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和《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DB37/1922-2011),经研究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
加强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充分发挥劳保用品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种和岗位。
三、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由安全科和供销科负责。
3.公司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采购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1.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由仓库保管员负责验收,必要时可要求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科负责验收,必要时可要求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3.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应有专门库房,专人管理,建立专用账册。
2.用品分类码放,账物相符,保证用品在有效期内。
3.共有的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公司应按照本单位制订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发给职工的防毒、绝缘等特殊的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和鉴定。经检查失去安全效能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换,确保工作安全。
3.劳保用品要及时发放给职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不发。对于领取后不发给职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4.职工的劳保用品按工种配发。确因生产急需的特种保护用品,经分管经理批准后可随时到安全部和办公室审批领取;未经审批的,仓库保管员不得发放。不属于劳保列支的物品,一律不予发放。
5.职工因病一个月、工伤休假时间三个月以上者,缺勤(旷工、事假、学习、开会、借调等)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劳保用品。
6.职工必须爱惜使用所发防护用品,属于集体备用的劳保用品要指定专人保管。如有随意损坏者,除按价赔偿外,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7.对新调入、新分配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按工种岗位从上岗之日起随时配发劳保用品。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和使用
1.公司应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及保养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2.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厂级由安全科负责,车间级由车间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工段级(特别是气防设施的正确使用)由工段长负责。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
1、劳动者应保持劳动防护用品干净清洁,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呼吸器过滤元件应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2、公司应有专人负责对应急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
1、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或依劳动者个人感受提出更换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冲击眼护具或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到期强制报废。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
1、根据工作场所危险和危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为其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附: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
2、【噪声】接触噪声的劳动者,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0分贝(以下简称“LAeq,8≥80dB”)的工作场所时,应选择适用的护听器。
当劳动者暴露于80dB≤LAeq,8<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宜的护听器;当劳动者暴露于LAeq,8≥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加油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 岗位/工种 | 作业者数量 | 危险、危害因素类别 | 危险、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 配备的防护用品种类 | 防护用品 型号/级别 | 防护用品发放周期 | 呼吸器过滤元件更换周期 |
| 加油站操作工 | 8 | 汽油、噪声 | 普通防护手套 | 1付/月 | |||
| 防寒服 | 身/36个月 | ||||||
| 防静电工作服 | 1身/12个月 | ||||||
| 防静电布帽 | 18顶/18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