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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1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6: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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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1

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监所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和对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以及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的总称,其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一、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监所检察工作执行的法律依据零散分布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检察系统的内部规定之中,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缺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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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监所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和对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以及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的总称,其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一、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监所检察工作执行的法律依据零散分布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检察系统的内部规定之中,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缺乏操作
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监所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和对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以及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的总称,其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一、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所检察工作执行的法律依据零散分布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检察系统的内部规定之中,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检察机关的监督,如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等包括其具体的监督手段——审查批捕、通知立案、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抗诉等——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且监督必然导致相应的结果,其监督对于机关、人民和人民都有约束力,而监所检察所依据的法律,除在刑事诉讼法中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以外,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指定的“四个办法”(即:《人民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人民检察办法》、《人民监狱检察办法》),而作为内部规定的“四个办法”对于机关、人民以及司法机关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其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相反,如看守所的监管活动,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更多依据的是、颁布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部门法规,一旦监所检察与看守所就某一具体监管行为认识发生分歧,检察监督更多依据的是看守所条例等法规来审查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

2、监所检察监督信息获取滞后,有的甚至不能获取。获取监督信息,如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诉讼环节变动情况、案件延期审理情况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信息等,是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但在实际的检察监督工作中,监所检察获取所需的信息渠道极为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办案单位不执行换押制度,换押文书以及案件延期审理文书等根本不送达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这类现象主要发生在上级办案机关,如被告人张某某等七人故意伤害一案,于2009年10月23日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案件没有换押,案件至今没有二审终结,却没有任何延期审理的文书送达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二是逮捕证、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办案机关只送达看守所而不送达驻所检察室,行使监所检察监督,则必须先到看守所或相关单位查阅相关法律文书,从而使监督的及时性、准确性大打折扣;三是监管机关实行24小时轮岗值班,节假日也不例外,而驻所检察实行的是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在节假日,上级检察机关虽然规定了节假日值班制度,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基层的驻所检察工作任务基本上都是由一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驻所检察不可能保证每天24小时不间断开展监督。在没有驻所期间,监管场所出现的问题我们无从知晓,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还必须由监管机关提供,监管单位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问题是否全部如实告知?其中不排除监管单位根据自身利害关系进行取舍。

3、监督不顺,监督渠道不畅。监所检察对监管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许多的违法行为并不是看守所造成的,而是办案单位的责任,如超期羁押、单人提审等,因此,驻所检察监督是对看守所的监督往往体现在对办案单位的监督,但有的办案单位,派驻驻所检察的并没有监督的权力,如前述被告人张某某等7人故意伤害一案,2009年10月23日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案件至今没有二审判决,而对于办案单位省高级人民我们没有监督的权利,只能每月层报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呈报监督也没有得到任何的信息反馈,对于这种情况,驻所检察室、看守所只能放任张某某等7人处于超期羁押状态而处于一种无奈的尴尬之中;此外对办案单位的监督,当然应包括对的监督,而驻所检察室作为人民的派驻机构或一个业务科室要对派驻它的开展监督,对于出现的违法情况要以派驻它的之名对派驻它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自己纠正自己,自己监督自己,有违监督的根本原则。

4、监督手段匮乏,监督效果不理想。在监所检察中,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只能采取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的手段,而相关单位对于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是否采纳则不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其自身的认知态度,一旦相关单位不予采纳,则只能提请相关部门解决,使得监督流于形式,监所检察监督不同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最大特点在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如一旦抗诉,则使判决不能生效,退查则使案件重新进入侦查程序,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而监所检察则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二、完善监所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所检察监督的成效,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服务刑事诉讼,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就完善监所检察工作提如下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是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没有法律依据做支撑,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就没有监督的权威性,监所检察工作贯穿了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监督的直接对象间接对象涵盖了所有的司法机关,这就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就监所检察作出专门明确的规定;制定统一的、能够协调不同执行机关关系的、能够保证执行公正和高效率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明确各机关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规范文书送达,真正提高监所检察的效率和质量。

2、健全落实监督机制是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基础。一是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包括驻所检察制度、安全检察制度、日常监管活动检察制度等,确保监督到位不越位;二是建立完善的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包括案件换押制度、案件提示催办制度、检察官约见制度、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等,充分发挥权力机关、机关的监督作用,对超期羁押的除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外,还要形成向同级、委的报告制度,这些监督机制的内容应当包括监所检察人员的职责、工作程序、享有的权利、失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确保权责统一。

3、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提高监督水平,是监所检察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监所检察工作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承担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承担又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这就要求监所检察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全面的丰富的业务知识和高度的敬业精神,这必然要求监所检察干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所检察工作流程以及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有关监管工作的各项规定,具备胜任自己本职工作的能力;另一方面不断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监所检察干警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自觉性,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到敢监督、能监督、善于监督,同时要不断提高观念,计算机操作、组织协调、工作方法等能力和水平,真正提高监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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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1

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监所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和对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以及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的总称,其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一、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监所检察工作执行的法律依据零散分布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检察系统的内部规定之中,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缺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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