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井供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章 电气接火管理制度--------------------------38
矿井供电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级供电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能:
机电处是公司矿井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供电业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各矿的供电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供电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推广节能降耗和安全供电新技术。
各子公司(矿)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是本单位供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机电矿长具体负责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矿)机电科(部)是子公司(矿)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子公司(矿井)供电业务安全技术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矿井机电科必须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防爆检查组、电气技术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和电缆管理组。各采掘区队要配备专(兼)职电气管理网员,形成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电气安全管理网络。
(一) 防爆检查组:由防爆检查员组成,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三大保护、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电缆、安全保护设施等实行监督检查,对防爆设备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停止使用。防爆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发放“防爆设备入井证”,不准入井使用。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发给“防爆设备检查工”证。防爆检查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电气技术管理组:负责供电设计,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三大保护的计算、整定、测试、检查、负荷增减、停(送)电审批、电气接(撤)火等技术工作。
(三)小型电器管理组:对全矿小型电器实行计算机统一集中管理。做到每个小型电器有编号,数量清、状态明、使用合理。
(四)电缆管理组:对全矿4mm2及以上高、低压电缆实行计算机统一集中管理,做到每条电缆均要有编号(2m以下短节电缆除外) ,做到数量清、状态明、使用合理。
第二章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
第三条 矿井的双回路主供电电源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要求。矿井高压电网,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七条至第四百五十九条要求。
第四条 矿井井下高压供电不宜超过三级(变电所为第一级)。
第五条 矿井高压线路和设备技术管理由机电科负责。机电科要有一名技术人员专管,机电队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调整和试验等工作。
第六条 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线路、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登记、建账,要注明供电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及电缆(包括架空线)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数据。机电科要有以下图纸及资料,并及时更新:
(一) 井上下供电系统图。
(二)井上下高压供电网络图。
(三)地面高压输电线路和位置示意图。
(四)井上、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布置示意图。
(五)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六)高压供电设备台帐。
(七)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检修记录。
上述(一)至(五)图纸,必须分别在机电科值班室、调度室、机电队值班室存放,并能随时调取查看。
第七条 井上下变配电站(所)必须悬挂接线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井上下变配电站、配电点内所有变配电设备应有设备名称及系统编号,做到图实相符,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第 井下变电所高爆开关名称牌采用不干胶纸印制,名称牌内设备系统编号在左,设备名称在右;规格380*80mm,蓝底白字,字体:黑体。贴在开关前面板上部及开关背后中间部位。
第九条 井下、采区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回路电缆供电,并应引自上级变电所的不同主变压器(母线段)。正常情况下,必须分列运行,不准随意分、合联络开关。各级变电所母线联络开关的分合,必须严格执行地面变电所的调度指令。电缆截面的选择,应保证在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可担负全部负荷。、采区变电所的高、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
第十条 新建 矿井应推广10kV下井供电。电缆选择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至四百七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井下变电所应设置进线断路器;井下变电所必须设置进线开关。主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应设置带真空断路器的高压隔爆配电装置。变电所内直接向高压电动机(变压器)配电的回路,应采用带高压真空接触器高压隔爆磁力启动器,并配有抑制过电压的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 井下每个开采水平应设置一个变电所。变电所应留有高、低压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其数量不应少于各自安装总数的10%。当矿井井下采区负荷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由地面变电所直接向采区供电,必要时可以通过钻孔向井下采区供电。
第十二条 高压供电线路、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接线螺栓紧固情况、设备灰尘情况、瓷瓶清洁、触头接触、保护整定核对等,并做好记录。地面高压开关柜、变压器由管理单位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内容包括接线有无松动、刀闸接触是否良好、仪器仪表和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是否正确使用、柜内有无积尘等。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断路器触头的同期性,并进行一次保护传动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得投运。
高压供电线路、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检修高压供电线路、设备,必须编制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做好检修记录并存档。
井下高压开关壳体内必须放置干燥剂,坚持每月检查一次,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架空线路每年至少要在雨季前进行1次蹬杆检查,主要检查绝缘子有无裂纹、污闪损坏,螺丝是否松动、缺失,金具生锈程度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视,重点巡视拉线有无缺少、损坏,杆塔有无裂纹、缺件,树木和导线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每年雨季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冰等恶劣天气情况要及时检查,并对拉线松动、基坑沉陷、雨水冲刷等及时处理维护。
第十四条 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在电缆设施处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由机电科现场核准、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第十六条 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防、避雷保护设施要按照 《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定期进行试验和测定。
第十 上述保护设施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至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进行装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校验和调整。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定值不经主管人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第十九条 井上、下变电所都要按消防规程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灭火器、消防砂、砂袋、消防掀、消防桶等工具,实行责任挂牌管理。上述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和进风侧,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供电分公司、矿井(子公司)必须制定详细完整的《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预案》和“雨雷灾害恶劣天气保安应急预案”,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模拟演练,并必须在气候变化时提前进行一次演练。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补充内容,并认真贯彻。要根据各类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流程》。
第三章 矿井低压供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电科要设有专(兼)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负责人员,具体负责低压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采区低压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设计中要包括供电系统图,接地系统图,设备、电缆的选型和校验,设备的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以及过流保护整定值和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否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符,并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只有符合规定,才能投运。
为便于电工停送电作业,井下低压供电距离大于500米,或垂深超过50米时,要在配(供)电点加装低压馈电开关,以减少停、送电距离。
第二十三条 井下装设零星电气设备,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用电申请,经专管电气技术负责人员批准提供设计图纸,在规定的地点和部位接线。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井上下低压供电系统,机电科资料室都要有相应的低压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按规范要求进行绘制,标明必要的技术数据,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或装设保险,不经主管人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各种保护由井下各区队专职电工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
第二十六条 所有高、突地区的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必须实现从地面到井下使用地点的分列运行方式,有条件的矿井可设风机高压专用回路。
第二十七条 矿井每月进行一次井上下高低压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电缆吊挂情况、电气防爆情况、保护装置完好情况等。要求电气设备无失爆,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6%,低压电缆完好率不低于95%,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96%。各矿井按要求没有进行《井下电气防爆管理》、《井下电气保护管理》安全评价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对检查出存在的问题除及时整改外,要从管理、设备源头进行分析梳理、查找漏洞,及时完善。
第二十 井下低压供电,严格执行“十不准”:1.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和电缆。2.不准甩保护运行。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5.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保险。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或故障不清除,不准强行送电。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9.失爆电气,不准使用。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四章 停送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压停(送)电必须严格按《义煤公司矿井高压供电“两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有计划停(送)电,责任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写出停(送)电联系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范围、影响区域和单位等,报请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审批,经影响单位同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对于6kV及以上登记供电系统的停电、检修等工作,停(送)电联系票必须经机电矿长(分管)批准后,调度室方可批准,对于6kV及以上等级供电系统,原则上每天只批准一处作业。
停(送)电审批:机电科负责停(送)电安全技术责任和影响范围的确定,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及具体生产情况安排具体作业时间。审批后的停(送)电联系票一式四份,交机电科、调度室、有关被影响单位和有关矿领导各一份。
第三十一条 用电单位在井下临时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到变电所填写停送(送)电联系票,详细填写停(送)电原因、影响范围等。特殊情况下可进行紧急停电操作。
第三十二条 停电单位根据联系票填写工作票,一式两份,机电科存档一份,另一份交给停电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变电所值班电工应根据工作票内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填写操作票(高压)或停送电操作记录(低压),填写完毕后并采用电话向队长或值班队长口述操作票相关内容,待队长确认无误下达操作许可命令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第三十四条 执行停电作业的配电工或电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停电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检查瓦斯浓度、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在确认无电后要向检修人员指明不带电部位和带电部位,带电部位应用栅栏或警示牌标识,然后协助停电申请单位完成检修或安装任务。
第三十五条 在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作业时,停电时应安排专人在现场监护,不准离开现场。停电后将开关进行机械闭锁后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三十六条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专人专职联系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进行,严禁预约停送电或电话联系停送电。
第三十七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并将停电开关的操作把手闭锁,同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对无人值守的变电所或配电点应设专人看管。
第三十 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安全隐患不排除不送电,不是专人专职联系不送电。
在交期间不允许进行停(送)电操作。事故处理时不允许进行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需在自己管辖供电范围内(不影响其它单位供用电的)停电检修,不需要到变电所停(送)电的,其机电负责人(或检修负责人)必须在检修前向各用电地点人员说明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经跟班队干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当只有一个检修电钳工停电检修作业时,必须有跟班队干现场监护,并指派专人看护停电开关。当停电检修影响其它单位时,必须办理停(送)电联系票,经被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做好停(送)电措施后,向调度室汇报,征得调度室同意后,施工单位检修人员方可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四十条 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值班矿领导、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和机电科、机电队及事故影响单位值班人员到调度室,情况落实清楚后,由机电科或机电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指令进行操作。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检修“二级停电”制度,即工作点以上必须有两级分断点(两级断路器或一级断路器和一级隔离开关)。
第五章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矿井必须制定防爆电气管理制度和奖罚办法。矿井成立防爆检查组,机电科指定一名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防爆电工的待遇应不低于安检员。
第四十三条 采购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电气设备入库时,防爆检查员应按照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发防爆合格证,并做好记录,按《义煤集团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入库手续。不符合防爆要求的,严禁入库。
第四十四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出库前,防爆检查员必须再次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性能,并做好记录。符合防爆要求的,发“防爆入井许可证”,才可入井使用。
第四十五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周期:
使用单位分片负责电工每天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二次,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区队防爆电工每月必须经所辖区域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防爆性能检查。
机电队分管队长每季度、其它区队机电副队长每月度,对分管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至少检查一遍。
机电科管理人员每月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一遍,要覆盖到所有区队。对检查出的失爆设备除立即停电外,必须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区队应建立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台账,防爆检查组应建立全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日期,应及时在台账中登记并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经检查完好的设备也要在台账中登记,保证按规定周期对井下所有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井下电气设备发生变化时,防爆检查台账要及时更新。
第四十七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及检查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
第四十 要严格按照《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安全评价标准》每月由机电矿长牵头组织对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作出安全评价,并按时上报。
第六章 井下电气保护
第四十九条 井下电气保护,主要是指“三大保护”,即煤矿供电系统中的过流保护、漏电保护和保护接地。矿井必须保证供电系统各种保护装置灵敏可靠,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十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三大保护”日常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三大保护”使用状况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按规程规定的检查、试验周期对“三大保护”进行检查和试验,检查和试验结果报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不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限期进行复查。
第五十二条 新增的电气设备,应按照规程规定装设完善“三大保护”,整定值随安装供电系统图或施工图纸一同下发,并由分管供电的副科长、机电科长、机电副总工审核签字。各项安全保护装置经机电科电气管理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五十三条 过流保护使用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进行。
(二)各单位管理的开关要按机电科下达的整定值进行整定,不得随意调整、擅自改变电气继电保护整定值。
(三)各种开关甩掉或短接过流保护的、过载保护超过电机额定电流的、短路保护超过额定电流8倍以上的或整定不合理的,按重大隐患处理。
(四)各种保险用熔体必须按原配置更换使用,不得替代。
(五)入井使用的馈电开关启动器必须做过流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每6个月至少检查整定一次。
(六) 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电工负责定期检查,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应及时向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汇报,由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第五十四条 接地保护使用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护接地装置必须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到第四百八十七条及《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安装、运行、检查。
(二)矿井中严禁使用无接地芯线(或无其它可供接地的护套,如铅皮、铜皮套等)的电缆。
(三)有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天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地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到记录本内。
(四)新安装的接地装置必须经机电科电气管理组测试接地电阻,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接地装置测试记录要存档备查。
(五)各变电所、机电硐室、副井底水仓内的保护接地极和接地线,每季度检查和对接地电阻值进行1次测定,并将检查结果和测定结果上报机电科。
(六)对于保护接地的安装,必须按《义煤公司采掘机电运输统一规范化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漏电保护使用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矿井必须制定:漏电保护使用安装,试验管理制度和奖罚办法。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变压器低压侧出线的总馈电开关和分馈电开关都必须安装检漏保护装置,并做到主接地和辅助接地合格、使用正常。
(二)变电所低压供电系统、移动变电站低压总馈电和支路馈电开关每天必须由各责任单位的专职电工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认真记录。
(三)低压开关的漏电保护试验不合格时,必须立即处理,漏电保护不可靠的开关严禁投入使用。任何人严禁违犯规定,明知有漏电情况,强行指挥、操作送电。
(四)每月由机电科牵头组织,瓦检人员配合,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对装有检漏保护的开关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对试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处理,直至合格,否则严禁送电。
(五)地面变电所和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六)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性能必须可靠,严禁停用或拆除,任何人在任何时间无权停止运行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当系统出现漏电故障时,严禁采用甩掉检漏保护装置强行送电查找故障的方式。
(七)井下信号、照明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有专人管理,负责安装、调试、试验、维护。
(八)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分馈电开关漏电保护严禁设置延时。
(九)每天必须对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试验一次,试验人由使用单位安排机电维护工专门负责,试验后填写试验记录,上报机电科。机电科不定期抽查,每发现一次不试验或不填写记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十)要严格按照《井下电气保护管理安全评价标准》每月由机电矿长牵头组织,对井下电气保护管理进行安全评价,并上报。
第七章 电缆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述电缆管理主要指煤矿使用的4mm2及以上动力、照明、通信、监控、信号等各种各类电缆的使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机电科对全矿电缆选型、发放使用、检查维护回收等进行管理,制定电缆管理制度和奖罚规定。
(一)机电科对全矿电缆进行具体业务技术管理,对现场管理进行服务、指导、监督,负责供电设计、电缆选型、供电系统优化技术改造、电缆预防性试验等供电系统业务管理。对事故隐患单位出具整改通知单及处理意见(或标准)。有权对违反电缆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出具停止作业命令。同时负责电缆管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二)机电科供电设计人员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的设计计算,确定所需电缆的截面和长度,并根据实际生产过程中供电负荷的增减及时调整供电电缆,编制调整方案及电缆计划,由电缆管理人员现场落实、督促整改。
(四)电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电缆的性能、用途及维护使用注意事项,配合供电设计人员搞好电缆选型计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矿电缆(4mm2以上)的领取、发放、回收试验等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电缆的审批、调拨、检测试验、回收验收等管理工作。电缆管理组应建立电缆管理档案,内容包括: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耐压或阻燃性质、制造厂家、电缆长度(原长)、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变更情况,修补次数、修补人,损耗长度,损耗原因,建档日期等直至报废。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合理使用(可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每月要有电缆使用情况报表(或电子版)报主管领导,并有分析材料。根据电缆库存和生产使用情况及时编制电缆计划。
(五)机电科定期通报电缆的使用状况,分析电缆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月电缆管理情况。并针对各种电缆故障(反映较集中的故障类型)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上报主管矿领导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六)重大电缆事故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长(或分管业务科长)参与分析追查,一般电缆事故由分管电缆业务的科长组织分析追查,写出报告,归档管理。
第五十 供应科负责矿用电缆的供应和库存电缆的管理。
(一)供应科要有电缆专用仓库和专职电缆管理员。电缆管理专职人员在业务上服从机电科管理,是全矿电缆到货落实、检验入库、发放、回收以及建立库存、发放、回收档案等库房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二)供应科库存电缆要摆放整齐,资料齐全。仓库消防设施齐全,具备各种抗灾能力,并做好电缆的防潮、防晒工作。
(三)电缆管理专职人员定期将电缆库存情况和管理台帐向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通报,同时盘点校核电缆库存量,协助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搞好电缆计划编制和本月电缆应用情况分析工作。
(四)依据机电科编制的电缆购置计划,组织电缆购置工作。新购置电缆必须具有生产厂家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单、厂家资质证明材料及煤安标志等相关资料。电缆到货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验收,并对电缆按规定进行由法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办理交接使用手续和入库证明,否则仓库管理人员拒收电缆入库。
第五十九条 机电科电缆库管理要求、电缆修理单位职责:
(一)电缆修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电缆修理技术水平,熟悉各种电缆性能、结构和基本技术参数,必须具备一定的电缆测试能力,能够对电缆进行检修试验,具有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二)电缆修理人员负责全矿电缆的修补(热补或冷补)、压号、封头及移交入库等工作,并配合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完成回收电缆的检测、验收检查等工作。电缆修理人员是全矿电缆修理安全、质量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业务上服从机电科监督和管理。
(三)电缆修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电缆检修制度、操作规程和试验标准。
第六十条 电缆使用单位职责:
(一)电缆使用单位的机电负责人(或供电管理负责人)是本单位电缆现场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电缆管理、使用、维护和完好状态负责。
(二)电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电缆的现场管理,并有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电缆的领用、敷设、现场维护、回收及移交管理工作。
(三)对电缆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人员提出的各种隐患,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处理,对电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或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及时向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进行汇报,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十一条 4mm2以下各种型号电缆按小型电器或小型周转材料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电缆的审批、领用及移交管理办法。
(一)机电科供电设计人员要掌握全矿井供电系统的负荷增减情况,依据生产计划对新增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进行设计计算,经过机电副总审批后,列出电缆计划交于电缆管理人员,由电缆管理人员到库房落实待发电缆数量。
(二)各区队用电负荷增加或减少时,必须提前3天写出书面用电申请单交至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由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审批。同时供电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列出每一条电缆的规格和长度,指出所接负荷的开关地点、名称和各级开关的保护整定值,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此材料计划交给电缆管理人员。电缆长度的每次变化,供电设计人员都要重新计算保护整定值。
(三)电缆管理人员接到通知核实无误后,根据电缆的规格、长度,给使用单位出具电缆调拨单。调拨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地点、电缆规格型号、长度及编号(长度尽可能与设计相符)。
(四)使用单位持电缆调拨单(机电科审批后的单据)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后领取电缆。电缆领出前要对其外观、绝缘检测检查,合格后领出,否则可以拒领,要求电缆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五)发放4mm2及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有测试合格证,两端必须有电缆编号(短节除外),否则不得发放和领用。
(六)应急抢险救灾急需电缆调拨和领用时,可以依据抢险救灾指挥部命令发放、调拨,但必须在库房电缆管理人员处办理出库登记,并注明批准机构或领导,事后电缆领用单位的电缆管理人员必须到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处补办相关手续。
(七)使用单位在使用电缆过程中,因电缆发生故障而需更换时,可重新领取电缆,但事后必须由电缆管理人员组织对其进行分析查明故障原因和找出责任者,并对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损坏性质和损坏程度进行相应处罚。
(八)因工作面转移或施工单位变更需转移的电缆,均要由机电科管理人员组织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电缆管理人员现场进行验收、移交。验收移交时,要仔细检查每条电缆的两端号码是否存在,电缆护套是否完整,有无断线和损坏,若电缆完好,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更改电缆档案,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故障和损坏现象的电缆原则上督促原使用单位上井检修,并追查原因。不经机电科同意,私自转交电缆,对双方单位均追究责任。私自盗用其它单位电缆,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矿井要制定全矿所有地点电缆敷设、使用及维护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实现统一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一)井下大巷、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敷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的原则。电缆挂钩的设计布置应充分考虑满足各类电缆的需要。电缆敷设施工必须前后兼顾,避免出现先施工不管后施工,后施工不管前施工,电缆敷设混乱的局面。
(二)各使用单位负责所使用电缆的敷设及日常维护;高压电缆(固定)的敷设由机电安装单位负责施工,日常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自己负责维护管理。
(三)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电缆敷设、使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要求使用单位立即整改。及时督促各生产单位回收闲置电缆升井入库检修,以降低损耗,提高电缆周转率。对隐患整改进度迟缓和闲置电缆无故不按要求时间升井者要按规定处罚。
(四)电缆敷设安装前,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和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要充分结合,选择设计出最佳敷设路线,遵循电缆长度最短、使用统一电缆挂钩吊挂敷设、敷设回收施工便利、维护检修方便的原则进行。
(五)使用单位要对所领用的电缆要进行外观检查、绝缘性能测试,检验合格后必须对电缆的端头重新进行封闭,防止运输、敷设过程中潮气的进入,降低绝缘性能。使用单位因搬运、存放不当致使电缆进水受潮绝缘性能降低,要追究责任。
(六)电缆在装车运输过程中,要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电缆的弯曲半径不超限,严禁打结、扭劲等现象。敷设过程中严禁采用机械牵引、拽拉电缆。电缆在装车运输时,严禁超宽、超长以免挤伤电缆,装车不符合要求,运输队不予运输,并通知装车单位重装。
(七)电缆敷设完毕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把电缆悬挂在电缆钩上,不得将电缆埋、压或泡在水中。电缆悬挂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义煤公司采掘机电运输统一规范化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施工单位送电前必须对整条线路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送电运行。在变电所进行送电操作时,施工单位电缆测试人员应在变配电值班员的监护下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数据真实的填写在变电所停送电记录上,经过值班员核实无误后方可送电运行,否则不予送电。
(九)电缆的连接必须使用接线盒或热缩式、冷缩式中间接头,其电压等级、电流容量必须与供电等级相符,严格接线工艺,杜绝电气失爆。每个接线盒上均要有标志牌,内容包括:编号、型号、电压等级、使用单位、责任人等。高压电缆连接器或接线盒均要有合格的接地装置(热缩式中间接头或冷缩式中间接头除外)。不同型号规格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进行连接。低压电缆不得在井下进行冷补。
(十)各矿井应按照下列要求管理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电缆的使用、维护,确保电缆的安全运行:
1、机电科负责对矿井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每年在雨季前做1次耐压试验。发现电缆隐患或缺陷,责令管理单位及时修复,做好记录,填写电缆试验报告和检修档案。
2、固定敷设电缆由管理单位每季度做1次绝缘和外部检查,每旬应由专责电工对其外部和悬挂情况做1次巡回检查。巡查内容包括:线路状态、接线盒、辅助接地极、线路温度等,发现隐患及时申请停电处理,并做好记录,同时将巡检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机电科备案。
3、立井井筒内电缆(包括动力、通讯、监测、信号电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由井筒管理单位负责。每次检查至少有两个人进行,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固定电缆的卡子松动或损坏应及时处理,并填好记录报到机电科,机电科要监督其检查执行情况。
4、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对其外皮破损情况、悬挂敷设情况等进行1次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每月由专责电工对电缆做1次绝缘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有顶板冒落或巷道片帮等危险地区,使用单位应及时安排人员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严禁电缆超负荷运行,发现隐患应立即停电检查处理。在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附近的电缆要采取防护措施,严防炮崩、砸压和受外力拉坏等。
(十一)高、低压供电系统中的接线装置应有维护责任人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特别是接线端子的连接情况,有无松动、过热现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因使用电缆不当造成电缆发热,使电缆芯线氧化、绝缘老化报废的,使用单位承担电缆全部费用。
(十二)巷修、开拓施工等单位在施工作业时,要对作业区间内的电缆采取防护措施,巷道整修完毕后,应有专人及时将电缆悬挂复位。由于电缆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电缆砸伤、放炮崩坏电缆或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任何电缆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严禁对带电电缆采用水冲的方式清理电缆上的浮灰和污垢,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电缆的回收修补及入库验收:
(一)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全矿井下的生产进度状况,掌握每根电缆的使用情况。当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生产结束时,要求使用单位或负责回收设备的单位及时将设备随同电缆一起回收升井。
(二)电缆回收单位应如数将电缆回收升井入库,必须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交接验收,按照验收人员要求做好回收电缆的检查测试工作。同时对电缆存在的故障和不完好状况进行确认,严禁出现电缆两端锯割齐头或截断线鼻现象。
(三)机电科、电缆修理组和回收单位电缆管理人员共同对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和性能测试。检查每条电缆两端号码是否存在,电缆外观是否有损坏或缺陷,检查有无断线或绝缘损坏,各种电气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电缆状态完好,可直接由回收单位交于电缆库房保存,由库房电缆管理人员给交回单位填写收到条,并在移动卡片上注销,记载收到日期,说明该条电缆停用回库,并做好库存摆放和防潮防晒工作,完善各种标志。如果电缆不完好,由机电科、回收单位为电缆组办理修理委托单,三方人员签字认可,注明电缆修理内容以及修理工程量。送交单位可依据此单到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处消帐。
(四)交回的电缆遭到严重损坏或无故割断者,必须追查故障原因并落实责任进行处罚,写出追查分析报告,并存入电缆管理档案。
(五)电缆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缆修理操作工艺进行修理,机电科负责电缆修理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电缆修理完毕后,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同维修人员一起对电缆进行试验验收,试验内容包括:绝缘测试,直流耐压(泄漏)试验,浸水耐压试验,填写电力电缆试验报告单,建立技术档案。
(六)电缆试验合格后,机电科和电缆维修人员共同签发电缆合格证,并由修理人员将合格证粘贴在电缆端头,同时对电缆的两端头采用防水胶带进行密封,移交存放于仓库内,保持完好状态,以备生产需要。
(七)对井下长期运行的电缆,升井后测试绝缘情况,对其进行干燥处理,存放时要求库房内的湿度、温度符合规定,电缆头进行封闭以防电缆性能的降低。
(八)对出现下列情况时,机电科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1、因挤压、碰撞等使电缆外皮破损露出芯线,造成失爆现象。
2、对入井安装、井下备用和回收升井的电缆两端头不进行封堵者。
3、对于不严格按照电缆接线工艺进行施工,造成电缆不能使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者。
4、未经电缆管理人员同意,电缆使用单位擅自截断电缆者。
(九)为加强电缆调配使用和周转,各区队不得私自库存电缆;使用单位丢失电缆,按原价进行罚款。发现偷剥电缆者按电缆原价的10倍进行罚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电缆报废管理
(一)库房电缆管理人员要安排电缆修理人员定期对仓库所存电缆进行检查检验。对破损严重、电气性能差、短节(没有修复价值)等不具备修复价值的电缆进行统计,由机电科提出报废申请,经相关机构审批同意后,按报废处理。
(二)库房电缆管理人员要建立电缆报废台帐,内容包括:电缆型号、长度、报废原因、报废日期等。
第六十六条 固定敷设电缆,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一次外部和悬挂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绝缘检查。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一次外皮有无破损,每月进行一次绝缘检查。高压电缆的定期预防性试验,按照《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程》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执行。
(一)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由机电科主管电气管理的工程师组织实施,机电科编制试验项目计划、试验方法、技术措施等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制定的试验工作计划包括:试验的时间,需要停电影响的范围和主要设备,参加试验人员名单,电缆试验记录和试验电缆一旦击穿的补救措施等。
(三)试验记录内容包括:试验现场记录、历年试验结果的比较,以及对该条电缆的鉴定和评价。
(四)试验中发现不合格电缆时,不应投入运行。机电科电气试验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应组织维修人员对其进行抢修或更换,以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章 电气试验管理
第六十七条 矿井要加强煤矿电气设备试验工作,正确判断设备能否投入运行,预防设备故障,保障煤矿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十 矿井变电所(站)及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特性试验和电工仪表、继电保护装置检验,按照规程、规范、制度要求进行。试验、检验所要求的工作范围,由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研究确定。
第六十九条 机电科是矿井供电设备保护试验的主管单位,负责各种电气保护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十条 各单位是各自辖区内电气设备管理和保护试验的责任单位,负责电气设备及保护的维护、管理和试验工作。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跟班队长(班长)及专职电工(试验人员)是各自试验、配合的负责人及责任人。
第七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及风电闭锁装置每天试验一次。低压馈电开关及照明综保的检漏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低压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新安装检漏保护装置投运前必须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
第七十三条 每年要对高压开关进行交流耐压试验一次。
第七十四条 长期停运的电气设备(井下超过3个月,井上超过6个月),或移动后的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设备的使用电压进行绝缘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做好试验记录。
第七十五条 每年要对变压器绝缘油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大修的变压器必须经过耐压试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七十六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及设施进行一次测试。
第七十七条 运行中的变压器每年要进行一次绝缘电阻的吸收比的测定。
第七十 新装和大修后变压器要严格按照《电气试验规程》规定进行性能测试,测试项目包含:直流电阻性能测试、变压比测定、空载试验、绝缘吸收比等,合格后方可投运,并要求出具试验报告存档。
第七十九条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一次,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测试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移动式电气设备、橡套电缆的绝缘测试每月一次。
第八十条 接地电网的接地电阻值每季度测定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值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测定。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或浅井供电(变压所在井下)应单独形成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八十一条 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台、高压验电笔、放电棒等各种保安用具每6个月试验一次,绝缘杆、绝缘夹每年试验一次,用具上要有试验合格证。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八十二条 大修后和投运前的电动机按试验规程要求进行性能测试。
第八十三条 高、低压继电保护的各种保护功能(短路、漏电、过载、断相等)每年在试验台上测试调整一次。新到货或检修好后的低压继电保护和照明综合保护必须在试验台上进行各种保护功能(短路、漏电、过载、断相等)的测试。
第八十四条 变电所高压真空配电装置正常工作后,每年应对过电压保护装置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
第八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各种试验应按试验制度和煤矿电气试验规程执行,并做好各种试验记录。
第八十六条 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记录统一按照供电处下发的试验表格填写,记录填写应准确、规范。
第八十七条 矿井应按《规程》及相关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试验,认真填写试验报告或记录,并存档备查。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试验规定
| 检查、调整、试验项目 | 周期 | 备 注 |
|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 低瓦斯每周1次,高瓦斯每周2次 |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 |
|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 每6个月1次 |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
|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 每年1次 | |
| 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 每6个月不少于1次 | |
|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 每季1次 |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
|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 每月1次 |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
|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 每季1次 | |
|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 投入运行以前 | |
| 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及风电闭锁装置 | 每天试验一次 | |
| 低压馈电开关及照明综保的检漏保护装置。 | 每天试验一次 | |
| 低压检漏保护装置远方漏电试验 | 每月进行一次 | 新安装检漏保护装置投运前必须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 |
| 高压开关交流耐压试验 | 每年一次 | |
| 长期停运的电气设备或移动后的设备(井下超过3个月,井上超过6个月) | 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设备的使用电压进行绝缘性能测试 | |
| 变压器绝缘油耐压试验 | 每年一次 | 大修的变压器必须经过耐压试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
| 避雷装置及设施测试 | 每年雨季前一次 | |
| 运行中变压器绝缘电阻的吸收比测定 | 每年一次 | |
| 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台、高压验电笔、放电棒绝缘试验 | 每6个月一次 | |
| 绝缘杆、绝缘夹试验 | 每年一次 | |
| 大修后和投运前的电动机 | 按试验规程要求进行性能测试 |
| 高、低压继电保护的各种保护功能(短路、漏电、过载、断相等)测试调整 | 每年在试验台上一次 | 新到货或检修好后的低压继电保护和照明综合保护必须在试验台上进行各种保护功能(短路、漏电、过载、断相等)的测试。 |
| 变电所高压真空配电装置压敏电阻的预防性试验 | 每年一次 |
第八十 第八十七条 小型电器由机电科小型电器管理组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和分配。小型电器要统一编号,统一保管,统一建帐,做到数量清,状态明。
第八十九条 小型电器由机电科编制计划,供应部门统一采购,严禁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九十条 小型电器应有专职防爆修理工修理,并经防爆检查员验收签发防爆合格证、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使用。
第九十一条 小型电器发放时,必须有使用单位申请,由机电班长或兼职管理员办理手续,并登记建帐,手续不全不得发放。
第九十二条 小型电器备用数量由小型电器组根据情况确定,使用单位不得任意存放,回收小件必须及时上交小型电器组。
第九十三条 小型电器领取时,必须做好记录并签字。
第九十四条 小件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其它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井下在用的所有小型防爆电器(防爆接线盒、防爆照明灯具除外)必须上板管理,距离较近的应集中上板。小型电器不得淋水。
第九十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带电检修小型电器。
第九十七条 在用的小型电器应专责到人,并挂牌管理。发现失爆或不合格的,追究专责人的责任。
第九十 小型电器管理组每月与使用单位共同核对一次,凡发现丢失、无故损坏或私自转帐者,按规定进行罚款。
第十章 电气接火管理制度
第九十九条 电气接火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上下所有高、低压电气接火的管理。
第一百条 机电科负责电气接火审批日常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电气接火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设备安装前,由机电科进行供电设计,由安装单位提前两天持供电系统图到机电科办理负荷审批手续。机电科下达负荷审批单,审批单应注明接火开关(母线盒)的地点、规格型号、整定值,敷设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以及所需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安装单位凭审批单,到设备组领取电缆、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 增减负荷时,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提前三天向机电科报送负荷增(减)审批单,审批单应附有接线简图、电缆截面、长度、用电负荷、接火地点等内容,审批后机电科下达负荷增(减)回执单,回执单应详细注明接火开关(母线盒)的地点、规格型号、整定值,电缆规格型号、长度以及所需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使用单位凭回执单到机电库房领取电缆、设备。
第一百零三条 负荷接火在隶属申请接火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接火。当接火地点的开关(母线盒)不隶属申请接火单位管辖时,由机电科书面通知相关单位负责接火。但申请接火单位必须把电缆放到指定位置、悬挂整齐,并派电工到现场协助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各单位无论是大小接火,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无审批不得随意接火 。
第一百零五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接火,经调度室同意后,安排相关单位接火,但在两天内必须到机电科补办手续。
第十一章 电工教育培训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电工教育培训必须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全员学习”的原则,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及“专业化、小型化、常态化”的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电工教育培训工作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和区队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的技术培训工作。建立起由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培训科队长、科队长培训班组长和骨干专长员工、班组长和骨干专长员工培训员工的级培训管理网络。
第一百零 电工教育培训的对象:全矿所有电工,包括:正副区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井下电钳工、高低压安装、维修电工、机电维护员、配电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人车司机、小绞车司机、信号工、充电工、水泵工、电气焊工、灯房值班工等)。
第一百零九条 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了解生产方面的方针、、法规,掌握熟悉颁发的《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二)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三)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四)特殊工种及班组长必须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单位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一百一十条 新入矿的井下电工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学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4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电工属特殊作业人员,转岗必须经机电矿长批准,并经转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从事电工工作实行《安全资格证书》制度,干部和工人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人不能上岗。职务工种变动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后方准上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安监部门给予吊销证书:
(一)重伤以上(包括重伤)和重大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二)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电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生活费,考试合格后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再培训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培训,重新培训期间停发工资,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停发工资外,培训期间必须每天交培训费。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井对电工培训工作实行考核,对培训成绩突出、安全生产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电工教育,安全技术培训经费必须按规定提取,并且专款专用。矿井每月,区队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专业管理、操作、技能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考核机制,纳入月度专业化考核范围。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一百一十七条 义煤集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外转供电。确需外转供电的,必须按义煤集团外转供电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转供电申请和审批。申请及批准文件必须归档保存。
第一百一十 矿井必须建立生活用电及生产用电计量考核办法。用电计量考核办法应包括:计量考核范围、计量方式及管理、用电定额、考核程序、奖惩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上级有关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义煤集团原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二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义煤集团矿井供电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或细则,并做好落实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义煤集团。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