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内住院费支付比例的通知》 | |
| 2011-09-14 10:22:39 | 编辑:人社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 |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内住院费支付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卫生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鄂政办公[2011]23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内住院费支付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参保城镇居民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级差式住院费报销比例。具体报销比例调整为:
1、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调整为8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 %调整为70%。
2、在当地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调整为7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调整为60%。
3、在当地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调整为6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调整为50%。
二、为切实减轻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后的个人负担,各地应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城区(不含夷陵区)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对参保城镇居民范围内住院费报销“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再予以报销80%,每年度最高限额15万元。
三、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参保城镇居民患病后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