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诊疗设备使用场所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操作及维护人员。
第三条 电离辐射诊疗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本规程进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放射诊疗设备从事非法诊疗、非法修复或非法探测等活动。
第二章 设备操作
第五条 使用放射诊疗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证书,并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第六条 操作人员应按照设备操作手册和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操作人员应了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功能和,防止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第 操作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状态良好并保持灵敏度和准确性。
第九条 在设备的开启和关闭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注意设备的电源和通风情况,确保设备运行稳定。
第三章 设备维护
第十条 设备维护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第十一条 设备维护人员应按照设备生产商的要求,定期开展设备的维护工作,防止设备的故障和损坏。
第十二条 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测设备的电源、线缆、连接器等配件,并及时更换损坏的配件。
第十三条 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期校正设备的参数和测量结果,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 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期清洁设备外表面、过滤器、屏幕等部分,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整洁。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 放射诊疗设备操作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规程正确佩戴。
第十六条 放射诊疗设备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辐射防护培训,了解并掌握辐射防护知识,能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设备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和记录。
第十 医疗机构应配备适当的辐射防护设备和设施,确保辐射危害的最小化。
第五章 紧急处理
第十九条 在发生设备故障、漏电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停机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紧急处理机制,组织专业人员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理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紧急处理期间,应当人员进入受辐射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进一步危害的发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诊疗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七章 处罚与追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程,破坏放射诊疗设备安全的行为和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接收并处理患者和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反放射诊疗设备安全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应采取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程作为放射诊疗设备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