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河北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合法行为的种类
在2014河北干警考试法理学中,合法行为各式各样,种类繁多,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所以,多合法行为可按照不同标准加以分类。
按照行为所实现的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禁令的遵守、积极义务的履行、合法权利的享用和法的适用。
按照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分为如下几种:(1)由于深刻理解并确信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做出为合法行为。如公民积极参加选举的行 为。(2)对法律规定并无全面深刻理解,而仅仅出于法律规定的服从而作出的合法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是在与周围其他人和集体的关系中行动的,人们 常常要使自己的行为同在一定集体或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见、评价、规范相符合、所以,人们有时是遵循“随大流”的原则行事的,并没有专门考虑过为什么 大家要这样行为。这种行为叫作顺应行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自觉的合法行为当然重要,但国家和社会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依靠顺应性的合法行为,注意培养良好的社 会风尚,形成守法的气氛。(3)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是出于对惩罚的惧怕,在法律强制力之下作出的。所以,如果某人作出合法行为只是由于害怕受到惩 罚,一旦监督削弱或丧失,其行为就有可能从合法变为不合法。
按照行为主体的 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的合法行为、法人的合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合法行为。
自然人的合法行为,是指个人或集体所为的,法律所要求的、允许的或不禁止的行为。这种行为总是对社会有益的或至少是无害的、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行 为。在实践中确认自然人的合法行为需要注意:行为不得违法各项法律原则、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得是法律所禁止的。
法人的合法行为,是指法人在执行法人任务时所为的符合法律何其注册章程规定的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实施。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对法人的合法行为有详细的专门研究。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合法行为,一般是指由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公职人员的法定职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依法定职权行使的,体现了国家对一 定事务的管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公职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所为合法行为,不会因其被解职而变为无效。在现代化的法制国家中,评定国家公职人员行为的合法 性,一般要遵循 主义原则。即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根据。
按照是否产生奖励性后果,可分为一般的合法行为、受奖励的合法行为。一般的合法行为是只得到法律确认、保护或允许的行为。受奖励的合法行为是对社会公用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重大贡献的,特别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这种合法行为是取得物质或精神的奖励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