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
为加强对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管理,促进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成立院所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1、 伦理委员会由11人组成,法定投票人数至少为7人。
2、 委员应具备多样性,有不同的背景,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性别。至少1名委员与研究机构无关。
3、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4、 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主任由院所聘任,任期4年,可连任。
5、 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可邀请专家提出意见,但不参与投票。
6、 当伦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担任相应职责,可由主任委员选择候补委员担任该委员的工作,报院所批准。
二、伦理委员会的职能
1、 依据伦理学原则,对院所的生物医学研究中涉及人体实验的项目进行伦理审查,提供伦理审查意见。
2、 委员会审查意见,需经参加审查工作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由主任委员签发。
3、 在研究进行期间,研究方案若有修改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4、 伦理委员会有权对研究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
5、 伦理委员会的秘书工作由科研处承担。
三、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 委员在项目审查中,应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见解,承担保密义务,实行回避制度。伦理委员会主任如需回避,由副主任主持审查。
2、 伦理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选择对项目会审或函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