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严重失爆情形:
(一)、隔爆外壳
1、 外壳有裂缝、 开焊、严重变形时。严重变形指长度超过50mm,同时 凹凸深度超过5mm的;
2、使用未经法定的检验单位发证所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的关键部件)
3、联锁装置不符合规定,如闭锁装置不全、变形,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4、设备的隔爆腔之间的隔爆结构被破坏,如隔爆型电机内的隔爆绝缘座被去掉等情况;
5、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尺寸,导致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小于下表规定的;
额定电压
| (V) | 最小电气间隙 (mm) | 最小爬电距离(mm) | |||
| a | b | c | d | ||
| 36 | 4 | 4 | 4 | 4 | 4 |
| 127 | 6 | 6 | 7 | 8 | 10 |
| 380 | 8 | 8 | 10 | 12 | 15 |
| 660 | 10 | 12 | 16 | 20 | 25 |
| 1140 | 18 | 24 | 28 | 35 | 45 |
| 6000 | 60 | 85 | 110 | 135 | 160 |
abcd为绝缘材料分级
(二)、隔爆接合面
隔爆接合面应保持光洁完整,并有防锈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失爆;
1、隔爆接合面之间间隙和最小有效长度不符合下表规定的
| 接合面型式 | 隔爆结合 面长度L (mm) | 结合面内缘至螺栓孔距离L1 (MM) | 间隙W (mm) | |
| 外壳容积 V(L) | ||||
| V≤0.1 | V〉0.1 | |||
| 平面,止口或 圆筒,结构 | 6.0 | 6.0 | 0.30 | ── |
| 12.5 | 8.0 | 0.40 | 0.40 | |
| 25.0 | 9.0 | 0.50 | 0.50 | |
| 40.0 | 15.0 | ── | 0.60 | |
| 带滚动轴承的 圆筒结构 | 6.0 | ─── | 0.40 | 0.40 |
| 12.5 | ─── | 0.50 | 0.50 | |
| 25.0 | ─── | 0.6 | 0.60 | |
| 40.0 | ─── | ── | 0.80 | |
3、隔爆接合面上有油漆擦不掉的及砂孔锈斑超过规定的。(结合面上的小针孔,1cm2的范围内不超过5个,其直径不应超过0.5mm2,深度不超过1mm。)
4、隔爆接合面上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大于0.5mm,投影长度超过结合面长度50%。个别较大的伤痕,深度超过1mm,无伤距离相加小于相应容积规定结合面长度。
(三)、隔爆接合面紧固件
应齐全完整紧固性能良好,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失爆:
1、缺少螺栓,弹簧垫圈或螺母的;
2、螺栓或螺孔滑扣的;
3、 螺孔或螺孔滑扣,未采取规定措施。(如用同径加长螺栓并用螺母弹簧垫,紧固后为不失爆。
(四)、电缆引入装置
1、密封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失爆
(1)、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间隙大于1mm的。
(2)、密封圈外径与腔室内径间隙大于2mm的。密封圈外径D与电缆进线嘴内径D0差不符合下表规定;
| 密封圈(挡板)外径(mm) | 进线嘴内径D0--D(mm) |
| D<=20 | 1.0 |
20| 1.5 | |
| D>60 | 2.0 |
(4)、密封圈没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或结合部锉细的。
(5)、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6)、密封圈破损或割开使用的。
(7)、电缆引入装置无密封圈或一个引入装置用多个密封圈的。
2、金属挡板与金属圈
(1)、 闲置引入装置无挡板的;
(2)、备用的高压接线盒缺挡板或挡板不合格的。
3、进线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失爆
(1)、 进线嘴压紧后无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2)、压盘式引入装置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
(3)、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的手指能够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4)、电缆在引入装置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注:电缆紧固程度的判别方法:顺着电缆方向以用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室为合格)。
(5)、螺母式进线嘴拧入深度和扣数不符合下表规定的;
| 外壳净容积(L) | 最小拧入深度(mm) | 最小啮合扣数 |
| V<=0.1 | 5.0 | 6 |
0.1| 9.0 | 6 | |
| V<=2.0 | 12.5 | 6 |
电缆带电运行中不允许有不合格接头及破皮漏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失爆;
1、电缆
(1)、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剂处理及处理不合格;
(2)、电缆端头不接防爆设备或小型电器的;
(3)、电缆破皮露出芯线或屏蔽层;
(4)、电气设备及电缆有裸露的带电导体及明火操作的;
2、接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失爆
(1)、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没灌绝缘填充物及灌不到电缆终端分岔口以上的;
(2)、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内绝缘填充物裂纹而能相对活动的;
(3)、煤电钻隔爆型插接装置,电源接在插销侧的;
(4)、开关控制线接线咀引人、引出动力电缆的;
(六)、其它规定
1、把防爆灯具卡口改为螺口的为严重失爆;
2、使用电压等级高于设备,小型设备及电缆额定电压等级的为严重失爆。
二、一般失爆情况形:
(一)隔爆外壳
1、隔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的;
2、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件松动、破裂或其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者。
(二)隔爆接合面
1、隔爆接合面或加工面上发现锈迹,用棉纱擦掉后仍留有锈蚀斑痕的。设备的非加工面发生脱落的氧化层的。
2、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高于 3.2 的。操作杆的表面粗糙度高于 1.6的。
3、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接合面长度L之间不符合下表规定的
| d(mm) | L(mm) |
| d<<6.0 | L>=6.0 |
6.0| L>=d | |
| d>25.0 | L>=25.0 |
1、弹簧垫失去弹性或没压平的、螺栓松动的。
2、弹簧垫圈与螺栓规格不符时,该处隔爆间隙大于规定的。
3、钢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小于其直径,铸钢、铜、铝材质螺栓拧入长度小于其直径1.5倍的。
(四)电缆引入装置
1、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最小宽度小于10mm的。
2、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最小厚度小于4mm的。
3、密封圈的硬度达不到要求,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隔爆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4、挡板直径比引入装置内径小2mm以上,挡板绝对厚度小于1.82mm的。
5、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压盘式引入装置或螺母式引入装置金属圈放在挡板和密封圈之间的。
6、使用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在螺母和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五)其它
1、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簿处1/2以上长度超过20MM。
2、电源电压低于1140V的隔爆型插接装置, 无防止突然拔脱徐动装置的;电源电压在1140V以上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联锁装置的。
3、本质安全型缆线、接线盒、设备等出现与上述严重失爆及一般失爆相同现象的,全部按一般失爆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