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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与韦伯社会学方的比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3: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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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与韦伯社会学方的比较

迪尔凯姆与韦伯社会学方的比较http://www.firstlight.cn2008-01-31[作者]王习明[摘要]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和自然一样有其运行的特殊规律,我们可以通过观察、试验和比较的方法来认识和解释现象;并依据此,迪尔凯姆提出了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和研究基点的实证主义社会学体系。韦伯则从社会唯名论的角度认为个体是社会的真实存在,社会只是个体集合在一起的“名称”。并依据此将“社会行动”作为其“理解社会学”的研究基点,韦伯社会学的任务便在于解释性的理解社会行动并对社会行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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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迪尔凯姆与韦伯社会学方的比较http://www.firstlight.cn2008-01-31[作者]王习明[摘要]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和自然一样有其运行的特殊规律,我们可以通过观察、试验和比较的方法来认识和解释现象;并依据此,迪尔凯姆提出了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和研究基点的实证主义社会学体系。韦伯则从社会唯名论的角度认为个体是社会的真实存在,社会只是个体集合在一起的“名称”。并依据此将“社会行动”作为其“理解社会学”的研究基点,韦伯社会学的任务便在于解释性的理解社会行动并对社会行动的过程
迪尔凯姆与韦伯社会学方的比较

http://www.firstlight.cn2008-01-31

[作者] 王习明

[摘要]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和自然一样有其运行的特殊规律,我们可以通过观察、试验和比较的方法来认识和解释现象;并依据此,迪尔凯姆提出了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和研究基点的实证主义社会学体系。韦伯则从社会唯名论的角度认为个体是社会的真实存在,社会只是个体集合在一起的“名称”。并依据此将“社会行动”作为其“理解社会学”的研究基点,韦伯社会学的任务便在于解释性的理解社会行动并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结果作因果性的说明。

[关键词] 社会事实  社会行动  集体主义  个体主义

总述:迪尔凯姆与韦伯分别作为社会学古典理论的三大奠基者之一(另一人为卡尔· 马克思),他们的研究方法及其原则不但引领了当时的整个社会学研究的领域,在现代化和全球化成为主题的今天也仍是人们研究社会学的重要方法和理论创新的重要源泉。他们的思想作为社会学研究的两极,从完全不同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基点出发,构建了完全不同的方和思想体系。 

 一、思想来源——哲学基点 

从社会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它是从哲学中分化出来的。孔德(Comte)最早提出“社会学”的概念也是将其划入哲学领域,进而对社会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讨论,并提出了实证主义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后为社会学的集大成者迪尔凯姆所继承,并发扬光大;但它却与社会学古典理论奠基者之一的韦伯的社会学思想完全不同,并因此分别开创社会学研究两大不同的方向领域。就它们的社会根源则是来自于欧洲中世纪经验哲学正统流派的唯实论和非正统的唯名论。“唯名论否认一般的客观实在性,否认概念的客观内容,认为只有个别的事物(特殊)才是真实存在的,而一般(概念和共相)不过是人们用来表示个别的东西的名称;个别才是科学的对象,一般是逻辑的对象。”[i]唯实论则与维名论的观点相反。这种以唯实论和维名论的思想来看社会便产生了社会唯实论和社会唯名论,社会唯名论者认为社会只是单纯的名称,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并确认只有个人行为和细节才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而社会唯实论者则认为社会是一个有各种制度和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外在于个人,并对个人具有强制性。这种哲学思想在对社会的看法上在迪尔凯姆和韦伯的社会学思想里则表现为分别以“社会事实”和“社会行动”为逻辑基点和研究基点的社会研究方和思想体系。 

 二、两种不同的基点——“社会事实”和“社会行动” 

迪尔凯姆继承了法国实证主义社会学的传统,并对社会学作了明确的定义,认为它是一门研究“社会事实”的科学,从而从研究对象上是它与其他的学科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的学科。在提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后,又进一步提出了社会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通过观察、统计和比较,从各类社会事实的相互作用中,揭示社会事实发生的主要原因,即从社会结构来解释社会事实,用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在这,社会事实实际上就是研究的基点,他的一切研究方法和研究主题都是围绕起展开的。韦伯则是吸收了德国唯心主义的传统——尤其是康德和狄尔泰的思想——对社会学做出了完全不同的界定,他认为“社会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的理解社会行动并通过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影响做出因果说明的科学”。韦伯的这种社会学思想被称之为“理解社会学”,他的基点便是“社会行动”。正是因为这种“社会行动”是具有独特性和主观意向性,也只有人自己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我们无法采用实证主义的比较规范的自然方法来解释它,而唯有用人文主义的理解方法才能解释“社会行动”。基于此,他确立了“解释性的理解”和“理解性的解释”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社会行动”,并根据不同的价值和理性对同一类事物建构了不同的“理想模型”,通过这种“理想模型”评定作为社会现实的标准。这种“理想模型”的作用便在于增强社会学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1、集体主义的“社会事实”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社会事实”,只有设社会事实才是社会学的研究的逻辑基点和研究基点。他这种独特研究对象——社会事实——的确定即是在“集体主义”或者说是“社会唯实主义”的大前提下确定的。迪尔凯姆在其博士论文(也是其开山之作)《社会分工论》(13)中便指出“劳动分工的最大作用并不在于这种功能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而在这些功能彼此紧密地结合。分工的作用不仅限于改变和完善现有的社会,而是使社会成为可能,也就是说,没有这些功能,社会就不可能。”、“事实上,劳动分工所产生的道德影响要比它的经济作用显得更重要些;在两人或多人之间建立一种团结感,才是它真正的功能”[ii]。可见他对社会分工的讨论始终是围绕“社会必须成为社会”“社会分工只是社会团结的一种手段而以”,这便是它的“集体意识”思想的一部分。在这种思想的基础上,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5)进一步完善了其社会学体系,并提出了社会学的独特视角——社会事实。 

迪尔凯姆是这样界定“社会事实”的,“一切行为方式,不论他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他同时还指出“这些社会事实是由外在于个人但又具有控制个人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的,这些思维方式不能和生物现象混为一谈,因为他们是有表现和行动构成的;他们也不能和仅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并依赖个人意识而存在的心理现象混为一谈”[iii],它表现为客观性、强制性、集体性的特征。这种客观性,即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实现与个人而存在的,它可以表现为语言、法律、风俗和宗教等一系列先于个人的客观存在,人的社会化不过是将这些已经存在的“集体意识”内化为己有罢了。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他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这便是“社会事实”的强制性。迪尔凯姆还认为,诸如语言、法律、风俗和宗教等的“社会事实”都是来自于它的普遍性和集体性,集体才是其存在的直接表现。 

2、个体主义的“社会行动” 

韦伯的社会学称为“理解社会学”,他把“社会行动”看成是研究社会学的基点,它的最大特点便是将行动者的主观意义纳入进来来分析社会行动。顾名思义,“社会行动”是由“社会”和“行动”二词组和而成,韦伯便是基于这两个词的讨论来界定“社会行动”的。“行动个体将主观意义赋予了他的行为”的行动便是理解韦伯理解上的“行动”,这种行动区别于一般应激性反应行为;“社会”这一个词,韦伯并没有给其一个特定的定义,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韦伯“社会行动”的理解,因为他在这一点上沿袭了“社会唯名论”的观点。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指出“社会行动”是指“社会行为(包括不为和容忍)可能是以其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未来的所期待的举止为取向”,这种行动强调了个人基础上的与其他人联系的社会的行动。可以看出“社会行动”根本特点便是“是不是针对其他人”(这便是“社会”)和“有没有主观意义”(这便是“行动”)。可见,“社会行动”的本质不在于其外显过程,而在于其针对他人的主观意向性。 

基于对“社会行动”的界定,韦伯还认为于个人之外的社会实体是不存在的,国家、民族、团体等概念“只是一定类型的人类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的性质本质上是由个体的社会行动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现实从根本上说是由个人有意义的社会行动构成的,个人是有意义的社会行动的唯一载体”。 

三、“社会事实”与“社会行动”是如何构建社会学的 

迪尔凯姆和韦伯在分别确立了“社会事实”和“社会行动”为他们社会学的基点后,其下阶段的工作便是如何运用他们分别构建他们的方体系,即它们是如何研究这种“社会事实”和“社会行动”以及应该坚持什么原则。 

1、“社会事实”基础上的社会学方 

迪尔凯姆作为实证主义社会学的继承者和发扬人,始终认为社会和自然一样是由一种必然性支配的,社会现象是可以像自然现象一样可以通过观察、统计和比较的方法来解释的。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思想可以说是在不同社会类型区分社会事实(常态与病态)、解释社会事实,即将他放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中来考察。这种考察必然涉及到不同的社会类型、社会事实的常病态区分、观(考)察社会事实以及解释社会事实。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客观研究,得出科学的结论,为社会改良提供理论依据。这就需要对社会事实进行区分,即常态社会现象和病态社会现象,区分的标准便是“那些具有最普遍形态的事实为正常现象,其他事实为病态现象”。迪尔凯姆同时还指出,区分一个社会现象是常态还是病态还需将他放到不同的社会类型中来考察,一种社会现象可能在这种社会形态中是常态的,但在另一社会形态却可能是病态的。因此,迪尔凯姆根据社会的结构的复杂程度将社会氛围不同的社会类型——单环节社会、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和双重合成得多环节社会。他所依据的分类原则便是“首先,以最简单的社会或单环节社会为基础,根据社会标出的融合程度对社会分类;其次,再在各类社会的内部根据最初的多环节是否完全融合为一体区分出各类变种”。这种社会分类,迪尔凯姆称为“社会形态学”。 

对社会分类以及区分常病态在迪尔凯姆的方中可以说并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如何观察、解释社会事实,当然这种观察和解释仍然以不同的社会类型为载体。只有这样才算是构建了从社会结构来解释社会事实的社会学。迪尔凯姆认为“应该把把社会事实当作物,根据社会事实产生的强制作用来认识社会事实”,即对现象的观察应排除“通俗观念”的干扰,摒弃一切主观预断,“从支配群氓的明显谬误中解脱出来”。同时还要避免研究中夹杂个人主观成见,因此观察中应尽量多用客观的感性材料。既然社会学的目的在于社会的改善,在区分了不同社会类型的常病态社会现象就有必要解释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社会现象。在迪尔凯姆看来这种常病态社会现象的原因应该到不同的社会类型中的其他社会事实中去寻找——“只有我们所研究的这个社会结构才是社会学所要研究的社会事实所形成的原因”、要用“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 

总之,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的构建上是以“社会事实”为基点,把“社会事实”作为研究对象,但是作为这一特殊研究对象的一步重要跨越在于对常态和病态社会现象的区分,进而考察产生这一社会现象(事实)的原因。产生“这种社会事实”的原因而又应该到不同社会结构的社会类型中的“其他社会事实”去考察,这种考察又必须坚持将“这种社会事实”作为客观的“物”来考察。只有对社会事实做出合适的解释才能达到社会学的目的——改善社会。 

2、“社会行动”基础上的社会学方 

在韦伯看来,社会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探讨不能指望能够通过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实验和比较找到,而应该从这些社会现象产生的个体的社会行动中去寻找。由于个体的社会行动是具有“主观意向性”的,我们不能通过实证研究来认识,而只有通过解释性理解“这种社会行动”。这种解释性的理解即是根据动机来把握行动者赋予行动的意义,把握行动者动机的具体方法则主要采取“移情式”的“重新体验”。然而,仅有理解是不够的,社会行动要获得清晰的、确定的解释,“通过与具体事件的相比较而证实主观的解释是必不可少的”。这在韦伯的社会学方上表现为“主观恰当性”和“因果恰当性”。 “主观恰当性”是对具体社会行动过程和动机的理解,这种理解在于发现行动者行动的意义关联。这种意义关联可以结合韦伯的“理想类型”来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它更倾向于哪种“理想类型”。“因果恰当性”则是一事件的先后顺序会以某种给定的频率来发生。通过这种社会学理解和解释建构的社会学并不是一种对主观意义关联的建构,还包括用统计方法对这种意义关联进行验证。可见,韦伯的社会学是将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结合起来,使两者相互补充,以最大限度的理解和解释社会行动。 

韦伯的社会学方另一个不可忽视的一面便是“理想类型”这一纯粹主观思维建构的概念工具。韦伯利用“理想类型”在于增强其理解社会学的客观性。这种“理想类型”是纯粹的思维领域概念,它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 “纯逻辑”类型,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的完全存在的。但是通过这些“类别的理想型”的构建,却能给我们理解社会行动时提供比较、分类和判断,“这样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价值联系理解行动者的动机,另一方面可以排除价值干扰考察社会现象的客观可能性,从而做出因果解释。”[iv] 

总之,韦伯认为社会个体(个人)的社会,只有个体(个人)真实的客观存在,作为国家、民族、公司等团体只是由个体聚合在一起的“名称”,他们的性质是由组成的这些团体的个人的社会行动的性质决定的。在韦伯看来,来源于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方法是无法解释人自己创造的历史或者是其他社会现象的,因为这种创造是包含了人的“主观意向”,我们只有理解的方法才能认识和解释这种社会行动基础上的社会现象。韦伯的以“社会行动”为基点的社会学方体系可以简单概括为:如何解释性的理解社会行动和理解基础上对社会行动的解释,在这种解释性理解和理解基础上的解释的研究过程中必须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并且以“理想模型”作为衡量现实的标准。 

 四、结 语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和自然一样有其运行的特殊规律,我们可以通过观察、试验和比较的方法来认识和解释现象;并依据此,迪尔凯姆提出了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和研究基点的实证主义社会学体系。韦伯则从社会唯名论的角度认为个体是社会的真实存在,社会只是个体集合在一起的“名称”。并依据此将“社会行动”作为其“理解社会学”的研究基点,韦伯社会学的任务便在于解释性的理解社会行动并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结果作因果性的说明。迪尔凯姆和韦伯分别作为集体主义、实证主义与个体主义、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们的社会学方的研究传统也成为现代社会学两大流派的分野的根源。 

迪尔凯姆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比较

吾少也贱

 

 

社会学方是关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它主要探讨的是有关社会学学科体系及基本假设的一般原理问题,包括研究的立场、方法、视角、基本观点以及解释社会现象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与逻辑程序等。从社会学的发展史来看。迪尔凯姆与韦伯依据各自的理论背景与逻辑起点,继承和开拓了社会学研究中的两大方传统:实证社会学和解释社会学。本文将从方的逻辑起点和其一般性原则来比较二者的不同。

一,方的逻辑起点的比较

迪尔凯姆的方认为社会学恰当的论题应该是“社会事实”,并且将“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和社会探索的出发点。他将“社会事实”界定为:所谓社会事实就是可能对个体施加一种外在的约束的行为方式,而不论这种方式是否限定不变,或者也可以说是所有可能普遍存在于一个既定的社会,同时又于在个体身上显现的自主存在的行动方式。即认为“社会事实”是普遍存在于群体间的由外界的强制力施加于个人所引起的社会行为、社会思想与社会感受。它不能归结为个人行为,也不能归结为生物现象或心理现象。由此可见。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具有外在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的基本特点。

韦伯的方逻辑起点则是““社会行动””。他认为““社会行动””是指行动个体将主观意义赋予了他的行动,““社会行动””是指这样的一种行动:它的主观意义将其他人的行动考虑在内,并在进行过程中以此作为定向目标。““社会行动””的本质不在于其外显过程而在于其精神内涵亦即它的意向性。

在社会观上,迪尔凯姆与韦伯持对立的观点。迪尔凯姆坚持社会唯实论而韦伯坚持社会唯名论。迪尔凯姆认为社会是存在的客观实体。社会具有实体性与整体性,社会学不涉及个体层次,它只把社会层次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而韦伯认为与个人之外的社会实体是不存在的,不能撇开个体去研究超越个体之上的“社会”,因为社会的本质是由”社会行动”者构成的系统。

研究的对象决定了研究方法。迪尔凯姆实证社会学以客观的“社会事实”作为研究对象,决定了其在研究方法上必然采用像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现象一样的实证方法。“社会事实”这一研究对象的特征决定了社会学的研究方的具体的研究方法与其他的学科不同,它是一种“集体主义方”与实证的方法,这种具体的实证方法其最基本的准则就是把“社会事实”当作物来考察,包括观察、解释与求证三大阶段或三大部分。韦伯的个人的““社会行动””内含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因而具有主观性的特征。所以只能采用人文或文化科学研究人文或文现象那样的“方个人主义”和具体类似于解释学的理解的方法。

二,方原则和内容的比较

迪尔凯姆在其《社会学的方法的规则》一书中论述了社会学方的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他强调社会学的方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必须把“社会事实”看作“事物”。他认为社会是第一性,个人是第二性的,强调“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将其作为研究的基点。

其次,他修正了孔德等人的机械实证主义,提出了客观性和特殊性两大原则。认为社会学研究应遵循三项准则:第一,在研究时要尽力做到价值中立,反对内省理论,将“社会事实”作为事物来研究,不能有任何价值涉入。第二,依据严格的科学精神即只能用“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某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行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而不是到诸多个人的意识中去寻找。第三,迪尔凯姆非常强调观察并进行操作性定义的重要性。

再次,在论证和解释策略上,迪尔凯姆倾向于既是经验的又是可比较性的科学研究。由此提出了两种解释“社会事实”的方式:因果关系分析和功能关系主义阐释。他认为原因是现象存在的理由,功能是现象存在的作用,但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有的现象虽然存在,但却没了作用,所以不能用现象存在的作用来说明其存在的理由。在具体论证时一般来说是先研究原因后研究功能。因为前者有利于后者问题的解决,他认为社会学的解释只能确立现象的因果关系,即把一个现象与产生的原因联系起来,或把一个原因与其产生的有用结果联系起来。而一个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该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中去寻找,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关系之中去寻找。

此外,迪尔凯姆还确立了假设——推断——检验的研究步骤,在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使社会学摆脱了思辨性,成为一门真正的实证科学。

韦伯在具体说明”社会行动”的方法上强调要先体察他人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背景,进行“移情”理解,探讨他人”社会行动”的动机。通过搜集和分析资料,提出理论等步骤,把握他人的“社会行动”的动机,从而对”社会行动”做出合理的解释,是解释性的说明与说明性地解释相结合,不仅要理解行动的主观上宗旨的意义,而且还应该说明人们的信仰和价值决定人们的行为。

与迪尔凯姆不同,韦伯所确立的因果关系有两个特点一是果只能以现行的社会环境中去寻找因,具有极强的功能论分析,忽视与社会现象的历时性。二是根据自然主义哲学,他认为有因必有果,从而陷入了一种决定论。

在价值中立问题上,韦伯的思想比迪尔凯姆复杂的多,韦伯基本上赞成一种“无价值观念”的社会学,一种在伦理上和政治上中立的社会科学。在具体分析过程中,他是通过区别价值判断和价值关系来缓解这一矛盾。他认为,价值判断是道德或生命的表示,带有明显的个人性和主观性,而价值联系则只是选择和组织客观科学的手段,在此他肯定了任何人类行为都是由一定价值支配的命题,所以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选择是主观的,与价值判断有关,但一旦进入研究领域,研究者就必须努力作到价值中立,惊醒科学的论证,即“大胆假设,小心求证”。韦伯提高引进“价值关联”这个概念对社会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进行了调和。

在其方中,他还提出了“理想类型”这一研究策略,这是韦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主要基石之一,也是与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具有相同意义的概念工具。但与社会事实不同的是。理想类型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研究设计,而社会事实则是研究的对象。集体而言,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理想类型是一种假设和分析构造,而“社会事实”是基于“规则化”的建构;其次,虽然两者都是从社会现象中提取而来的,但“理想类型”是将许多分散、“时而出现时而不存在”的个别现象加以综合而成,在现实生活中不一定能够找到响应的现象,但对迪尔凯姆而言,其实证主义方决定了“社会事实”不能是无规则散乱的社会现象,它必须将具备某种社会情景的社会现象作为规则现象的标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实在性和对应性;最后,韦伯的“理想类型”不涉及统计的平均值,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更多的是建立在科学的客观统计上的,例如其著作《自杀论》中的自杀率。

简言之,迪尔凯姆方的方可以概括为:应该把社会现象当作事物,根据社会现象产生的强制作用来认识社会现象。大体来说,迪尔凯姆是一个完全的集体主义实证者,他反对那些试图参照个人或心理一素来解释“社会事实”的理论,因此,在其方中普遍缺乏某些辨证的观点,这使的他的理论具有生硬的二元论倾向:个人与社会、有机团体的机械团体、神圣和世俗;他所谓的社会也僵化成一个同质的统一体。此外,他将任何心理因素剔除社会学研究之外的主张也招致了许多后来者的批评。

韦伯的方大致可以通过以下四句话加以总结:社会现象不仅取决于社会规律,也是人主观意志的结果,而且人的主观意志是通过理性行动体现的,所以社会学还可以通过理性行为的分析了解社会变迁;由于人的行为有主观也有客观的因素,所以我们除了实证主义方法外,还需要通过理解的方法加以补充;价值中立也是社会学研究的规范原则,但在选题时又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价值联系“因素;为捕捉某些社会现象的首要特征、并且为进一步的比较研究提供一个基本方法,我们在研究时有必要建构起自己的分析工具——理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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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与韦伯社会学方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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