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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速公路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3: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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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速公路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高速公路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高速公路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运行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关于规范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办财审〔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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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云南省高速公路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高速公路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运行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关于规范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办财审〔201
云南省高速公路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高速公路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运行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关于规范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交办财审〔2017〕173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高速公路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财建〔2016〕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国家高速公路PPP项目及省级负责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PPP项目的绩效管理。其他由州(市)负责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PPP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PPP项目的产出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并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推动PPP项目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管理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PPP项目整体规划,并与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取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并在一定时期内可实现。

第六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主要技术指标。绩效指标设置要尽可能做到量化测算,能够全面、恰当地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到明确、可靠;指标值的设定要客观、合理,要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要实事求是,符合行业的公认水平。指标值的验证方法要科学可靠、容易获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省指定的实施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绩效评价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制定绩效评价方案;

  (二)组织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社会资本及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

  (三)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材料,落实省财政厅提出的整改意见,公示绩效评价结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PPP项目管理。

  (四)按照与社会资本或项目法人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请省财政厅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督促社会资本或项目法人及时足额分配方应获得的超额收益。

第 省财政厅是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的监督指导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同、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制定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

  (二)审核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足额及时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督促监督省交通运输厅及出资人代表及时足额分配方应获得的超额收益。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组织开展高速公路PPP项目车辆通行费标准调整。

第十条 出资人代表协助做好PPP项目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和社会资本根据本办法规定及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省交通运输厅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分为建设期绩效评价和运营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期绩效评价分两次开展,项目交工验收完成进入试运营后1年内进行建设期第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按本办法规定与当年的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结合,作为项目试运营期内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分配超额收益的依据。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进入正式营运后1年内进行建设期第二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按本办法规定与当年的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结合,作为项目正式运营期内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分配超额收益的依据。

项目竣(交)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期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及绩效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序号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分值备注
1项目

管理

15

投入管理12

社会资本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6
融资资金到位6
财务管理3

资金使用符合规定1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1
财务监控有效1
2项目

产出

70

项目进度10

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率10
项目质量30

工程质量评定30
建设成本

30

投资成本控制30
3项目

效益

15

社会效益7

安全施工5
文明施工2
生态效益5

水土保持和环境5
满意度3

沿线居民满意度3
合计100
上表所列各项指标按百分值计算,各单项指标的分值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和阶段另行制定评价方案时明确。

第十六条 自项目进入试运营开始,省交通运输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运营期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运营期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及绩效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序号一级

绩效指标

二级

绩效指标

绩效目标分值
1项目

管理

20

财务管理

10

资金使用符合规定2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2
债务清偿及时3
财务监控有效3
项目实施

10

公路运营管理制度健全2
采购规范2
人力资源管理有效2
工作计划执行有效2
档案管理制度及执行有效2
2项目

产出

77

数量公路养护计划完成率3
时效公路养护及时4
紧急状况处理及时3
运营成本养护成本控制有效4
项目质量PQI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13
SCI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13
BCI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13
TCI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13
收费服务管理符合规定7
信息发布管理符合规定1
服务区管理符合规定3
3项目

效果

3

满意度项目使用者满意度1
工作人员满意度1
沿线居民满意度1
合计100
上表所列各项指标按百分值计算,各单项指标分值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和阶段另行制定评价方案时明确。

第十 高速公路PPP项目移交完成后,省财政厅应组织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和PPP模式应用等进行后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开展高速公路PPP项目合作管理决策参考依据。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分值与运营期绩效评价分值分别占项目总体绩效评价的40%和60%。

第二十条 建设期绩效评价低于60分,省交通运输厅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交通运输厅有权按照相关PPP项目合同约定追究社会资本或项目法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按照财政部门认定值为最终值。社会资本应得的超额收益按照审计认定值确定最终值。建设期绩效评价和运营期绩效评价加权评分85分(含)以上的,实际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或社会资本实得的超额收益按照最终值的100%计算。在此基础上,加权评分每降低1分,实际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或社会资本实得的超额收益按照最终值扣减0.5%计算。

如建设期绩效评价和运营期绩效评价加权评分低于85分的,省交通运输厅可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法人限期整改,整改后的绩效评价达到85分的,按最终值的100%计算实际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或社会资本实得的超额收益;整改后仍不能达到85分的,扣减的当年可行性缺口补助或社会资本实得的超额收益,在以后年度不再以任何方式补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绩效考核评价,不得全额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社会资本不得分配收益(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合理回报、超额收益)。

第二十三条 在绩效管理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财政违法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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