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1、目的: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2、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XX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药房药品的销售服务。
4、责任:执业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除质量原因外,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5.2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5.3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4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5.5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5.6出售药品时,注意观察顾客神情,应详细问病卖药,以免发生意外。
5.7销售药品时,不应亲疏有别,以貌取人,假公济私。
5.8随时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反应。
相关文件:
1、《顾客意见及投诉受理表》
2、《顾客健康档案》
3、《顾客健康跟踪检查表》
4、《顾客满意度征询表》
篇二: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本企业药学服务行为,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设立“咨询服务台”咨询服务台标示明确,使患者清晰的看到咨询服务台及提供药学服务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主动向公众讲授安全用药知识,发放合理用药宣传材料。
四、通过公布的服务电话、面对面解答、药物咨询问题。
五、建立咨询记录,回答问题应认真、仔细、通俗易懂,注意技巧,尊重患者的隐私,并为其保密。
六、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七、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所有从业人员应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胸卡,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还应标明执业资格或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八、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九、顾客凭处方购药,按照《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执行,处方必须经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
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十一、销售非处方药,可由顾客按说明书内容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如果顾客提出咨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十二、经常监控药品的质量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与合理性,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十三、组织药学技术人员在店内为公众提供合理用药及疾病预防、治疗、保健等知识,促进公众形成科学、合里的用药习惯。
十四、本制度责任人为企业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
十五、本制度每年修订一次,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
篇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优质服务,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药环境,保证消费者用药安全。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范围:适用于本药房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4.内容:本药房药品经营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原则,遵守商业职业道德。
4.1本药房首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有关规定。
4.2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同时努力做到品种全、规格齐、价格平,用“你有我优、你优我全、你全我廉”的服务意识赢得市场。
4.3设置咨询台,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悬挂顾客意见簿、监督电话号码等方式扩展服务范围。
4.4做到小病当医生,大病当参谋。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4.5出售药品时,注意观察顾客神情,如有疑问应详细问病卖药,以免发生意外。认真对待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临床用药变化、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对本药房服务质量等问题,做好详细记录。
4.6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出售不得退换。
4.7本制度责任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营业员。
4.8相关记录《顾客意见簿》
4.9本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