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一、前言
为加强我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稳定提高,增强企业在市场的诚信度,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此管理办法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1998、
《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编写。
此管理办法为公司对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所涉及的质量记录可不作为归档资料使用,但必须填写,归档资料可依据监理、甲方要求另行整理。
二、相关连接
1、钢结构工程原则上划分为以下10个分项工程:
钢构件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构件组装、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
(我公司承建钢结构工程可同时具备以上的其中几个分项工程)
2、在以下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同时各工序之间应进行工序交接
1)基础测量 ; 2)梁柱吊装(包括柱构件轴线及标高基准点的标示) ;3)高强螺栓工程 ; 4)焊接工程 ; 5)墙梁、檩条等安装 ; 6)门窗框、雨蓬安装 ; 7)压型板(分屋面、墙面、包边角) ; 8)风机 ; 9)采光带 ; 10)天沟、落水管等 。
三、基本规定
1、集团公司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部为工程质量安全的主管部门,各项目部项目经理、质检员、技术员、质安员为项目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2、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应依据施工图纸要求,制定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工艺、吊装方案、各工序的施工进度表等)、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及对分包方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学习。
3、在每道工序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对施工班组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包括:施工方法、标准要求、此类施工易出现的毛病及避免的方法等。
4、每道工序结束必须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并做交接记录。
5、在设计要求一级、二级焊缝的焊接、高强度螺栓连接、屋面防水等特殊过程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
6、现场材料、设备存放合理,对于不合格材料、半成品、构件,无特殊批准项目部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7、施工技术规范、标准齐备,施工时应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8、 集团公司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部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检,同时对项目部的施工质量进行评定。
四、检查方法
集团公司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部将按下表内容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开工日期
| 工程名称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
| 序号 | 项 目 | 扣 分 标 准 | 检测结果及实扣分 | |||
| 1 |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度、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 1.无此制度扣8分 2.有制度无落实扣5分 | ||||
| 2 | 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 | 没有或不全的扣10分 | ||||
3 | 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 | 1.混乱无序扣5分 2.造成材料、构件损坏的扣8分 | ||||
| 4 | 技术交底记录 | 每缺少一项技术交底扣5分 | ||||
| 5 | 特殊过程施工作业计划 | 每缺少一项扣5分 | ||||
| 6 | 工序交接记录 | 每缺少一项扣10分 | ||||
| 7 | 各检验批分项检验情况 | 1.对于已施工的工程,每缺少一项质量记录扣5分 2.记录合格而对应工程不合格扣10分 | ||||
| 8 | 现场工程实际质量检查 | 1.对于一般不合格,每发现一项扣5分 2.对于严重不合格,每发现一项扣16分 | ||||
| 9 | 文明施工及观感 | 不文明施工及已完工程不清洁整齐扣8分 | ||||
| 注:1.此表检测注重工程实际效果,对于弄虚作假者,一旦发现将一次性扣除30分 2.每检查一次单独记分一次,对于一次扣分低于10分者责令整改;扣分在10~20分之间,对项目部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一次扣分大于等于30分者,将按下列规定进行罚款: a.30≤扣分<40 罚款3000~5000元。 b.40≤扣分<50 罚款8000~10000元。 c. 50≤扣分 责令项目部停工整改,报集团公司研究处理。 3、0≤扣分<10 奖励5000~10000元。 4、10≤扣分<20 奖励3000~5000元。 5、每月评价,公告公示评价结果。 | 合计扣分: | |||||
| 工 序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 |||
| 工程名称: | 构件名称: | ||
| 制作单位: | 构件使用部位: | ||
| 制作项目负责人: | 质检员 | ||
| 工序报验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原材料进场 | 生产厂家、合格证、检测报告及进场材料名称、品种、数量、规格、性能等符合使用要求。 | 全数检查。检查产品的中文标志、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文件、检测报告及进场材料名称、品种、数量、规格、性能等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 |
| 钢构件拼装及焊接 | 1、焊缝外观质量项目(未焊满、要部收缩、咬边、弧坑裂纹、电弧控伤、接头不良、表面夹渣、表面气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附录A及设计要求 2、焊缝长度尺寸允许偏差在2mm以内 | 资料全数检查;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小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当存在疑义时,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 |
| 钢构件除锈喷砂处理 |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当设计无要求时,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涂装前的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23的规定。 | 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的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23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 | |
| 钢构件涂装 | 钢结构防腐、防火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构件表面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等。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油漆附着良好。 | 涂层厚度检查: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观察检查:表面质量,附着力测试,全数按规范标准检查。
| |
| 钢构件出场验收 | 构件安全及功能性检验以及观感质量符合要求。检验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 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 |
| 检查员: | 质量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
六、补充说明:
1、第1项主要检查项目部落实情况,每个项目部在成立后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办法,并在工程施工中,严格按此制度进行质量管理 ;
2、检查项目部现有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记录是否齐备及实施效果,以此验证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标准的贯彻 ;
3、对于各项检验批的检查根据工程进度可按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中允许偏差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相应检查,其中文明施工及观感为必检项目 ;
4、对于施工现场因材料质量、构件制作质量、资料(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等)而造成的质量管理缺陷,对应的责任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集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部将检查结果上报公司并研究处理 ;
5、表格中的一般不合格指经过简单处理就能满足质量要求,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指必须经过大量返工才能满足质量要求,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6、集团工程公司在支付项目部安装费的过程中,将根据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检查扣分情况,暂扣相应程度的安装费,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施工质量整改维修费用;
七、附表
(一)、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中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附表1 支承面、地脚螺栓位置的允许偏差(mm)
| 项 目 | 允 许 偏 差 | |
| 支 承 面 | 标 高 | ±3.0 |
| 水 平 度 | L/1000 | |
| 地 脚 螺 栓 | 螺 栓 中 心 偏 移 | 5.0 |
| 预 留 孔 中 心 偏 移 | 10.0 | |
| 项目 | 允许偏差 |
| 底面标高 | 0.0 -5.0 |
| 杯口深度H | ±5.0 |
| 杯口垂直度 | H/100,且不应大于10.0 |
| 位置 | 10.0 |
| 项 目 | 允 许 偏 差 | 检 验 方 法 | ||||
| 柱脚底座中心线 对定位轴线的偏移 | 5.0 | 用吊线和钢尺检查 | ||||
| 柱基准 点标高 | 有吊车 梁的柱 | +3.0 -5.0 | 用水准仪检查 | |||
| 无吊车 梁的柱 | +5.0 -8.0 | |||||
| 弯曲矢高 | H/1200,且不应大于15.0 | 用经纬仪或拉线和钢尺检查 | ||||
| 柱轴线垂直度 | 单层柱 | H≤10m | H/1000 | 用经纬仪或吊线和钢尺检查 | ||
| H>10m | H/1000,且不应大于25.0 | |||||
| 多节柱 | 单节柱 | H/1000,且不应大于10.0 | ||||
| 柱全高 | 35.0 | |||||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 | |||
| 梁的跨中垂直度 | H/500 | 用吊线和钢尺检查 | |||
| 侧向弯曲矢高 | L/1500,且不应大于10.0 | 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 |||
| 垂直上拱矢高 | 10.0 | ||||
| 两端支座中心位移 | 安装在钢柱上时,对牛腿中心的偏移 | 5.0 | |||
| 同跨间内同一横截面吊车梁顶面高差 | 支座处 | 10.0 | 用经纬仪、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 ||
| 其它处 | 15.0 | ||||
| 同跨间内同一横截面下挂式吊车梁底面高差 | 10 | ||||
| 同列相临两柱间吊车梁顶面高差 | L/1500且不应大于10.0 | 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 |||
| 相邻两吊车梁接头部位 | 中心错位 | 3.0 | 用钢尺检查 | ||
| 顶面高差 | 1.0 | ||||
| 同跨任一截面的吊车梁中心跨距 | ±10.0 | 用经纬仪和钢尺检查 | |||
| 轨道中心对吊车梁腹板轴线的偏移 | t/2 | 用吊线和钢尺检查 | |||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
| 墙架立柱 | 中心线对定位轴线的偏移 | 10.0 | 用钢尺检查 |
| 垂直度 | H/1000,且不应大于10.0 | 用经纬仪或吊线和钢尺检查 | |
| 弯曲矢高 | H/1000,且不应大于10.0 | 用经纬仪或吊线和钢尺检查 | |
| 抗风桁架的垂直度 | h/250,且不应大于15.0 | 用吊线和钢尺检查 | |
| 檩条、墙梁的间距 | ±5.0 | 用钢尺检查 | |
| 檩条的弯曲矢高 | L/750,且不应大于12.0 | 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 |
| 墙梁的弯曲矢高 | L/750,且不应大于10.0 | 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 |
| 注:1、H为墙架立柱的高度; 2、h为抗风桁架的高度; 3、L为檩条或墙梁的长度。 | |||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 平台高度 | ±15.0 | 用水准仪检查 |
| 平台梁水平度 | l/1000,且不应大于20.0 | 用水准仪检查 |
| 平台支柱垂直度 | H/1000,且不应大于15.0 | 用经纬仪或吊线和钢尺检查 |
| 承重平台梁侧向弯曲 | l/1000,且不应大于10.0 | 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
| 承重平台梁垂直度 | h/250,且不应大于15.0 | 用吊线和钢尺检查 |
| 直梯垂直度 | l/1000,且不应大于15.0 | 用吊线和钢尺检查 |
| 栏杆高度 | ±15.0 | 用钢尺检查 |
| 栏杆立柱间距 | ±15.0 | 用钢尺检查 |
| 项目 | 允许偏差 | ||
| 波距 | ±2.0 | ||
| 波高 | 压型钢板 | 截面高度≤70 | ±1.5 |
| 截面高度>70 | ±2.0 | ||
| 侧向弯曲 | 在测量长度L1的范围内 | 20 | |
| 注:L1为测量长度,指板长扣除两端各0.5m后实际长度(小于10 m)或扣除后任选10 m长度 | |||
| 项目 | 允许偏差 | |
| 压型金属板的覆盖宽度 | 截面高度≤70 | +10.0 -2.0 |
| 截面高度>70 | +6.0 -2.0 | |
| 板长 | ±9 | |
| 横向剪切偏差 | 6 | |
| 泛水板包角板尺寸 | 板长 | ±6.0 |
| 折弯面宽度 | ±3 | |
| 折弯面夹角 | 20 | |
| 平面度 | 3 | |
| 直线度 | 1.5 | |
| 项目 | 搭接长度 | |
| 截面高度>70 | 375 | |
| 截面高度≤70 | 屋面坡度<1/10 | 250 |
| 屋面坡度≥1/10 | 200 | |
| 墙面 | 120 | |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
| 屋面 | 檐口与屋脊的平行度 | 12.0 |
| 压型金属板波纹线对屋脊的垂直度 | L/800且≤25 | |
| 檐口相邻两块压型板端部错位 | 6.0 | |
| 压型金属板卷边板件最大波浪高 | 4.0 | |
| 墙面 | 墙板波纹线的垂直度 | L/800且≤25 |
| 墙板包角的垂直度 | L/800且≤25 | |
| 相邻两块压型金属板的下端错位 | 6.0 | |
| 注: 1. L为屋面半坡或单坡长度 2. H为墙面高度 | ||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 钢结构定位轴线 | L/20000 | 用全站仪检测 |
| 柱定位轴线 | 1.0 | 用全站仪检测 |
| 地脚螺栓位移 | 2.0 | 用直尺和钢尺检查 |
| 柱底座位移 | 3.0 | 用钢尺检查 |
| 上柱和下柱扭转 | 3.0 | 用水准仪检查 |
| 柱底标高 | ±2.0 | 用全站仪检测 |
| 单节柱的垂直度 | h/1000 | 用全站仪检测 |
| 建筑物的平面弯曲 | L/2500 | 用全站仪检测 |
| 建筑物的整体垂直度 | (H/2500)+10 ≤50 | 用全站仪检测 |
| 上、下柱连接的错口 | 3.0 | 用钢尺检查 |
| 同一层柱的各柱顶高度差 | 5.0 | 用水准仪检查 |
| 同一根梁两端顶面的标高 | l/1000,且不应大于10.0 | 用水准仪检查 |
| 主梁与次梁表面的高差 | ±2.0 | 用直尺和钢尺检查 |
| 压型金属板在钢梁上相邻列的错位 | 15.0 | 用直尺和钢尺检查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部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