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资产保全机制,增强全体员工责任感,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条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因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实行经济处罚,用以赔偿损失。在经济处罚的同时,也要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第四条 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或对公司损失采取隐瞒、作假、拖延等办法,力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被罚责任人的主管领导要负连带责任,并按被罚责任人被罚金额的20-50﹪,将连带被罚金,并降一级工资。
第五条 实行硬性处罚的原则。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又拒不缴纳处罚款的人员,从绩效工资中扣缴。
第六条 监察审计部为处置部门。监察审计部为负责处置部门,牵头法律、人力资源部以及财务部门协同形成处置小组,若有涉及部门需回避参加处置小组。
第七条:处罚要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规范,要尊重事实原则。对发生事件和事故,监察审计部要及时进行调查认定,按照岗位职责、管理界面权限划分以及流程是否完整原则。根据调查事实情况,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出具责任划分处置意见具体报告。三十万元损失以下的由监察审计部处置。三十万元以上需将意见报告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处罚。
第三章 处罚范围
第 凡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以下经济损失的,都要予以经济处罚:
(一)造成设备、器材、公用设施、公物损坏的;
(二)不执行企业限价,在采购或出售活动中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因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超越职权(责)范围,不按照规定流程办事的;
(四)利用岗位、业务便利,将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熟人或利益关系单位经营或代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五)用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亲友、熟人、关系单位的商品(价高、质量不符合要求、企业不急需、超储积压等)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利用公司名义和无形资产,在公司不知情情况下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转交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浪费、返工损失的;丢失物品损失的;造成误工损失的;采购劣质设备、配件、器材和原材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八)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资金和器材,造成损失的;
(九)盗窃公司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打伤员工,由公司担负了医疗、护理、歇工费用的;
(十一)泄漏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二)个人原因造成伤亡事故,如死亡、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的;
(十三)财务人员违反资金收付、报销等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随意批示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 处罚标准
第九条 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按本规定处罚。
第十条 对事故中既是责任者又是受害者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以内经济处罚按6个档次执行。
经济损失处罚标准一览表
| 第一档 |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 按照损失数额40%处罚 |
| 第二档 | 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 | 按照损失数额30%处罚 |
| 第三档 | 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 | 按照损失数额20%处罚 |
| 第四档 | 10万元至20万元(含5万元) | 按照损失数额15%处罚 |
| 第五档 | 20万元至30万元(含5万元) | 按照损失数额10%处罚 |
| 第六档 | 20万元至30万元(含5万元) | 按照损失数额5 %处罚 |
| 资金逾期一个月 | 按照责任划分扣除相关人三个月绩效工资,并从第二个月起,发放超出当地生活保障一定额度的工资。 |
| 资金逾期三个月 | 扣除相关人及责任人半年绩效工资,继续发放超出当地生活保障一定额度的工资。 |
| 资金逾期半年 | 扣除相关人及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同时,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严重经总裁办公会审定,可以考虑解聘其劳动关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发生经济损失和事故后,所在部门要及时上报,瞒报或不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按责任大小分别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