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名称 | 二级类名称 | 三级类名称 | 含义 | ||||
编 号 | 名 称 | 编 号 | 名 称 | 编 号 | 名 称 | ||
1 | 农 用 地 | 指直接用于农用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 |||||
11 | 耕 地 |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数目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北宽﹤1.0,北方宽﹤2.0的沟、渠、路和田埂。 | |||||
111 | 水田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土地。 | |||||
112 | 水浇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
113 | 旱地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灌溉种植旱地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
12 | 园 地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的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 |||||
13 | 林 地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 |||||
131 | 有林地 | 指林地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 |||||
132 | 灌木林 |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 |||||
133 | 其他林地 | 包括疏林地(林地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 |||||
14 | 牧 草 地 | 指生长草本为住,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 |||||
141 | 天然草地 | 指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 |||||
142 | 改良草地 |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方式进行改良的草地。 | |||||
143 | 人工草地 |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 | |||||
15 | 其 他 农 用 地 |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 |||||
151 | 设施农用地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牧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 |||||
152 | 农村道路 |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
153 | 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城的水面。 | |||||
154 | 农用水利用地 | 指农民、农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附表1(续1)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名称 | 二级类 名称 | 三级类 名称 | 含义 | |||
编 号 | 名 称 | 编 号 | 名 称 | 编 号 | 名称 | |
2 | 建 设 用 地 |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居民点用地、工矿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 | ||||
21 |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 指城镇、农村区域已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 ||||
211 | 城市 | 指城镇居民点、以及与城镇连片的和区、县级市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 ||||
212 | 建制镇 |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 ||||
213 | 农村居民点 |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 ||||
214 | 其他建设用地 | 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 ||||
215 | 采矿用地 | 指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 ||||
22 | 交 通 水 利 用 地 | 指城乡居民点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中,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 管道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 ||||
221 | 铁路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
222 | 公路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
223 | 机场用地 |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 ||||
224 | 港口码头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
225 | 管道运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 ||||
226 | 水库水面 |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227 | 水工建筑用地 |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 ||||
23 | 其 他 建 设 用 地 | 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盐地。 | ||||
231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 ||||
232 | 特殊用地 |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 ||||
233 | 盐地 |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
附表1(续2)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
名称 | 二级类 名称 | 三级类 名称 | 含 义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3 | 未利用地 |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 ||||
31 | 水 域 | 指陆地河流、湖泊等水域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 ||||
311 | 河流水面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 ||||
312 | 湖泊水面 |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313 | 冰川及 永 久积雪 |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 ||||
32 | 滩 涂 沼 泽 | 指苇地、滩涂、沼泽地等用地。不包括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 ||||
321 | 滩涂 |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生长芦苇的土地。 | ||||
322 | 沼泽地 | 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 ||||
33 | 自 然 保 留 地 |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 ||||
331 | 荒草地 | 指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的土地,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地。 | ||||
332 | 盐碱地 |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开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 ||||
333 | 沙地 |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物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滩涂中的沙滩。 | ||||
334 | 裸地 |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不包括高寒荒漠。 | ||||
335 | 其他未利用土地 | 指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
图1-续 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过渡期)对应关系
图1-续2 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过渡期)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