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措施费、规费费率
| 建筑工程 | 装饰工程 | ||
| 措施费 | 环境保护费 | 0.15 | 1.0 |
| 文明施工费 | 0.40 | 0.80 | |
| 临时设施费 | 1.0 | 14 | |
| 夜间施工费 | 0.7 | 4.2 | |
| 二次搬运费 | 0.6 | 3.8 | |
| 冬、雨季施工费 | 0.8 | 4.7 | |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0.15 | 0.15 | |
| 总承包服务费 | 0.3 | ||
| 规费(枣庄市) | 工程排污费 | 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 0.18 |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按各市有关规定计算 | 0.07 | |
| 社会保障费 | 按建安工作量2。6%计算 | 2.6 | |
| 住房公积金 | 按有关规定计算 | 0.15 | |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按实际工程投保金额计算 | 0.13 | |
| 安全施工费 | 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 1.23 |
2、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为20%,其余按10%。
二、规费计取
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投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建安工作量的0.18%计入,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不包括违规罚款)。
2、工程定额测定费: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0.07%缴纳。
3、社会保障费: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缴纳,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目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按建安工作量的2.6%计算,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4、住房公积金:在工程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时按0.15%计入,作为暂定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按有关规定计取。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在工程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时按0.13%计入,作为暂定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工程投保金额计取。
6、安全施工费:(1)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23%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费,作为暂定金额。(2)施工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时按1.23%计入,作为暂定金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核定后,计入工程结算。
7、工程招投标时,不得将其作为竞争性费用。
8、本通知自2006年04月1日起执行(以签订施工合同日期为准),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