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验机构现场评审核查表
本核查表基于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CNAS-CI02:2015《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编制。
| 条款 | 评审内容 | 是否符合要求(Y/N) | 说明 | |
| 4 通用要求 | ||||
| 4.1公正性和性 | ||||
| 4.1.1检验活动应公正地实施。 | ||||
| 4.1.2 | 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且不应允许来自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影响其公正性。 | |||
| 4.1.3 | 检验机构应持续不断地识别其公正性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源于其自身的活动、各种关系,或者源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然而,这些关系并不一定都会对检验机构的公正性产生风险。 注:对检验机构的公正性产生威胁的关系可基于下述因素:所有权、治理方式、管理层、人员、共享资源、财务、合同、营销(包括品牌),以及销售佣金或介绍新客户等其他诱因。 | |||
| 4.1.3a | 检验机构应考虑不同时段发生可能影响检验机构或检验机构人员公正性的风险。 | |||
| 4.1.3b | 检验机构应使用组织结构图或其他方式,描述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例子包括: —— 与母体组织的关系; —— 与同一组织部门间的关系; —— 与相关联公司或组织的系; —— 与监管部门的关系; —— 与客户的关系; —— 人员关系; —— 与被检验项目的设计、制造、供应、安装、采购、拥有、使用或维护组织的关系等。 | |||
| 4.1.4 | 如果检验机构识别出公正性的某类风险,则机构应能够证明其如何消除或将此类风险降至最低。 | |||
| 4.1.5 | 检验机构应有最高管理者对公正性的承诺。 | |||
| 4.1.5a |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的声明,强调公正地实施检验活动、管理利益冲突和确保检验活动客观性的承诺。最高管理层的行为不得违背其承诺。 | |||
| 4.1.5b | 最高管理者强调公正性承诺的一个方式是使相关的声明和可被公众获取。 | |||
| 4.1.6 | 检验机构的性程度应满足其所从事的服务所应具备的相应条件。基于这些条件,检验机构应满足附录A中规定的最低要求,概述如下: a) 提供第三方检验的检验机构应满足第A.1章A类检验机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要求。 b) 提供第一方检验和(或)第二方检验,且作为某个从事与被检验产品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有关的组织中的一个且可识别的一部分,仅为其母体机构提供检验服务(内部检验机构)的检验机构,应满足第A.2章B类检验机构的要求。 c) 提供第一方检验和(或)第二方检验,且作为某个从事与被检验产品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有关的组织中的一个可识别但不一定的一部分,为其母体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应满足第A.3章C类检验机构的要求。 | |||
| 4.2保密性 | ||||
| 4.2.1 | 检验机构应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对在实施检验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承担管理责任。检验机构应将拟在公开场合发布的信息事先通知客户。除非是客户公开的信息或检验机构和客户达成了一致(如:对投诉做出的回应)的信息,其他所有信息都被认为是专有信息,应视为保密。 | |||
| 4.2.2 | 当检验机构依据法律要求或合约承诺授权发布保密信息时,除非法律禁止,应将所公开的信息通知相关的客户或个人。 | |||
| 4.2.3 | 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投诉人、监管机构)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应作为机密。 | |||
| 5 结构要求 | ||||
| 5.1行政管理要求 | ||||
| 5.1.1 | 检验机构应为法律实体;或者为某个法律实体的明确部分,该实体应对其全部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注:检验机构因其身份而被视为法律实体。 | |||
| 5.1.2 | 如果检验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的一部分,该实体还从事检验以外的其他活动,检验机构在该实体中应可识别。 | |||
| 5.1.3 |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其有能力实施的检验活动。 | |||
| 5.1.3a | 检验机构应通过界定检验活动的领域或范围(如产品、过程、服务或安装的分类/子分类)、检验阶段(见准则条款1注)、适用时,还有实施检验依据的法规、标准或规范来描述其检验活动。 | |||
| 5.1.4 | 检验机构应有充分的措施(例如保险或风险储备金),以承担经营检验业务产生的责任风险。 注:检验机构的责任风险可以根据国家法律由国家承担,或者由检验机构所隶属的组织承担。 | |||
| 5.1.4a | 风险保障措施的水平应与机构运行检验活动的风险责任水平及性质相适宜。 | |||
| 5.1.5 | 检验机构应制定文件描述其提供检验服务的合同条件,除非检验机构只是对其从属的法律实体提供检验服务。 | |||
| 5.2 组织和管理 | ||||
| 5.2.1 | 检验机构应从结构和管理上保障检验活动的公正性。 | |||
| 5.2.2 | 检验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应能确保其保持开展检验业务所需的能力。 注:检验方案实施计划可以包含参与检验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以确保其保持相关的技术能力。 | |||
| 5.2.2a | 检验机构的规模、结构及其组成和管理,整体上应与认可检验机构有能力开展的活动范围相适应。 | |||
| 5.2.2b | “能确保其保持开展检验业务所需的能力”要求检验机构采取措施,确保及时正确掌握检验活动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或立法进展。 | |||
| 5.2.2c | 检验机构应保持低频次业务(通常指间隔超过一年)的检验活动的能力水平。检验机构可以通过“模拟检验”和/或对相似产品的检验活动,证实能够保持其很少发生业务的检验活动的能力水平。 | |||
| 5.2.3 | 检验机构应定义并文件化组织内的职责和报告架构。 | |||
| 5.2.3a | 检验机构应保持一份最新有效的组织架构图或者文件,明确机构内部职能和人员权力结构。技术管理者和8.2.3中提及的管理层宜在图表或文件中清晰表明。 | |||
| 5.2.4 | 如检验机构属于某个实体的一部分,而该实体还从事检验以外的其他活动,该实体的检验活动和其他活动间的关系应予界定。 | |||
| 5.2.4a | 关系界定可以通过提供同时在检验机构和其它部门任职的人员情况来加以说明。 | |||
| 5.2.5 | 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 注:1、履行这一职能的人员可以没有技术经理的称谓。 2、担任该职位的人,必须具备运作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如检验机构设置一个以上的技术经理职位,每个技术经理职位的职责范围应有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 | |||
| 5.2.5a | ‘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 | |||
| 5.2.5b | 为了确保检验活动能够按照CNAS-CI01(ISO/IEC17020)的要求开展,技术管理者和其代理人应该具备理解相关检验活动关键环节所需要的技术能力。 | |||
| 5.2.6 | 检验机构应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在技术经理缺席时代理其职责,负责检验活动的持续进行。 | |||
| 5.2.6a | 在某个检验机构,关键人物的缺失会导致检验业务停滞运行,技术管理者缺席代理就不适用。 | |||
| 5.2.7 | 检验机构应对机构内涉及检验活动的每个岗位制定岗位说明,或以其他文件进行说明。 | |||
| 5.2.7a | 涉及检验活动的职位包括检验员和其他能对检验管理、运行、记录或报告产生影响的职位。 | |||
| 5.2.7b | 岗位说明书或其他文件应对5.2.7a所述每个岗位的工作、责任和授权有详细描述。 | |||
| 6 资源要求 | ||||
| 6.1人员 | ||||
| 6.1.1 | 检验机构应规定所有与检验活动相关的人员的能力要求,包括教育、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等要求,并形成文件。 注:能力要求可以是5.2.7提及的岗位说明或其他文件中的一部分。 | |||
| 6.1.1a | 适当时,检验机构应按5.1.3a条规定每项检验活动的能力要求,并形成文件。 | |||
| 6.1.1b | 关于“与检验活动相关的人员”的定义,见5.2.7a条。 | |||
| 6.1.1c | 能力要求宜包括具备检验机构管理体系的知识、实施管理的能力,以及实施检验活动的技术规范的能力。 | |||
| 6.1.1d | 当需要专业判断来确定符合性时,应考虑对能力要求作出规定。 | |||
| 6.1.2 | 检验机构应雇用或签约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具有从事检验活动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所需的能力,需要时,还应包括专业判断能力。 | |||
| 6.1.2a | 所有CNAS-CI01(ISO/IEC 17020)要求的应用,适用于雇佣人员与签约人员。 | |||
| 6.1.3 | 负责检验的人员应具备与所执行的检验相适当的资格、培训、经验和符合要求的知识。这些人员还应具备以下相关知识: ---用于所检验产品的制造、过程的运行、服务的提供技术; ---产品使用、过程运行、服务提供的方式; ---产品使用中可能出现的任何缺陷、过程运行中的任何失效、服务提供中任何不缺失。他们应理解与产品正常使用、过程运行、服务提供有关的偏离的重要性。 | |||
| 6.1.4 | 检验机构应让每一个人清楚他们的职能、责任和授权。 | |||
| 6.1.5 | 检验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用于检验员以及其他与检验活动相关的人员的选择、培训、正式授权和监督。 | |||
| 6.1.5a | 检验人员的正式授权程序应详细说明相关细节并形成文件,如授权的检验领域、授权起始日期、授权人员的识别、适用时包括授权终止日期。 | |||
| 6.1.6 | 形成文件的培训程序(见6.1.5),应分为以下阶段: a) 上岗培训阶段; b) 在资深检验员指导下的实习工作阶段; | |||
| 6.1.6a | b)款中提到的“实习工作阶段”通常包括执行检验的活动。 | |||
| 6.1.7 | 所需的培训应取决于每个检验员以及其他与检验活动相关的人员的能力、资格和经验,也取决于监督的结果(见6.1.8)。 | |||
| 6.1.7a | 应定期识别每一个人的培训需求。这个周期的选择应确保满足6.1.6条c款的要求。培训评估的结果,例如进一步培训计划或无需进一步培训的声明,宜形成记录。 | |||
| 6.1.8 | 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的人员应监督所有检验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以确保检验活动符合要求。监督结果应作为识别培训需求的一种方式(见6.1.7)。 注:监督基于检验活动的特性,可包括下列方法的组合,如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评价被监督人员表现的方法。 | |||
| 6.1.8a | 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为检验机构提供一个工具来改进检验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靠性。包括所有基于通用准则的专业判断。监督结果可作为识别每个人培训的需求,或对检验机构管理体系评审的需求。 | |||
| 6.1.8b | 关于“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的定义,见5.2.7a条。 | |||
| 6.1.9 | 应对所有检验员安排现场观察,除非有足够支持性证据表明该检验员是持续胜任的。 注:现场观察应以尽量减少对检验的干扰的方式实施,尤其是从客户的角度。 | |||
| 6.1.9a | 通过下列信息的组合,证实为检验人员持续胜任的证据,即为“足够”: - 满意地执行检验和做出决定; - 检验报告抽查、面谈、模拟检验或其他绩效评估结果是正面的(见6.1.8 注); - 通过的评价而确认检验结果为正面的结果(这个可能适宜在建设工程的文件检验的情况); - 实习和培训的结果是正面的结果; - 没有有效的投诉或申诉; - 有能力的机构,如人员认证机构提供的满意的见证结果。 | |||
| 6.1.9b | 有效的检验人员现场观察计划,有助于满足5.2.2和6.1.3条款的要求。现场观察计划的制定应考虑到: - 检验活动的风险和复杂性; - 以往监督活动的结果; - 与检验活动相关的技术、规范或立法的发展动态。 现场观察的频次取决于上述几点,即使是符合6.1.9a,但在一个认可周期内至少安排一次现场观察。如果检验活动的风险程度和复杂性是明显的,或者以往监督活动的结果是明显的,或者发生相关的技术、规范或立法的变化,则应考虑更高的频次。 根据检验人员授权的检验领域、类型和范围,每个检验人员有可能安排一个以上的现场观察以充分地覆盖所需的能力范围。 同时,如果缺乏持续满意的表现,则应安排更高频次的现场观察。 | |||
| 6.1.9c | 当检验机构某些检验领域仅有一名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内部现场观察就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检验机构可适当地安排外部现场观察,除非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实检验人员是持续胜任的(见6.1.9a)。 | |||
| 6.1.10 | 检验机构应保存涉及检验活动的每个人员的监督、教育、培训、技术知识、技能、经验和授权的记录。 | |||
| 6.1.10a | 授权的记录宜详细说明所获得授权的依据(如检验的现场观察)。 | |||
| 6.1.11 | 不应以影响检验结果的方式向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支付薪酬。 | |||
| 6.1.11a | 包含激励快速执行检验的薪酬方式可能对检验质量和检验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 |||
| 6.1.12 | 可能影响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所有人员,无论内部人员或外部人员,应行为公正。 | |||
| 6.1.12a | 应有和程序以帮助检验机构人员识别和确认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威胁或诱惑,无论这些威胁或诱惑来源于检验机构的内部或外部。 这些程序应该确保检验机构人员报告和记录识别出来的任何利益冲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和程序表达了对检验人员行为诚实的期望通过,但这些和程序的存在并不表示满足了本条款所要求的诚实性和公正性。 | |||
| 6.1.13 | 除法律要求以外,检验机构的所有人员,包括分包方、外部机构的人员、代表检验机构工作的个人,应对检验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保密。 | |||
| 6.2设施与设备 | ||||
| 6.2.1 | 检验机构应具有可获得的、适宜的、充足的设施和设备,以胜任与安全的方式,而许可开展检验活动相关的一切活动。 注:检验机构无须是其使用的设施或设备的拥有者。设施和设备可以是借用的、租用的、租赁的或由其他机构(如设备的制造者或安装者)提供的。但检验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和校准状态的责任,无论设备是否为检验机构拥有,均应由检验机构承担。 | |||
| 6.2.1a | 从事检验工作的设备,以安全的方式,可包括个人防护装备和脚手架。 | |||
| 6.2.2 | 检验机构应对获得和使用用于检验活动的特定设施和设备有规定。 | |||
| 6.2.3 | 检验机构应确保6.2.1中提到的设施和设备用于预期用途时的持续适宜性。 | |||
| 6.2.3a | 如果需要控制环境条件,如为了正确实施检验活动,检验机构应当监控环境条件并记录结果。如果环境条件是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外,检验机构应记录采取了什么相应措施,可参见8.7.4.条款。 | |||
| 6.2.3b | 持续适宜性可以通过目视检验、功能检验和/或再校准来建立。这一要求特别适合哪些脱离了检验机构直接控制的设备。 | |||
| 6.2.4 | 应界定所有对检验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备,适当时,可被唯一地识别。 | |||
| 6.2.4a | 为了能够追踪设备的替换,设备上的唯一标识是适当的,即使只有一台设备。 | |||
| 6.2.4b | 当需要控制环境条件时,用于监视环境条件的设备应看作为对检验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备。 | |||
| 6.2.4c | 适当时(通常为6.2.6条涵盖的设备),对设备的界定还应包括准确度和测量范围。 | |||
| 6.2.5 | 应按照形成文件的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对所有设备(见6.2.4)进行维护。 | |||
| 6.2.6 | 适当时,对检验结果有显著影响的测量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校准,此后按照制订的计划进行校准。 | |||
| 6.2.6a | 对检验结果有显著影响的测量设备(见条款6.2.4),而不进行校准的理由应作记录。 | |||
| 6.2.6b | 确定校准周期的指南可从ILAC G24中找到。 | |||
| 6.2.7 | 应制定并执行设备的校准计划,以确保检验机构进行的测量适用时可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机构应保留检验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 |||
| 6.2.7a | 根据ILAC P10文件,测量设备可以执行内部校准。要求认可机构应有,以确保内部校准服务依从CNAS-CL01(ISO/IEC 17025)有关计量溯源的要求。 | |||
| 6.2.7b | 根据ILAC P10文件,合格评定机构寻求设备外部校准的首选路径已界定在ILAC P10第二部分的1)和2)。但如果,有充分理由说明上述两个路径都不可能依从的话,那么可接受ILAC P10第二部分的3a)或3b)。要求认证机构应有,以确保外部校准服务依照CNAS-CL01(ISO/IEC 17025)有关计量溯源的要求。 | |||
| 6.2.7c | 当测量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参加相关的对比或能力验证是一个获取检验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的一个案例。 | |||
| 6.2.8 | 检验机构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只用于校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测量参考标准应在能够追溯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条件下校准。 | |||
| 6.2.8a | 当检验机构使用测量参考标准校准工作仪器设备时,测量参考标准应该比校准工作仪器设备有更高级的精确度。 | |||
| 6.2.9 | 相关时,设备在定期的校准周期内应进行运行核查。 | |||
| 6.2.9a | 当设备在校准周期内安排运行核查,应对运行核查的性质、频次以及验收准则作出定义。 | |||
| 6.2.10 | 可能时,参考物质应溯源到国家或国际参考物质,当这些国家或国际参考物质存在时。 注:本准则所涉及的参考物质,在我国通常也称为标准样品或标准物质。 | |||
| 6.2.10a | 6.2.7a、6.2.7b和6.2.7c中有关设备校准程序的信息,也适用于参考物质的校准程序。 | |||
| 6.2.11 | 当以下方面与检验活动的结果有关时,检验机构应制订程序: a) 选择和批准供方; b) 验证供应品和服务; c) 确保适宜的贮存设施。 | |||
| 6.2.11a | 当检验机构采用供应商完成一些活动,这些活动不包括检验的任一部分,但与检验活动的结果有关时,如合同登记、归档、检验过程中辅助服务的交付,检验报告编辑或校准服务,这样的活动在本条款都涵盖在“服务” | |||
| 6.2.11b | 验证程序应确保新进的供应品和服务不可使用,直至与采购规范相一致已得到验证。 | |||
| 6.2.12 | 适用时,在合适期间内评估贮存物品的状态以检出变质物品。 | |||
| 6.2.13 | 如果检验机构使用了与检验活动相关的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应确保: a) 计算机软件是适用的; 注:可由下列方法实现: -使用前的运算确认; -相关硬件或软件的定期再确认; -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的再确认; -需要时的软件升级。 b) 建立并实施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 c) 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得以维护,以保证其功能正常。 | |||
| 6.2.13a | 在保护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上,需考虑的因素有: - 备份的实践和频率; - 从备份恢复数据的有效性; - 病毒防护; - 密码保护。 | |||
| 6.2.14 | 检验机构应制定处置缺陷设备的程序文件。缺陷设备应予以隔离、做明显的标识或标记的方式停用。检验机构应检验缺陷设备对之前检验的影响,必要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 |||
| 6.2.15 | 应记录与设备(包括软件)相关的信息,通常包含标识信息,适当时,包含校准和维护的信息。 | |||
| 6.3 分包 | ||||
| 6.3.1 | 通常情况下,检验机构应自行执行合同任务。当检验机构分包检验工作的任何一部分时,应确保并能够证明该分包方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检验活动,适当时,应符合本准则或其他相关合格评定标准中有关要求的规定。 注1:分包的原因一般有: -未预料的或不正常的超工作量; --关键检验人员失去工作能力; -关键设施或设备关键部件暂不宜使用; --顾客合同中某部分的检验活动不属于检验机构的范围或超出了检验机构的能力或资源。 注2:“分包”和“外包(外部资源)”被认为是同一概念。 注3:当检验机构使用个人或其他机构的人员来提供额外的资源或专业技能时,如果这些人与检验机构正式签约并在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下工作,则不视为分包方(见6.1.2)。 | |||
| 6.3.1a | 当活动具有共同特性时,检验活动可与检测活动和认证活动交叉(见CNAS-CI01(ISO/IEC 17020)引言),例如,产品的检验和同一产品的检测,在一个检验过程中具有相同的符合性判断原则。应该注意,CNAS-CI01(ISO/IEC 17020)的特定要求适合于检验机构,而适用于检测活动机构的相关标准是CNAS-CL01(ISO/IEC 17025)和ISO 151。 | |||
| 6.3.1b | 根据定义(ISO/IEC 17011条款3.1),认可仅限于对检验机构证明自身有能力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检验机构没有所需的能力和/或资源,注1中第四种情况不能授予认可。如果能够证明具备足够的能力,用于合格评定目的的评价和解释检验活动结果的任务可包括在认可范围内。 | |||
| 6.3.2 | 检验机构应向客户说明其将某一部分检验工作分包的意图。 | |||
| 6.3.3 | 当检验工作的一部分由分包方完成时,确定该检验工作是否符合要求的责任应仍由检验机构承担。 | |||
| 6.3.3a | 3.1条“检验”术语的注2,表明检验在某些情况仅限于审查,而没有后续的符合性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条款6.3.3将不适用,因为这种情况没有符合性判断。 | |||
| 6.3.4 | 检验机构应记录和保留对分包方能力的详细调查记录,以及分包方符合本准则或其他相关合格评定标准的适用要求的详细调查结果。检验机构应保存所有分包方名录。 | |||
| 6.3.4a | 如果对分包方的能力评估是部分或全部基于其认可,检验机构应确保分包方的认可范围覆盖分包的活动范围。 | |||
| 7 过程要求 | ||||
| 7.1检验方法和程序 | ||||
| 7.1.1 | 检验机构应根据所实施的检验活动,使用要求中规定的检验方法和程序。没有规定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机构应开发特定的检验方法和程序(见7.1.3)。如果检验机构认为客户建议的检验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 注:进行检验所依据的要求通常在法规、标准、规范、检验方案或合同中规定。规范可能包括客户或内部要求。 | |||
| 7.1.2 | 当缺少形成文件的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过程的有效性时,检验机构应有并使用针对检验计划、抽样和检验技术方面形成文件的指导书。适用时,检验机构应具备充分的统计技术知识,以确保统计学上合理的抽样程序、正确处理和对结果的解释。 | |||
| 7.1.3 | 当检验机构必须使用非标准的检验方法或程序时,这些方法和程序应合理并形成完整的文件。 注:标准检验方法是一种公布的方法,如公布在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中,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几个检验机构联合发布,或发表在相关的科学文献或期刊中。这意味着由其他方式开发的方法,包括检验机构本身或客户开发的方法,均被视为非标准方法。 | |||
| 7.1.4 | 检验机构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所有指导书、标准或书面程序、工作表格、检验表和参考数据保持现行有效并便于员工获得。 | |||
| 7.1.5 | 检验机构应有合同或工作指令控制体系,以确保: a) 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从事工作,并有充分的资源来满足要求; 注: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参考文件、程序或人力资源。 b) 充分明确客户对检验机构服务提出的要求,并能正确理解其特殊条件,以确保向负责实施的人员下达明确的指令; c) 通过定期复核和采取纠正措施,使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d) 满足合同或工作指令的要求。 | |||
| 7.1.5a | 在适当的情况下,合同或工作指令控制体系还应确保: —合同条件达成一致 —人员能力是充分的 —确定所有的法规要求 —确定安全要求 —确定所需的分包范围 对于日常或重复性工作要求,评审可以只考虑时间和人力资源。在这种情况下,由适当授权人员签署的合同可作为合同评审记录。 | |||
| 7.1.5b | 在口头工作指令可接受的情况下,检验机构应保存所有接受的口头要求和指令的记录,如适用,应记录相关日期和客户代表的身份识别。 | |||
| 7.1.5c | 合同或工作指令控制体系应确保检验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就检验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范围有明确无误的理解。 | |||
| 7.1.6 | 当检验机构使用任何其他方提供的信息作为检验机构做出符合性决定的一部分,应验证该信息的完整性。 | |||
| 7.1.6a | 本条款所指的信息不是指由分包方提供的信息,而是从其他方处获得的信息,例如,管理机构或检验机构的客户。这些信息包括检验活动的背景资料,但不是检验活动的结果。 | |||
| 7.1.7 | 应及时记录检验过程中获得的观测资料和数据,以防丢失有关信息。 | |||
| 7.1.8 | 计算和数据传递应予以适当的核查。 注:数据包括文本材料、数字数据和其他从一个位置转移到另一个位置有可能引入错误的信息。 | |||
| 7.1.9 | 检验机构应有安全实施检验的文件化指导书。 | |||
| 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 ||||
| 7.2.1 | 检验机构应确保被检验项目和样品可以被唯一性识别,以避免混淆。 | |||
| 7.2.2 | 检验机构应确定检验项目是否已做好了准备。 | |||
| 7.2.3 | 检验员应记录被告知的或发现的任何明显的异常情况。当对拟检验的项目适宜性有疑问,或该项目与所提供的描述不符时,检验机构在进行下一步工作前,应与客户联系。 | |||
| 7.2.4 | 检验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和适当的设施,以避免检验项目在其负责期间变质或损坏。 | |||
| 7.3 检验记录 | ||||
| 7.3.1 | 检验机构应保持一个记录体系(见8.4)以表明有效执行检验程序且能够对检验活动进行评价。 | |||
| 7.3.1a | 记录需标明对每项检验活动的检验结果有显著影响的特定设备。 | |||
| 7.3.2 | 检验报告或证书在内部应能追溯到实施该项检验的检验员。 | |||
| 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 ||||
| 7.4.1 | 检验机构完成的工作应包含在可追溯的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中 | |||
| 7.4.2 | 任何检验报告/证书应包括所有以下内容: a) 签发机构的标识; b) 唯一性标识和签发日期; c) 检验日期; d) 检验项目的标识; e) 获授权人员的签名或其他批准标记; f) 适用时的符合性声明; g) 检验结果,7.4.3所列情况除外 注:附录B中给出了检验报告或证书中可以包括的可选要素。 | |||
| 7.4.2a | ILAC P8要求认可机构规定在报告和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的规则。应该注意到,批准的报告与证书是指提及认可的报告与证书,改报告和证书中应有检验机构的免责声明。 —当报告和证书中列出的服务/测试不在认可范围之内(见P8 8.1章节文本),以及 —当报告和证书包含或基于非认可的分包方的结果时(见P8 9.3章节文本) | |||
| 7.4.3 | 只有当检验机构还发出含有检验结果的检验报告,且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互相可追溯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不包括检验结果(见7.4.2g)的检验证书。 | |||
| 7.4.4 | 凡7.4.2列明的所有信息应正确、准确、清晰表述。当检验报告或证书中包含分包方提供的结果时,这些结果应明确标明。 | |||
| 7.4.4a | 当检验方法的相关信息有助于解释检验结果时,在检验报告/证书中列明检验方法是有益的。 | |||
| 7.4.5 | 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按本节(7.4)的有关要求记录。修订的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 | |||
| 7.5 投诉和申诉 | ||||
| 7.5.1 | 检验机构应建立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评价和做出决定的过程,并形成文件。 | |||
| 7.5.2 | 在有要求时,对处理投诉和申诉的过程的描述应可为任何相关方获得。 | |||
| 7.5.3 | 接到投诉,检验机构应确认投诉是否与其负责的检验活动相关,如果相关,则应处理。 | |||
| 7.5.4 | 检验机构应对在投诉和申诉处理过程中各个层次的所有决定负责。 | |||
| 7.5.5 | 申诉的调查和决定不应导致任何歧视性行为。 | |||
|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 ||||
| 7.6.1 | 处理投诉和申诉的过程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和方法: a) 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确认、调查以及决定采取何种应对措施的过程描述; b) 跟踪并记录投诉和申诉,包括解决投诉和申诉所采取的措施; c) 确保采取适宜的措施。 | |||
| 7.6.2 | 接收投诉或申诉的检验机构应负责收集并验证所有必要的信息,以便确认该投诉或申诉是否有效。 | |||
| 7.6.3 | 只要可能,检验机构应告知投诉人或申诉人已收到投诉或申诉,并向其提供有关处理进程的报告和处理结果。 | |||
| 7.6.4 | 对送达投诉人或申诉人的决定,应由与投诉或申诉所涉及的检验活动无关的人员做出,或对其审查和批准。 | |||
| 7.6.5 | 只要可能,检验机构应将投诉和申诉处理过程的结果正式通知给投诉人或申诉人。 | |||
| 8 管理体系要求 | ||||
| 8.1方式 | ||||
| 8.1.1总则——检验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能持续满足本准则A类或B类要求之一的管理体系。 | ||||
| 8.1.2方式A 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应包括: ——管理体系文件(如手册、、职责界定,见8.2); ——文件控制(见8.3); ——记录控制(见8.4); ——管理评审(见8.5); ——内部审核(见8.6); ——纠正措施(见8.7); ——预防措施(见8.8); ——投诉和申诉(见7.5和7.6)。 | 8.1.3方式B 一个检验机构已经按照GB/T 19001要求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且有能力支持并证实其满足本准则的要求,则符合管理体系条款(见8.2至8.8)的要求。 | |||
| 8.1.3a 如果检验机构声称他们遵守方式B,它需要证明它已经建立了一个符合ISO 9001的管理体系,同时,该管理体系能持续满足ISO/IEC 17020要求。 认可机构应当验证检验机构的声明,而不是评审(或审核)ISO 9001管理体系。验证所需要的程度将取决于所提供的证据。如果管理体系得到或认证的认证机构认证的,认可机构仍然需要验证其是否符合8.1.3,而不是评审(或审核) 标准的8.2到8.款。如果验证结果为不符合,宜对条款8.1.3提出报告。 | ||||
| 8.1.3b 对一个不仅包含检验功能的实体建立ISO 9001管理体系时,该体系应始终恰当地覆盖检验机构的活动。 | ||||
| 8.1.3c方式B不需要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通过了ISO 9001认证。然而,确定评定所需的程度时,认可机构需要考虑该检验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是否是由认证机构依据ISO 9001进行认证,且该认证机构是由签署IAF MLA或者一个区域的MLA的认可机构认可。 | ||||
| 8.2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 ||||
| 8.2.1 | 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制定和保持满足本准则的和目标并形成文件,且应确保该和目标在检验机构组织的各级人员理解和执行。 | |||
| 8.2.2 | 最高管理者应提供建立与实施管理体系的承诺和体系持续有效满足本准则证据。 | |||
| 8.2.3 | 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人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力: a) 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和程序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b)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管理体系的绩效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 |||
| 8.2.4 | 使本准则要求得到满足的所有相关文件、过程、体系、记录等应被纳入、引用或链接至管理体系文件。 | |||
| 8.2.4a | 为便于参考,建议检验机构标明何处引用了ISO /IEC 17020的要求,例如:通过对照表的方式。 | |||
| 8.2.5 | 与检验活动相关的所有人员均应能获得与其职责相关的管理体系文件和有关信息。 | |||
| 8.3 文件控制(方式A) | ||||
| 8.3.1 | 检验机构应建立程序,以控制使本准则得到满足的相关文件(内部或外部)。 | |||
| 8.3.2 | 该程序应规定以下控制要求: a) 为使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发布前应得到批准; b)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c) 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d)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关版本; e) 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f) 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g) 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如果出于某种目的而保留作废文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标识。 注:文件可以使用任何形式或类型的介质,并包括专利和内部开发软件。 | |||
| 8.4记录控制(方式A) | ||||
| 8.4.1 | 检验机构应建立程序,以规定与实施本准则有关的记录所需的控制,包括识别、贮存、保护、检索、处置及保存期限。 | |||
| 8.4.1a | 这个要求表明所有证明符合标准要求的记录应当建立和保存。 | |||
| 8.4.1b | 在使用电子印章或授权进行批准时, 访问电子媒体或印章宜安全可控。 | |||
| 8.4.2 | 检验机构应建立程序,以明确与其合同、法律责任相一致的记录保存期限。对这些记录的获取应与保密安排相一致。 | |||
| 8.5管理评审(方式A) | ||||
| 8.5.1 总则 | ||||
| 8.5.1a对公正性风险识别过程及其结论的审查(条款4.1.3/4.1.4)应该是年度管理评审的一部分。 | ||||
| 8.5.1b管理评审应考虑现有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的充分性,预计工作量以及对于新员工和现有员工所需的培训。 | ||||
| 8.5.1c管理评审应包括建立确保人员足够能力体系的有效性审查。 | ||||
| 8.5.1.1 | 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建立程序,按计划的时间间隔对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包括对使本准则得到满足所声明的相关和目标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 |||
| 8.5.1.2 | 此类评审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或者,分成几部分进行的一次完整的评审(滚动式评审)应在12个月内完成。 | |||
| 8.5.1.3 | 应保留评审记录。 | |||
| 8.5.2 | 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相关信息: a) 内部和外部审核的结果; b) 与满足本准则有关的客户和相关方的反馈; c) 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态; d) 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e) 目标的完成情况; f) 可能影响管理体系的变更; g) 申诉和投诉。 | |||
| 8.5.3 | 评审输出 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相关决定和措施: a) 管理体系有效性、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 检验机构满足本准则相关的改进; c) 资源需求。 | |||
| 8.6内部审核(方式A) | ||||
| 8.6.1 | 检验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程序,以验证其满足本准则要求及其管理体系得以有效实施和保持。 注:GB/T 19011提供了实施内部审核的指南。 | |||
| 8.6.2 | 应策划审核方案,策划时应考虑拟审核的过程和区域的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的结果。 | |||
| 8.6.3 | 检验机构应以计划和系统的方式定期实施覆盖全部程序的内部审核,以验证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 |||
| 8.6.4 | 内部审核应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依据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经证实的稳定性,内部审核的频率可进行调整。 | |||
| 8.6.4a | 检验机构应确保在认可周期内,内审要覆盖ISO 17020所有要求。这些要求应覆盖所有检验领域和所有关键活动场所(见IAF / ILAC A5)。 检验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的需求类型,检验领域和执行关键活动场所选择内审频率。这个理由可能是基于如下考虑: --关键程度, --成熟度, --以往的表现, --组织变化, --程序上的变化, --该体系对在不同操作地点和在不同的领域之间的经验的交流效率。 | |||
| 8.6.5 | 检验机构应确保: a) 内部审核由熟悉检验、审核和本准则要求的具备资格的人员实施; b) 审核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 c) 将审核结果告知被审核区域的负责人; d) 根据内部审核结果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e) 识别所有改进的机会。 f) 将审核结果形成文件。 | |||
| 8.6.5a | 内部审核可有能力的外部签约人员实施。 | |||
| 8.7纠正措施(方式A) | ||||
| 8.7.1 | 检验机构应建立程序,识别和管理其运作中的不符合。 | |||
| 8.7.2 | 需要时,检验机构还应采取措施消除不符合的原因以防止再发生。 | |||
| 8.7.3 | 纠正措施应与所发现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 |||
| 8.7.4 | 该程序应规定以下要求: a) 识别不符合; b) 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c) 纠正不符合; d) 评价采取措施的需求,以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 e) 确定并及时实施所需措施; f)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g) 评审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 |||
| 8.8预防措施(方式A) | ||||
| 8.8.1 | 检验机构应建立程序,以采取预防措施消除导致潜在不符合产生的原因。 | |||
| 8.8.1a | 预防措施是采取一个积极主动的过程,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和改进的机会,而不是作为识别不一致性,问题或投诉的反应。 | |||
| 8.8.2 | 所采取预防措施应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 |||
| 8.8.3 | 预防措施程序应规定以下要求: a) 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及其原因; b) 评价防止不符合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c)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d)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e) 评审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注: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程序不一定要分别制定。 | |||
评审员 /技术专家:
注:“评审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当某条款符合要求时用Y表示,当存在观察项或应说明的问题时用Y`表示,当某条款存在不符合项时用N表示,当某条款该机构不适用时用N/A表示;“评审说明”中的描述应准确、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