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从严控制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在临床上的使用。门诊不得使用。
2、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应当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特别是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的支持。
3、使用前必须经三人以上院内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具处方。对于部分临床科室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需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情况,可授予此部分临床科室主任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但需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主要是因我院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新增科室较多,部分临床科室暂未配置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缘故。
4、关于越级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情况说明
(1)、感染病情严重者:
菌血症、脓毒血症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
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
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
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
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
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
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
接受抗肿瘤化疗;
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
血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
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
艾滋病;
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
老年患者。
(3)、致病菌只对使用级以上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5、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由科室主管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核→医务科审核→组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院内专家会诊→专家会诊签字同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临床科室主任开具后方可使用。
6、会诊专家组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