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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1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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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字〔2010〕10号   发文日期:2010-01-19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现就我省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降低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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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字〔2010〕10号   发文日期:2010-01-19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现就我省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降低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字〔2010〕10号   发文日期:2010-01-19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现就我省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降低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10年修订本)》执行。

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含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并经检定机构同意的,可收取补发手续费50元/证。

三、仲裁检定收费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校准和测试收费标准由检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四、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规定的成本构成,以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为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后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五、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及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朔源考核费;管理费。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六、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以外的检测数据,检定机构同意检定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0%的检定费。

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送检的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

八、经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维修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九、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

十、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检定方法进行检定,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和随意改变检定方法。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委托检定的除外。

十一、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试行至2011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59号)及其他有关计量检定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10年修订本)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2010l10f最终表.xls

2010l10封皮.doc

2010l10目录.doc

主 题 词: 主题词:降低 计量 检定 收费 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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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字〔2010〕10号   发文日期:2010-01-19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现就我省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降低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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