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01月0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目的: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3月18日颁布实施,共计二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电力管理部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设立的由同级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行等。
4.《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的通知(79)电生字第53号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颁发以来,对保证安全经济生产,起了积极的作用。现根据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对该规程重新作了修订,并改名为《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自即日起颁发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各单位的现场规程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对本规程在执行中的意见,请随时收集告我部生产司。 一九七九年八六日 |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35~330千伏的架空送电线路。
第2条 线路的运行维护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加强对线路的巡视检查,认真进行定期检修,以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3条 每条线路都要有明确的维护界限。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明确划分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点。
分界点一般规定为出口构架耐张线夹或T接管(线夹)向线路侧一米处。
第4条 要建立专责制,每条线路都要有专人定期进行巡视巡视同员可从有经验的检修人员中选配,并尽可能保持稳定。
巡视员必须熟悉专责线路的设备运行状况,掌握设备变化规律和检修技术,熟知有关规程、规定,经常分析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5条 运行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交通工具,与电力系统调度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系。
5.《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6.《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国家电网公司20101019发布,当天实施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压的电力缆和控制电缆。电缆的技术标准应符合电工专业标准的要求。有关电缆装置和试验的规定,应以有关专业规程为准。
共八章156条
7.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
发文单位:水利电力部
文 号:[87]水电生字第107号
发布日期:1987-12-30
执行日期:1987-12-30
第一章 带电作业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带电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
第三章 带电作业项目管理与计划实施
第四章 带电作业工具管理
第五章 带电作业资料管理
第六章 带电作业奖罚制度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带电作业工作的领导,提高其管理水平,保证作业安全,促进带电作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系统开展带电作业的基层单位(指发电厂、供电局、电业局、供电公司、下同)及其上级管理机关(省局和网局)。
第3条 带电作业是我国电力生产的一项重要革新成果,已成为电气设备的常用检修测试方法之一。它对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社会经济效益意义重大,因此,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推广应用,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第4条 带电作业是一个技术性较强操作安全水平要求较高的特殊工种。因此,凡开展带电作业的单位,对作业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参加批准项目的作业。
第5条 各网局、省局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一章 带电作业的组织管理
第6条 水电部生产司负责全国带电作业的领导与管理工作。
第7条 各网局(省局)的带电作业工作,由网局(省局)生产(或总工程师)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生产(技)处负责。
第 各网局(省局)生产(技)处设专职或兼职带电作业专业工程师,负责编制全网(省)带电作业发展(包括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交流带电作业新经验;督促执行有关带电作业的规章制度;组织带电作业新项目、新工具研制和技术鉴定;大力推进带电作业新工具、新技术;组织并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订反事故措施;每年做好专业总结上报。
第9条 各网局(省局)科技处根据电力系统发展和生产需要,编制带电作业科研规划,并督促实施。
第10条 各网局(省局)所辖的电力试验研究院(省中心试验研究所)的任务如下:
1.在网局(省局)领导下,积极参与各基层单位进行带电作业技术发展研究的科学试验,提供试验手段和场地,并进行技术指导。
2.负责各基层单位因受设备条件不能进行的带电作业工具出厂(验收)试验和预防性试验。
3.收集国内外带电作业情报,不定期汇编带电作业技术动态,为各基层单位提供信息。
4.开展带电作业基础理论研究。
第11条 各电力设计院在设计输、变电工程时,应满足带电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并为开展带电作业工作方便和工具通用创造条件。
第12条 各基层单位的带电作业由本单位生产(或总工程师)统一领导,生技科应设带电作业负责人,其具体任务是:
1.认真贯彻有关规程制度和技术文件;
2.编制年度带电作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编制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
4.负责带电作业人员的培训;
5.参加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根据带电作业安全条件提出意见;
6.协助作业班组编写或审核复杂的带电作业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7.参加带电作业事故调查和分析;
8.除每年二月做好年度总结上报外,还应及时完成专业总结,以不断提高带电作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13条 各基层单位应制订出车间(工区、所、场、队、处等,下同)和带电作业班组的技术管理职责范围,并配备适当的专、兼职人员,以达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各尽其责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