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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11: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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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常见资助资金帐务处理常见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为帮助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核算资助资金、便于资助项目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以便企业今后再次申报同一部门资助资金、以及避免纳税失误,根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秘书处安排,现就常见的几种资助资金帐务处理方法和在座各位朋友做一粗浅探讨,希望能对朋友们会计核算工作有所帮助。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基金简介:本基金由科技部及地方推荐单位(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海淀园区管委会)共同资助,资助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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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常见资助资金帐务处理常见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为帮助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核算资助资金、便于资助项目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以便企业今后再次申报同一部门资助资金、以及避免纳税失误,根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秘书处安排,现就常见的几种资助资金帐务处理方法和在座各位朋友做一粗浅探讨,希望能对朋友们会计核算工作有所帮助。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基金简介:本基金由科技部及地方推荐单位(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海淀园区管委会)共同资助,资助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

常见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常见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为帮助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核算资助资金、便于资助项目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以便企业今后再次申报同一部门资助资金、以及避免纳税失误,根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秘书处安排,现就常见的几种资助资金帐务处理方法和在座各位朋友做一粗浅探讨,希望能对朋友们会计核算工作有所帮助。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1、基金简介:

本基金由科技部及地方推荐单位(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海淀园区管委会)共同资助,资助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常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2、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基金尾款; 

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基金尾款。

3、帐务处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帐务处理办法为: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直接冲减当期费用;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的企业,收到拨款后作增加国拨资本金帐务处理。

4、实务中常用帐务处理办法:(以无偿资助为例)

(1)采用正式会计帐户核算法:

收到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

项目支出

购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XX项目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开支其他研发费用:

借: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材料费、人工费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等)

项目产品投产:

借:生产成本-XX项目生产成本-材料费、人工费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等)

取得项目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

应缴税金—应交—销项税

结转研发费用:

借:管理费用—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

 

  贷: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

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将研发费用列入当期损益,超出基金资助合同规定拨款总额的研发费用应当直接转入各期管理费用,各期研发费支出帐户余额只能保留符合基金开支范围且不得超过资助总额减去基金购置固定资产价值数。

结转项目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XX项目

  贷:生产成本-XX项目生产成本

项目完成:

借: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   

  贷: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基金支出费用)

项目验收合格: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基金尾款)

借: 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XX (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或拨款结余)    

(贷款贴息企业出于项目验收需要,研发成本、项目收支、项目占用贷款利息均需单独核算,基本帐务同上。研发费不挂帐,财务费用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进行挂账,收到拨款后冲减挂账财务费用)

(2)采用备查会计帐户核算法:

建立备查会计帐户,连续记载创新基金收支、税款等,简化帐内会计核算。

收到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

项目支出,先按一般会计处理办法进行帐务处理,购置固定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帐户、其他费用支出列入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或生产成本)账户。

研发产品收入,列入各期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结转项目开发费用,将各期开发费用转入管理费用帐户,开发费支出帐户各期余额不能超过基金资助合同补助总额。

结转研发产品销售成本,将各期开发成本支出数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同时建立项目收支备查账。

研发支出备查帐,逐笔记载历年项目研发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研发支出应逐笔划分基金支出及自筹支出。

项目成本备查账记载项目产品销售成本。

项目收入备查帐记载历年项目销售收入、包括购货方、产品规格及数量、单价、销售金额等。

项目实现税金备查账户,统计项目实现税金,营业税按项目收入计算,可按项目收入占各年企业全部销售收入比例测算。

    项目验收合格,按批复文件,结转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

  贷: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成本(应核销费用化基金支出)

      资本公积(基金购置固定资产及专项应付款结余)

科技部其他主要资助基金还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等。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中关村海淀园还有许多项目资助资金,中关村不少高新技术企业也向这些部门申请了一项或多项资助资金。

以上资助,拨款单位明确规定了帐务处理办法的,按其规定办法处理,无具体规定的,比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

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1、基金简介:

本基金由信息产业部资助,及地方管理部门为信息产业部电子基金办公室和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企业另有4家归口推荐单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有条件的可采取资本投入方式。

2、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并且项目承担单位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一般按照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 100%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资本投入方式,主要对少数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采用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 

3、帐务处理: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法为:

对无偿拨款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补贴收入”;

对贷款贴息方式,冲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费用”;

对资本投入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收资本”(国有企业)或“资本公积”。

4、实际帐务处理: 

收到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无偿拨款方式)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列入营业外收入)

     财务费用(贷款贴息方式)

     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资本投入方式)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该项补贴收入列入所得税申报表 “免税的补贴收入”项目。

研发支出、收入、销售成本既可以采用正式会计帐户详细核算,也可以简化帐内核算,同时设置备查账户辅助核算。

两种核算方法均应分清研发费与研发产品正常生产成本支出。前期研发费支出可以转入各期管理费用,研发产品正常生产成本转入产品销售成本。基金拨款不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

具体核算方法可以参照创新基金帐务处理办法进行。

   三、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1、基金简介:

本基金由信息产业部、国家财政部管理,信息产业部牵头。

2、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对单个研发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成本的50%。

3、帐务处理:

国家未明确帐务处理办法,可以比照创新基金帐务处理办法,将拨款计入 “专项应付款”帐户;

企业应单独设帐详细核算国家拨款、研发费支出,项目收入、项目成本。

也可简化帐内核算,采用辅助帐详细记载扶持项目收入、成本、研发费支出、实现税金等,已备考核验收使用。

四、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

1、基金简介:

本基金由北京市工业促进局资助,资金原则上以贷款贴息为主,适当安排引导性投资入股和拨款补助资金。

2、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按照现行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实际贷款年利率高于6%的按6%计算一年期利息,低于6%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

投资入股资金,市引导性投资入股项目,入股资金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市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入股资金不受最高额度。支持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后适时退出,用以滚动支持其他工业投资项目。

拨款补助,一般项目经费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开发经费预算的5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国家级技改、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经费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国家经费补助金额的50%。

3、帐务处理: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帐务处理办法为:

(1)贴息资金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在项目未竣工结算前,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做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

(2)投资入股

企业收到投资入股资金后, 作增加实收资本(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入股资金)帐务处理。

(3)拨款补助

产业技术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暂计入"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项目完成后,所拨经费中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准予核销;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

结构调整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

拨款补助项目具体核算方法,可比照创新基金核算办法进行。

五、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基金简介:

本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管理,高新技术技术企业通常向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申请资助资金。专项资金具体扶持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

2、资助方式:

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3、帐务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文件无明确规定,可比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在项目未竣工结算前,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做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投资入股资金后, 作增加实收资本帐务处理;

产业技术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暂计入"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项目完成后,所拨经费中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准予核销;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

拨款补助方法具体帐务处理方法可参照创新基金帐务处理方法。

六、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

1、资金简介: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由商务部资助。

2、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通常立项后拨付60%款项、验收后拨付剩余40%款项。

3、帐务处理办法:

相关文件未规定具体帐务处理办法,具体处理办法为:

收到项目资助资金,记入“专项应付款--XX产品出口研发资金”账户;

支出项目研发费用,记入“生产成本-XX产品出口研发费” 账户。

基金购置设备支出,列入固定资产帐户。

各期期末将“生产成本-XX产品出口研发费” 账户中超出资助合同规定开支范围项目及资助总额之研发费用支出转入管理费用账户。该账户挂帐余额连同基金购置固定资产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资助合同规定的资助总额。

验收合格、商务部(局)批准核销费用,按批复文件将 “生产成本-XX产品出口研发费”挂账数与“专项应付款--XX产品出口研发资金”余额对冲,专项应付款节余数转入资本公积账户(包括确认的基金购置固定资产金额)。

商务部及北京市商务局单独或共同资助的其他资金还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分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帐务处理办法:

相关文件未规定具体帐务处理办法,具体处理办法为:

事前补助方式,收到项目拨款列入专项应付款;事后补助方式,收到项目拨款直接冲减挂账费用。

七、资金

1、基金简介: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专项资金,包括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等四个层面的项目。列入国家计划项目除国家给与资助外,通常北京市也给与一定数额地方配套资助。

2、资助方式:

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3、帐务处理: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帐务处理办法为: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具体帐务处理办法:

研制开发项目资助拨款,列入专项应付款;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列入资本公积,注入的资本金列入实收资本(规定的持股单位)

项目收支与企业其他收支分帐核算。

项目研发费用支出可以比照创新基金核算办法办理,研究开发费支出列入生产成本—XX项目研发费用,期末将自筹资金支出转入管理费用,保留符合资助合同开支,挂帐余额不得超出资助总额。

资助项目基建支出列入在建工程—XX项目,项目产品生产成本列入生产成本—XX项目,项目产品销售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

验收合格,按批复文件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挂帐研发费用,按基金购置固定资产金额转增资本公积。

八、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扶持资金

1、资金简介:

本扶持资金由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办理,与申报单位各年实现流转税及所得税地方分成挂钩。

享受扶持单位包括北京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经认定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的风险投资机构。

2、资助方式:

1)成果转化项目:

自认定之日起,一般项目前3年(重大项目前5年)按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规定分成比例全额资助,一般项目后2年(重大项目后3年)按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规定分成比例减半资助。

计算公式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之后两年和三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一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2。

(2)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

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规定分成比例资助。

计算公式为: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40%+〔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期初欠交额〕×25%]

(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

按申报单位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进行资助。

计算公式为:

应得到财政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20%。

3、帐务处理:

(1)拨款核算

根据《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企业在收到上述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

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国有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

(2)成果转化项目收入核算:

转化项目销售合同、销售中产品或服务名称应按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规定名称进行填列。

转化收入要和企业其他产品或服务收入分开核算,项目收入应当能够单独辨认。

进口关税、软件企业退税、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营业税退税、所得税减免及汇算清缴等退税、税收罚款要在扶持资金计算表中已缴税金项目中扣除。

九、减免税款帐务处理

1、减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1)所得税先征后返: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还的企业,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特殊用途退税,可记入“盈余公积”;如果是国有企业,享受具有财政补贴等特殊优惠性质的减免税,记入“资本公积”。

   (2)直接减免。法定直接减免的,减免所得税可以不做会计处理。所在园区明文规定减免税计入盈余公积—免税基金,按当年减免税额转增盈余公积—免税基金。

借:“所得税”科目,贷:盈余公积—免税基金

限定用途的减免税,记入“盈余公积”;如果是国有企业,享受具有财政补贴等特殊优惠性质的减免税,记入“资本公积”。

2、减免流转税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等,冲减收到当期的税金及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收到返还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小企业未设置补贴收入科技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海淀区地税局网上咨询解答:

   问: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请问:

    1、免征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必须做会计账务处理,形成免税基金?

    2、免税基金是否可转增资本?

    答: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根据《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555号规定:

    现就不同性质企业"减免税基金"应列科目重申如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减免税金应列在"盈余公积金-减免税基金"科目,股份制企业的减免税金应列在"资本公积金"科目。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企[1994]172号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01号文件,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企业的减免税款,应按照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3]631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减免所得税款,应记入'盈余公积金--减免税基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减免的税款,企业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能用于个人分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172号 

1994-12-1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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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市财政局京财工(1994)2000号《关于1994年国有工交等企业有关工资核算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京财工(1994)2016号《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做好兑现清算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汇算清缴的时间与退补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后45日内申报纳税到年终后4个月内,可暂用“递延税金”反映应退或应补的税款。

  二、根据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3)63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局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严格审核其本年度亏损额是否真实,然后对企业弥补上年亏损情况及年限进行审核,其审核表由各区、县局自行设计印制。

  企业如上年度亏损,本年度在月份、季度预征时视其具体情况进行预征。即:如果季(月)度所得额不足弥补亏损额的,企业可以于月份、季度预征时自行弥补,年终由税务部门审核;如果季(月)所得额弥补亏损后还有所得额的,应就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进行预征。

  三、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时,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按实际分回利润数,直接弥补亏损。

  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中方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财务制度或税法规定计提、摊销或列支费用,或少提、少摊、少列费用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提醒纳税人予以调整,如果纳税人不愿调整,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将此视为企业对权益的自动放弃,税务机关可以按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而且纳税人当年未列支的费用,在以后年度不允许补列。

  五、凡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二级公司或总公司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今年汇算清缴暂维持原办法。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应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但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尚未制定具体办法,因此今年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如何交纳所得税问题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待明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的具体办法明确后,再按照新文件执行。

  七、我局与市司法局以京地税检(1994)53号文下发了“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按照规定征收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其税前扣除项目今年暂按财务规定予以扣除。

  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人员享受减免税,其中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包括从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精减下来的人员,只要按照市劳动局京劳服发字[1994]368号文件第五条第二点具备规定的证明文件即可。即:“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需由本企业上一级劳动部门开具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需由本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开具证明)”。但是,安置的富余人员中集体企业精减下来的人员不计算在待业人员数字内。

  九、本市对帐簿不健全的乡镇集体建筑施工企业应缴所得税实行“征收率”的办法。实施上述“征收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94)001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减征10%的照顾,减征的税款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十、对以乡镇企业投资为主(占50%以上)的联营企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94)001号文件的规定,按应征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十一、关于检查出的利润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256号文件规定:“对查出以前年度收入形成的利润,不能享受各项优惠照顾,包括各项税前提留、税前还贷、弥补亏损等。”

  十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01号文件,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企业的减免税款,应按照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3]631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减免所得税款,应记人‘盈余公积金——减免税基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减免的税款,企业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能用于个人分配。

  十三、为促进本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交易活动,推广技术成果,经研究,1994年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技术性收入仍按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1)83号文规定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十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256号文件规定,“对专门从事回收、加工利用再生资源的集体企业所取得的纯收入……可根据企业的困难情况,从一九九二年起给予适当减征所得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并根据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6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对我市回收行业在今年内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2.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国有工交等企业有关工资核算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3.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做好兑现清算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关于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问题①

  为了便于操作,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四、关于企业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税前扣除。

  五、在1995年底前,集体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所得税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也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七、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除特别标明的外,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注释:①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4】第001号  发布时间: 1994年03月29日 状态: 部分条款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属于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待业人员=────────────────────×100% 

      比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待业人员=───────────×100% 

      比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此条款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 

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1年。 

    3.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 

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二、以上优惠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延续的,享受优惠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三、在以上优惠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外,其他的优惠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京地税企[1996]555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各区县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收款征收的营业税金如何处理问题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不反映合同的实际完工进度,因此,按照预收款征收的营业税金,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相应的配比原则确认当期的税金。

    二、关于税前扣除取暖费的问题

    凡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取暖费,允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计税工资包括的内容:

    计税工资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各类补贴、津贴(不包括有关部门规定发给特殊工种岗位的津贴,如有毒、有害、高温、冷库、高空、井下作业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四、关于原核定国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

    凡原按市财政局有关通知规定实行两档照顾税率的国有微利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一律照章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务企业的有关问题

    根据1996年度全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的精神并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明确:

    (1)市局京地税企(1994)172号文件中规定:“集体企业精简下来的富余人员,不计算在待业人员之内”,为了妥善安置集体企业的待业人员,扩大就业门路,对区县局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下岗精减下来的富余人员也可以计算在“待业人员”之内。

    (2)为妥善安置待业人员,解决企业人员分流问题,现明确:凡被劳动部门认定的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

    (3)为了配合劳动部门对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试点工作,根据劳部发(1994)419号文件精神,对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96年以前批准改制的,减免税期从转制之日计算),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改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以确定其是否真正转制。今后,劳动部还将陆续下发试点名单,具体情况市局将另发文件。到目前为止,已转制的试点企业名单如下:

    企业名称                   转制时间           纳税地点

    ①西内家俱店               94.8.9            西  城

    ②华兴玻璃店               94.6.8            西  城

    ③德胜建筑工程公司         94.6.8            西  城

    ④新街口水电队             94.6.8            西  城

    ⑤北京合力电信集团         94.5.13           西  城

    ⑥北京市光环电信集团       95.11.10          西  城 

    ⑦北京西郊友谊商场         96.6.28           海  淀  

    本条均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关于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

    集体企业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改制实现后,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评估机构的有关评估资信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方能认可,并进行有关的财产处理审批事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头明确的问题

    1、关于挂靠各部门、总公司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3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因此,凡地方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包括挂靠在各部门、总公司的地方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

    2、关于新办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城服费的问题

    对新办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征收城服费,因其涉及区县财力问题,请各区县局商本地区县财政部门确定。

    3、出租汽车行业征税问题

    在市局统一未出台之前,出租汽车行业今年暂按目前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关于亏损企业的认定、审批及财产处理的审批问题

    在市局未下发统一办法之前,暂由各区县、直属分局按照税法和财务管理规定确定审批办法。

    5、关于减免税基金列入哪一会计科目问题

    现就不同性质企业“减免税基金”应列科目重申如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减免税金应列在“盈余公积金—减免税基金”科目,股份制企业的减免税金应列在“资本公积金”科目。

    6、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如何扣除和审批问题

    在市局未出台新的办法之前,今年集体企业管理费的扣除标准,仍按原市局有关规定执行。私营企业上交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费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上交的各种协会、学会的会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7、关于区县局国有农口企业征税问题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京财税(1996)1932号文明确对我市农口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县局国有农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请各区县局与本区县财政部门研究办理。(市局农口企业名单已随京地税企(1996)510号文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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