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修订)。
第二条坚持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决议,行使初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会讨论决定的
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1.教师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等。
2.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设置及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教学、教研市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6.校长认为需要提交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教学、教研、行政等具体规章制度、计划安排。
4.教师及内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6.重要资产处置、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7.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
重要措施
11.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
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2.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3.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
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4.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5.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党支部、副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在会前听取党支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议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由议题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
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对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审议议题时应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