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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物伦理学又称生命伦理学或生物学伦理,是指生物科学和医学的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关注的是生物学、医学、控制论、政治、法律、哲学和神学这些领域的互相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于涉及生物学的议题相应该接受多少道德判断的尺度,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生命伦理学牵涉到许多公共的问题,这些问题时常被政治化,用来影响选民的立场。关键词:生物科学;伦理学;医学;道德判断;控制论;神学
Abstract: Bioethics is also called life ethics or biological ethics, is refers to the biological science and medical ethics. Life ethics focuses on biology, medicine, cybernetics, politics, law, philosophy and theology in the field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other in the cause of the problem. Involved in the issue of biology phase should accept many moral judgment of the scale, there are a lot of controversy. Life ethics involves many public policy problems, these problems are often politicization, used to influence voters' position.
Keywords: Biological science; Ethics; Medicine; Moral judgment; Cybernetics, theology
随着20世纪60年代分子生物学的产生,生物技术出现了迅猛发展,人们开始从分子水平探索人类的生命规律,生物技术的研究领域广泛,包括对所有生物进行干预的技术手段,如基因重组技术、基因治疗、生物制药技术、克隆技术、基因芯片技术。正是由于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从而促进了一个崭新的学科-生物伦理学的发展,反过来,生物伦理学对于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有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伦理学对于生物技术发展有着两面性的作用:促进和规范生物技术的发展,同时又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生物技术的发展。
伦理学的发展对生物技术的发展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例如,1984年世界上第一只克隆羊多莉的问世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克隆技术狂热发展和众多争议。随着一系列克隆技术突破的完成,克隆人从技术上来讲已成为可能。而人们对克隆人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担心已久。
虽然克隆技术近几年发展迅速,但目前克隆动物的成功率还只有2%左右,贸然应用到人身上,克隆出畸形、残疾、早夭的婴儿,是对人的健康和生命的不尊重和损害。科学界普遍认为,由于对细胞核移植过程中基因的重新编程和表达知之甚少,克隆人的安全性没有保障,必须慎之又慎。可能影响基因多样性。克隆人的“闸门”一旦开启,人们很有可能会以多种多样的理由来要求克隆人或“制造”克隆人,出现所谓“滑坡效应”或“多米诺骨牌效应”。法国科学家让——保罗·列纳曾指出:“到那时候,萦绕在每个人心灵的最高梦想将是从生物角度完善自身。随着我们消灭疾病的愿望越来越强,有朝一日我们也一定会出于要传给后代一个可靠的基因的愿望而真心接受一个克隆生殖、已事先设计完毕的孩子”。果真发生这种状况,将危及人类基因库的多样性,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另外克隆人有损人的尊严。根据公认的人是目的而非工具以及每个人都享有和尊严的伦理原则,生命科学界和医疗卫生界自然也要遵循。很多发达国家对于克隆人的研究也有很多,法国科学医学研究院在1997年6月5日通过决议,认为“克隆体必将构成对人类尊严的侵犯,他将不再被视为一种目的而成为一种手段,我们不再称其为人,而将其视为一种可供操作的物件,它还与以多样性为依托的生物法则格格不入,正是这一多样性促进了人类的进步”。从这一点上来看,伦理学鞭策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使生物技术沿着正确的发展道路向人类有利的方向发展。
同时生物技术和伦理学又存在很多矛盾与冲突。基因重组技术可以按照人的意志改造基因、改造世界。基因重组技术广泛应用于农业、医药、食品和日用化学等领域的不同行业。随着农作物基因嫁接、基因药物、基因食品等生物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而在伦理学上,这些做法是违反自然法则的做法,会引起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被打破。这种对立与冲突现在无法评判谁对谁错。我们无法否认生物技术给我们带来的进步。同时又不得不思考这些先进科技给我们的社会伦理带来的影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如果完全按照以前伦理学法则去规范生物技术的发展已经显得不合适宜。2010年10月4日试管婴儿之父罗伯特爱德华兹获得2010年度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试管婴儿技术的出现帮助很多不孕不育夫妇解决了生育问题,同时对于人类的发展也有划时代的意义,虽然有很多人认为试管婴儿技术是违反伦理道德,对与人类的自然生存法则相悖。正确的利用生物技术是先存伦理学无法阻挠的。所以建立符合新时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的生物伦理学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对伦理学和生物技术发展促进作用和冲突的两面性比较,只有用合理的伦理学方法去规范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因为技术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再善良的人来应用科学技术,也不会只有阳光。特别是技术的应用是一个探索过程,技术的负面效应往往是在探索过程中逐渐表现出来的,例如转基因食品毕竟是把一种外源的基因转移到某种生物体中,作物由于人为的、技术的原因发生的变异到底对人的身体和环境有什么影响,是需要生物学家认真研究的。对伦理问题的讨论并非杞人忧天。有的科学家有过这样的论点:凡是科学技术上能够做的,就应该去做,这种技术至上的观点已受到普遍质疑。我们应该采取理性的态度,如果担心目前尚未实现的克隆人可能引发严重的伦理学问题而禁止克隆技术,那就是因噎废食,大错特错了,我们不能不思考科学技术如何更好地为人类服务的问题,从而呼唤伦理的规范与指导。这是为了科学技术更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的造福人类。
案例一: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身无分文的夫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可能发生危险的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肖志军作为丈夫,妻子手术有决定签字的权利,丈夫拒签字孕妻身亡,是否这是一个不可规避的结局———医生遵守法律,就只能生生眼看着患者死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手术同意书有效的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同时也部分了医生治病救人的权利。在家属比医生拥有更多手术决定权的法律语境下,会使得医生对患者即使有明确诊断,也不敢贸然违背家属的意愿给患者做手术。医务人员的义务包含了为病人治疗疾病,消除病痛的义务,病人有接受医生治疗的义务,在此案例中,这些都没有见到。这就显示了社会伦理道德的缺失。医生和肖志军都应该遭到伦理道德的谴责。
案例二:患者陈某,男,19岁,大二学生。他到医院泌尿科就诊,请求为他进行输精管扎结术,并说这是经仔细考虑后决定的,而且还在当地的精子库留下了精子,因此愿意承担以后万一后悔想改变初衷的风险。医生听后非常震惊,拒绝为其进行手术,并解释:你年纪很轻又没有结婚,以后可能要后悔的。患者对医生的拒绝极为不满。
1、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否道德?为什么?(结合医生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分析)
分析: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道德的。
因为绝育是用手术终止男性或女性的生育能力。绝育的目的在于保证人口质量、控制人口数量、治疗某些疾病。绝育术直接关系到受术者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国家计划生育的严肃性。因此,保证受术者的安全是头等重要的事情。但对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绝育术。实施绝育应得到本人和配偶的知情同意,按照程序自愿进行。
案例三:一学生钱某以高热、头痛、颈项强直主诉入急诊室。体检提示脑膜炎。脑脊液检查表明是肺炎球菌性脑膜炎。医生将诊断结果告诉了该学生,并建议住院用抗生素治疗,遭钱某拒绝。试述医务人员应如何对待钱某的拒绝。
答:医务人员应该首先判断钱某的“拒绝”是否有效,即是否具有自主选择力
①钱某如果十周岁以下则视为发育期自主选择力丧失,其拒绝无效。
②钱某如果十八周岁以上,在排除无病理性选择力丧失的情况下,其拒绝有效。
③钱某如果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医生应根据其病情等有关情况,灵活掌握。
④如果钱某出现认知、记忆、情感、思维、行为等方面的障碍,即精神症状和神经体症时,则可判定其病理性自主选择力丧失(必要时可请有关医生会诊)。这种情况钱某的拒绝无效。
医务人员的对策:
①如果钱某自主选择力丧失,则其拒绝无效。而同钱某的家人、单位、监护人进行联系;由他们对入院治疗与否进行选择并按照他们的要求给予相应的治疗。
②如果钱某自主选择力正常,则其拒绝有效。这时医务人员应设法搞清病人拒绝的真实理由,从而为病人提供对治疗措施更充分的解释并帮助其克服接受治疗措施的困难。如果这种努力失败,则应尊重病人的意愿,同时作好详细和完整的病案记录。
案例四:病人孙某,女,9岁。因颈部包块来院就诊,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
①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②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③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根据以上情况,孙母提出采用改进型手术,医生接受了孙母的选择。医务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手术准备,并请上级医院的专家来指导,但孙母手术前夕突然拒绝手术。医务人员断然否决了孙母的要求,按原计划进行手术,结果手术成功。
请分析医务人员的医德行为。(答题要点:)
1、医务人员一开始确定手术时,主动征询孙母意见,尊重患儿家长的选择,是符合诊疗医德的。孙某9岁,属发育期自主选择力丧失,医务人员听取孙母对手术选择的意见,符合“自主”医德准则;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向患儿家属说明各种治疗方法的利弊,“为病人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是对患方“知情同意”权利的尊重。(3分)
2、医务人员采用改进型手术,符合人体实验的医德要求。改进型手术因疗效不确定,属临床实验性疗法,对其加以运用具有人体实验的性质。本例中医务人员采用该术,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实验目的纯洁高尚”;而且医务人员术前认真准备,请专家指导,符合“保障安全讲求科学”的医德要求。(3分)
3、医务人员后来对孙母拒绝手术不加理睬,仍按原手术计划施术,是违背医德要求的。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受试者及其监护人接受或拒绝手术或实验、并随时撤销和退出手术及实验的权利,不应强迫施术。(3分)
可见,医务人员尊重病人自主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1分)
案例五:广告:“一对不孕夫妇征求卵子,要求捐献卵子者的年龄在20到29岁,学历大本以上、无家族病史、五官端正、婚否不限,并有万元以上的重谢。” 征求者是名老人。他说,自己是为女儿征求卵子的。老人说,他的女儿已经40多岁,去医院检查过,已经不能生育,他很着急,想要个小外孙。医生告诉他,可以征求健康的卵子为女儿人工授精。老人称,他之所以不去医院征求卵子,而是到北大征求,是想看到提供卵子者本人,确定她是否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老人称,他最高可出资1.5万元。
请对这种做法作出伦理分析。
有助于解除不孕症患者的烦恼;4分实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遵循伦理原则,包括生物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适应症、自主、自愿捐赠、双盲(4分)、遗传病等健康检查、禁止商业化操作(4分)以及医疗
条件、医务人员的资格等。(4分×4)
以上所述表明,生物伦理学的兴起与发展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有其必然性。科技和伦理尽管分属于不同的领域,但是都是人类不可或缺的活动,两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伦理学推动了现代生命科学研究遵循伦理道德规范,两者一起促进人类的发展。总的来说,理论是不完全正确的,个人利益不能够充作(或社会)的决策的充分根据,我们固然可以基于整体社会的福祉的理由来(或社会)侵犯个人的有关权益,但那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我们这是所诉诸的根据是整个社会的福祉而非个体的利益。如此一来,就非公共理性所能确认的政治理念或原则,他因而亦无法确证社会的公共医疗和相关法例的公共理由。而根据双重效应原则这一理论,我们便可以地的认识到为了最大可能挽回生命,分离手术还是需要做的。虽然这一观点依然极具争议,但我相信,随着人们观念的逐步转变,支持手术的人会越来越多。
参考文献:
1. 李海军,杨红玲;<<死之我见>>;工程学院院报;1997[04] .
2.《生物学与伦理学》; 作者:(英)斯蒂芬·R.L.
3.《关于伦理学的100个故事》;总主编:王同来;主编:黎瑞山;南京大学出版社.
4.《伦理学基础》;主审:罗国杰;主编:李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5.《中国应用伦理学》;执行主编:甘绍平,叶敬德;编译出版社.
6.《论克隆技术发展与科技伦理进步》;《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年5月;第16卷第一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