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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1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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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领域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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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领域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省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领域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高速公路(含特大桥、特长隧道)与普通国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制定。

第四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高速集团”)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细化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下称“省公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细化制定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依据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养高速公路路段的养护工程组织实施。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安排。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除或省级资金外,其余由市、县级财政筹措安排。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六条 养护工程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具体分类细目见附录。

第七条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受委托负责管养的养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预防养护制度并开展预防养护,根据养护需求和决策组织实施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

第   公路养护工程积极推行养护市场化,养护工程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求,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或在全省交通建设养护市场信用考核AA级、A级从业单位中随机确定。

第九条   按照省关于投资工程包实施有关要求,鼓励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工程包管理,加快前期工作推进,提升养护管理成效。鼓励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且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采取材料招标、直接组织施工的方式开展。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工作应当编制养护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阶段性养护管理目标。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要结合公路安全运行状况、养护需求分析等,做好省级养护规划和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编报汇总、审核或审定工作,并报备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一条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级确定的养护管理目标,加强养护前期决策,并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或年度计划。养护工程可以项目库或计划直接开展项目推进工作。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未明确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程序的,可不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省际、市际、县际间及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对接,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计文件应内容完整、符合规定,并详细说明施工工艺、材料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动态设计,并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具体审查审批方式和流程按现行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 养护工程施工资质实行评定制度。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业企业,可申报相应类、级别养护资质,并在资质核定范围内开展养护作业。养护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应及时申请延续。

第十九条 养护工程施工时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规模较大或有技术难度的公路养护工程,结合实际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其余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鼓励以设区市、县为单位打包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或审批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具体实施要求,由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根据变更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明确。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操作规程,保障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计量支付,原则上在工程完成后6个月内应当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在竣(交)工验收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养护档案归集、整理和归档。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养护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档案进行验收并归档,确保全过程档案资料完整、闭合。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养护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参照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验收分为交工、竣工两阶段和交工、竣工合并的一阶段验收。

验收依据及验收条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规模较大或有技术难度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原则上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作业)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履行缺陷责任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已竣(交)工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档案应参照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装订成册归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养护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养护生产质量和安全。

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应结合行业管理实际,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加强公路网技术状况的监测、分析以及公路养护工程阶段性考核评估等,保证公路及沿线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况。路网监测报告和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省厅。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省高速集团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强化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完善普通公路养护市场信用考核工作,营造规范、诚信的公路养护市场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列入建设成本的养护工程项目,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范围内列入土建养护的工程也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前述技术特别复杂、技术简单、规模较大或有技术难度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认定标准,由省高速集团另文明确。日常养护工作由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按系统分别制定相关管理要求。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其他公路养护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录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类别定义具体作业内容
预防养护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路基:增设或完善路基防护,如柔性防护网、生态防护、网格防护等;增设或完善排水系统,如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拦水带、泄水槽等;集中清理路基两侧山体危石等;其他。

   路面:针对整段沥青路面面层轻微病害采取的防损、防水、抗滑、抗老化等表面处治;整段水泥混凝土路面防滑处治、防剥落表面处理、板底脱空处治、接缝材料集中清理更换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锈、防侵蚀处理等;桥梁构件的集中维护或更换,如伸缩缝、支座等;其他。

   隧道:隧道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侵蚀处理、防火阻燃处理等;针对隧道渗水、剥落等的预防处治;其他。

修复养护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路基:处治路堤路床病害,如沉降、桥头跳车、翻浆、开裂滑移等;增设或修复支挡结构物,如挡土墙、抗滑桩等;维修加固失稳边坡;集中更换安装路缘石、硬化路肩、修复排水设施等;局部路基加高、加宽、裁弯取直等;防雪、防石、防风沙设施的修复养护等;其他。

   路面:改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如直接加铺、铣刨加铺、翻修加铺或其他各类集中修复等;水泥路面结构形式改造、破碎板或其他路面病害修复等;整路段砂石、块石、条石路面的结构修复及改善等;配套路面修复完善相关附属设施,如调整标志标线、护栏、路缘石,路口及分隔带开口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加固、病害修复,如墩台(基础)、锥坡翼墙、护栏、拉索、调治结构物、径流系统等的维修完善;桥梁加宽、加高,重建、增设、接长涵洞等;其他。

   隧道:对隧道结构加固、病害修复,如洞门、衬砌、顶板、斜井、侧墙等的修复;其他。

   机电:对通信、监控、通风、照明、消防、收费、供配电设施、健康监测系统等进行增设、维修或更新;其他。

   交安设施:集中更换或新设标志标牌、防眩板、隔音屏、隔离栅、活动门、限高架等;整段路面标线的施划;集中维修、更换或新设公路护栏、警示桩、道口桩、减速带等;其他。

   管理服务设施: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如公共厕所、公路站、服务区、停车区、便民服务点等)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扩建或增设;其他。   

绿化景观:更换、新植行道树及花草,开辟苗圃等;公路景观提升、路域环境治理等。

 

类别定义具体作业内容
专项养护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工程   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实施的专项公路养护治理项目。如灾毁修复工程、示范创建工程、桥隧结构安全检查、路况评定检测、路面督查管理及核验等。

应急养护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的清理;   

   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

   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风险的处治。

 

 

 

 

 

 

 

 

 

 

 

 

 

 

 

 

 

 

 

 

 

 

 

 

抄送:省交通执法总队,厅处、财务处、安监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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