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 号 | 名称 | 假期长度 | 工资支付标准 | 相关依据 | 备注 |
| 1 | 婚 假 |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晚婚者(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在婚假和路假期间工资照发。 | 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 2、《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1、休假的天数包含公休日和法定假。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
| 2 | 丧 假 | 1、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2、如果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 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照常发放工资。车船费职工自理。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 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 2、2004年1月《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 | 仅适用于国营企业,对私营企业没有强制约束力。 |
| 3 | 产 假 |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 3、符合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4、因落实节育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休假的,持医疗单位节育手术证明以及医生建议的休息时间证明享受节育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 5、2004年1月《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 6、2012年4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9号)。 | 如未参加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
| 4 | 哺乳假 |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 ( 含人工喂养 ) 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间增加 30 分钟。女职工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期为孩子满18个月。 | 视同正常出勤 | 2012年4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9号); | |
| 6 | 带 薪 年休假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从工作年限满后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休假规定的天数是工作日,不含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带薪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1、2007年12月14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14号令); 2、2008年2月15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 7 | 病假(医疗期) |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2、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需注意医疗期的累计计算问题 |
| 8 | 法定节假日 |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 视同正常出勤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
| 9 | 探亲假 |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视同正常出勤 | 1、《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2004年1月《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 |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