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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面积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2: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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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面积规定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湖南省第204号令)已经于2006年2月7日省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局《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92号)也已下发,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1—3项的规定,配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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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湖南省第204号令)已经于2006年2月7日省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局《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92号)也已下发,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1—3项的规定,配套建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

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湖南省第204号令)已经于2006年2月7日省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局《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92号)也已下发,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1—3项的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修建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4、防空地下室人员掩蔽部是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主要形式,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5000?(含)以下的项目,只建人员掩蔽部。

5、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5000?以上的项目,人员掩蔽部面积须达应建面积的50%以上,并满足建筑居住人口人均达1?掩蔽面积的要求;其余面积可修建战时物质库或汽车库。

6、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0000?(含)以下的项目,修建人员掩蔽部和战时物资库;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的项目,可配建战时汽车库。

7、符合第一条、第三条条件的项目,修建的人员隐蔽部防护等级为甲6级,物质库与汽车库防护等级为乙6级。

8、符合第二条条件的项目,修建的人员隐蔽部及物质库、汽车库防护等级均为甲6B级。

9、战时坚持工作的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所建项目,按人均1.3?掩蔽面积修建甲5级一等人员掩蔽部。战时担负抢险抢修、通信、医疗、消防、防化防疫、运输、治安任务的单位所建项目也应修建甲5级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掩蔽部。

10、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5000?以上的项目,必须同步修建战时区域电站。电站的防护等级与该项目人防工程最高防护等级一致。

11、由于受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制约、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地形等原因,人防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可在上述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原长人防字〔2006〕21号文件提出的暂行意见与上述意见不符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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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面积规定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湖南省第204号令)已经于2006年2月7日省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局《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92号)也已下发,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1—3项的规定,配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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