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责任主体 |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
| 建设单位 | 1 |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
| 2 |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 | 给予警告 | |
| 3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勘察单位 | 1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设计单位 | 1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2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 施工单位 | 1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 1、责令停业整顿; 2、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 1、责令停业整顿; 2、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3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 1、责令停业整顿; 2、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 1、责令停业整顿; 2、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5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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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 | 6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 1、责令停业整顿; 2、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 8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 《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 | 1、责令停业整顿;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9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
| 10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
| 11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
| 12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
| 13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 | 1、责令停业整顿; 2、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 14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
| 15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
| 16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
| 17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 |
| 18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 | 1、责令停业整顿; 2、降低其资质等级; 3、吊销资质证书。 | |
| 监理单位 | 1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 | 1、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 3、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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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
| 3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 4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
| 租赁单位 | 1 | 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安全条例》第六十条 | 1、责令停业整顿;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 | 1 |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 《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 | 1、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 3、吊销资质证书。 |
| 2 |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
| 3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明 | |||
| 4 |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