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涉粉尘爆炸的工贸企业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 查看员工花名册等能够证 | |||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 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条 | 明员工数量的资料;查看机 | ||
1 | 安全 管理 | 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数量应满足省 260 号令的 要求。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九条 | 构设立、任命文件;查看资 格证书;现场调查了解有关 人员。 |
机构 | 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 定开展工作 | 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 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三条 |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查阅 安委会组成部门;查看安委 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 料。 | |
2 |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 260 号令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会议等 13 项制度,制度中还应有粉尘定期清扫制度、除尘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七条 | 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 全操作规程以及内容设置 情况。 |
3 | 教育培训 |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 对涉粉尘岗位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及 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 教育培训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 录、安全培训档案;现场随 机抽取涉粉尘岗位 3 人询 问培训情况。 |
序号 | 检查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3 | 教育培训 | 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 规定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 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 24 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 条 | 查阅安全培训档案 |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 | 查阅教育培训档案,查看记 录是否齐全。 |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 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 条 |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 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
4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 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于涉爆粉尘等 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 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 十五条 |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 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 |
应急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 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 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查阅演练计划、演练记录、 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 等。 | ||
5 | 警示标志 | 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 设置警示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 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 条 | 查阅警示标志一览表、现场 查看。 |
6 | 劳动防护 用品 | 是否按标准配发并正确 佩戴劳保用用品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 未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 条 |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 准、发放台账。 |
序号 | 检查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7 | 危险作业 | 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 理作业审批手续 | 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应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 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 查和监督, 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十一条 | 查阅危险作业票 |
①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 |||||
8 | 建构筑物 |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 距是否合规 | ②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 符合要求的泄爆口,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 路。 ③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 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宜>30m。 ④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第 5.1、 5.2、5.3、5.4、5.5 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 3.4.1 条。 | 检查企业平面布置图、消防 验收手续。现场查看建构筑 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 设备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 要求,询问员工相关情况。 |
库等。 | |||||
①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 | ||||
明、 标志明显, 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应符合 | 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 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 | |||
9 | 安全出口 与警示标 志 |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 口、疏散通道等 | (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②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 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 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第 4.1.4 条;《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 及检查记录。现场查看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 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询 |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 | (GB50016) 3.7.2 条。《安 | 问员工检查情况。 | |||
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序号 | 检查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 |||||
置设计规范》GB50058) | |||||
10 | 防爆防雷 防静电 | 粉尘燃爆性场所防爆电 气使用情况 | ①企业应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粉尘 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线路,表面及内部无积尘。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 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 60 度。 ②20、21、22 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 GB 12476.1、GB 12476.2 规定的防 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 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 进行保护接地,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第 4.1.4.7;5.1.1.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 则》GB12158)6.2.3;《粉 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 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AQ4273)第 10, 4.2、 4.3 条;可燃性粉尘场所 | 检查企业防爆区域图,电气 设备(变电室、配电柜(箱)、 开关箱插座)防爆合格证等 档案。现场检查防爆区域内 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 求。 |
用电设备(GB12476.2) | |||||
第 6.4 | |||||
10 | 防爆防雷 防静电 | 20、21、22 区照明、配 电箱柜、开盖、插座等电 器设施是否合规 |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 时,应使用尘密型防爆照明灯具、配电箱柜、开关和插座,插座宜布置在 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第 5.1.1.6 条。 | 现场检查插座及灯具等电 器设施符合情况。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 |||||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管 |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 | 置设计规范》 | 现场检查电气线路符合情 | ||
线布设是否规范、有序 | 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 (GB50058-2014)第 | 况。 | ||
5.4.3.2 条。 |
序号 | 检查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防雷系统设置及年度检 测报告 | ①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 可靠接地。 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应采取防静电的措施,所有金属管道可靠连 通。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和防雷接地线共用;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第 6.3.2 条;《防止静电事故通用 导则》(GB12158)6.2.3 | 查文件:防雷、防静电检测 报告。现场检查静电接地及 跨接情况。 | ||
①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 | |||||
料中杂物的磁选、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磁选器应每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 ||||
11 | 除尘系统 |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装置 是否完好、有效 | 班定期清理干净并保存清理记录; 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 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③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 磨和切割; 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采用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 ⑤存在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火花危险的风管,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 管及除尘器的措施。宜在风管上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火花熄灭装置, | (GB15577-2007) 第 6.4.1、6.4.2、6.4.3、 6.4.4 条;《粉尘爆炸危 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 技术规范》 (AQ4273-2016)第 4.7; 6.3 条;《木材加工系统 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 查看定期清理记录,打开磁 选器现场查看。 了解企业风管及火花探测 报警、熄灭装置等等防爆装 置设置情况、合格证及竣工 验收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符 合情况。 |
且两者应联锁保护。如: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安装以 | (AQ4228)第 6.2.1.2。 | ||||
上装置。 |
序号 | 检查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11 | 除尘系统 |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 布及分区设置情况 | ①除尘器布置应远离明火≥25 米,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 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②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 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③铝镁粉尘及木粉尘除尘器应在负压下工作,其它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 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④除尘系统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 尘风道。 ⑤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安装在室外,室外除尘器进风管应 与建筑外墙保持 90 度、或 180 度夹角的除尘器侧面、顶部或正面位置, 进风管弯头处设置卸爆口且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除尘器若布置在室内应满足 AQ4273-2016 第 11.2 相关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 9.3.6 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第 6.6 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 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AQ4273-2016)第 11.2、 11.3、11.4、4.1、4.5、 4.6 条。 | 查文件:除尘器设计、安装 单位资质;现场检查除尘系 统符合情况。 |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选用 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 爆、惰化、抑爆等中的一 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卸压口及导管布设是否 合规 | ①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 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 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②除尘器、过滤器、管道等应设置泄压装置,泄爆口应按规定设置,并布 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③干式除尘器如安装在室内,其泄爆导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 3m,泄 压面的轴线与导管夹角应≤20°。 ④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应通往室外安全区域。若泄压装 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 9.3.7、3.8 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 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AQ4273-2016)第 4.2; 9;11 条。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15605)第 9;6.1.6 条。 | 现场检查:干式除尘器和过 滤器的布置情况及安全间 距。 除尘器、管道的泄压装置及 布置情况。 爆破片出厂合格证。 |
序号 | 检查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 | |||||
①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量和风速满足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 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 ||||
吸尘罩及风管 | 堵塞和内壁大于 1mm 的积尘。 ②除尘风管应明设,应采用非铝制金属材料、圆型横截面,其它材料应采 取阻燃、防静电措施。主管道应分段(宜每隔 6 米)进行径向泄压并引至室 | (AQ4273-2016)第 7.1.2、1.4、2.1 条。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 现场查看吸尘罩及风管布 设、内部泄漏、积尘情况 | ||
外安全方向,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的横截面积。 | (GB/T15605)第 4.3; | ||||
6.1.6 条。 | |||||
①袋式除尘器应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 | |||||
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滤袋积尘残留厚度≤1mm; | |||||
11 | 除尘系统 | 除尘器 | ②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袋式外滤除尘器的进出口风管应 设风压监测装置,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允许值的 20%时,监测装置应 报警。 ③确定合理清理维保周期,并详细记录。 ④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必须按照 GB15577 要求配备防水防潮 及防止粉尘自燃设施,采用湿式除尘应有防止产生氢气积聚的措施,应保 持通风良好。 ⑤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装置工作周期满足灰斗内无粉尘堆 积,应设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监控、报警装置及发出信号。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 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第 4.1.8; 4.4 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 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AQ4273-2016)第 5.1.5、1.6;5.2.2、2.3 条。 | 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设备 的布置情况及日常维护保 养和清灰记录,现场检查除 尘器类型是否合理,有无各 类安全报警及联锁保护,是 否及时清灰,打开除尘器查 看滤袋表面积尘情况。查看 所更换滤袋的出厂合格证。 |
⑤湿式除尘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除去内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水量、水 | |||||
压下限监测报警装置,水及过滤池(箱)不应密闭、结冰,应通风良好。 |
序号 | 检查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① 气力、刮板、螺旋输灰装置应通畅无堵塞,管道长度≥10 米应按标准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 | ||||
11 | 除尘系统 | 除尘器输灰装置 | 设置泄爆口等防爆装置。 ②输灰装置卸出的粉尘采取粉尘仓或筒仓收集,采用控制粉尘飘散的尘降 | 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AQ4273-2016)第 5.1.7 |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 况。 |
及排气措施,监控收集粉尘料位。 | 条。 | ||||
①斗式提升机应设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应与紧急停机装置联锁, | |||||
12 | 斗式提升 机 | 燃爆性粉尘物料用斗式 提升机是否规范设置卸 爆口、防静电、摩擦安全 装置 | 动作时间≤0.1s。 ②斗式提升机机桶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管应密封、不漏尘,均应保 持连通、可靠接地,形成良好回路;密封件应采用阻燃材料,畚斗应具阻 燃、防静电性能。 ③斗式提升机应按规定设卸爆口,机头顶部卸爆口宜引出室外,导管长度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GB19081) 第 8.2 条。 | 现场查看防打滑、跑偏安全 装置,查看泄漏、卸爆口及 导管设置情况。 |
不应超过 3 米。 | |||||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 | |||||
班前检查及通风除尘设 施启停运行情况 |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 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 行 10 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 10 分钟)。 | 安全规程》(GB17269);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 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 技术指南(试行)》第 | 检查操作记录或仪器仪表 检查记录,询问员工如何落 实检查。 | ||
13 | 作业安全 | 4.5 条。 | |||
消防器材是否按标准、规 范配备 | 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 GB 500140 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 栓,铝镁粉尘应采用 D 类灭火器材、覆盖剂进行灭火。占地面积大于 300 ㎡的厂房和仓库应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建筑灭火器设置规范》 (GB500140)3、4、5 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8.2.1.1 条。 AQ4272-2016 第 7 条 | 检查企业消防设施台账及 布置图,现场检查:粉尘爆 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配备 情况。 |
序号 | 检查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 | |||||
13 | 作业安全 | 作业场所粉尘清扫是否 规范 | ①企业应按照 GB15577 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 全面规范清理。 ②清扫粉尘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 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鲁安办发 〔2016〕19 号)(四),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 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 查看定期清扫粉尘的责任 人及清扫记录,询问员工采 用的清扫方式及工具,现场 查看现场积尘情况。 |
(AQ4273)第 12.2 条。 | |||||
是否正确佩戴劳保防护 用品 | 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静电手套、防静 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禁 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 范》(GB/T 11651-2008) 第 4.1 条。 | 查文件:粉尘作业人员安全 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现场检 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 正确穿戴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