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深圳会展中心
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专业产品展分会
2009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展位合同
甲 方(承办单位):深圳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会展中心1号馆10号门1-113/114室(518048)
法人代表:李真
联 系 人: 孔燕贞 吴相炜
电 话:(0755)8284 8869 8284 80
传 真:(0755)8284 8854
乙方(参展商):
(英文名称)
地 址:
省 / 市: 邮 编: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E-MAIL:
部门/职务: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网 站:
丙方(承办单位授权签约方或合作单位):
(英文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一、参展商主要参展展品(如展品众多请另附详细资料并加盖公章):
二、参展商确定参加2009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并租用展位:
预分配展位号:
展位面积:
□净地 平方米( 米× 米)结构:□一面开放 □二面开放 □三面开放 □四面全开
□标准展位 个 申请两个以上标准展位请注中间隔板 □保留 □去掉
注:标准展位所配设备包括:标有公司名称的楣板、展架、两只日光灯、地毯、两张折叠椅、一张桌子、一个电源插座。
★承办单位尽量满足参展商的展位要求;展位以承办单位最终的确认通知为准。
展位费:总计(人民币)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小写: RMB
(备注: )
四、付款方式:参展商须在15天内将本合同所涉及的展位费总额一次性汇入甲方帐户,若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支付款项,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未付清款项者不得参展。所有款项汇至展会以下指定帐户:
人民币帐号
帐户名:深圳会展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心区支行
帐 号:826607245008092001
五、展会有关注意事项
1.参展商保证展出展品与技术的合法性,保证其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并保证所有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合法。
2.现场展品应与合同声明的一致,否则主办承办单位有权予以没收和清理出场。展品如有更改须于2009年3月上旬前通知承办单位,获其书面确认方可入场参展。
3.展位的分配和使用
A.承办单位结合参展商的要求分配展位。承办单位保留展位分配最后确认权。
B.承办单位保留为维护展览的整体利益、目的和宗旨而改变展位分配的权力。
C.未经承办单位书面允许,参展商不得将分配的展位转租或占用展馆内其展位以外的位置。
D.在展前未付清所有款项的参展商不得参展。
4. 撤销
A.若参展商未按合同按时付款,承办单位可中止为其保留展位,并有权向参展商追偿所有应付展位费。合同所有其他规定将强制执行,除非合同被承办单位终止。
B.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展的单位,可提出退展申请,在获得批准后于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展手续。一旦撤销参展,所有管理和撤销费用须立即偿付:①如果承办单位于2009年2月15日前收到参展商的书面撤销通知,参展商需支付展位费的50%作为撤销费用;②如果承办单位于2009年2月15日或之后收到参展商的书面撤销通知,参展商需支付全额的展位费作为撤销费用。
5. 展览运输
A.参展商承担展品运至展览位置的责任和费用。
B.参展商负责安排其展品在展前、展中和展后的仓储及包装。
C.参展商在承办单位预先规定时间内将展品和装饰物件从展览地点撤走,如因延误或损害而造成损失,须向承办单位赔偿。
D.参展商境外展品及有关物品,需遵守海关规定,通过承办单位指定货运代理进出中国。
6. 安全
A.为保护展览的整体利益,承办单位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对参展商在展前、展中、展后的展品或其它物品的丢失或损坏、或人身损害,承办单位概不负任何责任。参展商如有贵重物品需要通宵存储,应自行投保或聘请特别护卫服务,一切费用由参展商自负。如需协助可与承办单位联络。在展览进行期间,如无特殊情况,展品一律不得带出展馆。参展商撤展时,需向保安人员出示经承办单位签发的放行单并经检查后方可携带离开。为保证展品安全,展览每日闭馆前,各参展商需等保安人员清场到本展位时方可离开。展览期间,参展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撤展,否则承办单位有权向参展商收取罚金。
B.参展商保证其雇员或代理人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或规定,或造成任何没有事先向主办单位说明的、需要足够预防措施的危险或风险。
7. 防火及其他规定
A.所有展品、物品和装置必须采取正常的防火措施并符合防火规则和建筑条例。
B.参展商的展品、物品和装置不得挡住其他参展商的视线,或不被承办单位允许、或有损整个展览利益、或引起其他参展商不便。
C.承办单位保留下达规则的权力来完善本条款,参展商必须遵守规则。
8.保险、责任和风险
参展商保证主办/承办单位及展场人员不受其职员或代理人侵犯,保证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并保证将就其职员或代理人在展览地点对任何人或物品造成的损害、损失担负赔偿责任。
9.展览地点和展览地点财产
参展商必须采取措施使展览地点及其财产不受损害或损坏,如有损害或损坏,参展商有责任向承办单位赔偿。
10. 展位使用及宣传品
参展商只可在本身展位范围内派发产品目录等宣传品,不得在展馆内公共区域派发宣传品或纪念品。未经承办单位允许,不得随意悬挂或张贴广告。
11. 展览期间的影像权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展览期间的展品和展位等进行拍照、摄影,并有权对该影像作品在本展或甲方的宣传等方面无偿使用。
12.展览地规定
参展商必须遵守展览地点的规章制度及规定。如有违反,将造成本合同的违约基础。展览地点规章制度及规定的复印件可从承办单位取得。
13.追加条款
为确保展览有序管理,承办单位保留追加展会管理条款的权利,参展商如有违反该条款将视同违反本合同。
六、一旦参展商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以及按上述第五条第12项条款追加的任何条款,承办单位保留中止合同的权力,且参展商交纳的所有租金和费用概不退还。参展商需进一步赔偿承办单位由于未遵守或执行本合同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
七、承办单位具有本合同的解释权。本合同解释及管理适用于中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深圳有管辖权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经签字后正式生效。
甲方(承办单位 章):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参展商 章):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丙方(承办单位授权签约方或合作单位 章):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正当交易保证协议
项目名称:2009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活动合作协议合同
甲方:深圳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方在对外经济交往和可能涉及利益关系的活动中,为创造清廉健康的合作环境,促进双方合作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在签订经济合同前签订本协议书,以杜绝一切不正当之行为。协议内容如下:
1.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教育本单位员工,禁止在业务活动中进行索贿、行贿、受贿,亦有权拒绝对方人员的索贿、行贿行为。
2. 双方所属员工个人及其家属,不得以其个人直接或间接工作范围上的便利,向对方要求非公务指定的借贷、租赁、投资及其个人或亲友进行酬劳式的工作安排。
3. 双方不论是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如现钞、有价证券、非公司制式礼品、休闲旅游的招待、报销等其他私人利益)向对方人员或其亲属索贿、行贿。
4. 双方在经济交往中的任何一方让利(返利)、佣金、奖励等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通过双方财务部门进行收、付结算。
5. 双方的员工绝不参与对方单位有损其所属机构的利益或损害机构形象的行为。如有违反者,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分并由该违反者承担应负的民事、刑事责任。
6. 如一方的合同责任人向另一方的合同责任人采取以上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有权终止经济活动及经济合同。
7. 甲方员工或亲属向乙方索贿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最高领导或纪检部门投诉。若乙方员工或亲属也有类同情况,甲方也有权向乙方主管领导或纪检部门投诉。
8.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签订经济合同长期有效的附件。有效期为两年。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书面补充。
甲方( 章):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章):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