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砂
检测项目 | 控制指标 | 检测频率 | 必检项目 |
细度模数 | 2.3~3.0 地铁、桥梁2.6~2.9 | 1000吨/批 | ★ |
含泥量% | ≤3.0 地铁、桥梁≤1.0 | 1000吨/批 | ★ |
泥块含量% | ≤1.0 | 1000吨/批 | ★ |
表观密度 | 2500~2700 | 必要时 | |
堆积密度 | 1350~1600 | 必要时 |
2)通过目测无法判定含泥量或泥块含量是否合格时,必须进行试验检测。
3)对进场砂以1000吨为一检验批,不足亦为一批进行检验。法定检测机构每2个月送样检测一次。
4)砂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指标时,要根据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要求结合具体情况,提出相应措施,经试验证明确保工程质量又经济合理才可用于混凝土生产。
二、碎石
检测项目 | 控制指标 | 检测频次 | 必检项目 |
颗粒级配 | 5~25mm 5~10mm连续级 | 1000吨/批 | ★ |
含泥量% | ≤1.0 | 1000吨/批 | ★ |
泥块含量% | ≤0.5 | 1000吨/批 | ★ |
针片状含量% | ≤15 | " 必要时 | |
压碎指标% | ≤10 | " 必要时 | |
堆积密度 | 1350~1550 | " 必要时 | |
表观密度 | 2600~2750 | " 必要时 |
2)通过目测无法判定其含泥量或泥块含量是否合格时,必须进行试验检测。
3)对进场碎石以1000吨为一检验批,不足亦为一批进行检验。法定检测机构每2个月送样检测一次。
4)含泥量或石粉含量较大时可进行冲洗,对于其他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石子,视工程情况结合配合比设计要求,在保证工程质量并已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可用于混凝土生产。
三、粉煤灰
检测项目 | 控制指标 | 检测频次 | 必检项目 |
细度%(0.045mm筛余) | ≤25 | 每车/批 | ★ |
烧失量% | ≤8.0 | 200吨/批 | ★ |
抗压强度活性指数% | ≥75 | 200吨/批 | ★ |
需水量比% | ≤105 | 200吨/批 | ★ |
2)以连续供应的200吨同等级灰为一验收批,不足亦为一批进行检验。每批号粉煤灰必须进行取样检测并留样封存。法定检测机构每2个月送样检测一次。
3)检验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品。其中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要及时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复检不合格应降级处理,凡低于标准技术要求中最低级别要求的粉煤灰为不合格品,不得用于混凝土生产。
4)粉煤灰应储存在专用储仓,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区分明确。储仓必须密封、防潮并有醒目标志。
四、矿粉
检测项目 | 控制指标 | 检测频次 | 必检项目 |
密度(g/m³) | ≥2.8 | 必要时 | |
比表面积(㎡/kg) | ≥400 | 200吨/批 | ★ |
活性指数% | ≥95 | 200吨/批 | ★ |
2.以连续供应的200吨同等级矿粉为一验收批,不足亦为一批进行检验。每批号矿粉必须进行取样检测并留样封存。法定检测机构每2个月送样检测一次。
3.检验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品。其中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要及时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复检不合格应降级处理,凡低于标准技术要求中最低级别要求的矿粉为不合格品,不得用于混凝土生产。
4.矿粉应储存在专用储仓,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区分明确。储仓必须密封、防潮并有醒目标志。
五、水泥
检测项目 | 控制指标 | 检测频率 | 必检项目 | |
细度(0.08mm筛余) | ≤10% | 连续使用半年以上的水泥以500吨/批计,否则按批号分为检验批。 | ||
比表面积(㎡/kg) | ≥350 | ★ | ||
凝结时间 | 初凝≥1.5h 终凝≤5h | ★ | ||
安定性 | 合格 | ★ | ||
抗折强度 MPa | 3天 | ≥5.5 | ★ | |
28天 | ≥8.5 | ★ | ||
抗压强度MPa | 3天 | ≥28.0 | ★ | |
28天 | ≥52.5 | ★ |
2)同一水泥厂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水泥以500吨为一批。每批号水泥必须进行取样检测并留样封存。法定检测机构每2个月抽样检测一次。
3)水泥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分别储存,储仓必须密封、防潮并有醒目标志。
六、膨胀剂
1)进场膨胀剂必须随车附带本批产品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2)同一厂家、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法定检测机构没6个月送样检测一次。
七、外加剂
检测项目 | 控制指标 | 检测频次 | 必检项目 |
净浆流动度 | ≥210 mm | 每车/批 | ★ |
减水率% | ≥20 | 必要时 | |
PH值 | 生产厂控制范围内 | 必要时 | |
含固量 | 生产厂控制范围内 | 必要时 | |
比重 | 生产厂控制范围内 | 必要时 |
2)以同一厂家连续供应的同一品种50吨为一验收批,不足亦为一批进行检验。法定检测机构每6个月抽样检测一次。
3)测定净浆流动度,外加剂掺量为水泥用量的2.0%,防冻剂掺量为水泥用量的2.5%,双方有争议时以现场混凝土搅拌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4)外加剂按生产单位、品种分别储存。液体外加剂应设有防沉淀装置。存放外加剂的储罐应有醒目标志。
八、拌合用水
凡符合国标的饮用水,不需进行检验,可直接用于混凝土生产。其他水的检验水样应具有代表性,检验次数应按水质变化情况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