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卷代号:1845,整套相同,祝同学们取得优异成绩!)
一、单选题(共15题,共60分)
1、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A】:科
【B】:法律答问
【C】:比
【D】:式
【E】:遗训
【F】:殷遗
答案:A
2、西周开始出现的审判方法,即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几种方法来断案,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A】:五听
【B】:三不去
【C】:七去
【D】:六礼
【E】:八议
【F】:十恶
答案:A
3、秦代分别适用于男犯和女犯的徒刑,刑期为四岁刑。即男犯白天筑城;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A】:城旦、舂
【B】:鬼薪、白粲
【C】:司寇、作如司寇
【D】:罚作、复作
答案:A
4、秦朝的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A】:廷尉
【B】:大理寺
【C】:刑部
【D】:三公九卿
答案:A
5、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A】:汉律六十篇
【B】:酎金律
【C】:沈命法
【D】:约法三章
答案:A
6、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对变法修律持反对、消极的态度,后又要求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一派。
【A】:法理派
【B】:礼教派
答案:B
7、明朝一部重要法典,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A】:《大明律》
【B】:明《大诰》
【C】:《大明会典》
答案:B
8、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A】:具五刑
【B】:奴隶制五刑
【C】:五善五失
答案:A
9、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和刑部共同审理的活动。
【A】:九卿会审
【B】:小三法司会审
【C】:大三法司会审
【D】:三司推事
答案:B
10、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A】:禹刑
【B】:甘誓
【C】:圜土
【D】:赎刑
答案:A
11、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增加了八议制度。
【A】: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北魏律
答案:A
12、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以儒家的德为主,并辅以法家的刑,采取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
【A】:德主刑辅
【B】:德刑并用
【C】:大德小刑
【D】: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答案:A
13、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征辟
【B】:征召
【C】:辟举
答案:C
14、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和制度。在秦朝,此罪处以族刑。
【A】:以古非罪
【B】:妄言罪
【C】:非所宜言罪
答案:A
15、太平天国遴选补充各级乡官的一种制度。每年补充一次乡官,没有资格,以尊“条命”及“力农”为条件。
【A】:保举制度
【B】:保升奏贬制度
答案:A
二、问答题(共4题,共40分)
1、何谓“亲亲得相首匿”?
答: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2、《中华临时组织大纲》的性质和内容。
答:
《中华临时组织大纲》的性质和南京临时具有性质的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
(2)《中华临时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大纲共4章21条,规定中华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职权;参议院的组成和职权以及议员的产生;行政各部的建制及其权限;《中华临时组织大纲》的实行期限至中华成立之日止。
3、《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
答: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附《暂行章程》五条,其主要特点是:
(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一是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删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二是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在刑法典结构上分为总则分则两编。
(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该律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确定了一个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从刑组成的新体系;规定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
4、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法律规定
答: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