
一 与《建规设计规范》关系
二 防火间距及其他
一 与《建规》关系
1 《建规》“母规”
――工业、民用工程建筑系列设计防火规范的基本准则。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精细化工等设计防火规范以《建规》的原则规定制定。
――《石化规》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5.1.1--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规》的有关规定。
5.7.1 甲、乙、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和控制室等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等设计均应按《建规》有关规定执行。
5.7.2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建规》的规定执行。
表4.2.12 条文说明:
当两套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室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执行《建规》。
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均按《建规》执行。
8.11.8 建筑物内消防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建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石化企业防火设计“宜从其规定”
《建规》“虽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实验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只能对其一般防火问题和建筑消防安全所需的基本防火性能作出规定”,所涉及厂房(仓库)的内容不是特指属于哪种类型的企业,“炼油、石油化工等露天生产装置区,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不同….,未考虑这些建筑的具体防火设计*,当有专门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 对相邻企业之间防火间距,露天或半露天厂房(开敞式或半开敞式)之间防火间距未作规定;
* 储罐区(组)规模差异
――可燃液体罐区(组)容量
《建规》表4.2.1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封顶
表4.2.1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项 目 |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 室外变、配电站 | ||||
| 一、二 | 三 | 四 | ||||
甲、乙类 |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 总储量 V(m3) | 1≤V<50 | 12.0 | 15.0 | 20.0 | 30.0 |
| 50≤V<200 | 15.0 | 20.0 | 25.0 | 35.0 | ||
| 200≤V<1000 | 20.0 | 25.0 | 30.0 | 40.0 | ||
| 1000≤V<5000 | 25.0 | 30.0 | 40.0 | 50.0 | ||
丙类 | 5≤V<250 | 12.0 | 15.0 | 20.0 | 24.0 | |
| 250≤V<1000 | 15.0 | 20.0 | 25.0 | 28.0 | ||
| 1000≤V<5000 | 20.0 | 25.0 | 30.0 | 32.0 | ||
| 5000≤V<25000 | 25.0 | 30.0 | 40.0 | 40.0 | ||
表4.2.12 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 | 甲B、乙类固定罐 | >5000m3 |
| >1000m3~5000m3 | ||
| >500m3~1000m3 | ||
| ≤500m3或卧式 | ||
| 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罐 | >20000m3 | |
| >5000m3~20000m3 | ||
| >1000m3~5000m3 | ||
| >500m3~1000m3 | ||
| ≤500m3或卧式 |
《建规》数个储罐的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20m;
《石化规》罐组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m3,单罐容积≥5000m3时应每一个一隔。
* 制定方法差别
《建规》主要对象厂库房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以防热辐射为主,发生火灾后不应由于间距过小,造成火灾向相邻建筑物蔓延,并且不影响消防人员正常的扑救活动,如甲类厂房之间12m。
《石化规》主要对象装置、单元露天化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安全间距,工厂总平面布置、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制定重要原则和依据――火灾爆炸危险影响范围(15m)。
3 基本认知
1)《石化规》针对生产及加工物料易燃、易爆的特性和操作条件高温、高压的特点制订。适用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石化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石化规》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2)《建规》基础规范,建筑设计防火基本准则。厂库房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甲~戊)、耐火等级(一~四)和防火分区,及其防火间距等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公津建字【2009】60号。
二、 防火间距及其他
1 不同类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 相邻工厂或设施 | 防火间距(m) | ||||||
|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 甲、乙类液体罐组 (罐外壁)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
|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 150 | 100 | 120 | 100 | 25 | ||
|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 120 | 70 | 120 | 50 | 70 | ||
| 厂 外 铁 路 | 国家铁路线 (中心线) | 55 | 45 | 80 | 35 | — | |
| 厂外企业铁路线 (中心线) | 45 | 35 | 80 | 30 | — | ||
|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 55 | 45 | 80 | 35 | 25 | ||
| 厂 外 公 路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 35 | 30 | 80 | 30 | — | |
| 其他公路 (路边) | 25 | 20 | 60 | 20 | — | ||
| 变配电站(围墙) | 80 | 50 | 120 | 40 | 25 | ||
|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 1.5倍塔杆高度 | 1.5倍塔杆高度 | 80 | 1.5倍塔杆高度 | — | ||
| Ι、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 50 | 40 | 80 | 40 | — | ||
| 通航江、河、海岸边 | 25 | 25 | 80 | 20 | — | ||
|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 30 | 30 | 60 | 30 | 30 | |
| 液化烃 (管道中心) | 60 | 60 | 80 | 60 | 60 | ||
|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 (管道中心) | 30 | 30 | 60 | 30 | 30 | ||
|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 70 | 60 | 120 | 60 | 60 | ||
|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 |||||||
《石化规》《石化仓库及堆场》《天燃气工程》《石库规》《煤化规》等重要章节;表4.1.8集中体现与外部相邻居住区、工厂或交通设施间距规定;
《建规》无专门章节,部分条款分散在有关章节。
2)罐组储量的界定
◎液化烃罐组 至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规定了较大防火间距
――《建规》表4.4.1最高第七挡―特大型储存站和石化储罐区规定
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区)与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 居住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 | 工业企业 | |
| 液化石油气总>5000m3、单>1000 m3 | 150m | 120m |
――《石库规》表 4.0.7一级库规定
表 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间距
| 居住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 | 工矿企业 | |
| 一级库≥10万m3 | 100 m | 60 m |
――相邻工厂区域为空地,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至相邻工厂围墙50m
――相邻工厂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至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设施50m (至围墙<50m)
4)与准入条件协调
国家对选建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设置了一系列准入门槛: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明确三十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工业企业选址、总体规划中,应按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公路干道等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自然风景水源等保护区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2007年 第74号)
类同焦化行业 ,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70号)
.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GB 14544-93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 19041-2003
◎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工联电子【2010】137号.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 2011】第6号.
◎―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原【 2011】40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 18265-2000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
不得在线路两侧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11年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国道≮20米,高速公路≮30米;
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范围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关于重新颁发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通知》国发【2001】29号
以上所举条例对各类企业与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交通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以及供水水源防护区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做了明确的规定(比表4.1.9 防火间距大)。石化园区(企业)选址、规划/总体设计应注意协调。
2 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 项 目 | 防火间距(m) | ||||
|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 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
|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 60 | 60 | 90 | 70 | 90 |
| 可燃液体罐组 (罐外壁) | 60 | 1.5D(见注2) | 90 | 50 | 60 |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 90 | 90 | (见注4) | 90 | 90 |
|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70 | 50 | 90 | 40 | 40 |
|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90 | 60 | 90 | 40 | 20 |
| 明火地点 | 70 | 40 | 60 | 40 | 20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 |||||
――上海编制《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直接原因
3 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1)消防站
◆法规
1消防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建消防站;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置
| 单位类型 | 配置消防车数量 | |||||
| 不少于1辆 (注1) | 不少于2辆 | 不少于3辆 | 不少于4辆 | 不少于5辆 | ||
| (注2、3、4) |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占地面积:公顷) | 2~10 | 10~50 | 50~100 | 100~150 | >150 |
| 生产、储存可燃物品的企业(占地面积:公顷) | 10~50 | 50~150 | 150~250 | 250~350 | >350 | |
◆例
上海化工区29.4Km2,总体规划按3建设消防站5个(1特勤,4个一级普通),5.88Km2/站(《标准》辖区7Km2/普通站),5min到达。
企业站――拜耳,巴士夫,科赛等5家企业……(图)。
园区消防站满足《标准》辖区面积7Km2/站,5min到达要求,企业单位设专职消防队,反响不一。增加了企业负担,资源浪费。
◆防火间距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
消防站边界离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米。
4.2.12工厂消防站-甲、类工艺装置50m;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距离危
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2)消防车道
――厂级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装置级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5m。
3)全厂性高架火炬
4.1.9 ,4.1.10 ,4.2.12防火间距规定:
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首先条件);
表中规定系指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根据调查收集资料、经验,火炬火雨洒落范围为60m至90m作出规定。
4.1.9因对外社会影响、规定较大间距-相邻工厂120m;
4.1.10,4.2.12-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90m。
4)装置内高架火炬(设施、框架、厂房上空)条件:
1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2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3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5)厂区围墙
◆ 4.1.9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至相邻工厂围墙间距 50m
――相邻工厂区域为空地,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至相邻工厂围墙50m
――相邻工厂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至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设施50m (至围墙<50m)
◆ 4.2.12甲、乙类工艺装置(单元) 至厂区围墙间距 25m
――减少对厂外公共环境的影响。适当加大了间距,使爆炸危险范围、火灾影响范围有效控制在厂区围墙内,同时也可降低厂外明火及火花对厂内危险设备的威胁。
――当石化企业与同类企业相邻布置时,石化企业内的设施与厂区围墙(同类企业相邻侧)的间距,满足消防操作、检修、管线敷设等要求即可。
6)可燃气体、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
――4.2.12相邻最大容积单罐确定。
5.2.1装置储罐,装置储罐组以总容积确定;
――防火间距计算起始点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计,但装置储罐组以防火堤中心线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