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补贴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的合理用车,降低电研院运营成本,参照《东莞市机关单位人员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研院编制内全体员工,电研院持股公司按实际需求自行制定补贴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交通补贴管理细则
第四条 交通补贴是将职员私有车辆用于其开展公务活动而产生的补贴费用。
第五条 交通补贴适用于在东莞、深圳、广州、惠州四城市的私车公用,享受交通补贴的人员在指定四城市区域内的公务活动电研院不再无偿派用公车,同时不再另行报销交通费用(含燃油费、路桥费)。
第六条 交通补贴标准参照《东莞市机关单位人员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如下:
1、院领导补贴标准:
(1)院长参照正处级标准,3800元/月;
(2)副院长参照副处级标准,3600元/月;
(3)院长助理参照正科级标准,2700元/月。
2、部门领导补贴标准:
(1)参照副科级标准,2200元/月;
(2)副参照主任科员标准,2000元/月;
(3)事业部总经理参照主任科员标准,2000元/月;
(4)助理、总经理助理参照科员标准,1600元/
月。
3、各部门其他员工根据岗位、工作职能的不同,按
日常工作的需要进行补贴(详见附件)。
第七条 超出上述四市范围的公务活动用车需求,可事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经规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私车的,路桥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报销,燃油费则按实际发生里程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综合考虑里程数、燃油费、车辆维修保养和折旧费等,核定按照1.4元/公里。
广东省内各城市里程数(往返)标准如下:
| 地区 | 里程数标准 | 地区 | 里程数标准 | 地区 | 里程数标准 |
| 佛山 | 260 | 肇庆 | 445 | 汕头 | 940 |
| 中山 | 340 | 汕尾 | 470 | 潮州 | 1030 |
| 清远 | 340 | 云浮 | 560 | 茂名 | 1070 |
| 珠海 | 425 | 韶关 | 590 | 梅州 | 1155 |
| 江门 | 365 | 阳江 | 755 | 湛江 | 1210 |
| 河源 | 360 | 揭阳 | 905 |
第 上述补贴费用与部门的年度交通预算挂钩,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第三章公车使用费用管理细则
第九条 享受交通补贴的职员因公务需要使用公车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公车费用标准如下:
1、别克车:由企业发展部负责管理,各部门人员需使
用的,按照每公里1.8元的标准进行核算;
2、奥德赛车:由科技创新部负责管理,各部门人员需
使用的,按照每公里1.6元的标准进行核算;
3、骊威车:由院务部负责管理,各部门人员需使用的,
按照每公里1.4元的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条 公车的维修保养由所属管理部门负责,院务部财务室应设立各公车的维修保养经费,经费来源于使用个人,主要用于公车的日常维护
(包括油费、路桥费、维修保养费),电研院将不再支付上述费用,只承担公车年检、车船税、路桥统缴等国家法定缴纳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人员需使用公车的,到车辆所属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按实际发生里程数每月核算,从交通补贴中扣除,扣除后的费用归入各车辆的维修保养经费当中。
第十二条 接待工作发生时,公车由院务部统一调度,各公车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车辆使用登记工作,费用按上述标准从接待费中进行报账,报账后归入各车辆的维修保养经费当中。
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