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网络设备和网络用户,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移动终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和业务连续性。
第二章 信息通报范围
第四条 信息通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网络安全事件:包括网络攻击、病毒入侵、恶意软件、数据泄露、系统漏洞等。
(二)网络设备故障:包括网络设备故障、网络线路中断、网络设备性能异常等。
(三)网络安全漏洞: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程序、网络设备等存在的安全漏洞。
(四)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策略调整、安全设备升级、安全漏洞修补等。
第三章 信息通报流程
第五条 信息通报流程如下:
(一)发现网络安全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人员应立即向网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二)网络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事件或隐患的性质和影响。
(三)网络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事件或隐患的性质和影响,制定应对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四)相关部门根据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通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第四章 信息通报内容
第六条 信息通报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事件或隐患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事件或隐患的发现时间、发现人及发现途径。
(三)事件或隐患的应对措施和进展情况。
(四)事件或隐患的总结和改进措施。
第五章 信息通报责任
第七条 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开展信息通报工作,确保信息通报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 对未履行信息通报责任,导致网络安全事件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本单位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秩序。各单位和个人应高度重视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