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嗯,好。出示你们的证据吧。
被告代理人:被告方现向法庭提供两份证据。第一份证据:照片两张。该份证据证明被告在打过地蜡之后,在餐厅门口显眼的位置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说明被告履行了合理的提示义务。第二份证据:证人证言。该份证据证明三点:第一,出餐厅时原告一行多人且说说笑笑,说明原告滑倒受伤是因为自身的疏忽大意;第二,被告公司的服务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小心地滑的告知,说明被告履行了合理的提示义务;第三,在事故发生后,被告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有效的防止了损害结果的扩大。
具体内容如下:姓名XX(30分55秒),性别女,出生年月1982年4月13日,年龄28岁,民族汉,籍贯北京市昌平区,工作单位北京黄鹂温泉度假村。我是北京黄鹂温泉度假村中餐厅的一名服务员,那天我们经理让我负责中餐厅门口区域的服务,当时原告和其她一些人一起来我们餐厅吃饭,然后看她们说说笑笑的我就上前跟她们说了一声:“小心地滑,刚打过地蜡”后来我去后厨取菜来着,回来就看到她摔在那了,周围还聚了一堆人呢。之后好像是我们经理陪着她们去了昌平区医院,别的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好像听人说她的家属还来闹过。签字XX(31分43秒),2010年5月4日。
审判长,被告方出证结束。
审判长:你们证人到庭了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没有是吧,好,下面发庭,将被告方的一份证人证明和照片交由原告的仿件人员,研究完之后她将表示对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首先,原告就被告所提交的照片及实情资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首先,照片中并没有显示拍照的时间以及具体的日期,无法证实是事故发生时的状态。其次,从照片一中警示牌放置位置是楼梯的一侧,并不是原告所摔伤的中餐厅门口区域。从照片中也可以明显看出,这两个区域是处在一个拐角的位置,那么原告在餐厅门口根本无法看到警示牌的位置。此警示牌是警示在楼梯附近,无法起到对原告的警示作用。因此本份证据不具有关联性。那么对于被告所提交的证人证言,原告提出如下的质证意见:首先王玲是被告餐厅的员工,那么她所作出的有利于被告的证人证言它的证明力是较小的。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除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外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的第69条也这样规定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的。因此王玲的证言是有理由被质疑的。所以服务员是否进行了告知这样的情况是没有办法被证明的。审判长,质证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嗯,好。被告方两个代理人,刚才原告方对你们出示的两份证据。一份证人证言和一份照片发表了质证意见,你们对她们的意见有什么要说的?
被告代理人:好,对于第一份证据这个照片,根据被告多年的餐厅的经验,将这个警示牌放在靠近餐厅门口的楼梯一侧,这是去往餐厅的必经之路,在此足以起到警示作用。而且以前也从来没有顾客摔倒的事情发生。额,至于第二份证人证言的证据,因为我的当事人当时也在场,所以请我的当事人发表意见。
被告:首先,我说一下当时原告摔倒的时候,我是第一批赶到的人。当时原告摔倒时在拐角处,就是在离警示牌不远的地方,一般人都可以看到那个警示牌。然后第二点对于证人的话,证人确实是因为确有困难不能到场,她生病了所以今天到不了场。
审判长:有开证明吗?她生病了是吧?病假条啊?
被告代理人:之前已经向递交过了。
审判长:你有递交吗?
被告代理人:我说的是组委会规定的。
审判长:因为今天我是第一次拿到这个案例,所以说……原告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递交?
原告代理人:对于刚才被告方的意见我们还有一些质证意见。
审判长:还有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对。
审判长:好,说吧。
原告代理人:首先这个照片说原告在经过中餐厅门口的时候能够看到指示牌,但是当时原告吃饭的时间是正月初五,当时人很多。而且原告是一行人,人也很多,那么她经过拐角处的时候不必然看到这个指示牌的存在。而且在经过吃完饭这一段时间之后,她有可能已经忘记了这件事情。而且从照片上明显可以看出,她摔倒的区域和放指示牌的区域完全不是在一个区域,且距离是较远的,且处在一个拐角的位置,她站在餐厅门口出来的时候完全看不到这个指示牌。也就是说这个指示牌完全起不到警示作用。那么针对于证人证言,刚才被告说她由于生病无法出庭,但是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有关证据来证明她今天生病了。审判长我的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嗯,被告方有什么新的证据和证人向法庭提供和出具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新的证据了。
审判长:没有了。给我说说组委会怎么规定的关于证人生病和出庭的问题。
被告代理人:是这样的,组委会规定如果被告方必须出一个被告可以两名代理律师或者一名律师和一名证人,如果我们选择出两名代理律师的话证人就不能出庭。
审判长:好的,我听明白了。这是规则不是规定是吗?
被告代理人:是。
审判长:规则是这样的,你们三位人员因为你们出了一位法庭代理人和两名律师代理人就不能出庭了。
被告代理人:对,她不一定要出一名被告。
审判长:好,出证质证阶段就到这,下面法庭进行提问。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
审判长:有需要?
原告代理人:因为刚才她说这是组委会规定了。
审判长:规则问题我们还去辩论吗?
原告代理人:是。我说的话是跟本案有关的。
审判长:是与本案性质有关系。那原告方的两个代理人,你们俩包括原告本人吗?
原告代理人:不包括,原告应该不到庭
审判长:都是代理人是吧?
原告代理人:对
审判长:原告的两个代理人,XX(38分26秒)当时就餐是哪天?就是准确时间。
原告代理人:她是下午去就的餐,是2010年2月18日去的。
审判长:2月18日下午去的?
原告代理人:对。
审判长:吃的晚餐?
原告代理人:对。
审判长:是吗?
原告代理人:对。
审判长:几点?
原告代理人:下午大概4点钟左右。
审判长:然后她穿的什么鞋子?
原告代理人:穿的就是平底鞋。因为我们原告已经62岁了,她不可能去穿高跟鞋。
审判长:就是平底鞋?
原告代理人:对。
审判长:是什么牌子的知道吗?
原告代理人:穿的是耐克的鞋。是专门有防水功能的。防滑的。
审判长:防滑功能是吗?
原告代理人:对。
审判长:然后摔的餐厅门口是石地板还是木地板啊?
原告代理人:她是摔在大理石上。当时被告餐厅安装的是大理石的地板。然后正好出来餐厅门口就摔倒了。
审判长:那个时候没有看到警示牌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因为当时是正月去的嘛,当时就餐的人特别多,根本就不可能看到它的这个指示牌。
审判长:我看你出示的病例当中有包括的BCNC的单据,有两家医院的。
原告代理人:嗯,对。
审判长:在昌平做的手术检查还是在其她地方做的?
原告代理人:在昌平医院。
审判长:那就是在昌平做的手术检查,那转院的时候昌平医院做过治疗吗?
原告代理人:昌平医院当时是只做了一个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