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职责及主要责任人
1、医院院长是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医院感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医院感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医院院长负责。
2、临床、医技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科室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感染监控工程师和监控护士为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医务人员应自觉执行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法;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时,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并积极治疗病人,如实填写报告表。
3、感染管理科应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章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发现医院感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医院感染管理科工作,按照责任分工,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共同促进我院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责任追究
1、相关科室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提交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讨论,报院办公会通过,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
(2)未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以及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
(3)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的;
(4)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
(5)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购入并投入临床使用的;
2、相关科室和人员违反有关制度,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关科室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有关规定报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