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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初级职称)专业课程作业一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2: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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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初级职称)专业课程作业一

2011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初级职称)专业课程作业一1、简述合同分类?什么是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是什么?答:一、合同分为7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7)主合同和从合同。二、要约承诺:是要约人提出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同意并接受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三、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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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初级职称)专业课程作业一1、简述合同分类?什么是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是什么?答:一、合同分为7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7)主合同和从合同。二、要约承诺:是要约人提出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同意并接受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三、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
2011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初级职称)专业课程作业一

1、简述合同分类?什么是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答:一、合同分为7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7)主合同和从合同。

二、要约承诺:

是要约人提出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同意并接受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和仲裁机构。

3、合同终止的情况,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当事人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在迟延履行后经催告仍未履行的;

(4)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简述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不存在建设单位使这些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其对这些单位的要求必须要以合同为根据并不得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施工单位才可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

    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目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二、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其他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在本质上是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其中要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际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都需要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批后才能被施工单位使用。由于本章主要是谈安全管理,所以,在这里仅仅强调了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这里,监理单位的审查标准是看一看“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也就是看一看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那时,监理单位就不仅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法了,还要看一看是否违约。若违约,也不能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简述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做出了具体规定。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的重要依据,其勘查成果是否科学、准确,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

    (一)确保勘查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提出建议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承担后果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三、法律责任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一)安装与拆卸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安装、拆卸属于特殊专业安装,具有高度危险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二)检验检测

    1.强制检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监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取得核准后方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检验检测责任制度。同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施工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法律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法律责任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明的;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1)项、第(3)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简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8、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有哪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节能责任有哪些?

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二、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节能责任:

一、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二、(1)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3)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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