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名称: 编号:
| 项 目 名 称 | 交底单位 | |||
| 交底主持人签名 | 交底日期 | |||
| 交 底 级 别 | □公司级 □项目部级 □工地级 | |||
| 接受交底人签名: | ||||
| 交底作业项目:吊车施工(基础环吊装)。 | ||||
| 主要交底内容: 一、施工机械安全施工措施 (1)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3)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发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 (5)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证上岗。 (6)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 (7)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二、防止起重伤害措施 本工程的吊装前要在吊装区域设,设专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起重作业时采取以下措施: (1)基础环必须绑扎牢固,吊钩钢丝绳保持垂直,严禁偏拉斜吊,未稳定时严禁松钩。 (2)起重工作区禁止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 (3)起重机吊运基础环时严禁从人头上越过。 (4)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基础环吊离地面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 (5)风力达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重作业;风力达六级以上时,禁止一切吊装作业。 (6)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时,禁止一切吊装作业。 (7)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等安全装置要求齐全并灵敏有效。 (8)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 三、起重吊装“十不吊”的相关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基础环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4)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5)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6)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四、其他基础环吊装安全措施 (1)禁止超级调速和高速突然停车。 (2)当机构出现不正当时,应及时停车,将基础环放下,切断发送机,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继续工作,禁止在工作中调整和检修。 (3)钢丝绳端部用绳卡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根据规程规定设置。 (4)钢丝绳用编结方法连接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穿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5)钢丝绳断丝数、锈蚀磨损量达到规范要求时,予以报废。 五、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 (1)由于风场灰尘比较大,车辆在施工区行驶时,要减速慢行,防止扬起的灰尘,影响其他施工人员的正常施工。 (2)加强车辆的例行保养,防止漏油,污染土壤和地面。 (3)在基础环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经过正在施工区域和行人较多的地方,要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行车速度<15km/小时。 (4)夜间行车时,禁止鸣笛,以免影响其他人员的正常休息。 | ||||
| 交底人签名 | ||||
2. 本表由交底人填写;
3. 本表涉及被交底单位各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