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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7: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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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1984年6月1日起试行。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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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1984年6月1日起试行。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

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1984年6月1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3年11月7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水利电力部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变电工程设计和生产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特殊条件下的要求、导体和电器、屋外配电装置、屋内配电装置、配电装置对建筑的要求等。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实践中进行补充和提高。在试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部电力规划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水利电力部1983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 0 1条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 0 2条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 0 3条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 0 4条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1 0 5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35千伏配电装置的设计。

第1 0 6条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2 0 1条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并不应危及人身和周围设备的安全。

配电装置中不应采用铜导体。

第2 0 2条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相配合。

第2 0 3条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

第2 0 4条 配电装置中,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第三章 特殊条件下的要求

第3 0 1条 在空气污秽地区采用屋外配电装置时,其电力设备和绝缘子应根据污秽情况采取加强外绝缘、防尘、防腐等措施,并应便于清扫。

第3 0 2条 当周围环境温度低于绝缘油(或其他液态绝缘介质)、润滑油、仪表和继电器的最低允许温度时,应在屋外充油电器的底部和操作箱内或屋内配电装置室内装设加热装置。

在积雪、覆冰严重的地区,应尽量采取措施,以防止冰雪造成闪络事故。

第3 0 3条 在屋外配电装置中,应选择适用于该地区风速范围的电力设备。在台风经常侵袭或最大设计风速超过35米/秒的地区布置屋外配电装置时,应尽量降低民力设备的安装高度,并加强与其基础的固定等。

第3 0 4条 地震基本烈度超过7度的地区,屋外配电装置应采取抗震措施。如电力设备之间应采用绞线或伸缩接头连接;应尽量降低电力设备的安装高度,并加强与其基础的固定等。

第3 0 5条 海拔高度超过1000米的地区,配电装置中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高压电力设备绝缘试验电压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 导体和电器

第4 0 1条 确定短路电流时所采用的接线方式,应为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接线方式,而不应为仅在切换过程中可能并列运行的接线方式。

确定短路电流时,应考虑电力系统5~10年的发展规划以及本工程的发展规划。

第4 0 2条 计算短路点,应选择在正常接线方式时短路电流为最大的地点。

第4 0 3条 验算导体和电器时用的短路电流,一般按下列条件进行计算:

一、电力系统所有供电电源都在额定负荷下运行。

二、所有同步电机都具有强行励磁或自动调整励磁装置。

三、短路发生在短路电流为最大值的瞬间。

四、所有供电电源的电动势相位角相同。

五、应考虑对短路电流值有影响的所有元件,但不考虑短路点的电弧电阻。

六、异步电动机的作用仅需在确定短路电流冲击值和最大全电流有效值时考虑。

第4 0 4条 导体和电器应按正常负荷选择,并应按照短路条件验算其动稳定和热稳定。符合本规范第4 0 的规定者除外。

开断短路电流用的电器,应能可靠地开断装设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高压断路器还应能在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下可靠地合闸。

第4 0 5条 导体和电器的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的短路开断电流,一般按三相短路验算。如单相、两相短路较三相短路严重时,则应按严重情况验算。

第4 0 6条 当按短路开断电流选择高压断路器时,一般采用短路时的超瞬变电流周期分量有效值。当断路器的分闸时间大于0 1秒时,也可采用0 1秒的短路电流有效值。

装有自动重合闸装置的高压断路器,应考虑重合闸时对短路开断电流的影响。

第4 0 7条 验算导体短路热稳定用的计算时间,一般采用主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如主保护有死区时,则应采用能对该死区起作用的保护装置动作时间,并采用相应处的短路电流值。

第4 0  用熔断器做保护的导体和电器,可不验算热稳定。

装设在电压互感器回路内的裸导体和电器,可不验算动稳定和热稳定。

高压侧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时,引至容量为1250千伏安及以下变压器的电缆,如不致因短路故障产生严重后果(引起爆炸、修复困难或造成生产混乱),可不验算热稳定。

第4 0 9条 验算电缆的热稳定时,短路点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不超过制造长度的单根电缆,短路发生在电缆的首端。

二、有中间接头的电缆,短路发生在每一缩减电缆线段截面的首端。

三、无中间接头的并列连接的电缆,短路发生在并列点后。

第4 0 10条 验算短路热稳定时,导体的最高允许温度一般采用附录一所列数值;而导体在短路前的温度,则应采用额定负荷下的工作温度。

第4 0 11条 裸导体的正常最高工作温度,一般不超过+70℃。

当裸导体接触面处有镀(搪)锡的可靠覆盖层时,其最高工作温度可提高到+85℃。

第4 0 12条 确定作用在硬导体和绝缘子上的机械力时,应采用短路电流冲击值并考虑各相电流的相角差。

第4 0 13条 作用在支柱绝缘子和穿墙套管上的最大机械力,不应大于绝缘子和套管抗弯破坏负荷的60%。

第4 0 14条 验算短路动稳定时,硬导体的最大允许应力,应符合表4 0 14所列数值。

重要回路的硬导体应力计算,应考虑共振的影响。

第4 0 15条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应尽量一致。

硬导体的最大允许应力 表4 0 14

注:表不适用于焊接硬导体

硬导体的各相应涂色,色别应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绞线一般只标明相别。

第4 0 16条 在配电装置间隔内的硬导体及接地线上,应留有安装携带式接地线的接触面和连接端子。

第4 0 17条 在断路器合闸状态下,不允许操作的隔离开关和该断路器之间应装设机械的或电磁的联锁装置,以防止隔离开关误操作。

第4 0 1 导体和导体、导体和电器的连接处,应有可靠的连接接头。

不同金属的导体连接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装设过渡接头等措施,以防止金属间发生电化腐蚀。

第4 0 19条 采用硬导体时,应按温度变化、不均匀沉降和振动等情况,在适当的位置装设伸缩接头或采取防振措施。

第五章 屋外配电装置

第5 0 1条 屋外配电装置的各项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 0 1所列数值。

第5 0 2条 屋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图5 0 2):

一、电力设备的套管和绝缘子最低绝缘部位距地面小于2 5米时,应装设固定围栏。

二、围栏向上延伸距地面2 5米处与围栏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 0 1中的A值。

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毫米) 表5 0 1

注:①海拔高度超过2000米时,本表所列A值,应按每升高100米增大1%进行修正,B、C值应分别增加A值的修正差值。

②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生产的产品。

③围栏系指棚栏、网状遮栏或板状遮栏。

三、设备运输时,其外廓至无遮栏裸导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 0 1中的B1值。

四、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的垂直交叉净距,不应小于表5 0 1中的B1值。

五、带电部分至建筑物和围墙顶部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 0 1中的D值。

第5 0 3条 使用绞线时,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和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最小安全净距(厘米);Kc--材质系数,用钢绞线时K=7 5;用铝绞线、钢芯铝绞线时

K=10;

f--最大弧垂(厘米);

A--用表5 0 1中的A值(厘米)。

图5 0 2 屋外配电装置最小安全净距的校验图

(a)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的净距;(b)带电部分至围栏的净距;(c)带电部分和绝缘子最低绝缘部位对地面的净距;(d)设备运输时,其外廓至无遮栏裸导体的净距;(e)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交叉净距;(f)带电部分至建筑物和围墙顶部的净距。

第5 0 4条 屋外配电装置的绞线,其机械强度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的工作情况(安装、正常运行、检修)进行验算。架构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分别按终端架构或中间架构设计。正常运行时,绞线、悬式绝缘子和金具所取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4 0;安装、检修时,不应小于2 5。

第5 0 5条 屋外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面或下面,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号架空线路跨越或穿过。

第5 0 6条 屋外变压器6千伏或10千伏侧母线桥引入屋内配电装置处,如建筑物上有外物可能落在母线上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屋内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毫米) 表6 0 1

注:①海拔高度超过1000米时,本表所列A值应按每升高1000米增大1%进行修正;B、C、D值应分别增加A值的修正差值。

②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生产的产品。

第六章 屋内配电装置

第6 0 1条 屋内配电装置的各项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6 0 1所列数值。

第6 0 2条 屋内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图6 0 2):

一、电力设备的套管和绝缘子最低绝缘部位距地(楼)面小于2 3米时,应装设固定围栏。

图6 0 2 屋内配电装置最小安全净距的校验图

(a)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和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的水平净距;(b)带电部分至棚栏的净距;(c)带电部分至网状遮栏和无遮栏裸导体至地(楼)面的净距;(d)带电部分至板状遮栏和出线套管至屋外通道的路面的净距

二、围栏向上延伸线距地(楼)面2 3米处与围栏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 0 1中的A值。

三、位于地(楼)面上面的裸导电部分,如其尺寸小于C值时,则应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通行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1 9米。

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毫米) 表6 0 3

第6 0 3条 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宽度(净距),不应小于表6 0 3所列数值。

第6 0 4条 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中,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宜装设耐火隔板。

第6 0 5条 总油量为60公斤以下的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或单台断路器,一般安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内;总油量为60~600公斤时,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超过600公斤时,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间内。

第6 0 6条 总油量为60公斤以上的电流互感器或单台断路器,以及10千伏以上的油浸式电压互感器,应设置贮油设季或挡油设施。当门向建筑物内开时,应设置容量为总油量的100%的贮油设施或设置容量为总油量的20%的挡油设施,但后者应有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门向建筑物外开时,应设置容量为总油量的100%的挡油设施。

第七章 配电装置对建筑的要求

第7 0 1条 配电装置中,电力设备的棚栏高度不应低于1 2米,棚栏最低栏杆至地面的净距和棚条间的净距不应大于200毫米。

配电装置中,电力设备的遮栏高度不应低于1 7米,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40毫米。

棚栏或遮栏的门应装锁。

第7 0 2条 配电装置室的长度大于7米时,应设两个出口;长度大于60米时,应再增设一个出口。

第7 0 3条 向一级负荷供电的配电装置,在母线分段处应设置有门洞的隔墙或防火隔板。

第7 0 4条 充油电力设备间内,当设备总油量为60公斤及以上,且门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实体门。

第7 0 5条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弹簧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此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第7 0 6条 配电装置室可开窗,但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措施。

第7 0 7条 配电装置室内顶棚和邻近带电部分的内墙面应刷白,其他部分应抹灰并刷白,地(楼)面一般采用水泥抹面并压光。

第7 0  配电装置室一般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工作地点对温度的要求或发生事故而排烟有困难时,可增设机械通风装置。

第7 0 9条 配电装置室内,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附录一 导体在短路时的最高允许温度(℃)

附表1 1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目前由于国家技术经济水平所限,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可采用“应尽量”。

5 在某种条件下允许这样作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注:本规范的用词是按原国家建委(72)建革施字387号通知《关于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统一格式与符号》规定的“统一用词和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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