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一五年一月
第一章 “防突”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防突组织机构确定
为了确保矿井防突管理制度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矿井成立了防突管理领导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副矿长
成 员:各科室科长及采掘区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节 矿井防突机构设置
1、防突科: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系统的管理,研究制定防突抽放工作计划及技术指导,落实区域验证、局部措施的效果检验,并做好检查、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开展防突技术研究,做好瓦斯抽放工作。
2、通风科:负责瓦斯检查、防突设施的构筑、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密闭构筑,以及通风巷道检查,采掘工作面风量充足,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系统合理、符合规定。
3、抽放队:负责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顺层钻孔及穿层钻孔的施工。负责区域原始瓦斯含量的测定及区域措施的效果检验,抽放参数测试,各种抽放报表的编制、各种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抽放泵的管理、维护等。
4、监控队:负责瓦斯监控系统、突出预警系统的安装、维护、调校。
5、地测科:负责矿井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及储量管理资料的收集、分析研究整理,查明影响矿井生产的地质因素,提供各种地测资料,确保矿井正常生产;
6、技术科:参与编制矿井采掘技术设计和年、季、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矿井的远景规划,负责井下主要工程、单项工程等测量,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发出贯通业务联系通知单,确保安全贯通。
第二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控制流程
第一节 防突设计、措施编制、审查、贯彻、执行的管理流程
1、在矿井新水平、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防治突出专项设计。工程设计要充分考虑瓦斯治理,要为实施区域治理创造条件。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MPa或煤层瓦斯含量大于6m3/t时应做到区域措施先行。
2、石门揭煤及突出煤层和采掘工作面防突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科负责编制,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科、地测科、通风科、防突科、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等单位会审,石门揭煤防突设计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3、防突设计由防突科编制并按程序审批,施工区队按照防突设计编制防突措施并按程序审批。
4、采掘区队长对所属工作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防突技术措施在本单位的认真贯彻执行。
5、防突科负责防突技术方案的制定,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的审批,负责日常防突技术的管理工作。
第二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控制流程
1、加强突出煤层采掘瓦斯地质工作
1)突出区掘进巷道在开工前,地测科必须绘制“预想地质剖面图”、“顶底板岩巷巷道与煤层关系预想剖面图”、“石门揭煤预想地质剖面图”,并向生产科、通风科、防突科、安全科、调度室、施工单位下达“地质预报通知书”。
2)采掘工作面接近已知地质构造带、煤层赋存变化带50m前,地测科及时向生产科、通风科、防突科、安全科及施工单位下达“地质预报通知书”。
3)地测科要做好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探查工作。煤巷掘进必须有前探钻孔控制;抽放巷掘进必须采用边探边掘措施。
4)石门揭煤前,地测科要准确掌握巷道距煤层的距离,并负责编制探煤钻孔设计,严格控制突出煤层的层位,防止误揭突出煤层,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施工地质钻孔时,由地测科安排人员及时收集钻孔资料,并根据钻孔资料及时验证。
5)施工过断层或揭煤措施孔过程中,施工区队记录打孔情况,并及时向地测科汇报,地测科及时验证、修改地质剖面图。
6)钻场验收:生产单位钻场施工结束后,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生产科、防突科、抽放队、施工区队等单位参加,由生产科负责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对于高度、宽度、棚距等必须符合规程措施和质量标准化标准。凡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验收合格后,抽放队方可进入钻场打钻,钻场钻孔施工结束并封孔抽放后,抽放队提出验收申请,由防突科责组织安全科进行现场验收。
7)安全科负责对防突流程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
2、防治突出措施实施控制流程
1)区队开始施工措施孔前,必须汇报调度室。钻孔实施过程中实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人员由打钻人员、瓦斯检查工、安全员组成,实行现场拔钻收尺,并检查钻孔施工参数,相互在原始记录本和验收记录上签字。
2)区队必须在施工地点悬挂防突措施牌板,牌板内容:设计钻孔参数(孔号、方位角、倾角、孔深、孔径等);当实际施工钻孔参数与设计参数不符合时,必须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制定措施。
3)区队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措施要求布孔施工,并详细记录钻孔参数、孔内煤、岩性变化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防突科必须建立钻孔原始记录及台帐,做到手册、记录及台帐三对照。
4)防突科要加强抽放系统的管理,对已施工的抽放孔要及时封孔连抽,并在适当位置预留检查孔,定期测定瓦斯抽放参数(浓度、负压、流量)。抽放管路系统投运前,应由调度室组织防突科、安全科、通风科、生产科、机电科等单位进行验收,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瓦斯抽放管路敷设必须能满足排除积水的要求,管路所有凹点均应设等径T形管、排碴器和放水器。
5)加强防突工程的监控,防突科不定期对井下钻孔深度进行透孔抽查,并检查打孔记录。
3、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控制流程
1)防突措施实施结束后,施工单位汇报调度室、防突科,安全员现场检验效检孔。
2)验孔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效检,并通知防突科、调度室、安全科及施工区队,施工区队重新施工措施孔并重新计时,同时追究措施孔施工过程监管人员的责任。验孔符合设计要求,计时到时后防突工进行效检。
3)当效检指标不超过规定,防突工按照防突措施规定预批掘进进尺,并向防突科值班人员汇报局部措施孔施工个数、角度、深度及效检情况。防突科同意预批掘后,通知调度室、安全科及施工区队。
4)若效果检验指标超标,则按照防突措施要求采取补充抽放孔,经抽放后再次进行效果检验,直至指标符合规定。
5)每次校检指标连续超限后防突科必须有分析。
6)效检时瓦检员、安全员必须在工作面进行全过程监督。
7)防突工升井后填写“预测/效果检验报告单”,报防突科长、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预测/效果检验报告单”应及时审批,不得超过24小时。
8)施工单位按所批准的允许进尺施工,现场瓦检员、安全员负责监督。发现超尺掘进将从严追究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瓦检员、安全员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9)施工区队现场悬挂“防突管理牌板”、“锁尺牌”,内容包括:本循环预测(效果检验)参数、循环措施编号、允许进尺距离及施工班队长签字。
4、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流程
1)通风科必须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风门墙垛须用砖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实体深度≮200㎜;墙体厚度≮800㎜,门框和门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100㎜,风门厚度≮50㎜;两道风门间的距离≮5m。
2)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每50m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要求每组压风自救为不少于5个压风自救袋,上下巷距工作面25—40m设置一组,且数量不得少于50个,压风自救24小时不停供风,且每个自救袋的供风量不少于0.1m³/min,压风压力在0.3—0.7Mpa。工作面的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佩戴自救器,并能正确熟练使用自救器。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每隔50m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最前一组压风自救袋数量大于迎头作业人数,安装在距迎头25~40m范围内。压风自救安装高度距底板1.2m,每个自救袋风量不少于0.1m3/min。
3)通风科对通过内墙垛的风筒,必须设置隔断装置。避难硐室内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4)采用远距离放炮时,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300m。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应配备压风自救系统或自救器。远距离放炮时,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放炮30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电器设备必须由电器管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并应每旬检查一次防爆性能,严禁使用防爆性能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6)入井人员,必须随时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7)生产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看管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通风科联系解决。
5、防突措施处理汇报流程
1)凡瓦斯异常、煤(岩)层产状异常、有煤炮声、围岩裂隙发育、顶底板发生淋(涌)水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撤出人员,施工单位班队长、现场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员通过监控中心查询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值班矿长、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安全矿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恢复作业。凡发生突出动力现象时必须保留现场,由矿总工程师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并立即向公司汇报。
2)在施工预测孔、抽放钻孔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瓦斯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作业,施工班组长、防突员、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采取针对性措施。
3)防突措施在现场执行中如因煤层赋存变化等原因而无法执行到位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施工班队长、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安全员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组织措施审批部门到现场调查后,地测科制定出地质预想剖面图,防突科根据地质预想剖面图对措施进行修改或补充,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重新制定的防突措施。
4)掘进巷道遇见断层、瓦斯异常、煤层突然变厚(变薄)、煤层分叉合并、产状异常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施工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主任带队并组织防突科、地测科、安全科、生产科及相关业务科室副科级以上干部现场拿出处理方案。措施编制部门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报总工程师审批。
5)施工区队及相关单位必须按防突措施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发现技术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汇报调度室,措施编制部门制定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责任追究流程
凡没有按以上程序执行,没有严格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的,由矿值班矿长组织调度室、地测科、机电科、生产科、防突科、安全科、通风科、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追查。
1)地质预报不及时,未及时下发地质预报书及巷道预想剖面图,导致误揭煤层或没及时根据前探钻孔分析验证地质资料出现较大偏差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地质部门负责人责任。
2)没有按规定进行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没有及时下发预测(效果检验)报告单、迎头未标清预测(效果检验)点、测试指标超限没有及时停头等,追究防突科、安全科的责任。
3)施工单位未按防突措施施工防突措施孔,应抽未抽、无特殊情况措施未施工到位的追究施工单位队正职责任。
4)效检施工监督不到位、施工单位超掘监督不到位、措施孔施工验收不到位、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追究防突科长和安全科长责任。
5)施工单位没有按要求维护、使用好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防突措施要求进行施工、超掘的,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责任。
6)安全科没有按要求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不到位,造成防突措施、规定执行不到位的,追究安全科责任。
7)调度室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值班矿长汇报井下反映的问题的,追究调度室主任责任。
8)施工单位全体人员及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学习防突措施,一次学习不到位对责任人罚款50元,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对单位技术员、正职罚款100元/次。施工现场如有“一通三防”及防突方面的问题或措施理解上存在异议,现场的施工人员、安全员、瓦检员、防突员等相关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防突科汇报,接到电话后立即给予解决、处理。不能解决处理的,再汇报给矿领导,不允许越级汇报。现场的施工及监管人员向防突科汇报后,必须立即进行解决、处理,否则,对当天值班的人员罚款100元;不按要求进行汇报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施工现场出现《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如:瓦斯异常等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汇报给防突科、调度室。
第三章 防突专题研究会议制度
一、时间:每月22号上午8:00点,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主持人:矿长
三、参加会议人员:总工程师、防突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科、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调度室、技术科、财务科、办公室、通风科、防突科、抽放队等相关单位的正职参加。
三、具体要求
1、办公会议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制定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完善落实防突措施,解决平衡防突中人、财、物等问题;研究总结前段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2、各单位在会议前必须准备好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工作中遇到的难题、解决不了的隐患。
3、专题会议上,矿领导安排的工作和任务,严格按照要求完成。
4、会议提出的大问题、大隐患,由领导班子研究,防突科出台合理的方案。
5、对各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及新设备、新技术,一经采纳,给以相应的奖励。
6、所有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按时参加会议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罚款50元,参会人员在开会期间手机响铃一次罚款50元,并在第二天调度会通报批评。
第四章 防突工作齐抓共管制度
1、矿长:对本矿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
2、总工程师: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审查防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制定各工种防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防突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防突计划、防突技术管理和防突措施的贯彻执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审批防突计划、工程计划和防突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4、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防突方针、、法规、措施的落实。干部职工的防突意识、防突技能培训。
5、生产副矿长:负责组织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现场实施、协调和防突所需人力资源的保障工作,保障矿井抽、掘、采平衡。
6、机电副矿长:负责本矿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的资金、装备和设备管理工作及机电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保证风机及泵站的正常运转。
7、通风副总: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突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
8、地测副总: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瓦斯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9、防突科:在防突副矿长领导下,负责防突的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编制防突设计、规划,防突会议的组织。
10、地测科: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向防突科、生产科、施工单位等提交详细的地质资料,在采掘过程中要做好地质预报工作,并会同防突科做好瓦斯地质图等工作,防止误揭突出煤层。
11、通风科: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按照防突要求建造通风设施。
12、生产科:在认真执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同时,必须严格督促防突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把防突技术措施纳入工作面正规生产作业工序管理。在编制突出矿井开拓开采设计时,采掘工程与防突工程同时设计、施工,要考虑防治突出工作的需要,其巷道布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及各类防突工程的处理、充填。
13、安全科:要严格监督检查制度、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类防突措施的落实、监管。
14、机电科:落实机电防爆检查,确保井下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防突设备的检查、检修、维护工作的监督,保障风机和泵站的正常运转。
15、技术科:落实矿井采掘技术设计和年、季、月度生产计划,负责井下主要工程、单项工程等测量,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发出贯通业务联系通知单,确保安全贯通。
16、供应科:负责防突材料、设备的供应工作。各类防突设备的管理、检查等考核,确保正常使用。
17、财务科:负责防突资金的供应工作。
18、抽放队:严格落实抽采设计,保证抽采达标。
19、监控队:做好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灵敏有效。
20、救护队:负责矿井灾害处理。
21、办公室:负责车辆调动和接待工作。
22、各业务部门要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好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23、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24、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第五章 防突工作计划、总结管理制度
1、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2、矿井防突科负责编制年、季、月防突工作计划、总结。
3、矿井每年年终前必须编制当年防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防突工作计划安排。
4、矿井重点防突工程抽采工程及抽采量等,应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
5、矿井必须按照年、季、月度防突措施计划批复要求开展防突工作。
第六章 防突措施及其审批权度
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定,矿总工程师可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选择一种、二种或更多项措施。但不论选用哪一种防突措施,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采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综合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4、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或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遇有特殊情况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5、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防突科对整个矿井抽放系统进行整体规划设计,通风科负责系统的排查、指导及各种参数的测量,月、旬报表的编制,安全科负责监督落实。
第七章 防突措施执行监督管理制度
1、为了确保“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落实到位,矿井应建立健全职能科室、防突验收人员及施工区队三级监督机制,做好现场管理,保证防突措施工程的施工质量。
2、采、掘工作面坚持由跟班队长现场跟班、班组长负责防突措施施工,挂牌管理,并填写原始记录。瓦检员、安全员按照已批准的防突措施对钻孔的布置、方位角度、孔深、孔径、抽放效果进行现场验收,防突员在效果检验前对措施孔及抽放效果进行抽查,抽查钻孔数量不少于20%,确认全部合格后方可效检,否则,可按程序汇报后,延长时间。
3、对于严重突出危险区域防突科技术人员现场跟班落实防突措施执行情况,并针对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夹钻等问题,现场采取措施,保证防突钻孔的施工质量和防突效果。
4、本煤层瓦斯抽放孔、石门揭煤防突钻孔等均坚持专人进行逐台、逐孔、逐根(钻杆)现场验收签证制度,并填写抽放孔或措施孔签字确认记录。
5、防误揭煤探孔地测科必须安排专人现场验孔,并做好记录。
6、现场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对防突措施施工、措施效果检验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汇报。
7、区队正职、技术员根据矿井防突跟班规定,做到防突措施施工现场跟班,落实防突措施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理,并不断加强区队防突管理及职工防突知识培训。
8、每循环抽放孔施工完毕,效果检验前由施工区队绘制竣工图交到通风科,否则每次罚施工单位正职及技术员100元。
9、防突科、安全科管理人员经常深入防突作业现场跟班作业,督导防突措施施工,抽查钻孔质量,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
10、对于在措施施工、抽查透孔过程中,发现的钻孔角度有误或钻孔深度不够等重大隐患,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经措施审批部门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探测或鉴定,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施工区队必须严格按照措施施工,现场安全员、瓦检员严格按照措施施工,如发现措施孔达不到预期效果,浓度低于5%,流量不正常时,次孔视为作废,不计工程量。当发现假孔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整个循环重新施工措施孔且不计工程量。
12、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无跟班人员、钻孔倾角或方位角与设计不符、防突施工设备不完好、钻孔数量或孔深不足、防尘措施不落实、检验仪器不合格、取样不规范等安全隐患,将采取补孔、停止作业等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3、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超循环或超指标采掘作业,对责任人、跟班副队长、班长各记严重“三违”一次,对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工资扣5%。制止不听,对区队罚款1000元,区队正职工资扣5%,并由矿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超循环或超指标采掘作业的安全员、瓦检员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款500—1000元。因违章指挥造成超掘的责任人降级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撤职处罚。
14、对于查出重大隐患或制止严重违章行为等有功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八章 防突报表审阅审批制度
1、突出区的采掘工作面在采取过防突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后,防突工必须及时填写预测或检验报表和措施孔竣工验收报表,经本人签字、防突科和防突矿长审批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2、防突工要认真填写每一次的效果检验数据,做到字体清晰工整,无错填、漏填现象,出现填写错误的,每处罚款50元。
3、消突总结表的数据要真实准确,措施孔具体数据要和瓦斯检查员措施孔记录薄上的数据一致,做到填写标准,字体工整,无错填、漏填现象,出现填写错误的,每处罚款100元。
4、局部措施孔验收报表必须用打印的报表(措施孔布置示意图除外),验收报表的填写按照防突科下达的标准填写,措施孔的深度、偏角要和防突措施孔施工实际情况一致,做到填写标准,字体工整,无错填、漏填现象,出现填写错误的,每处罚款200元。
5、效果检验报表要及时签送,一般不能超过24小时,如不按要求签送效果检验报表,责任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200元。
6、效果检验报表的数据、原始记录薄的数据、井下效果检验牌板的数据三者要一致,发现错填、责任人罚款100元。
7、防突报表经审批后,按规定分送施工单位及有关科室,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意见施工,区域验证及局部效检原始记录由防突科存档备案。
8、若总工程师外出,应由其委托的防突矿长审批报表,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审批效检报表。
第九章 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制度
1、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相关要求,揭煤前地测科必须布孔探明煤层赋存情况。
2、石门揭穿煤层时,防突科编制专项设计,并报公司审批,其内容及揭煤要求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执行,具体揭煤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可视本矿情况制定但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施工区队根据揭煤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揭穿煤层。
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即石门自顶(底)板距突出煤层垂距7米开始,至穿过煤层进入底(顶)板据煤层垂距2米的全部作业过程,按照防突规定均属于揭煤作业。
5、新采区、水平或未揭露的煤层揭煤时,要进行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等参数测定。
6、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垂距10米以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底板不小于0.5米的前探钻孔,钻孔应尽可能采集岩(煤)芯。取芯孔必须详细记录岩芯和煤芯资料,编绘揭煤地点煤层赋存情况的预想的平、剖面图,以便指导揭穿煤层的施工。
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7、揭煤导硐施工时必须采用打浅眼、放小炮,减少底(顶)部炮眼装药量,保证导硐岩柱的完整性,每次掘进必须探明岩柱厚度,保证岩柱不小于1.5m。
8、石门掘进期间地质测量人员负责做好探煤孔设计与施工的技术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巷道距煤层的岩柱尺寸,并做好巷道地质素描。
9、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的瓦斯超前抽放钻孔参数进行施工,每个抽放钻孔必须经验收签字。打孔记录必须当天交防突科存档。
10、石门揭煤防突措施孔效检孔必须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终孔验收记录”,包括钻孔孔数、角度、方位、孔深等参数都要明确。
11、在施工措施孔期间如发现喷孔,顶钻,瓦斯异常等突出预兆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通风科及调度室汇报,通风科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指导处理。
第十章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抽放系统管理制度
1、各地点抽放管路按防突科下发业务联系单要求铺设,不得与电缆同侧,吊挂整齐牢固,管路严密不漏气。
2、抽放管理人员保证每小班巡回检查瓦斯抽放管路系统,发现漏气、积水、堵塞等问题要及时汇报队值班室进行处理,对于影响其它地点抽放的要请示调度室后方可进行处理,确保抽放效果。
3、移动泵站司机每小时对移动泵站的各项参数进行观察和记录,每月底交防突科归档,认真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向防突科、调度室汇报。
4、防突科抽放管理人员,每旬计算矿井及各泵站的抽放参数,并按照要求编制旬、月报表及台帐,按照要求进行归档。抽放报表及时上网。
5、生产单位应注意保护好瓦斯管路,严禁碰撞或人为破坏,一旦发现损坏,及时汇报矿调度室、防突科,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处理。若人为破坏,两倍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正职责任。
6、防突科必须在泵站排气端下风侧30m,上风侧5m处分别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入内。
7、监控队必须在泵站下风侧栅栏外30m处设置一个甲烷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切断瓦斯泵的电源,停止抽放泵运转。安排移动泵司机调节排放流量,使瓦斯浓度不超过0.7%。
8、移动泵站排气端前后50m内巷道必须支护良好,并必须切断所有轨道、管路、电缆及电气设备,并严禁任何作业。监测人员调校甲烷传感器及其他人员进入栅栏内,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由瓦斯检查工陪同检查瓦斯浓度,严禁单人进入栅栏内。
9、瓦斯抽放泵司机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实行现场交制度。
10、安装队要保证移动泵清水管路正常供水,以确保泵体正常运转。
11、泵站内应配备防火沙箱和两台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12、瓦斯抽放泵司机严格按瓦斯抽放泵操作规程规范操作。
13、负压达到或超过0.08MP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4、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防止砸坏管路。
15、移动泵站必须配备10%和100%光干涉式瓦斯测定仪各一台。
第二节 瓦斯抽放泵司机操作规程
1、瓦斯抽放泵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逐步掌握瓦斯泵的结构、性能,会进行一般的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持证上岗。
2、瓦斯抽放泵司机负责泵的停、开和日常维护管理及参数的调整、记录工作,并定时向矿调度汇报。
3、开机前检查泵站各种仪器、仪表、阀门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4、检查瓦斯抽放泵底角螺丝,各种联接螺丝以及防护罩,要求不得松动。
5、检查电动机的转向,使其符合泵的转向。
6、检查泵进、出气侧的安全装置,要求保证完好;要保证水位达到规定要求。
7、开启供水阀门,使泵具备启动时的水位要求,然后暂时关上供水阀。
8、开泵时,启动电动机运转,同时开启供水阀调节水量。开泵顺序为:①检查各种仪表完好——②开启供水阀门达到水位——③关闭供水阀门——④启动电动机——⑤同时开启供水阀门。
9、启动时要先打开大气旁通(配气)阀,泵正常运转后,继续开启大气旁通(配气)阀5分钟,5分钟后缓慢关闭旁通(配气)阀,使抽放系统在规定的情况下工作。
10、抽放泵启动后,应及时观测抽放正、负压及流量、瓦斯浓度、轴承温度等,并监听抽放泵的运转声音,并对上述数据每个小时记录一次,当负压达到0.08MPa立即停泵处理,并按程序汇报。
11、停泵时,先关闭进气阀,同时打开大气旁通阀。使抽放泵运转3~5分钟,将泵体和管路内积存的瓦斯排出。停泵顺序为:(1)切断电源,停止泵运转。(2)关闭供水阀,停止供水。
12、抽放泵司机必须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交时要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并履行台帐签字手续。
13、每月1号拿上月的记录本到防突科换新记录本。如因检修、停泵时,必须先向调度室、防突科汇报,经允许后方可停泵。停泵前打开并联管路,做到停泵不停抽。
14、为防止抽放泵通过配气阀吸入异物,必须在配气阀口安装防护网,并设警示。
第三节 瓦斯抽放泵司机岗位责任制
1、泵站司机要持证上岗,坚持现场交制度,不得无故离开岗位或干与岗位无关的事。
2、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加强业务学习,掌握泵的性能及工作原理。
3、交要认真核对设备的完好情况,填写记录及各上报数据,严格瓦斯检查制度,上岗后,应对泵站各测试点进行瓦斯检查。
4、瓦斯泵正常运转期间,严禁随意停泵,如遇机械事故或水量水压不足时,则应立即停泵向矿调度室汇报并作好记录。
5、司机当班要每小时对瓦斯浓度流量、负压、压差等情况观察后记录,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
6、开泵前要对排放瓦斯管路中及汽水分离器中的积水和泥沙等杂物进行清除,搞好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节 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制度
1、瓦斯抽放泵司机负责泵的停、开和日常维护管理及参数的调整、记录工作,并定时向矿调度汇报。
2、开泵前检查泵站各种仪器、仪表、阀门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3、每班检查瓦斯抽放泵底角螺丝不能松动,各种联接螺丝以及防护罩牢固。
4、每班开泵前要检查电动机的转动和联接部位,使其符合泵的正常运行要求。
5、每班检查泵进、出气侧的安全装置,要求保证完好;要保证水位达到规定要求。
6、每月检查一次清水水质,要保证水质符合要求。
7、每月由机电科、防突科对瓦斯抽放泵进行一全面检查,机电科保存记录。
第五节 瓦斯抽放泵停运联系制度
1、瓦斯抽放泵停止运转必须汇报防突科及调度室。
2、瓦斯泵正常运转期间,严禁随意停泵,如遇机械事故或水量水压不足时,则应立即停泵向矿调度室汇报并作好记录。
第六节 瓦斯抽放管路吊挂标准
一、瓦斯抽放管路敷设的原则:
1、布置瓦斯抽放管路时,应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抽放地点分布、瓦斯抽放泵站的位置以及矿井的发展等因素确定,尽量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系统得频繁改动。
2、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曲线段最少,距离最短的巷道。
3、瓦斯抽放管路一般应在回风巷道敷设,如设在运输巷道内,应将管路架设一定高度并加以固定,防止机车或矿车碰坏管子。
4、所布置的抽放设备或管路一旦发生故障,管路内瓦斯不致于流入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其他作业场所。
5、管路布置应考虑到运输、安装、维修和日常检查方便。
二、瓦斯抽放管路敷设标准:
1、抽放管路必须吊挂平直;每根抽放管使用直径不低于7.7mm的钢丝绳吊挂,吊挂点间距不大于四米,每个吊挂点不得少于两个“U”形卡(直径8mm)进行固定;管路的吊挂高度距地面不得低于0.5米,若设在人行道侧其吊挂高度不低于1.6米。
2、抽放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200m)应设置放水器,加放水器前必须事先在抽放管路上安装相配套的三通。放水器每班至少放水一次,水量较大或特殊地点随时进行放水,确保抽放管路不因水多造成堵塞(放水器中的水超过2/3,视为放水不及时),放水器要挂牌管理,明确责任人。
3、在抽放管路的中间位置应设置除渣装置,在管路的入口里侧设置参数测定装置另安装一道三通除尘网。除渣装置至少每旬检查、除渣三次,并有记录可查,明确责任人。
4、在巷道的入口处、向里每间隔300米处、加设控制蝶阀,蝶阀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蝶阀必须挂牌管理,明确责任人。
5、抽放管路每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不得漏气。
6、抽放管螺栓必须配备齐全,螺栓的丝母必须设置风流下风侧并涂油防锈。
7、随着采煤工作面的推进,工作面的抽放管必须及时进行回收,按照调度室或防突科指定的地点进行分类码放,不得乱扔乱放或损坏。
8、抽放管路上严禁放置任何物料及设备。
9、抽放材料、设备必须分类码放,挂牌管理,明确责任人,不得乱扔乱放或损坏,不经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三、放水器的安装要求:
瓦斯抽放管路敷设必须能满足排除积水的要求。抽放钻场、管道低洼、拐弯、坡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应设置放水器。本煤层抽放管每20米安装一台孔口集水式放水器。采区上山、下山的下部均要安装放水器。要加强抽采管路的巡查,消除管路积水现象,提高抽采效果。
四、其它要求:
1、井下抽放管路布置应尽量选择通过交叉口少、距离短、曲线少的巷道内。
2、抽放管路系统应沿回风巷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在运输巷中敷设时,应吊挂于巷道帮上,抽放管件的外缘距离巷道壁不宜小于0.1m,高不小于1.6m。所有抽放管路不得与电缆等带电物体接触,保证抽放管与带电物体的间距大于300mm。
3、所布置的抽放设备或管路一旦发生故障,管路内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和井下硐室。
4、抽放管路系统中必须安装调节、控制、测定抽放参数装置。
5、管路吊挂要用托架或钢丝绳吊挂。钢丝绳悬挂时,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7.7mm,使用绳卡数量不得少于2个。
6、抽放管路敷设时,要有设计方案及标准。
7、用钢丝绳吊挂时,吊挂部位必须受力均匀,不出现钢丝绳受力不均或不受力的现象。
8、管路敷设时阀门方向要一致,阀门手轮不易碰人,管路阀门及接头定期作防腐处理,无锈蚀、灰层;管接头、阀门无漏气。
9、管路安装完毕后,刷漆编号喷字。 抽放管编号牌形状为圆形,直径150mm, 临近编号200mm处作箭头型指向标志牌,牌上注明CH4、正负压抽放管、管内瓦斯流动方向及管路直径,标识采用喷白漆红字,位置在抽放管接口处以里1m。
10、瓦斯抽放干管的每一分支都应设置全通隔离阀,以便维修和支管拆除或延伸。
11、在各干管或支管上要安装自动计量装置或孔板计量装置(孔板计量应设旁路)。
12、在抽放管路的适当位置应设除渣、除煤泥装置。
第十一章 打钻、抽采、效检造假举报制度
1、任何人都有举报打钻、抽采、效检造假的权利和义务。
2、接受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有任何泄露。否则根据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对于举报情况已经核实对举报人进行500~1000元的奖励。
4、举报人对举报信息负责,不得举报虚假信息。否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处罚。
5、举报电话防突科:8003,安全科:9506。
6、对于举报信息安全科、防突科要及时向矿领导回报,并组织有关人员和科室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瓦斯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瓦斯检查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面、安装回撤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对于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要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工)爆破制度。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进风流中)、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回风流内距车场交岔点15m处)。
7、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
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绞车硐室。
9、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密闭墙处挂检查箱)。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 m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 m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0、矿通风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每班检查3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11、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必需物品。
12、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交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就近电话向调度汇报,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地点。
13、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调度和值班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领导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调度进行落实。
14、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安全科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负责人和通风部门科长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5、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下井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6、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二节 排放瓦斯管理
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2、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修正。
3、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特殊区域等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4、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5、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6、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7、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工在栅栏口的人工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由瓦检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者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 ﹪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9、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0、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1、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第三节 瓦斯超限处理
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及处罚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
适用各单位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2、 瓦斯超限处理机构
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分管通风的副矿长)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
3、 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
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4、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调度值班汇报。
(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安全调度汇报。
(3)矿调度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矿调度汇报,并同时各自向通风、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矿调度汇报。
(5)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6)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防突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7)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公司调度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8)公司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由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时,值班调度员要立即落实情况,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并向当班值班领导、通风、监控、安监部门负责人汇报。
(9) 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矿调度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
5、 瓦斯超限的处理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
(1)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1~3﹪时,由矿通风科、安全科安排人员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2)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3) 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6、 瓦斯超限的追查:
(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24小时内上报至公司调度室。
(2)当瓦斯超限浓度达3%以上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3)因单位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调度室通知由队长在次日调度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处罚款200元。
(4)每月由通风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公司安监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7、 瓦斯超限的处罚
(1)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1.0﹪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进行处罚。
(2) 每天下午4时至4时30分,由调度、安监、通风、监测监控业务部门对当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研究确认,由安监部门进行处罚。同一个采掘工作面的多个瓦斯监测探头在同一风路、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瓦斯超限时按1次计算,不是同一时间段的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其它地点发生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
(3)同一地点在一个生产班内发生第二次超限起每次罚责任单位0.2万元,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1.5﹪时,每次罚责任单位0.5万元。并要求在24小时内追查完毕,将超限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由总工程师签字后发放各单位贯彻学习。
(4)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查出,要加倍惩处。
(5)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的,每次处罚200元。
(6)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单位每次罚款0.2-0.5万元。
(7)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8)瓦斯超限不执行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即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第四节 九个特殊环节瓦斯管理
一、 无计划停风的瓦斯管理
1、 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主、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2、 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没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3、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同时对封闭区域实行“四断”(断管、断道、断电、断网)管理。
4、 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处理,停风巷道必须停电撤人,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通风。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5、主、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6、要建立无计划停风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无计划停风,能够迅速按应急预案处理。
二、 采煤面隅角的瓦斯管理
1、 完善采煤面的通风方式设计,改变回风隅角的瓦斯流向。加强采煤面回风隅角的瓦斯监控,控制回风隅角处的空顶空间。
2、放顶煤采煤面在回采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回风隅角处的瓦斯涌出。
3、 回采工作面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处理(处理上隅角瓦斯积聚需要留巷的除外),隅角金属棚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完成回收工作。
4、工作面溜子机尾链轮处应进行喷雾洒水,防止高温火花。
5、在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区域应明确规定9个检查点的位置,并吊挂检查说明牌。回风隅角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安设在高浓度瓦斯部位,距帮大于200mm,距顶小于300mm。因移动支架、风幛、风筒等因素影响瓦斯传感器的可靠性时,在安全员监督下由瓦检工负责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悬挂,未经瓦检工的同意,采煤队组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
6、采煤工作面每班的跟班队干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风幛维护、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
7、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采煤工作面不得生产。当采煤工作面内及与工作面相连的采空区空顶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产处理,否则以瓦斯超限作业查处。
三、瓦斯排放时的瓦斯管理(见瓦斯排放管理)
四、安装(回撤)工作面的瓦斯管理
(一) 安装面的瓦斯管理
1、在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前,必须由生产部门组织通风、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安装工作面的顶板、安装设备、通风系统、监控系统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2、采煤工作面安装前必须构成全压通风系统,否则不准安装作业。采煤工作面安装时的配风量不得低于采煤需风量的一半(无配风计算时不少于350m3/min),对安装工作面所有进、回风巷(包括瓦排巷)的风量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风量不足不得进行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3、采煤工作面安装前,采煤工作面范围内不得存在盲巷、未经管理的高顶宽帮。
4、安装作业前,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具体位置同采煤面)对工作面、回风巷、瓦排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并保证瓦斯超限断电装置灵敏可靠。 预警、断电规定同采煤工作面
5、矿机电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检查安装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严禁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失爆。
(二) 回撤面的瓦斯管理
1、煤工作面停采时,必须及时放顶,防止支架后采空区出现大面积空顶(特别是回风隅角区域)。
2、回撤作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组织生产、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回撤设备防爆、局部通风、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三专两闭锁”以及防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回撤工作。
3、回撤支架前,必须先确定回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系统,并安装运行局部通风机,风筒连接到位。回撤面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回撤工作面配风量、风机选型、风机安装位置、风筒直径以及风筒出口位置必须在回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撤队组设专人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4、 在回撤工作面回风隅角支架前,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不得拆除。回撤工作面除保留原有回风巷中瓦斯传感器外,在回撤作业点和工作面进风巷增设瓦斯传感器,监测回撤作业点及回撤面风流阻断后局部通风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回撤作业点瓦斯传感器设在回撤方向第2组支架人行道上部中间、距顶300mm内。工作面进风巷瓦斯传感器设在进风口15m处。保证当出现瓦斯超限时,能够切断回撤工作面的电源。
5、 在距回撤作业点50m内配备4台干粉灭火器。
6、 回撤支架前,必须将进、回风巷内的杂物清理干净,加强巷道支护。
7、 工作面回撤10m范围内为回撤初期。工作面回撤端头前必须进行回铁套木,然后用单体柱维护顶板。
8、 回撤支架时,必须坚持先支后回的原则。工作面回撤支架时,必须逐架回撤放顶,保留不超过2m的间距,防止出现大面积顶板同时垮落,造成瓦斯异常涌出。不能及时垮落时,应人工回柱,强制放顶。
9、 回撤支架拉架前,必须将作业地点所回撤支架周围、巷道顶、底板全部冲洗一次。
10、 回撤期间必须定期冲洗回撤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冲洗回风巷期间,工作面不得进行回撤作业。
12、 回撤工作开始后,严禁在工作面进、回风巷同时进行回撤作业。
13、 加强对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作,对回撤面进风巷、回风巷及回撤作业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对高冒区、垮落区用探杖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回撤作业,并及时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处理。
14、 回撤工作面的跟班队干 、班组长、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并在回撤地点靠采空区一侧悬挂一台瓦斯报警仪,密切监测瓦斯涌出情况,瓦斯超限严禁作业。
15、 回撤队组必须保护好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随回架及时移动到位。局部通风风筒出口不得正对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
16、 回撤队组在支架运输前,必须将支架上的浮煤清洗干净。
17、 每10天对回撤工作面进、回风巷(包括瓦排巷)及局部通风的风量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
18、 回撤后支架回撤完毕后,回撤队组必须及时回撤所有设备、材料,清理干净巷道内的杂物。
19、 支架回撤完毕后,不得存在大面积空顶区、高顶宽帮区。否则,作业队组要及时报告生产部门进行处理。
20、 回撤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由通风部门组织生产、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巷道清理、设备回撤、支护材料回撤等内容进行一次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签字后,方可准许封闭工作。
五、地质条件变化时的瓦斯管理
1、地测部门要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超前掌握地质条件变化情况。
2、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在采掘推进到距地质构造50m前,地测部门要探明地质条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生产、安全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准备工作。
3、在采煤推进过程中经过断层、落陷柱等地质构造时,在距地质构造50m前,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组织打钻探测、研究、分析构造处的安全程度,确认是否继续采掘。
4、在采掘推进过程中,必须边探测地质构造,边在安全的情况下推进。
5、有地质构造处瓦斯涌出分析记录。
六、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时的瓦斯管理
1、矿生产部门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矿压的观测和预报工作,在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前通知各业务管理部门预测结果,安排队组提前做好工作面超前维护工作。
2、根据采煤工作面矿压及瓦斯涌出情况的预测,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出采煤机的截煤速度。在采煤工作面预报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处设置明显标志,并编号管理。
3、在来压(特别是初次来压)前,由矿生产部门组织通风、机电、安全、监测等相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各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三定”处理检查出的问题。
4、来压期间,采煤队组生产时必须尽可能降低速度,减少落煤的瓦斯涌出量。矿机电部门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出现失爆现象。
5、由矿生产部门负责在采煤工作面预报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处设置明显标志,并编号管理。
6、在矿压显现(特别是初次来压)前,通风部门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增大采煤工作面的供风量,提高风排瓦斯的能力;监测部门对采煤工作面各瓦斯传感器调校一次,确保监测准确可靠。
7、在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前,通风部门要对来压期间的瓦斯涌出变化情况进行一次预测,并建立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瓦斯涌出分析记录。
七、巷道贯通时的瓦斯管理
1、矿井地测部门要及时通知矿总工程师及通风部门掘进进度情况,一般巷道要相距贯通20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前负责汇报矿总工程师、并通知通风部门。
2、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贯通时,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安全、瓦斯检查员等必须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3、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4、通风部门必须做好贯通前的准备工作,保证两端巷道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风流不紊乱。
5、每次贯通前,通风技术负责人必须制定严密的贯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复后,认真组织落实。
6、采、掘技术员制定出采、掘技术措施,通风技术负责人制定瓦斯排放及通风安全措施,报送矿总工程师批复后执行。
7、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派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安全贯通。
8、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贯通管理的通风、瓦斯、爆破及施工的有关规定。
八、易积聚点的瓦斯管理
1、从掘进、采煤等生产工艺上严格控制宽帮、高顶及盲巷的出现。
2、加强已存在的高顶、宽帮、煤仓、密闭、微风点等易积聚瓦斯点的瓦斯检查,实施挂牌编号标准化管理。
3、井上、下煤仓及运煤沿线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积聚超限。
4、地面原煤系统的设备、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规定。
九、小窑连通处的瓦斯管理
1、定期检查小窑的采掘活动,小窑连通处封闭及时。
2、在小窑连通处设CO传感器,对小窑连通处的CO涌出情况进行监测。
3、由矿安监部门每月组织一次对小窑连通处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章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1、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有关机电管理制度执行,机电设备的选择必须符合防突的要求,保证机电设备的防暴性能。
2、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出渣。
3、突出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直通井上调度室的专用电话。
4、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专人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杜绝失爆。
5、保证风机及泵站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章 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人员进、出管理制度
1、所有通往专用回风的入口必须设置栅栏,并悬挂:“严禁入内”的警示牌,由通风科负责管理。
2、专用回风巷严禁人员随意进入。如果人员因检查或工作需要必须进入总回风巷,必须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请。进入总回风巷时电话报告调度室,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入。
3、在采煤工作面采煤,突出危险掘进头放炮、割煤、施工防突措施孔、煤层注水、恢复通风期间严禁人员进入总回风巷。
4、进入总回风巷人员一次不得低于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一旦瓦斯超过0.5%人员必须立即撤离总回风巷。
5、监控队负责在各个进入总回风的入口安装人员定位系统并严格考核。
6、人员进入总回风后要注意观察自己的射频卡,一旦发现下列情况必须按照射频卡指示去做。射频卡灯闪烁,收到寻呼信号人员须立刻向调度室回电话。射频卡红灯闪烁,收到寻呼信号须立刻撤离总回风,撤离到最近进风巷。射频卡灯闪烁,须立刻无条件撤离疏散并升井,同时有条件的话要及时通知他人。
7、人员从总回风出来后必须电话告知调度室。对于不按规定进入总回风巷人员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节 总回风巷排查管理制度
1、每月三次“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时,对总回风巷顶板、冲尘、水幕、监测监控、抽放管路等情况进行排查。排查出的“一通三防”隐患报通风科,顶板及支护报生产科,其余部分根据各科室分管业务范围分别上报。
2、各科室接到隐患后必须积极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科室纳入月底考核。
第十五章 隔爆设施安装管理制度
一、隔爆水棚的安设地点:
1、下列地点必须安设主要隔爆棚:轨道巷、皮带巷和总回风巷三条大巷安设主隔爆水棚。
2、下列地点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每隔200米安装一道。
(2)煤巷掘进巷道和半煤岩巷掘进巷道每隔200米安装一道。
(3)采用通风的其它巷道。
(4)与煤仓相通的巷道。
二、安装标准
1、隔爆水棚必须设在直线巷道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要保持50~70m,与风门的距离大于25m。
2、隔爆水棚须按规定进行安设,要设专人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保证隔爆水袋无破损、无短缺。隔爆水棚的管理说明牌要标明安设地点、水棚类型、棚区长度、巷道断面、水袋数量、水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检查日期。
3、水棚排距为:1.2~3.0m,水棚间距不大于0.5m;主隔爆水棚的区长不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的区长不小于20m。采掘面的隔爆水棚要及时安装,保持首列水棚距工作面在60~200m范围。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特殊情况视巷道断面而定);水棚应保持统一所有水棚的高度,需要挑棚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4、按巷道的断面计算,主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大于200L/m2。隔爆设施的管理人员至少每旬对隔爆水棚进行一次检查,始终保持隔爆水棚有充足的水量。
5、隔爆设施安设完成后要经过防突科的验收检查,保证隔爆设施的质量,防突科要建立隔爆设施的管理台帐,每月至少检查三次隔爆设施,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保持隔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6、水袋安装吊挂方式:1、水袋应被自由地吊挂在挂勾上,挂勾应自由地吊挂在支承构件上,均不得捆扎绑死。2、水袋应采用易脱勾方式布置,挂勾位置要对正,每对挂勾的方向应相对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向),挂勾应采用不小于8mm圆钢,挂勾角度为60°(±5°), 弯勾长25mm。
7、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8、在有支护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第十六章 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管理制度
1、掘进工作面每隔50m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最前一组压风自救袋数量大于迎头作业人数,安装在距迎头25~40m范围内。压风自救安装高度距底板1.2m,每个自救袋风量不少于0.1m3/min。
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每50m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要求每组压风自救为不少于5个压风自救袋,上下巷距工作面25—40m设置一组,且数量不得少于50个,压风自救24小时不停供风,且每个自救袋的供风量不少于0.1m³/min,压风压力在0.3—0.7Mpa。
3、压风自救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
4、管路安装高度按距底板不低于1.2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5、必须加强压风自救管理,及时维修移动,保持清洁、完好无损。
6、压风自救手把必须齐全,自救装置必须与压风管路相联接,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风。
7、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高度以1.8m为宜,吸气嘴间距以0.3~0.5m为宜,不宜与风筒安设在巷道的同一侧。
8、压缩空气的供气量,每人不得小于0.1m3/min。
9、压风自救系统的吸气嘴应每天试放气一次,以免造成积水或锈蚀;对不合格(不减压、无压风、闸阀不灵活等)的压风自救装置要及时更换。
10、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实行挂牌管理,责任牌版必须注明责任人、巡检人、巡检日期。
第十七章 反向风门管理制度
1、反向风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使用手册》和公司《技术管理规范》规定,选用建筑物材料、施工方法及检查验收标准。
2、通风科负责反向风门的设计、位置的选定、砌筑过程监督、验收。安全区长负责反向风门的具体施工、维护,并建立台帐挂牌管理。
3、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两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4、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米,与工作面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米,如小于70米时应设置至少3道反向风门。
5、反向风门墙垛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深度根据岩石性质,但不得小于0.2米;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米。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米。
6、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闲置电缆孔必须封堵严实不得漏风。
7、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爆破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8、反向风门之间及方向风门前后五米不得存放任何物料,淤泥、积水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反向风门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记工作量并罚款200元。
9、通风科每旬对反向风门排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问题不及时发现处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凡发现矿车撞坏风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记“三违”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八章 采掘工作面远距离放炮制度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原则上为采面下出口下巷往外不得少于100米,工作人员放炮躲在下巷压风自救下,严禁在工作面内部放炮。
2、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放炮员、瓦检员应在避难室或防突措施批准的放炮处(要有压风自救系统)放炮,其它人员一律撒到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
3、具体放炮撤人距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工作面防突措施时拿出初步意见,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4、突出危险煤层采掘作业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以外的全风压风流中或避难(安全)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且不小于300m。放炮后,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等待时间执行,不得小于30min。
5、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关闭正反向风门。
第十九章 其它制度
1、突出矿井在进行新水平、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将防突、瓦斯抽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设计。巷道布置、生产布局、采掘衔接、设备选型必须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瓦斯抽放规范》的规定。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防突部门参加。组织移交验收新采区时,必须检查验收有关防突设施、防突工程、瓦斯抽放工程等是否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采区不能投产。
2、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后,填写突出卡片,编制突出调查分析报告,并附有突出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注清楚突出点位置,积累资料,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3、突出区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因采取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4、在突出煤层煤巷或岩巷中,更换、维修支架或修巷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或顶板冒落引起突出措施。
5、在煤层顶、底板掘进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突出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6、防突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参数施工,严禁弄虚作假。现场填写防突钻孔施工原始记录,经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防突工共同签名后保存留查。
7、对于查出的防突措施质量隐患,将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8、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9、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10、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11、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12、在煤巷及揭煤岩巷工作面打瓦斯排放钻孔时,钻孔附近瓦斯浓度要符合下列规定:钻孔周围0.5m以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钻孔周围0.5m以外,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距煤壁0.2米以内瓦斯浓度不作。否则应停止作业,待瓦斯恢复正常后再作业。
13、效果检验人员,下井前应对所用突出预测仪器进行检查校验,保证仪表灵活,所测数据准确可靠。每次效果检验前必须对排放孔施工质量进行透孔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准进行效果检验。透孔数量不少于8—10个。
14、效果检验人员必须按设计要求布孔,效果检验孔与瓦斯排放孔距离应符合规定,且不得小于0.3m。打孔过程中发现与排放孔打透时必须重新补打检验孔,并按规定认真测定和记录有关参数。发现防突工假效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5、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防突措施图板和采掘起、止牌板,并要悬挂在距采掘工作面内60m范围内,效检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图板和牌板。探煤以及预测(效检)钻孔有效深度允许进尺标志点应编号,并用漆喷(涂)在巷道显著位置。其中煤巷掘进,前探、预测(效检)钻孔有效深度以钻孔沿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距为准。
16、开采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小于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进尺。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米以上,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个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
17、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施工区队编写防突措施。经有关单位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18、突出掘进工作面停工后恢复生产前,必须由通防、机电、安检、调度和施工单位等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复工。
19、过构造带时必须按照防突科的防突设计施工钻孔,效检指标不超时,也应短掘短进。
20、在割煤期间,安检员、瓦检员必须注意监护迎头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出现忽大忽小上下波动超过0.2%的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割煤,待瓦斯稳定后方可慢速割煤。
第二十章 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 矿领导防突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矿 长
1、矿长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抽采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贯彻上级颁布的有关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技术、规范规定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组织机构,配齐专业人员。
4、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专门分析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工作形势,提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进度,推进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制定各项制度,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瓦斯抽采、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5、定期检查分管副矿长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落实有关奖惩办法。
6、审阅瓦斯日报表。
7、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落实防突措施。
8、组织矿井防突规划、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9、每年组织一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演习和反风演习,当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启动矿井应急预案,指挥事故的抢救工作。
二、矿总工程师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有关技术、规范、
规定等,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本矿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通风、抽放、防突、监控)的规划、计划,审批,督促落实。
4、负责把好设计关,在开采设计、技术装备和工程施工设计中,必须满足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要求。
5、负责矿井合理生产布局,平衡好“抽、掘、采”关系,搞好煤与瓦斯突出治理,为煤与瓦斯治理创造良好条件,避免采掘接替失调。
6、负责矿井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7、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治理专业人员的配备和技术培训。
8、负责组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和处理现场煤与瓦斯突出治理问题与隐患。
9、负责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布置下月任务。
10、负责审签瓦斯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防突、瓦斯异常,要及时组织分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1、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科研攻关,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工作。
12、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13、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14、当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灾害事故时,协助矿长投入事故抢救工作。
15、负责矿井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
三、安全副矿长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监督。
2、学习上级下达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等,并监督实施。
3参加每月召开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例会,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问题及隐患,或煤与瓦斯突出治理重大安全事项、资金投入等,提出整改或治理意见。
4、认真监督落实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决策、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安全技措,经常深入现场对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问题,督促整改,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5、负责抓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环境管理。
6、负责组织全矿员工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培训工作,审批本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计划和培训申请,并组织落实和考核。
7、矿井发生突出事故,协助矿长进行组织抢救并进行调查,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矿安委会汇报。
8、负责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所需人、财、物到位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生产副矿长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组织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现场实施和防突所需人力资源的保障工作。
2、学习上级下达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等,并组织实施。
3、参加每月召开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例会,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防突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
4、认真实施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决策、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安全技措,做到管理到位、现场落实到位,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5、深入现场对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问题、隐患负责组织整改落实,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6、当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灾害事故时,协助矿长投入事故抢救工作。
7、负责矿井“抽、掘、采”等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组织实施。解决防突所需人力。
五、机电副矿长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装备和设备管理工作。
2、学习上级下达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等,并配合组织实施。
3、参加每月召开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例会,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装备、资金投入和设备管理等问题,并按整改意见落实实施。
4、认真落实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决策、安全技措,做到资金投入、设备管理到位,对出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5、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杜绝失爆。保证风机和泵站的正常运转。
7、组织编制和审批全矿设备大中修计划,制定完善机电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
8、负责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所需有关材料、设备、仪器等的采购工作。
9、当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灾害事故时,协助矿长投入事故抢救工作。
六、防突副矿长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审查防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制定各工种防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协助矿长具体负责防治突出工作,全面平衡防突工作。
3、加强防治突出工作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4、加强区域预测工作,指导有关部门编制、填绘瓦斯地质图,对井下区域突出危险情况全面掌握。
5、经常检查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参加每月召开的防突专题研究会议,及时总结、分析不足,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步的防突工作。
7、负责组织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突新技术。
8、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防突情况,解决防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10、加大科技投入,进行矿井防突和瓦斯抽放研究,提高矿井防突水平。
11、组织编制矿井防突灾害处理计划和预防措施,矿井发生突出事故时,负责制定抢险技术措施,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七、通风副总工程师
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等,并组织实施。协助总工程师搞好矿井防突工作,对防突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落实。
2、负责组织制定本矿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通风、抽放、防突、监控)的规划、计划,并审批、督促落实。
3、负责矿井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
4、负责矿井合理生产布局,平衡好“抽、掘、采”关系,搞好煤与瓦斯突出治理,为煤与瓦斯治理创造良好条件,避免采掘接替失调。
5、负责把好设计关,在开采设计、技术装备和工程施工设计中,必须满足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要求。
6、负责审签瓦斯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防突、瓦斯异常,要及时组织分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负责组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和处理现场煤与瓦斯突出治理问题与隐患。
8、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治理专业人员的配备和技术培训。
9、参加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布置下月任务。
10、协助总工程师完成矿井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经常到现场检查落实防突措施执行情况。
11、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科研攻关,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工作,最大限度地改善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12、当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灾害事故时,协助矿长投入事故抢救工作。
八、地测副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和批示以及煤矿生产的各项规程及规章制度。
2、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主持我矿的地测与技术管理工作。
3、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审核监督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4、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所需的各种地质测量资料,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以及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观察各个工作面的地质状况,做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并针对特殊的地质情况制定相关的专项措施。
6、参加矿安全例会、安全大检查、每周的隐患排查以及参与矿井灾害预防演习的组织、指挥。
7、抓好矿山测量、矿井制图、矿井地质、水文地质、防治水管理、储量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参加矿井各期生产计划的编制,保证提供正确的地测资料。
8、合理组织分配人员工作,确保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并监督检查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好考核记录工作。
9、分析研究本科室下井人员收集的地质、测量、水文、采煤方面的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0、安排整理地质测量资料、图件和地质成果,抓好地质测量资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11、定期组织召开业务检查、分析会议,提出改进方案和工作计划。
12、负责组织开展地测技术攻关,学习国内外新技术以及先进的地测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地质、测量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第二节 各业务科室、科长、副科长、技术员防突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防突科
1、负责国家有关法律、行规、行业技术标准和煤业公司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安全理念、指令、规定的贯彻落实。
2、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各项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工作,并经常检查落实。
3、积极参与煤与瓦斯突出治理专项检查,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审核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4、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综合治理的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考核落实。
5、掌握通风、抽采、防突、监控系统的装备和运行情况,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技术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6、负责编制防突及瓦斯抽放的设计、计划和工作总结。
7、负责编制中长期年、季、月度防突计划,防突材料计划,反风演习计划,参与编制瓦斯地质图的工作。
8、组织绘制矿井或采区瓦斯抽放系统图、通风系统图、防尘、防灭火等各类图纸。
9、审批防突、瓦斯抽放技术措施,签阅防突日报及瓦斯地质预报。
10、负责收集、整理防突技术资料,包括突出卡片、煤样化验参数、突出报告等。
11、负责防突材料费使用的审核。
12、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履行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中规定的职责。
二、防突科长
1、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综合治理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国家有关法律、行规、行业技术标准和煤业公司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安全理念、指令、规定的贯彻落实。
3、参与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的、规划、计划和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督促落实。
4、负责编制或审查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各项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常检查落实。
5、负责编制矿井年、季、月度防突和抽放计划,并监督防突、抽放计划工作的落实。
6、负责对防突措施落实和管理。
7、负责编制矿井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工作,并组织落实。
8、负责防突和抽放的标准化管理,组织本系统每月自查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本系统管理水平。
9、负责组织煤与瓦斯突出专项会议,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10、组织召开防突办公会议,对会议提出的问题、制定的措施组织落实。
11、提出防突材料、仪表、装备和人员需求计划,掌握煤与瓦斯突出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12、负责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维检工程和装备计划,并督促落实。
13、审签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各类报表、记录、图纸等资料。
14、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事故分析,认真吸取教训,制定或落实防突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防突副科长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协助防突科长抓好防突各项工作。
2、组织编制防突科中长期防突规划,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防突工作计划。
3、做好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对抽放和监控队伍监督指导和落实任务指标。
4、负责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抓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工作。
5、负责编制石门揭煤、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消突评价工作。
6、负责编制采掘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地质条件变化和存在的技术、安全问题及时组织修改补充防突措施。
7、熟悉掌握各采掘地点防突指标、设施,检查防突设计、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防突问题。
8、抓好防突科的培训学习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9、积极参加有关事故、隐患的调查分析及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等工作,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10、积极推广防突新技术,摸索出适合本矿井防突新路子。
三、防突技术员
1、熟悉掌握防突知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防突的各项规定、指令、方针,协助防突科长搞好防突各项工作。
2、负责防突各项技术业务工作,保证各种报表的按时、准确审批,各种制度、措施的出台。
3、负责矿井瓦斯地质图的填写、绘制、更换工作,瓦斯地质图说明书修编。
4、根据采掘生产情况,监督防突设施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建造等技术指导工作。
5、深入现场对采掘面防突预测指标抽查,检查防突方面的各类隐患,并及时督促进行处理。
6、积极完成领导交办其它临时性工作。
四、通风科
1、在矿长、总工程领导下,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对“一通三防”负责。
2、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定、指令,搞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合理安排调整通风系统,搞好风量调节,确保矿井足够风量,按规定测风、测量、填写记录。填绘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
3、参加矿井发展规划、安全工作计划、灾害防治规划、作业规程、安全责任制,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会审工作,对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措施,要组织实施或督促落实处理。
4、协助总工程师开好“一通三防”例会。汇报“一通三防”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促使“一通三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负责组织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矿井“一通三防”质量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矿井年度反风演习,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6、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矿调度会、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等,组织落实处理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问题。
7、负责职工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队伍技术素质,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工作。
8、建立仪器、仪表参观室,配备管理人员,配足监测仪器、仪表,制定管理制度和仪器使用、维护、保管制度,确保其灵敏可靠,保证使用。
五、通风科长
1、在矿长、总工程领导下,对通风科工作负责。
2、组织实施通风科职责范围内通防工作,收集资料、整理台帐、测绘图纸等,使通风科工作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的要求。
3、参加矿井发展规划、安全工作计划、灾害防治规划、安全责任制,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会审工作,对有关通风科范围内的工作,组织实施。
4、协助工程师开好“一通三防”例会。理顺通风系统,抓好通风设施的管理,确保矿井有足够风量。
5、负责绘制并定期补充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深入现场检查通风质量标准化、通风各系统,确保通风系统运行正常。
6、参加矿长办公会、安全调度会、安全大检查、标准化验收,积极落实有关通风科方面的问题。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完成其它应急工作,完成矿产经营公司及专业规定的其它工作。
7、管好仪器、仪表参观室,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使仪器的使用、维修、保养、保管的管理规范化,确保仪器灵敏可靠,安全使用。
8、参加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配合总工程师,按矿长指令,参加救灾工作。
9、积极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工作。
六、通风副科长
1、负责领导矿井通风工程的施工、局扇安装和通风系统的维护、管理工程,保证通风系统及其设施的完整;
2、贯彻、检查有关本专业的规程、措施、制度和质量标准化的执行情况,并采取措施,坚决落实;
3、组织相关单位按时完成通风系统工程,及时构成通风系统,负责通风日常管理,确保各工作面风量不低于计划分配要求;
4、定期深入检查局部通风密闭和盲巷管理,经常掌握各工作面通风系统、风量、瓦斯和各采空区的有害气味与温度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汇报;
5、掌握各生产队组工作面的地质、瓦斯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防治瓦斯及防突的安全技术措施;
6、负责组织巷道的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工作,搞好通风专业的安全和质量工作。
七、通风技术员
1、在业务上接受通风副科长领导,负责向科长汇报技术工作。
2、参加矿井主扇,局扇的性能试验工作。
3、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的具体实施。
4、配合科主管工程师搞好先进经验,先进技术的推广工作,参加科技攻关小组。
5、领导测风员、测尘员及仪修组的工作,负责矿井配风计划的实施及瓦斯计划图表的编制工作,并检查瓦斯计划图表的实施情况,负责仪表定期校正、维修的组织工作。
6、针对井下实际情况,制定局部风量调节方案,报经通风科长批准,组织实施。
7、负责队内的各项技术业务工作,保证各种报表的按时,准确上报。负责调度业务的直接管理工作,做到调度台帐填写准确及时。
8、深入井下检查“一通三防”工作,发现问题拿出处理意见,汇报有关领导,进行处理。每旬对井下所有瓦斯检查点进行一次瓦斯检查。根据矿井瓦斯动态报告,对有瓦斯涌出可能的地点进行重点检查。按时填制瓦斯检查旬报,送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八、生产科
1、编制年、季、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负责将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防突计划编纳其中。
2、矿井巷道布置和各生产系统的设计必须满足防突管理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3、参与防突专项设计、措施会审、煤与瓦斯突出综合分析、突出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4、在安排回采工作面作业计划时,负责将防突措施施工、抽放工程施工纳入作业工序。
5、加强突出危险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的支护管理,周期来压要加强采面支护质量,及时通知防突部门并修订防突措施。
6、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履行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中规定的职责。
九、生产科长
1、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工程技术工作。
2、参与编制井巷、回采工程中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规划、计划、措施。
3、负责组织编制、审批井巷施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把好审查关;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通风、防突、瓦斯管理等安全措施。
4、负责在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做到布局合理,生产均衡,并充分考虑到煤与瓦斯突出综合治理工程和工期安排。
5、协助生产矿长抓好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程,并保质保量地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6、负责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十、生产副科长
1、负责每月底前组织对施工队规程措施进行全面复审,配合科长做好相关检查、汇报材料起草工作,做到重要事项及时向科长汇报。
2、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做到主要领导安排工作按时限要求进行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有汇报。
3、组织好工程技术人员审核、会审施工单位上报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严把规程、措施安全关,经常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第一线,认真检查所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指出督促整改。
4、按时参加早会、安全生产平衡会等会议,做好会务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会议的记录工作。
5、每月组织各区队实际材料用量并组织上报。
6、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先进经验,大搞技术革新活动。
十一、生产技术员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指示、指令和技术,对本区队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2、收集、整理水文地质资料,根据采煤工艺,编制采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补充。
3、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在工作面开采前负责向干部、工人贯彻,并组织考试和考核。
4、编制采面初次放顶、放结束顶、过断层、过老空、托伪顶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面规格和整改,质量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令其及时解决。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有关技术资料,掌握矿压规律,逐步实现技术管理科学化。负责建立采面技术档案。
6、负责对本区队职工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更新技术知识。
7、发生事故时,要亲临现场,协助区长进行抢救和处理,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和讨论,制订防范措施。
十二、机电科
1、负责防突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2、严把机电设备入井防爆关,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禁入井。
3、负责确保机电设备的防爆性能可靠,按规定对突出区域的机电设备进行防爆检查,查出问题及时整改。
4、参与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规划、计划编制及措施会审等工作。
5、负责矿井安全供电,确保供电系统可靠。
6、负责对突出工作面每旬组织两次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杜绝矿井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7、负责机电设备防爆设备的选型,负责按设计供应防突及抽放工程中需要的电气设备和器材。
8、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项目机电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
9、检查业务范围内防突机电装备系列化质量达标验收。
10、定期检查抽放泵双回路供电系统情况,确保稳定,可靠专用,监督检查有关提升运输单位不损坏抽放管路。
1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履行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中规定的职责。
十三、机电科长
1、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技术、设备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机电方面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规划、计划、措施并贯彻落实。
3、负责抽采设备、钻机和其他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4、负责矿井安全供电,确保供电系统可靠。
5、负责抓好矿井通风、抽采等系统设备的保养和安全连续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十四、机电副科长
1、负责本科范围内提升、运输设备、高压及低压供电系统、通风设备、排水设备、风动设备、锅炉及其它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工作。
2、对全矿各单位机械技术管理和机械安全工作在业务上起到领导作用。
3、参加编审全矿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防雷防排水计划、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试验计划,仪器仪表校验计划、审查设备大修计划。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运行维修情况,组织设备质量和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5、参加审编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参加编审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检查落实情况。
6、定期检查设备管理、维修、电气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审查有关报表。
7、参加重大及以上的机械事故的现场处理、事故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8、组织好机电工种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9、参加全矿机电安全质量、文明生产检查。
10积极推广先进技术,搞好技术革新。
十四、机电技术员
1、编制本矿机电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
2、负责全矿机电安全技术工作,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及机电质量标准。
3、负责编制机电设备定期检修计划,必须定人员、定工期、定内容。
4、负责编制技术台帐,三大保护台帐。
5、每月对全矿机电设备“四率”(即: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失爆率)统计一次。
6、对本矿电气设备三大保护定值计算。
7、负责本矿井下机电设备的总体规划,并根据采掘接替情况随时调整(供电、排水、通讯、运输、采掘)。
8、编制机电安装安全措施,施工要求。
9、负责机电图纸的绘制。
10、负责电工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选型计算。
十五、地测科
1、全面负责防突地质测量工作。
2、负责及时填绘矿井(采区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并参与建立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档案。
3、工程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前,负责提交采掘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地质图件。
4、参与年、季、月度煤与瓦斯突出治理计划的编制、防突措施会审、突出事故的调查分析等。
5、及时动态预测预报工作面地质情况,预测预报图要做到图文并茂。准确提供煤层产状、构造情况,为制定或变更防突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验证地质资料,查明煤岩赋存情况,掌握巷道与煤层的关系及构造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7、负责收集提供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详细的地质构造资料,并在采掘过程中随时下发瓦斯地质预报,呈送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生产科、防突科及施工单位。
8、与防突科共同编制瓦斯地质图。
9、组织前探地质钻孔的施工。
10、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履行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中规定的职责。
十六、地测科长
1、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中的地测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地质测量方面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规划、计划、措施并贯彻落实。
3、负责地质预报、瓦斯地质,及时提供准确地质构造信息及瓦斯地质信息,负责填绘瓦斯地质图。
4、在组织矿井地质、补充勘探设计、重要测量工程设计、矿井地质报告及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方案编制、审查时,要充分考虑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的需要。
5、负责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地质是尖兵”的理念。负责组织编制本矿瓦斯地质技术工作规划、工程计划,并督促实施。
6、负责瓦斯地质的新技术、新装备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十六、地测副科长
1、负责组织全科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技术法规和局、矿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3、负责审查本科的文字及图件,作到在技术上对科长负责,严格把关。
4、协助科长并负责本科的行政管理,完成上级领导交给本科的各项任务。
5、及时向科长反应本科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汇报生产中的各种情况。
6、配合科长主管的地质、水文地质、测量、绘图工作。领导本科人员搞好地质、水文地质、“三量”,储存管理、测量工作,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7、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矿区(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建设的各种地质因素。
8、组织人员进行矿井地质矿井水文地质勘探,编录和中和分析,提供矿井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所需的地质、水文地质、测量资料,解决采掘工作中的地质、水文地质、测量问题。
十七、地测技术员
1、熟知本矿井田内地质构造,可采煤层的赋存范围,煤层结构及其变化规律,为矿井生产的合理布局提供准确的地质依据。
2、负责执行矿井地质规范和规定,按规程要求做到地质图纸和资料以及帐卡质量标准化。
3、主持编制矿井“三书”工作和年度生产补勘计划,“三防”及防治水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4、掌握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
5、进行矿井地质现象、测量、编录和综合分析,解决采掘工作中的地质问题。
6、计算和核实矿井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提高储量级别,及时提出合理开采的利用煤炭资源的意见。
7、负责组织地质人员开展业务学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8、负责矿井内所有小煤矿的管理,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数量情况清楚,对违章工采的现象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单位反映,力争解决。
9、及时对当年采掘区进行地质水情水害的预报工作。
10、掌握矿井资源分布情况,组织储量人员定期测算和上报储量的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建立健全各类储量图纸和台帐。
十八、安全科
1、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规划、计划、措施的监督实施工作,确保防突措施、方案、规划的顺利实施。
2、参与编制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规划、计划、措施。
3、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监督井下突出危险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违规及时监督整改。
4、监督检查防突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5、参加防突瓦斯技术措施的审批。
6、参与对发生的防突瓦斯抽放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
7、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履行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中规定的职责。
十九、安全科长
1、在安全矿长及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技术措施审查及监督检查。
2、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煤与瓦斯突出治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参与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的审查与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
4、负责全矿煤与瓦斯突出治理规划、计划、措施的监督落实工作。
5、组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安全检查,负责监督煤与瓦斯突出治理隐患处理工作,并对整改情况负责监督验证。
6、参加煤与瓦斯突出方面事故分析会,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十、安全副科长
1、配合安全科长搞好防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矿井安全方面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2、检查、反馈、处理、监督防突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实施运行情况
3、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处理,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停止作业汇报领导进行研讨解决。
4、及时遏制事故的苗头,及时汇报、调查处理安全方面的存在的隐患并制定防范措施贯彻落实。
5、整理、统计、分析各类“三违”隐患总结经验教训,为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6、负责制定直接下级的岗位描述,听取述职并对下属工作做出评定。
7、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下级的各项工作,掌握其工作情况。
8、及时向直级上级汇报本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数据。
9、关心所属下级的思想、工作、生活。
10、制定适合我科标准的检查表和安全检查制度,并贯彻执行。
11、对查出报回安全技术科的隐患、解决反馈,落实工作负责。
12、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时,亲临现场配合上级进行工作,严格服从命令,并有责任组织抢救与撤退工作。
13、涉及安全事故方面的问题,按“四不放过原则”配合直接上级调查、分析、执行处理。
14、负责对安全员月度进行考核工作。
15、负责完成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二十一、调度室
1、负责组织落实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规划、计划、措施的实施工作。
2、负责全矿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3、负责全矿防突的调度、协调工作,日掌握生产动态情况,考核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治理任务。
4、组织矿井生产的同时,调度和督促防突及抽放重点工程的施工,及时传达通报上级有关防突工作指示,调度矿井防突及抽放工作进度及重大隐患处理情况。
5、负责优先保证防突及瓦斯工程施工中材料的装车和运输提升。
6、平衡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中临时工程的施工。
7、参与防突抽放工程的验收与移交。
8、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履行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中规定的职责。
二十二、调度室主任
1、负责全矿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的指挥、协调、落实,并负责防突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
2、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妥善处理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及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全面协调并组织防突。
3、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通报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安全信息,消灭事故隐患。
4、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并监督落实。了解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安全隐患,认真听取井下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5、参加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方面的安全检查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隐患的处理,并对整改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二十三、调度室副主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在调度室主任的领导下,全面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
2、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及生产动态情况,积极主动协助区队解决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3、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服从安全,杜绝违章指挥。
4、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协助各专业部门下达整改计划和措施。
5、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领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指示、命令,做好上传下达。
6、当发生事故时要尽快弄清情况向领导汇报并赴现场参加事故的指挥抢救工作,了解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
7、协助主任做好各项工作,如主任不在时负责全面工作,并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二十四、监控队长
1、负责全矿煤与瓦斯突出治理规划、计划、措施的监测监控工作。
2、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治理中通讯、监测设备安装、变更的审查与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
3、保障井下通讯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转。
4、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履行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中规定的职责。
二十五、监控技术员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产品说明书操作,保证系统线路与设备的正常连接。
2、保证系统中的所有缆线按有关规定悬挂。
3、负责监控系统中设备仪器仪表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分站正常工作。
4、负责监控系统探头的安装和定位工作,并保证所有探头安放位置能正确反映该测点的实际情况。
5、定期对井下所有仪器仪表及设备进行检查,保证井下的系统设备没有冷凝。
6、保持井下设备清洁,保证各类设备正常观测、使用。
7、定期对各种探头进行标校,并做好设备维护、标校记录。
8、负责监控设备、仪器、仪表的回收、移动,保证设备完好,不得丢失。
9、对破坏井下监测设备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报分管领导。
二十六、企管办
1、负责按计划及时购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的材料、仪器和设备,切实保障正常供给。
2、加强材料管理、杜绝浪费。
3、参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工作。
4、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履行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中规定的职责。
二十七、企管办主任
1、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完成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材料、仪器、设备等的供应工作。
2、协助防突科,负责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工作。
3、按时参加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相关检查和会议,
4、对防突材料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进行索赔工作。
5、参加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安全检查,监督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安技措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严格考核制度。
二十八、财务科
1、按有关规定负责配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所需人员。
2、协助培训中心组织好全矿员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基础知识教育工作。
3、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4、建立防突人事专门档案,正确掌握人事统计资料。
5、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履行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中规定的职责。
二十九、财务科长
1、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人力资源分配和资金使用等工作。
2、配合培训中心做好新入矿员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安全培训,对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准分配上岗。
3、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所需特种作业和要害部位操作人员的安排,应相对稳定。
4、组织劳动鉴定工作,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参与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重大工伤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办理。
三十、培训科
1、建立、完善本科室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负责本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及调配,做好科室内职工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业务考核等,协助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3、负责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学员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并组织贯彻实施。
4、负责做好各类短培期训班办班计划、招生、课程设置、教学工作计划、生产实习工作计划的制订,并组织监督实施。
5、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学年、学期、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6、负责各类培训班证书的管理、审核、发放,做好各类培训班的资料管理工作。
7、负责实验、电教等功能室的管理,提出图书、实验、电教等仪器和各类教学用具的更新换代计划。
三十一、培训科科长
1、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培训和特殊工种的管理等工作。
2、搞好新入矿员工及在职员工日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安全培训工作。
3、参与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重大工伤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办理。
4、责任目标:安全生产教育率100%,持证上岗率100%。
三十二、矿山救护队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灾害的队伍。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指令,掌握矿井灾害防治与事故处理预案、矿井通风系统、避灾路线、避险硐室位置等,熟习矿井情况,为顺利实施救灾提供依据。
2、救护队要对救护队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加强化的组织纪律训练、救护知识和救护业务培训、救护实战演练,当矿井需要时,发挥作用。
3、矿井发生灾害事故,矿山救护队要迅速赶到救护指挥中心,按矿长指令进行现场救护,矿井专业救护队到矿后,应积极引导专业队伍,搞好抢险救灾工作。
4、在日常生产时,矿山救护队要执行排放瓦斯、启封密闭、揭石门、震动爆破、矿井通风学习等工作,在执行上述任务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
5、执行矿长安排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三、救护队队长
1、负责矿山救护队的全面领导工作。
2、负责矿山救护队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做好救护队的演习、训练等工作。
3、负责救护队设备的日常维修、药品的更换,保证救护设备的配备完好。
4、负责组织矿井救护队参加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排放工作;负责组织对矿井重大隐患的排除工作;负责组织矿井揭石门瓦斯检查排放工作;负责参加其他抢险救灾工作,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召集救护队,佩带好救护的装备在指挥部待令,按矿长指令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5、参加矿山救护工作,首先弄清矿山灾害事故的性质、范围,了解掌握抢救灾害事故的主要措施、方法、步骤,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并认真贯彻落实,然后按指令进行救护。
三十四、救护队队员
1、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领导分配的任务。
2、积极参加救护队的业余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确保自身安全。
3、在日常训练中,队员必须熟悉掌握各种仪器的操作、维修、保养,经常检查其完好,特别要熟练掌握呼吸器的佩带和使用方法。
4、参加抢险救灾应注意:⑴、了解抢险救灾的任务,事故的性质、范围,采取主要措施、办法、方法步骤;⑵、注意周围情况,发现异常向队长报告;⑶、注意自己仪器、氧气呼吸器的压力,发生故障,报告队长;⑷、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⑸、在工作中帮助同志,不准单独行动;⑹、撤出矿井后,要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和个人分管装备以备再战。
第三节 区队长、班组长防突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综采、采煤区队长
1、区队长是本单位防突第一责任人。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瓦斯为天”的思想,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措施。
3、每个采煤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由技术员负责编制、修订、补充防突措施,向职工贯彻。
4、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认真组织防突措施的施工,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遇到瓦斯异常情况及时督促区队技术员补充或修订措施,严禁违章指挥组织生产。
5、经常深入一线,检查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方面的安全装备、设施的完好状况,检查瓦斯管理、防突措施,对查出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方面的隐患立即或限期整改。
6、参加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方面的安全检查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隐患的处理,积极组织自查自纠工作。
7、参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方面的事故分析会,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8、负责辖区内防突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9、负责区队职工培训工作,向区队员工贯彻落实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10、将防突措施及管理制度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对因“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直接责任。
11、落实专人携带钻孔参数表、皮尺、半圆仪等工具,负责按防突措施要求对三孔(措施孔、预测孔、效检孔)进行施工和注水,并协助防突测试工搞好防突参数测定,支持其工作。
12、负责看管所管辖巷道范围内的防突及瓦斯抽放设备。
13、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设专人管理防突设施。
14、负责补充采煤工作面专项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15、压风自救实施挂牌管理,标明组数、位置(距开口距离)、自救袋数量及责任人,责任人负责保证其完好有风能用。
16、负责领取、保管放炮母线,由当班班长按防突措施要求停电撤人,遵守躲炮位置及时间规定,放炮母线接头必须使用符合防爆标准的接线盒连接。
17、负责辖区抽放管路的安装、维护、防水、回收及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采煤班组长
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应牢固树立“瓦斯为天”的思想,严格落实“一通三防”和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措施。
2、了解和掌握辖区内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灾害治理、粉尘灾害防治和矿井防灭火等有关情况。
3、掌握煤矿“一通三防”和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治理的基础知识,熟悉矿井的灾害避灾路线。
4、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认真组织防突措施的施工,遇到瓦斯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和采取措施组织职工撤离现场。
三、开拓队长
1、队长是本单位防突第一责任人。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瓦斯为天”的思想,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措施。
3、负责区队职工培训工作,向区队员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及学习、贯彻落实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4、将防突措施及管理制度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对因“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直接责任。
7、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设专人管理防突材料及设施。
8、压风自救实施挂牌管理,标明组数、位置(距开口距离)、自救袋数量及责任人,责任人负责保证其完好有风能用。
9、负责领取、保管放炮母线,由当班班长按防突措施要求停电撤人,遵守躲炮位置及时间规定,放炮母线接头必须使用符合防爆标准的接线盒连接。
10、按期对井巷进行冲尘,确保粉尘浓度不超标。
四、煤巷掘进队长
1、负责本队所掘进煤巷综合防突措施的具体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本队干部、工人学习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并履行学习签字、考试制度的落实。
3、负责教育本队职工对防突安全设施爱护工作,并对矿井组织的防突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4、每个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由技术员负责编制、修订、补充防突措施,向职工贯彻。
5、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认真组织防突措施的施工,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遇到瓦斯异常情况及时督促区队技术员补充或修订措施,严禁违章指挥组织生产。
6、经常深入一线,检查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方面的安全装备、设施的完好状况,检查瓦斯管理、防突措施,对查出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方面的隐患立即或限期整改。
7、参加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方面的安全检查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隐患的处理,积极组织自查自纠工作。
8、参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方面的事故分析会,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9、落实专人携带钻孔参数表、皮尺、半圆仪等工具,负责按防突措施要求对三孔(措施孔、预测孔、效检孔)进行施工和注水,并协助防突测试工搞好防突参数测定,支持其工作。
五、机运队长
1、机运队队长是本单位防突第一责任人。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瓦斯为天”的思想,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措施。
3、深入一线,确保分管范围内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安全装备、设施的状况,检查瓦斯管理、防尘措施等落实情况,对查出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隐患立即或限期整改。
4、负责本区队责任范围内的供电、运输系统的检查维护,保证系统稳定可靠,安全运行,杜绝电气失爆现象和无计划停电事故。
5、参加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安全检查,负责本区队煤与瓦斯突出治理隐患的处理,积极组织本区队内部的自查自纠工作。
6、参加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事故分析会,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7、负责辖区内防突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8、负责区队职工培训工作,向区队员工贯彻落实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六、抽放队长
1、抽放队队长是本单位防突第一责任人。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瓦斯为天”的思想,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措施。
3、深入一线,确保分管范围内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安全装备、设施的状况,检查瓦斯管理、防尘及防火措施等落实情况,对查出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隐患及时整改。
4、负责组织按设计施工煤层瓦斯抽放钻孔、地质钻孔和石门揭煤钻孔,保证施工质量,按期完成。
5、参加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安全检查和煤与瓦斯突出治理隐患的处理,积极组织本区队内部的自查自纠工作。
6、参加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事故分析会,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7、负责辖区内防突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钻机的重大维修工作。
8、负责区队职工培训工作,向区队员工贯彻并严格落实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七、抽放队技术员
1、熟悉掌握防突知识,在业务上接受科长、队长领导,负责及时汇报井下瓦斯抽放和抽放效果情况。
2、负责抽放的各项技术档案的建立,钻孔登记,打钻角度的悬挂。
3、负责抽放系统图的填报和绘制工作,保证及时有效。
4、负责按照瓦斯抽放规范,完善相关内容。
5、深入现场,检查抽放系统和钻孔抽放情况,并及时督促进行处理。
6、负责自己管辖内所查出隐患的回查排查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通风区队长(安全区长兼)
1、通风区队长是本单位防突第一责任人。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瓦斯为天”的思想,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治理的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措施。
3、深入一线,确保分管范围内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安全装备、设施的状况,检查瓦斯管理、防突措施、防尘及防火措施等落实情况,对查出的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隐患及时整改。
4、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巡查维护、调整工作,合理组织,协调完成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监督防突措施现场执行情况。
5、负责参与编制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6、参加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安全检查和煤与瓦斯突出治理隐患的处理,积极组织本区队内部的自查自纠工作。
7、参加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面的事故分析会,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8、负责矿井通风系统日常管理,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9、负责辖区内防突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区队职工培训工作,向区队员工贯彻落实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11、负责瓦检员、防突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和防突工作的正常开展。
12、负责井下所有抽放管路的安装,抽放泵的维护及相关方面事故隐患的排查并指导、落实整改。
13、负责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构筑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节 相关岗位工种防突岗位责任制
一、通风工
1、熟悉本工种操作规程和通风设施构筑的质量标准,严禁在无风和有毒有害地点作业。
2、按计划、标准对通风设施进行构筑,并负责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
3、施工中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熟悉辖区内通风系统,严格按要求施工。
4、掌握安全常识,搞好施工运转过程中的自保和互保工作。
5、按照措施要求,做好采掘巷道的瓦斯排放工作。
二、测风工
1、认真测定矿井风量,经常核实测风站断面,按时完成各项调风任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业务科室和矿调度室汇报。
2、负责定期对各地点的风速风量、瓦斯浓度、温度和气压的测定工作。
3、做好通风、瓦斯等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填报通风报表做好通风设施以及防尘、防灭火以及日常的检查等工作。
4、加强仪器仪表的维护和保管,确保仪器仪表灵敏可靠,准确无误。
5、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矿井风量分配、变化和有毒有害气体变化规律。
6、凡发现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瓦斯积聚、超限、局扇吸循环风、通风设施受到破坏等隐患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科室汇报。
三、瓦斯检查工
1、认真学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掌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
2、携带仪表齐全并灵敏可靠,测定准确。
3、熟知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以及通风瓦斯有关规定和措施。
4、按规定检查、汇报瓦斯、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装备的完好情况,发现作业地点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作业场所负责人停止作业或停电撤人,并及时汇报矿有关业务科室。
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时,立即会同掘进工作面负责人撤出所有人员,并向防突科及矿调度室汇报。
7、负责工作面瓦斯监测传感器显示数值的校对和“一通三防”问题的汇报。
8、负责监督管辖范围内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认真执行各项排瓦斯的规定。
9、认真填写瓦斯记录手册、瓦斯牌板和瓦斯记录台帐,做到数据“三对照”,严格执行现场交制度,严禁空班漏检。
10、负责辖区内防突、瓦斯治理以及“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及落实整改,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协助班组长按避灾路线撤退,并报告矿调度室。
四、防突工
1、熟知所在突出工作面的防突技术措施、检验指标和临界值。
2、效验前认真检查效检仪器,确保在仪器完好的状态下进行防突工作。
3、效检前必须首先进行验孔,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行效检,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效检,并做好记录
4、负责填写防突牌板,效检报表,及时移动效检允许进尺标记。效检结果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各业务管理科室。
5、熟知突出预兆,在措施孔施工过程中工作面若出现突出预兆时,停止钻孔施工和效检,撤出人员。
6、负责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
7、对所在工作面存在的隐患,及时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五、监测值班员
1、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全面了解和掌握井下各个分站分布情况、传感器种类、数量以及运行状况。
3、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发现传感器数据高报、高控、低报或低控时,必须立即按规定程序汇报。
4、配合井下监测维护工做好各个地点每周一次的瓦斯监测断电试验。
5、做好当班监测系统出现问题的记录和认真执行交制度。
六、监测维护工
1、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和回收,并认真填写记录,确保辖区设备杜绝电气失爆,完好率达到100%。
3、对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传感器,每隔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校1次,每隔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4、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校对甲烷传感器,并将记录检测结果报监测机房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的为依据,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5、井下检测设备出现故障,需在有安全措施的条件下进行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七、抽放泵司机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及时开泵停泵,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和现场交。
2、掌握瓦斯抽放泵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够正确操作瓦斯抽放泵,使抽放泵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3、开泵前认真检查瓦斯泵每个部位(仪器、阀门、供水压力等)是否正常,启动后随时观察抽放泵的运转情况(电机温度、供水压力、抽放负压和流量压差、瓦斯浓度、排水温度等)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和汇报。
4、负责对泵站抽放参数(抽放负压、流量、瓦斯浓度等)进行定时测定,并认真填写记录和汇报。
5、负责打扫泵站的环境卫生,保持泵站内设备清洁,使泵站作业环境符合文明生产管理标准。
八、抽放泵检修工
1、掌握瓦斯抽放泵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够正确操作瓦斯抽放泵,使抽放泵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规定对瓦斯抽放泵进行日常检修和维护,并做好设备的检修记录。
3、做好瓦斯抽放泵设备材料及配件的备用工作,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检修和汇报。
九、抽放系统维护工
1、熟悉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并经过专业的瓦斯抽放知识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负责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节流水柱和负压的观测,做好抽放效果的观察统计。
3、检查处理瓦斯抽放系统的管路积水和漏气,负责调节抽放管路的装置和阀门设施。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做好管路的放水工作。
4、及时测定煤层瓦斯自然涌出量和管路的浓度,负责仪器仪表的维护、保管,确保仪器仪表灵敏、可靠、准确。
十、调度员
1、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签字制度。
2、严格执行联合值守制度,监督好监测工,发现瓦斯异常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科室区队。
3、熟悉和掌握通风、瓦斯、防突、防火、防尘以及采掘工程进展和通风设施设置情况。
4、学习掌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具体内容,熟悉井下避灾路线。
5、汇报问题必须及时,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
十一、爆破工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技术,不断提高自我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掌握火工品性能、爆破说明书内容、作业规程。
2、带齐所需工具、仪器等,性能保证完好,作到持证上岗。
3、引药制作要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的地点。避开电器设备,雷管脚线要扭结短路。
4、正向装药,使用水炮泥,炮泥封满,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5、爆破距离符合规定,连接火线与零线,检查线路情况,并按要求发出放炮信号,爆破前后进行洒水灭尘,爆破后认真验炮,瞎炮按规定处理。
6、严格执行火工品的领、用、退制度,火工品入箱上锁,如实填写消耗单,由施工队班组长签名,剩余火工品及时返库,严防丢失。
7、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和交制度。
十二、瓦斯抽放工
1、施工前,要将钻机摆放平稳,打牢压车柱,施工过程中,钻杆前后不准站人,不准用手托扶钻杆。
2、施工过程中,人员工作服要穿戴整齐,戴好安全帽,系好矿灯。严禁卧躺,不准赤脚或穿拖鞋工作,能够正确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3、钻操作应由熟练钻工或带班班长操作,不准坐在电机上或钻机任一部位操作钻机,操作时,袖口要束紧或卷起,不准用脚制动运转皮带。
4、操作人员要熟知各种钻机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不得任意调节钻机的液压控制系统,钻机在出现故障时,不许带病运转。
5、松紧立轴卡瓦时,应待立轴停止运转后进行,钻机不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运转。
6、在钻机正常运行时,不得任意拨动各种联动手柄,如需要变速、变向时,必须停车后进行。
7、无岩芯钻进时,发现钻头糊钻、憋泵、转速显著下降时,应立即提钻,不得随意加大压力强行钻进。
8、钻进煤孔时,要采取压风排渣和除尘措施,严禁用钻头扫出孔内丢失钻具。
9、钻进过程中,工作人员要精力集中,注意观察钻进情况,严格控制钻进速度,随时注意电动机的负荷情况,不得超载,当发生火花、冒烟或转数急剧降低和发热等情况,立即断开电路进行检查调整。
10、熟练掌握所用钻机的基本结构、性能及操作方法,要爱护设备,使用期间对钻机、钻杆等进行定期保养,保证设备完好。
11、负责打钻施工地点文明生产,工具、钻具等要摆放整齐,钻场附近无煤尘飞扬和沉积。
12、负责打钻原始数据记录和打钻过程描述,数据准确,汇报及时。
十三、采掘电钳工
1、熟知局部通风机安设的有关要求,熟知局部通风机的性能和电源的接法。
2、负责局部通风机的日常维护和倒台试验,并做好倒台试验记录。
3、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认真填写各种检查检修记录。
4、负责管辖范围内局部通风机的故障处理和进行抢修工作,恢复正常运行。
5、严格按有关规定作业,杜绝电器设备出现失爆事故。
十四、安全检查员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作业规程》的规定监督井下现场的安全作业与施工,认真落实各种规章制度。
2、对井下施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监督落实处理,对于重大隐患不能现场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3、坚决制止“三违”行为,发现作业地点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作业场所负责人停止作业或停电撤人,并及时汇报矿有关业务科室。
4、认真学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掌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熟知避灾路线,会认各种标牌、标示以及瓦斯防治方面的常识。
5、熟知煤(岩)与瓦斯突出方面的预兆,懂得一般瓦斯事故的处理方法、汇报程序以及当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爆炸等方面的事故时的应急自救、互救以及紧急避险措施。
6、认真填写各种记录,为处理隐患、追查事故责任提供资料。并参加事故追查,协助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
十五、开拓掘进工
1、熟知煤(岩)与瓦斯突出方面的预兆,懂得一般瓦斯事故的处理方法、汇报程序以及当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爆炸等方面的事故时的应急自救、互救以及紧急避险措施。
2、熟知避灾路线,会认各种标牌、标示以及瓦斯防治方面的常识。
3、熟知本工作面的防突措施的探孔施工参数,检查瓦斯浓度及煤层厚度,及时汇报调度室。
4、施工中搞好安全防护工作,并爱护防突设施,积极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防突基本知识。
5、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严格按照防治突出措施作业,搞好自保、互保、熟知突出预兆。
十六、煤巷掘进工
1、熟知煤(岩)与瓦斯突出方面的预兆,懂得一般瓦斯事故的处理方法、汇报程序以及当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爆炸等方面的事故时的应急自救、互救以及紧急避险措施。
2、熟知避灾路线,会认各种标牌、标示以及瓦斯防治方面的常识。
3、知道安全硐室、压风自救等安全防护设施的作用及使用方法,会正确佩戴并使用自救器。
4、熟知本工作面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参数及抽放情况,会检查、排除防治瓦斯及抽放系统的一般故障。
5、作业时严禁任意用铁器敲打铁器或其它行为造成火花。
十七、采煤工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综采工艺的回采作业工序和质量标准化标准,搞好自我保安和互相保安。
2、坚持持证上岗,进入工作面后先检查工作场所内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积极参加法律法规、规程、措施和防突技术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个人技术素质和现场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4、工作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和验收标准搞好工作面工程质量,减少不安全隐患,为自己和工友们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5、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进行施工,杜绝违章现象。
6、做好自主保安,相互保安,杜绝三违事故和各类人为责任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