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根据团、教育部《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和《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学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学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合理、科学的评价,得出学生在校表现的综合结论。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考核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共性与个性关系,将学生素质分为德育素质、智育素质和拓展性素质。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学部的有关规章制度,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二)客观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各班要注意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及时收集数据和资料。
(三)公开性原则。综合素质测评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第二章 德育素质测评(A)
第五条 德育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六条 德育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政治态度(A1)。主要考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表现。基本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治上积极上进,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理论课学习及其他政治教育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要把学生参加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情况作为评定政治态度的重要内容,对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参加党校学习且考核合格者、担任MM研究会负责人者应评定为优;对党缺乏信仰,对社会主义祖国缺乏信念且散布消极言论者,对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有抵触情绪且无故不参加政治教育和政治理论课学习三次(含)以上者,应评定为差。
(二)法纪观念(A2)。主要考察遵纪守法的情况及其行为表现。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对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或学年受到纪律处分者,应评定为差。
(三)学习态度(A3)。主要考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积极上进,谦虚好学。弄虚作假,考试舞弊,不按时交作业或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三次(含)以上者应评定为差。
(四)集体观念(A4)。主要考察平时在集体活动中的言行表现。基本要求:顾全大局,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对有损集体和他人利益者,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部、学院集体活动两次(含)以上者,应评定为差。
(五)生活态度(A5)。主要考察劳动观念和生活作风。基本要求: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搞好寝室卫生;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对怕苦怕累,不愿参加劳动,一贯生活铺张浪费者,寝室卫生学年内三次(含)以上不合格者,应评定为差。
(六)社会公德(A6)。主要考察在处理与他人关系和在公共场所中的道德行为。基本要求;遵守公共场所包括校园、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对不讲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和教学秩序,经常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故意损坏公物,或其他违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应评定为差。
(七)个人品德(A7)。主要考察在处理人际关系和在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品德修养。基本要求: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对不注意个人品德修养,不讲诚信,自负虚伪,自私自利,言谈举止粗俗,品行不端者,应评定为差。
(八)人文修养(A8)。主要考察文化课程学习之外的文化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以及关心社会的态度和精神。基本要求:了解文学、历史、哲学、艺术等方面的基本常识,有科学的思想方法,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审美能力,有高雅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
(九)身体素质(A9)。主要考察学生军训情况及日常体育锻炼。基本要求: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完成军训任务,有健康的体魄。对经常不参加户外体育煅炼或不能完成军训任务者,应评定为差。
(十)心理健康(A10)。主要考察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能力。基本要求: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性格开朗,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第七条 德育素质其它计分规定:
1、(一)到(十)的满分均为5分,最低分0分,各班酌情评分。
2、第(二)、(六)、(七)三项中,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只计0分。
3、第(八)项中,各班根据学生本人参加学校、学部、学院文学、艺术、表演、演讲等情况酌情评分。
4、第(九)项中,各班根据本人参加各种体育活动的情况酌情打分。
第 德育素质测评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在学院领导下,由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德育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针对学生参加的教育环节、课外活动、日常表现、素质状况等实际情况,逐人分项进行测评(见表2-1)。测评结果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换算为5分、4分、3分、1分、0分。测评小组对某一学生测评得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学生基本素质的评议得分。
表2-1 测评表
评 项 | 政治态度 A1 | 法纪观念A2 | 学习态度A3 | 集体观念A4 | 生活态 度 A5 | 社会公德A6 | 个人品德A7 | 人文修养A8 | 身体素质A9 | 心理健康 A10 | 合计得分 | |
姓名 | 学号 | |||||||||||
合计得分=A1+A2+……A10。 |
(一)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事迹者(县级以上部门认定或相关媒体报道),加4分;
(二)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等事迹者(县级以上部门认定或相关媒体报道),加3分。
(三)无偿献血或捐献骨髓干细胞者,加1分。
(四)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的,相关负责人按表2-2加分:
表2-2先进集体加分表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学校 | 学部 | 学院 | |
班长(党、团支) | 10 | 8 | 6 | 4 | 3 | 1.5 |
班委(党、团支委)成员 | 8 | 6 | 4 | 3 | 2 | 1 |
班级成员 | 4 | 3 | 2 | 1.5 | 1 | 0.5 |
备 注 | 如寝室受表彰,寝室长按班委成员加分,寝室成员按班级成员加分。学年内同一寝室2次及以上受表彰的,按两次加分。 |
表2-3 先进个人加分表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学校 | 学部 | 学院 |
10 | 8 | 6 | 4 | 2 | 1 |
备注 | 十佳大学生提名、校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加1分,校自强自立大学生加2分,自强自立大学生标兵加4分。学部贡献奖、优秀党员按上述标准加分。 |
表2-4 违纪扣分表(A12)
留校察看 | 记 过 | 严重警告 | 警告 | 校、学部通报批评 | 院通报批评 |
15 | 10 | 7 | 5 | 2分/次 | 1分/次 |
第十二条 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时间区限为上学年夏秋学期开学至当学年的夏秋学期开学。
第三章 智育成绩测评(B)
第十三条 智育成绩是指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限(指)选课程的学习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四条 智育素质测评(B)
(一)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成绩(B1)=[∑每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成绩×学分]÷∑学分
必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纳入智育成绩测评,按上述标准计算,其它非必修体育课程按公共选修课计算。
(二)公共任选课成绩B2=[Σ每门公共任意选修课成绩×学分]÷∑学分×0.001
(三)智育素质测评(B)=B1+B2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进行计算。在本学年内重修或缓考而取得该课程学分的,不纳入测评范围。
第四章 拓展性素质测评(C)
第十六条 拓展性素质是指按照团、教育部、全国实施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主要包括社会实践、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化艺术、社团活动、技能培训及其它实践活动等七个方面。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绩。
第十七条 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社会实践,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国家级 | 省(市)级 | 学校 | 学部 | 学院 |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15 | 10 | 6 | 3 | 2 |
成 员 | 4 | 3 | 2 | 1 | 1 | |
先进个人 | 15 | 10 | 6 | 3 | 1 | |
备 注 | 1、表彰如果分等级的,一等奖追加50%,二等奖追加20%; 2、社会实践报告获奖,按先进个人分级减半加分且不追加分值; 3、课程实习、毕业实习、商品代销,经营性活动不在加分之列。 4、社团干部、优秀社团等被评为优秀的 |
1、发表学术论文
SCI、 SSCI | EI、ISTP、CSSCI、CSCD等 | 国家核 心期刊 | 公开发行的 学术刊物 | 出版的学 术论文集 | 内部学术刊 物、论文集 | |
第一作者 | 15 | 10 | 8 | 5 | 3 | 1 |
第二作者 | 7.5 | 5 | 4 | 3 | 2 | 0.5 |
第三作者 | 4 | 3 | 2 | 1 | 0 | 0 |
备注 | 1、必须是学年内见于刊物的学术论文,有用稿通知但未见正式刊物的不在本学年加分; 2、学生本人为第四作者及以后的不加分。 |
10万字以上 | 8-10万字 | 6-8万字 | 4-6万字 | 4万字以下 | |
学术著作 | 15 | 12 | 8 | 6 | 4 |
文学、艺术著作 | 12 | 10 | 6 | 4 | 2 |
汇编、合集、手册等 | 6 | 4 | 3 | 2 | 1 |
备注 | 参编者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未正式出版发行不得加分。 |
等级 | 国家 | 省部 | 市级 | 校级 | 大学生科技、学科竞赛 | ||||||
全国 | 地区 | 省市 | 校级 | 学部 | 学院 | ||||||
获 奖 成 果 | 一 | 20 | 12 | 9 | 7 | 10 | 8 | 7 | 5 | 4 | 3 |
二 | 18 | 10 | 7 | 6 | 8 | 6 | 5 | 4 | 3 | 2 | |
三 | 14 | 8 | 6 | 5 | 6 | 5 | 4 | 3 | 2 | 1 | |
四 | 10 | 5 | 4 | 3 | |||||||
鉴定成果 | 10 | 8 | 6 | 5 | |||||||
发明成果 |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10分 | ||||||||||
注:1、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2、团体项目减半加分;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3、大学生科研立项获资金支持者加2分。 4、如获得特等奖,加一等奖的120%,获优秀奖、鼓励奖或未进入总评前50%的奖项等加三等奖的50%。 |
1、文体竞赛,累计不超过10分。
名次(等级) | 国际 | 全国 | 地区 | 省(市) | 学校 | 学部 | 学院 |
1 (一) | 15 | 10 | 8 | 7 | 4 | 3 | 2 |
2-4 (二) | 12 | 8 | 6 | 5 | 3 | 2 | 1.5 |
5-8 (三) | 8 | 6 | 5 | 3 | 2 | 1.5 | 1 |
优秀奖 | 6 | 5 | 3 | 2 | 1.5 | 1 | 0.5 |
注:1、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2、团体竞赛获奖,主要成员减半加分,替补队员加全额分值的25%。破记录者,追加50%。最佳球员或射手等按二等奖加分; 3、在学校、学部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中获精神文明奖、文艺表演奖、组织纪律奖等表演、观众队伍按三等标准加分,负责人按二等标准加分,不重复加分; 4、非体育竞技类的团体表演项目获奖,负责人全额加分,其他成员减半加分; 5、在各类文艺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未获奖个人经学院学部团委认定参照优秀奖加分; 6、文体竞赛加分必须是国家在编的正式行政机构举办的方可按上述标准加分,社会团体、企业、公司组织的均不在加分之列; 7、未进入总评前50%的奖项按优秀奖加分。 8、学生组织(含学生会、生管会、社团)组织的内部活动获奖的不加分。 |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 省级报刊或新闻媒体 | 市级报刊或新闻媒体 | 学校报刊或媒体 | 学部报刊或媒体 |
5 | 3 | 2 | 1.5 | 1 |
注:1、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分,第二作者减半计分,第二作者以后不加分; 2、学部、学院学生组织内部成员发表的相关工作新闻作品按25%计分; 3、照片、网络文章(只计学校、学部、学院办公网上发表的)、广播稿、制作网站、动画等现代传媒获奖的(正规行政单位)减半加分; 4、作者本人兼任校内媒体采编工作勤工助学岗位的,在校内发表有偿新闻、文学作品不加分; 5、新闻作品1000字以上,文学作品2000字以上追加50%,同一作品多处发表,只计最高分。 |
任期在6个月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学生干部按下表加分。成绩为优秀者,追加20%。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加分。学生干部的具体考核标准及范围另行制定。
职 务 | 分值 | |
1 | 校团委副、学生会、学生社联 | 8 |
2 | 校团委其他成员,学生会、学生社联团成员,学部团委副,学部学生会、自管会、社团联合会 | 7 |
3 | 校学生会,学部团委其他成员,学部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自管会团成员,院团委副,院学生会、生管会 | 6 |
4 | 校学生会副(副秘书长,下同);学部学生会各部,学部自管会各组长,院团委其他成员,院学生会、生管会团成员 | 5 |
5 | 学部学生会副、学部自管会其他成员,院学生会,院生管会其他成员,各班班长、副班长、团支书 | 4 |
6 | 学部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秘书、干事,学部各社团正副社长,院学生会各部副 | 3 |
7 | 院学生会秘书、干事,班委、团支部成员 | 2 |
8 | 其它考核各格的学部正式文体队伍成员 | 1 |
注:1、社团工作兼任多职的,以最高级别计分,每兼任一职加0.5分,兼任职务不得超过二个; 2、在省级以上科研学术、文体、社会事业等其他社会正式机构任职的学生,参照上述标准加分。 3、第只作为加分项目不作为学生干部认定。 4、学生干部执合格的学年考核通知单方可按此规定加分。 |
1、外语水平评分表
CET-4级425分以上 | CET-4级550分 | CET-6级425分 | CET-6级520分 | 雅思6.5分、托福80分、GRE1040分(含)以上 |
2 | 3 | 3 | 4 | 4 |
注:1、四、六级及其他英语类考试在同一学年内通过,只计最高分,第二年及以后再次通过者不加分; 2、口语考试A、B、C、D级分别加分4、3、2、1分。其他英语资格考试及非英语类的资格考试,其等级认定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学位外语、PET考试不作为加分项目。 3、如初、中、高级中还分等级者,按下列加分,初级(A、B、C)分别加3、2、1分,中级(A、B、C)加4、3、2分,高级(A、B、C)分别加5、4、3分。 4、CET与其它外语认证考试不得重复加分,其它语种等级考试参照上述标准加分。 |
一(初)级 | 二(中)级 | 三(高)级 | |
计算机能力测试 | 1 | 2 | 3 |
程序员考试 | 2 | 3 | 4 |
(七)其它实践活动,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国家级 | 省市级 | 学校级 | 学部级 | 学院级 |
10 | 7 | 5 | 3 | 1 |
注:其它实践活动指因军民共建、希望工程等而受到表彰者。 |
第十 拓展性素质必须有各类获奖证书、发表文章的期刊(报纸)原件、表彰决定等方可按此规定加分,且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各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本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总结自评计算得分。
(二)各班应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各班班主任、班长、团支书为小组必要成员,班长为组长,起到组织、联络、协调的作用,但不得干涉测评小组其他成员的评议活动。其余成员由班级民主推选产生。
(三)测评小组负责人到学部、学院查阅相关材料,并由小组对学生本人自评分进行审核。
(四)各班将评议结果(包括所有参评人,且要标明排名)上报学院。各类班级表彰、通报表扬、获奖情况、学生干部名单及考核情况以班为单位进行汇总(包括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学院审核,否则认定其无效。
第二十条 各班测评小组应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学生如对班级测评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于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本班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申请复议。本班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在一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复议者作出答复。若对答复仍有异议应在获得答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向学院测评领导小组申请复议,若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者,应在获得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一般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组成,负责对各班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测评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将综合测评结果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复核,若有错误或不当,学生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部要予以通报批评,其德育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六章 测评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德育素质、智育素质和拓展性素质得分的加分之和,最高不超过100分。其计算公式为:
测评总分=(0.15A+0.70B+0.15C)×130%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结果作为以下工作的主要依据:
1、评比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其它荣誉等;
2、评选国家奖、励、助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减免学杂费等;
3、推荐免试研究生和推荐就业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部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原《吉林大学农学部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