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宗地基本信息表
(1)权利人
a)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写××农民集体。
b)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2)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同胞的为《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称,有编号的还需填写编号。
(5)坐落: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个人用地的不填。
a)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同胞的为《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7)代理人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
a)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同胞的为《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8)权利设定方式:填写地上、地表、地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无需填写。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没有的不填。
(10)预编宗地代码。填写在外行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
(11)宗地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12)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若宗地上有定着物,不填写此栏。
(13)所在图幅号。按下列方法填写:
a)比例尺:填写1:500、1:1000、1:2000、1:5000、1:1万或1:5万。
b)图幅号:填写宗地所在对应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号。破宗时,填写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14)宗地四至:填写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名称。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应填写地物名称;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
(15)等级:填写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或《农用地定级规程》等确定的土地等别或级别。
(16)价格:填写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
(17)批准用途: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批准的土地用途,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8)实际用途:填写经现场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二级类确定的宗地主要地类,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涉及多种地类时,填写主要地类和代码,其他地类和代码在说明栏中进行填写。
(19)批准面积:填写经批准的宗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积。
(20)宗地面积:填写经测量得到的宗地土地面积。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点后保留2位。
(21)建筑占地总面积:填写宗地内所有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小数点后保留2位。
(22)建筑总面积:填写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小数点后保留2位。
宗地内若有地下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应分别填写建筑物总面积。用“/”作为分隔符。如“1000.00/300.00”,其中,“1000.00”表示宗地地上建筑物总面积,“300.00”表示地下建筑物总面积。
(23)土地使用期限: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日期。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宗地内有多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土地所有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
(24)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应全称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称、权利人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以及共有/共用情况。无共有/共用情况的不填。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将详细情况填写至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25)说明:
可填写以下内容:
a)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b)日常地籍调查时,填写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宗地代码及变更主要原因等内容。
c)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还可说明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情况,需详细说明宗代码及如何被分割。
d)实际用途涉及多种地类时,须列举其他地类的信息。
(26)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附录B《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附录C《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房屋调查表填写方法
6.1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
(1)市区名称或代码:填写房屋所在市区的名称或代码。
(2)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4节的划分要求填写。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4)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5)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6)邮政编码:填写该区(县)的邮政编码号。
(7)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8)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同胞的为《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9)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10)电话、住址: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电话号码和现住地的详细地址。
(1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12)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3)项目名称:按幢填写项目名称。
(14)房屋性质:填写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
(15)产别: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4《房屋产别分类》执行。
(16)用途: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6《房屋用途分类》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注明。
(17)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18)房屋状况:按幢分别填写幢号、户号、总套数、所在层、总层数、房屋结构、户型、竣工时间、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东西南北的墙体归属及产权来源等信息。
a)幢号:按照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中8.2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b)户号:按照《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T 246—2012)中4.0.7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c)总层数: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d)所在层: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以负数表示。
e)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f)竣工时间:房屋竣工时间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竣工时间,应分别注明。
g)占地面积:特指房屋地表底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地表底层的阳台、柱廊、门廊、室外楼梯等水平投影面积。
h)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i)专有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j)分摊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k)产权来源: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l)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19)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20)附加说明: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做出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