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构件中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d;
(2)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8.2.1的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8.2.1中数值的1.4倍。
表8.2.1 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小厚度c(mm)
| 环境类别 | 板、墙、壳 | 梁、柱、杆 |
| 一 | 15 | 20 |
| 二a | 20 | 25 |
| 二b | 25 | 35 |
| 三a | 30 | 40 |
| 三b | 40 | 50 |
(2)钢筋混凝土基础宜设置混凝土垫层,基础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垫层顶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
2、当有充分依据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适当减小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
(1)构件表面有可靠的防护层;
(2)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
(3)在混凝土中掺加阻锈剂或采用阴极保护处理等防锈措施;
(4)当对地下室墙体采取可靠的建筑防水做法或防护措施时,与土层接触一侧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25mm。
3、当梁、柱、墙中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大于50mm时,宜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当在保护层内配置防裂、防剥落的钢筋网片时,网片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