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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改造项目监理细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2: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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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改造项目监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1.0.1项目名称:献县临河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0.2建设单位:献县土地整理中心1.0.3设计单位:沧州土地整理中心1.0.4监理单位:献县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5施工单位:河北保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沧县钻井工程处、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6项目区现状1)基础设施不完备,灌溉保证能力较差,致使耕作条件较差;2)项目区内虽然有多条田间路,但均为土路,坑洼不平,宽窄不一,影响农业生产;3)项目区地形总体平坦,土地容易平整;1.0.7项目性质:高标准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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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工程概况1.0.1项目名称:献县临河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0.2建设单位:献县土地整理中心1.0.3设计单位:沧州土地整理中心1.0.4监理单位:献县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5施工单位:河北保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沧县钻井工程处、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6项目区现状1)基础设施不完备,灌溉保证能力较差,致使耕作条件较差;2)项目区内虽然有多条田间路,但均为土路,坑洼不平,宽窄不一,影响农业生产;3)项目区地形总体平坦,土地容易平整;1.0.7项目性质:高标准基本
一 工程概况

1.0.1 项目名称:献县临河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1.0.2 建设单位:献县土地整理中心

1.0.3 设计单位:沧州土地整理中心

1.0.4 监理单位:献县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0.5 施工单位:河北保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沧县钻井工程处、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6项目区现状

1)基础设施不完备,灌溉保证能力较差,致使耕作条件较差;

2)项目区内虽然有多条田间路,但均为土路,坑洼不平,宽窄不一,影响农业生产;

3)项目区地形总体平坦,土地容易平整;

1.0.7项目性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1.0.8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灌溉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两部分。

1.0.9工期:本项目建设工期自项目批复时起算为4个月。

1.0.10 项目目标

通过对项目区水利、电力和道路等的综合整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本次通过整治建成灌溉设施完善、道路通达性好、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确定新增灌溉面积为1305.7886hm2,新增粮食产值为1045.3439万元/年,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得到提高。

二 总 则

2.0.1  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水平,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施工监理行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2.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其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2.0.3  监理单位应按照登记备案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0.4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正、守法、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2.0.5  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2.0.5.1  国家和国土资源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

2.0.5.2  国家、地方和相关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

2.0.5.3  经批准的项目文件、设计及批复预算;

2.0.5.4  项目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2.0.6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  监理单位

3.1.1  监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3.1.2.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3.1.2.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1.2.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3.1.2.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

3.1.2.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

3.1.4  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培训,选派取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参加项目监理工作。

3.1.5  监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管理。

3.2  项目监理机构

3.2.1  机构设置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选派监理人员进驻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3.2.2  人员构成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两年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通过培训,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当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

3.3  监理人员的职责

3.3.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在经过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同意后,根据项目内容和具体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同时兼任3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不得影响其中任一项目的监理工作。

3.3.2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2.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3.3.2.2  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时调整监理人员;

3.3.2.3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3.2.4  组织或参加工地例会,主持监理专题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文件和指令;

3.3.2.5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3.3.2.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3.3.2.7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3.3.2.8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署《竣工移交证书》;

3.3.2.9  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审批工程延期;

3.3.2.10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3.3.2.11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调查;

3.3.2.12  主持整理并移交工程项目监理资料,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日志。

3.3.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3.3.3.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3.3.3.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3.4.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3.4.2  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主持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

3.3.4.3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移交证书;签发重大变更和审批工程延期,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3.3.4.4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3.5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5.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3.3.5.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3.5.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3.3.5.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本专业部分;

3.3.5.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3.3.5.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和请示;

3.3.5.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3.3.5.8  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本专业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3.3.5.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3.3.5.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协助总监处理变更、质量和安全事故,并提出初步意见;

3.3.5.11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

3.3.6  监理员的职责

3.3.6.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3.3.6.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3.3.6.3  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3.3.6.4  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3.3.6.5  按设计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等进行检查和记录;

3.3.6.6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3.3.6.7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3.6.8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4  监理设施与设备

3.4.1  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3.4.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4.3  具备条件的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计算机辅助进行监理工作管理。

四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4.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4.1.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4.1.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于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1.3  承包单位负责整理设计交底纪要,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签认。

4.2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4.2.1  监理规划

4.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

4.2.1.2  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后一个月内完成,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4.2.1.3  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有关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文件;

2)项目审批文件、经批准的设计;

3)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4)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2.2  监理实施细则

    4.2.2.1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4.2.2.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专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2.2.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方案。

    4.2.2.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2.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分阶段进行编制、补充、修改和完善,但应注意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

4.3  第一次工地会议

  4.3.1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全体监理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4.3.2  第一次工地会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2)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3)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介绍项目总体情况和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交底内容如下:

(1)明确适用本项目的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法令、法规;

(2)阐明监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3)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监理工作制度、流程和方法);

(4)提出报审的要求和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4.3.3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分发各有关方。

4.4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4.1  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4.4.2  审核的主要内容:

    4.4.2.1  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4.4.2.2  承包单位现场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监控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4.4.2.3  施工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4.4.2.4  工期安排是否满足承包合同要求,进度计划是否满足项目

总体进度计划,所需材料、设备的配置及人力的组织、安排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4.4.2.5  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协调性。

    4.4.2.6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4.3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如需做较大的变动,仍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4.5  核查开工条件

  4.5.1  项目开工

4.5.1.1项目第一个准备开工的合同承包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4.5.2  合同开工

    4.5.2.1  承包单位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4.5.2.2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取土场地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4.5.2.3  承包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4.5.2.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下列开工条件:

1)设计和施工图纸满足施工需要;

2)测量基准点已移交;

3)施工用地拆迁工作已完成;

4)按承包合同约定首次工程预付款已支付;

5)承包合同中约定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场地、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已具备;

6)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与承包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认定;

7)承包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符合承包合同约定要求;

8)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

9)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技术文件已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10)对于土地平整工程,应按单元工程测量原始地形高程,测量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田间道路、村镇整理、复垦整理等工程,应于开工前记录原始状况,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项目施工前的原始影像资料应予以保留。

    4.5.2.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单元划分,征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

    4.5.2.6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4.5.2.7  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五 工程质量控制

5.1  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5.1.1  以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5.1.2  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5.1.3  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控制,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5.1.4  坚持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5.1.5  坚持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

5.2.1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材料合格证明等随《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5.2.2  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进场原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取样,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督促承包单位运离现场,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5.2.3  对于承包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交货验收;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单位参加交货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后方可使用。

5.2.4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基本程序如下:

5.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完善质量检查体系,对各道工序严格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5.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巡视和检查,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抽检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令。

5.3.3  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后难以检查的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作好记录。

5.3.4  严格工序之间的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报验(含隐蔽工程),对自检合格的工序按单元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3.5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如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下令停工和复工均需事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5.3.6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及分部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一)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1、土方和基槽工程的质量控制点

①基槽、管沟;

②挖方、填方、场地平整;

③排水沟:

④填土压实后土的干密度。

  2、土建工程砼、砌体的质量控制

1)砼工程的控制点

①砂、石与水泥的抽检、配合比和添加剂、水灰比

②模板内部的清理与湿水、轴线与标高的复核

③浇灌方案的审核与修理正

④浇灌作业的过程与即时调整

⑤抽样送检和养护

⑥冬期施工的抗冻措施、保温措施、拆模时间

2)砖砌体工程的控制点

①轴线的出厂合格证

②轴线、标高与皮数杆的布设

③砖的湿水与灰缝的饱满

④灰缝的平直度与厚度

⑤墙的垂直度、砌筑方式与游丁走缝

⑥砖与砂浆的强度及相互的粘结度

⑦留洞的尺寸与位置

3)一般抹灰工程的控制点

①石灰膏的充分熟化与新鲜

②基层的打毛、清扫与润湿

③隔离层的采用或基层

④砂浆找平与分层作业的厚度控制

⑤操作中的挤压与收光

4)涂刷工程的控制点

①基层的平整、含水率与表面处理

②原材料及其有效期

③涂料与腻子的化学相容性

④表面防尘与保护措施

3、打井工程监理控制点

①根据管井设计的孔深、孔径、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的选择钻机。

②钻井及附属配套设备的安装,必须基础坚实,安装平稳,布局合理,便于操作。 

③下井管前应校正孔径、孔深和测斜。

④井管的连接必须作到对正接直、封闭严密,接头处的强度应满足下管安全和成井质量的要求。

4、管道工程监理控制点

①土方开挖、土方回填

②浆砌石、挡土墙施工

③管道及配件合格证,检验报告

④管道及配件安装

⑤管道安装试压

5、道路工程的质量控制点

①道路测量、轴线控制桩、水准点、桩位布置尺寸和桩数

②路基开挖及验槽

③回填材料及压实度检验

④路肩修筑

⑤混凝土路面铺填

⑥砖路面铺填

⑦沥青混凝土路面铺填

6、沟渠施工的质量控制点

①沟渠测量、控制点及桩位布置

②沟槽开挖

③渠基处理,人工平整

④地埋低压电线铺设、回填

⑤注意成品保护及设备使用

7、电力工程的质量控制点

①线路测量、控制点及桩位布置

②电线杆安装

③高压电线架设安装过程按规范操作

④地埋低压电线铺设、回填

⑤注意成品保护及设备使用

8、混凝土涵管工程的质量控制点

①土方开挖

②地基处理、人工平槽控制标高

③混凝土管道及配件合格证,检验报告

④混凝土管道安装及接缝抹带施工

⑤管道安装完毕灌水试验

⑥土方回填

 (二)质量控制的监理措施

对于整个项目而言,采用如下监理措施进行全面控制。

1、测量控制网及轴线控制网

1)、督促承包方合理确定整个测量轴线控制网,建立测量定位方格网。

2)、承包方放线定位自检符合要求后,向监理方填报放线报验单,经监理复核,符合规范及图纸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3)、测量放线定位按Ⅲ级标准进行控制,尽量按Ⅱ级标准要求。

4)、高程控制测量,督促承包方建立水准点组,保护好基准控制桩,测量按Ⅲ级标准控制。

2、项目土建工程砼及砌体施工质量控制

一)混凝土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必须完善: 

(1)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2)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3)生产预拌混凝土主要原材料(包括混凝土拌合用水)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4)预拌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5)混凝土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检测资料。

商品混凝土进场及浇筑过程的现场控制:

商品混凝土运到工地后要对其进行全面的、仔细的检查,

若混凝土拌合物出现离析、分层等现象,则应对混凝土拌和物进行二次搅拌。

对到场的混凝土实行每车必测坍落度,由现场工程师组织

实验员对坍落度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若不符要求时应退回搅拌站,严禁使用。

现场工程师应详细记录每车混凝土进场时间、开卸时间、

浇筑完成时间,以便准确了解供应及浇筑过程中混凝土质量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1)混凝土存在蜂窝、麻面、孔洞、缝隙夹渣等缺陷,造成的主要原因是振捣不实,

发现问题及时修整。振捣时不得触碰模板,认真进行分层振捣,不得有漏振现象。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浇筑前的质量控制要点

    1)对混凝土浇筑方案进行审批:要根据浇筑面积、浇筑工程量,劳力组织、施工设备、浇筑顺序、施工缝的位置、混凝土供应、保障混浇土浇筑的连续性以及停电的应急措施等问题进行认真的综合研究并落实,确保万无一失;

    2)模板应作好预检和隐验,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再次检查,确保模板支撑牢固.

    3)检查机具准备,对混凝土泵车、输送泵、串筒、振捣器等要准备充足,对可能出现的故障已有所准备,必要时应进行试运转;

    4)对天气预报已做了解和必要的冬施、雨施准备。

  常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

  (1)混凝土浇筑中,要加强旁站监理,严格控制浇筑质量,检查混凝土塌落度,严禁在已搅拌好的混凝土中注水,不合格混凝土要退回搅拌站。

  (2)检查振捣情况,不能漏振、过振,注视模板,特别注意混凝土浇筑中施工缝等处细部混凝土的浇筑处理。

  (3)对节点部位不同等级混凝土的浇筑顺序和浇筑混凝土的等级要严格检查,防止低等级混凝土注入高等级混凝土部位。

  (4)根据混凝土浇筑情况,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和部位,留置监理工程师亲自监制的试块,并在标养后亲自送到监理试验室在监理人员监督之下做试验,以验证承包单位的试验结果。

  (5)要检查和督促承包单位适时做好成型压光和覆盖浇水养护,防止混凝土出现裂缝。

  (6)承包单位拆模要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经监理工程师依拆模条件判断确认后方可进行。

  混凝土工程缺陷修补:

  (1)混凝土工程的质量缺陷,必须按有关标准加以认定,并经有关方面研究,由承包单位提出书面修补方案后,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修补;

  (2)需修补部位必须认真剔凿,用高压水及钢丝刷将基层冲洗干净;

  (3)修补用水泥品种应与原混凝土的一致,强度等级一般高于原混凝土等级,并适量掺加微膨胀剂;

  (4)修补部位,应略高于原混凝土表面,待达到构件设计强度后,再将外面凿平。

二)砌体

   砌砖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应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根据审定的砂浆配合比进行生产,计量要准确,计量时一定要特别加以注意。

  (2)督促承包单位使用机械拌和砂浆。拌和应注意投料顺序,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min。

  (3)检查、测定拌出砂浆的质量。砂浆的稠度应满足不同种类砌体的具体要求;保水性要好,分层度不宜大于20mm,发现砂浆和易产生沉淀、泌水现象时,应仔细分析原因。当用高标号水泥和细砂配制低等级砂浆产生离析现象时,应调整配合比,改用低标号水泥和中砂;发现掺入的石灰膏质量差,例如已经干燥、结硬或含有较多灰渣、杂物,以及计量不准、搅拌时间过短、存放时间太长等影响砂浆质量问题时,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觖决。

  (4)砂浆试块的制作,往往被承包单位忽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检查、督促。

  (5)砂浆在运输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防止其离析。搅出的砂浆应及时使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在拌成后,分别在3h内和4h内使用完毕,如气温超过30℃,相应缩短1h。灰槽中的砂浆及时清理干净,隔日的砂浆不能再使用。

  (6)检查和复核承包单位测设的墙体平面尺寸和标高,以及皮数杆设立情况。

  (7)检查基底的清理情况,砂浆、杂物等要清除干净。基底若为垫层或砖砌体,应事先浇水湿润。

  (8)检查撂底情况,特别要核对门口、窗口等与砖缝的对应情况。

  (9)砖在砌筑前一天就应浇水湿润,砖含水率控制在10%~15%,严禁干砖上墙。

  (10)检查工人砌墙的砌筑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皮数杆拉线控制砖层水平;内外墙砖应相互咬槎,不允许出现竖向通缝;若留直槎,必须按规定设置拉结钢筋,并应检查拉结筋的长度、间距以及拉结筋部位砂浆的饱满程度。

  (11)检查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灰缝一般为10mm,不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砖层水平灰缝砂浆的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缝内砂浆应饱满(对外墙必须达到此要求,否则,雨水渗到墙内壁,将使墙饰面发霉)。

  (12)检查砌体中的预埋件、 预留洞以及配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埋于砖砌体中的木砖要做好防腐处理。本砖的数量,应按图纸或有关规定设置,一般不超过10皮砖一块,单砖墙或轻质隔墙要用混凝土木砖,否则门窗框容易松动。

3、打井工程质量控制

    1)根据管井设计的孔深、孔径、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的选择钻机。 

2)根据设计井孔位置,安装钻机时,井孔中心距电话线至少10米;距地埋电力线路及松散层旧井孔边线的距离至少5米;距地下通信电缆、构筑物、管道及其他地下设施边线的水平距离至少2米;距高压电线的距离,一般为塔高的两倍。

    3)钻井及附属配套设备的安装,必须基础坚实,安装平稳,布局合理,便于操作。冲击钻机必须保证连接牢固,活芯应灵活,钢丝绳与活套的轴线应保持一致;在钻井过程中不得位移。

    4)应作到三通一平后施工。

    5)下井管前应校正孔径、孔深和测斜。孔径不得小于设计孔径20㎜;孔深偏差不得超过设计孔深的 正负2/1000;孔斜不得超过设计要求。

  6)井管一般采用4米的混凝土管,每米弯曲度不超过3㎜;井管直径偏差不得超过±5㎜;井管管壁厚度偏差不得超过±2㎜。

  7)井管安装前必须按照钻孔的实际地层资料校正井管设计,然后进行井管组合、排列、测量长度,并按井管排列顺序编号。井管的连接必须作到对正接直、封闭严密,接头处的强度应满足下管安全和成井质量的要求。过滤器安装位置的上下偏差不得超过300㎜。 

4、井房防渗防水工程质量控制

防水施工时必须报监理审批同意,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检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序号控制点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手段
1防水材料:设计要求的材料按专业要求检查、抽样
2涂刷厚度、道数按专业要求旁站检查
3嵌缝规范要求检查
4涂料至周边墙高600测量
5基层密实、坚实不起砂、不起皮观察
水泥砂浆面层

序号控制点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手段
1基层处理坚实、清洁观察
2面层与基层结合牢固无空鼓表面观察
3踏步相邻两步高差≤20量测
4表面平直度4量测
5脚线上平直度4量测
6格缝平直度3量测
5、道路工程质量控制

 (1)路面垫层施工监理   

 1)审批原材料;

 2)审查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标书要求和施工需要;

 3)审查承包人的试验段开工报告,旁站试验段的施工并做好记录;

 4)审查试验段总结报告及审查正式开工报告,主要依据是试验段施工结果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能否指导正式施工;

 5)垫正式施工:在垫层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工程师主要采取旁站和巡视的方式来检查承包人是否采用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料场原材料,按照试验段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同时现场监理人员还要通过试验、测量等手段,检查原材料和工程质量是否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

6)单项工程的验收:在一段垫层施工完成后,承包人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项目、频率、标准进行自检,全部合格后填写质量验收申请单报监理部。监理部组织试验室、专业工程师对所报路段按要求进行检验;

7)监理部审查、签认中间交工证书作为中间计量支付的依据;

8)合格者予以支付,不合格者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9) 原材料质量是保证垫层质量的基础。监理部在审批原材料时,要审查承包人自检试验结果,还要利用平行试验对来样进行检验评定,以确定原材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合格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已进场的材料,要及时抽检,保证进场的材料质量。对白灰的质量要严加控制,路面垫层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料源;

10)充分发挥试验段的作用。在垫层正式施工前,要认真做好试验段各项准备工作及施工,并做好试验段施工总结,

11)以指导正式施工。防止试验段走过场;

12)承包人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在验收合格的路基上铺筑垫层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而在其上摊铺的材料,应由承包人自费清除。

13)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现场旁站监理是使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保障。旁站监理员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在垫层层施工中,应把整平、压实环节作为重点来抓:

A、整平:在整平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应随时施工现场砂砾的变化,砂砾的级配、含水量等,应无明显离析现象、含水量均匀。加强观测,严格控制。一旦发现有较大变化,应立即取样检验,以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B、压实:承包人必须配备合格的压实设备。碾压时应在最佳含水量时遵循先轻后重先静压,后振动,再收光的原则进行,并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2)水泥砼路面施工监理

1) 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砼所用的几种原材料如碎石、砂或机制砂、水泥、钢筋等都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允许使用;

2) 把好混合料配合比的审批关:控制好混凝土的配合比,减少砂率,增加骨料用量,严格控制坍落度。要求承包人混合料配合比必须在技术规范中级配曲线的范围之内,同时驻地办试验室也要做平行试验进行对比验证,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3) 审核机械设备的配置调试情况。承包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并满足施工要求的机械设备,包括拌和设备、运输车辆。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开工申请单时要认真负责,不符合要求决不允许施工;

4) 认真抓好试验段的监理:对试验段工程的施工,从方案的审批、准备工作的审查,到施工的全过程,都要进行旁站监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总结施工经验。试验段完工后,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双方一起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差距,以利用试验段的经验、配合比、施工工艺指导正式施工; 

5) 摊铺现场及拌和场的旁站监理:搅拌楼优先选配间歇式搅拌楼。拌和场的旁站监理员要随时观察混合料。低温或高温天气时施工,拌和物出料温度宜控制在 10~35℃。并应测定原材料温度、拌和物的温度、坍落度损失率和凝结时间等通过试验及时掌握混合料的质量情况,一旦发现混合料质量变化应及时调整,对已生产的不合格的混合料要禁止上路,如已上路,要立即通知现场监理人员拒收。

运输到现场的拌和物必须具有适宜摊铺的工作性。严格控制混凝土拌和物从搅拌机出料到运输、铺筑完毕的允许最长时间的规定。不满足时应通过试验、加大缓凝剂或保塑剂的剂量;

6) 抓好接缝质量的监理:为提高路面平整度,就必须提高接缝质量。监理除了要求承包人认真做好接缝施工外,还要尽量减少接缝。

7)混凝土路面铺筑完成后应立即开始养生,养生时间不得小于7天。

(3)沥青面层施工监理

1) 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沥青面层所用的几种原材料如碎石、粗砂、沥青、矿粉等都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允许使用,对沥青要做到车车抽检;

2) 把好混合料配合比的审批关:主要是控制材料组成设计和马歇尔试验的指标。要求承包人混合料配合比必须在技术规范中级配曲线的范围之内,同时驻地办试验室也要做平行试验进行对比验证,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3) 审核机械设备的配置调试情况。承包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并满足施工要求的机械设备,包括混合料拌和设备、摊铺机、压路机及运输车辆。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开工申请单时要认真负责,不符合要求决不允许施工;

4) 认真抓好试验段的监理:对试验段工程的施工,从方案的审批、准备工作的审查,到施工的全过程,都要进行旁站监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总结施工经验。试验段完工后,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双方一起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差距,以利用试验段的经验、配合比、施工工艺指导正式施工;

5) 摊铺现场及拌和场的旁站监理:拌和场的旁站监理员要随时观察出料温度和颜色变化。通过试验及时掌握混合料的质量情况,一旦发现混合料质量变化应及时调整,对已生产的不合格的混合料要禁止上路,如已上路,要立即通知现场监理人员拒收;

摊铺现场的旁站监理员要检查控制卸料、摊铺及压实的初压、复压和终压等各阶段的混合料的温度,一旦发现温度过低,要及时进行停工处理。发现混合料质量有问题时,立即通知拌和场进行检查;

6) 抓好接缝质量的监理:为提高路面平整度,就必须提高接缝质量。监理除了要求承包人认真做好接缝施工外,还要尽量减少接缝,如控制摊铺速度,尽量避免停机等;

7) 其它方面的监理:如边角等,承包人要准备必要的小型设备如火箱、耙子、墩锤、扫把及小型震动压路机等。

6、电力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1) 质量控制 

1)参加初步设计审查时,检查设计内容是否达到应有的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路径方案的比较选择,一般应在地形图上绘制多个路径方案,对其技术、经济等条件进行综合比较,推荐最佳方案。 

②线路沿线环境条件包括:重要跨越(江河、公路、超高压电力线路)邻近通信线路等有关情况资料及初步商谈或签订的原则协议。

③气象条件 

④沿线地形地质情况 

⑤基础、杆塔、导线、避雷线的选择。 

⑥ 防雷保护、绝缘配合及防震措施。 

⑦ 根据线路长度确定是否换位。 

⑧ 导线对地及交叉跨越物的安全距离。 

⑨提出主要材料清单。 

⑩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2)审查工程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设计批准文件。对设计条件的正确性进行复核,对各种设计方案检查是否经过认真优化,对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设计规程、规范的要求等方面提出监理意见。 

3)审查施工图,首先检查其完整性,图纸目录及其内容是否齐全,符合一般分卷规定。对正确性的检查则先检查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接着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及参加选线、定位了解的现场情况审核图纸的正确性。在此基础上考虑基础、杆塔种类及加工件的规格、长度等分类对材料加工、安装的方便性。 

4)对主要材料(铁塔、导地线、金具、绝缘子等)的质量控制主要通过审查材料供应商的资质(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有关许可证)及到达现场材料的检验。 

对施工承包商报审的《主要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及《主要工程材料报审表》签署监理审查意见。 

5)对水泥、砂石及基础钢材(包括接地装置)的质量。检查供货单位的资质,产品合格证、理化试验报告及施工承包商抽检复试报告。

6)把好材料进场验收的质量关,督促施工承包商按质量验收规范和计量检测规定对材料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出厂合格证明等),并检查施工承包商的验收记录。对检查出不符合设计图纸规格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要求施工承包商填报《主要工程材料质量问题统计表》,监理对处理方法与结果表示认可或提出监理意见。 

7)对材料储存、保管与发放进行检查,确定是否造成质量下降或散失。 

8)对分包商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有关许可证、历年承担的主要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师会同在《分包商资历质报审表》是审查后签署是否同意分包的意见。 

9)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其要点是质量保证体系、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工机具、质量标准等)后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是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监理意见报项目法人审批。 

10)对施工技术方案措施进行审查(包括对施工质量的保证、施工安全可靠性及技术的先进性等)后在《施工技术方案措施报审表》上由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会同签署审查意见。 

11)对施工承包商上报的《特殊工种人员统计表》及《主要施工计量器具、检测仪表检验结果统计表》进行审查认可。 

12)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承包商及项目法人)如提出设计修改、变更、材料代用等,都应填写《设计修改通知单报审表》或《工程联系单》,通过监理单位及设计承包商审查或签证同意。重大的设计修改应经项目法人批准。 

13)审查施工承包商编报的“工程项目质量检查验收分级项目表”是否符合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技术要求和《送变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14)各分部工程施工监理时进行质量检查。

15)各分部工程施工监理时应做好质量检验记录。

16)各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检查方法及评定标准,综合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工程投产达标有关施工质量考核要求。 

17)工程施工全部完成后监理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发现的缺陷或质量问题在《单位(标段)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监理意见,并附《监理验收缺陷汇总单》通知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整改后,施工承包商填报《整改报验单》,监理人员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最后报请项目法人进行竣工验收。 

18)审查施工承包商的竣工资料内容。 

19)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由施工承包商先填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经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分析研究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上述报告分别经设计承包商、监理、项目法人审查认可后由施工承包商进行处理。处理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经监理单位查验认可。 

2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施工承包商整改无效时,总监理师可签发《停工通知书单》。 

①不按经审查的设计图纸施工。

②特殊工种无证操作。 

③发现不合格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或机具设备有问题,

④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签证。 

⑤上道工序未经检验签证,使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⑥发现不合格项及质量问题的整改不力。

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1)对停工的工程需要复工时,施工承包商应填报《复工申请表》经监理检查认可方可复工。 

22)正式竣工验收: 

①竣工验收报验条件: 

   施工承包商已进行了总体工程预验收; 

   施工承包商已按消缺方案对工程缺陷处理完毕并经复查合格;竣工验收资料已全部整理准备齐全(签证齐全、编目齐全);影响线路运行安全的通道障碍处理完毕。 

   如符合以上条件,施工承包商可填写《单位(标段)工程竣工报验单》报监理单位审核,然后报项目法人审批。

②验评办法: 

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质监中心站、监理单位、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和运行单位共同参加。 

检查验收分内业资料检查和外业现场检查; 

 质量检验和评定按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架空线路施工工程质量检验评级标准及检查方法》进行。 

线路经竣工验收质量应符合已颁布的现行规范,验评标准,质监中心站对工程质量予以评定、项目法人、运行、监理、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等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书上签字。 

23)工程试运行阶段。 

①督促施工承包商配合线路试验的进行,并及时处理本施工段内的各种突发事故。 

②参与工程投产前的下列试验活动;测定线路绝缘电阻; 核对线路相位测定线路参数和高频特性 电压由零升至额定值以额定电压对线路进行冲击合闸试验带负荷试运行。 

③对投产前的各种试验进行签证。

24)工程项目保修阶段监理。 

①审核施工承包商的《工程保修证书》;

②回访了解工程投产后保修阶段的质量状况;

③对出现的质量缺陷,确定责任方; 

④督促施工承包商对施工保修期间内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⑤对设计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在经过项目法人与设计承包商的认可后,协助处理; 

⑥对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及修复结果,提出监理意见并以书面资料报工程有关单位。

5.4  工程质量验收

5.4.1  承包单位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单位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工序,项目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5.4.2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5.4.3  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5.4.4  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5.4.5  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工程并完成自检,由项目监理机构按单位工程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质量验收申请予以签认。

5.4.6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承包单位填报《竣工移交证书》,承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

5.4.7  工程质量验收基本程序如下:

六 工程进度控制

6.1  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6.1.1  工程各项进度均需满足项目总体进度目标的要求。

6.1.2  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

6.1.3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进度。

6.1.4  应采用动态控制方法,进行主动控制。

6.2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6.3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6.3.1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6.3.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立项审批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里程碑。总进度计划和里程碑是各合同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

6.3.1.2  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6.3.2  审批施工进度计划

6.3.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应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施工期的实际情况编制。在施工过程中,应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6.3.2.2  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条件、环境因素是否存在冲突;

4)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合同段相关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5)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工作内容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6)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7)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8)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9)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10)对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11)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6.3.3  进度控制的方法

6.3.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6.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6.3.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协调各合同段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6.3.3.4  当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6.3.3.5  项目监理机构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必须延长工期时,承包单位应填报《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和实施单位审批,并相应调整进度计划。

6.3.3.6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批准。

七 工程造价控制

7.1  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

7.1.1  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及相关文件,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设备供应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协议等。

7.1.2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洽商等。

7.1.3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报险和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

7.1.4  地方概(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工期定额、市场价格信息,国土资源部及国家相关部门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

7.2  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7.2.1  应严格执行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价、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款支付方法。

7.2.2  对与合同文件约定不符的工程量、报验资料不齐全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审核。

7.2.3  工程量及工程款的审核在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7.2.4  公正、合理地处理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引起的费用增减问题。

7.2.5  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算和工程款支付,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方进行协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有关证书;协商无效时,可执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有关争议调解的条款。

7.3  工程计量

7.3.1  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对原始地面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进行测量,填写《施工测量报验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7.3.2  承包单位对已验收合格的工序(单元工程)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计量报验单》,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和测量器具的有效性,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7.3.3  对承包单位以记日工方式完成的工作内容,应填写《记日工工程量签证单》,报项目监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认。

7.3.4  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单位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承包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7.3.5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以便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分析、比较,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月报(报告)中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报告。

7.3.6  当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内各单位工程的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合同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7.4  工程款支付

7.4.1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承包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机构,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扣回。

7.4.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7.4.2.1  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限,根据已签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和《记日工工程量签证单》,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7.4.2.2  工程变更费用随工程进度款一同支付。承包单位应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款和现场签证费用的支付条款,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附《工程变更单》,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7.4.2.3  项目监理机构依据承包合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预算定额进行审核,确认应支付工程款的额度。

7.4.2.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已审批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7.4.2.5工程款支付的程序如下:

7.5  竣工结算

7.5.1  承包单位完成所有合同项目内容,经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有关各方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报表。

7.5.2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八 合同及其它事项的管理

8.1  工程变更的管理

8.1.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应由承包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必要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原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文件由相关各方签认后转承包单位实施。

8.1.2  若工程变更涉及原设计范围且变更费用较高,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8.1.3  承包单位只有在收到项目监理机构签署的《工程变更单》,方可实施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否则,项目监理机构不予计量。

8.1.4  实施工程变更发生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由承包单位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编制变更工程价款,并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签认,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批准。

8.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8.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根据暂停工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8.2.1.1  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8.2.1.2  出现或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停工处理;

8.2.1.3  出现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必须停工处理;

8.2.1.4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8.2.1.5  发生了必须随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8.2.2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暂停工的范围。

8.2.3  委托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应征求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的意见。

8.2.4  工程暂停前,承包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并在暂停期间保护该部分和全部工程免受损失或损害。

8.2.5  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暂停因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8.2.6  签发工程暂停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并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8.3  工程延期的管理

8.3.1  由以下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单位可提出延长工期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的规定,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8.3.1.1  由于工程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加;

8.3.1.2  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付施工图、非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8.3.1.3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不可抗力事件;

8.3.1.4  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付款、未及时处理民扰等造成的干扰和延误。

8.3.2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书面工程延期意向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工程延期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8.3.4  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程延期所有的细节材料和详细记录汇总,整理齐全,随《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8.3.5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8.3.5.1  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转交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8.3.5.2  随时收集工程延期事件的资料,做好详细记录,并分析研究工程延期事件,提出减少损失的建议;

8.3.5.3  处理工程延期过程中,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8.3.6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以及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评估出的延期天数,在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8.4  工程分包的管理

8.4.1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单位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劳务分包),并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批准。

8.4.2  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分包合同(协议)已签订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

8.4.3  分包的管理

8.4.3.1  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完成分包工程内容的能力和资质,劳务分包应具备相应的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分包单位履行合同的监督。

8.4.3.2  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

8.4.3.3  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单位检验合格后,才可由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

九 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

9.1  会议纪要

9.1.1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或参加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工地例会。通过例会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各方面问题。

9.1.2  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记录整理,由与会各方会签后分发有关各方,并应有签收手续。

9.1.3  为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专项问题,可根据需要组织或参加专题工地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方编写,签发要求同上。

9.2  监理日志

9.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认真地填写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9.2.2  监理日志应如实反映项目监理工作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组织协调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9.3  监理月报

9.3.1  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属监理单位。

9.3.2  监理月报编写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二。

9.4  监理工作总结

9.4.  监理工作结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9.4.2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9.4.2.1  工程概况;

9.4.2.2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9.4.2.3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9.4.2.4  监理工作成效; 

9.4.2.5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9.4.2.6  工程照片(应包括工程动工前原貌和完工后情况的照片)。 

9.5  监理资料

9.5.1  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9.5.1.1  承包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9.5.1.2  勘察设计文件; 

9.5.1.3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9.5.1.4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9.5.1.5  本规范规定的报验表格及相关附件; 

9.5.1.6  会议纪要、来往函件; 

9.5.1.7  监理日志; 

9.5.1.8  监理月报; 

9.5.1.9  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资料; 

9.5.1.10  监理工作总结。 

9.5.2  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9.5.2.1  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9.5.2.2  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9.5.2.3  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9.5.2.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

十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10.0.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竣工移交证书》中注明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以及尾工项目清单。

10.0.2  监理单位在保修期应定期回访,督促承包单位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尾工项目,并为此办理付款签证。

10.0.3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缺陷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协助进行处理。

10.0.4  做好保修期监理工作记录。

文档

农田改造项目监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1.0.1项目名称:献县临河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0.2建设单位:献县土地整理中心1.0.3设计单位:沧州土地整理中心1.0.4监理单位:献县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5施工单位:河北保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沧县钻井工程处、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6项目区现状1)基础设施不完备,灌溉保证能力较差,致使耕作条件较差;2)项目区内虽然有多条田间路,但均为土路,坑洼不平,宽窄不一,影响农业生产;3)项目区地形总体平坦,土地容易平整;1.0.7项目性质:高标准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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