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件名称: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 编号:晓李药房-QM-16-2019 | ||||
| 起 草 人:门店质量负责人 | 审 核 人:公司质量负责人 | 批 准 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 |||
| 起草日期:2019.04.06-10 | 审核日期:2019.04.11-13 | 批准日期:2019.04.14 | 执行日期:2019.04.15 | ||
| 起草原因: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3号)要求 | 版 本 号:N0.3 | ||||
2、依据: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门店进货验收、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药品采购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不合格药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1《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
5.1.2 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
5.1.3 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4 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1.5 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6 来源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7 药监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使用的药品。
5.2 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5.3 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当地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5.4 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同时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并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视合同是否允许退货情况按相应手续进行。
5.5 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依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5.6 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就地封存,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7 不合格药品的销毁必须退回公司统一销毁;假劣药品应就地封存,并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或备案。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销毁方式可采取破碎深埋,燃烧等方式。
5.8 质量管理人员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做好记录及归档。
5.9 不合格药品的处理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有关记录保存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