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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6: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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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1、人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3、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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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高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1、人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3、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三、关
山东省高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1、人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

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3、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 (五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

4、“工作时间”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5、“休息休假” 争议, 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法定休假日、法定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性假日及用人单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6、“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7、“福利”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福利待遇等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8、“培训”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和依法制定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培训事项等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9、“劳动保护”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发生的争议。

10、“劳动报酬”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 但不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等待遇。

11、“工伤医疗费”争议,指用人单位是否应依法直接承担劳动者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而发生的争议。工伤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12、“经济补偿”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关于在解除

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及额外补偿、竞业补偿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

13、“赔偿金”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二关于受理范围的有关问题

14、下列争议,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1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

(2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居民、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

15、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 在校学生因履行与用工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就业协议而发生的争议;

(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3其他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

16、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组织受理后的法定调解期间内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17、对于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予受理。

1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向人民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 劳动者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三关于仲裁时效的适用问题19、劳动者到相关部门上访、投诉, 且不属于该部门管辖范围的或者向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查证属实的, 均属“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 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

(四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性程序问题

20、 (1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金额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的请求金额, 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内容, 各项合计计算总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2劳动者要求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权利而发生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 6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3劳动者因要求按国家的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权利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执行。 21、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应凭证和证据后终止有关案件的审理。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 人民经审查确实不存在请示待批、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等中止事由的, 应当予以受理。人民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22、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先予执行裁决的, 劳动者向人民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提供以下材料:

(1先予执行裁决书;

(2裁决书送达证明。

23、仲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 劳动者已申请人民执行, 而用人单位依法

申请撤销该裁决的, 人民应当对被执行财产中止执行。如该裁决被裁定撤销的, 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人民应当恢复执行。

24、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 人民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在收到人民调阅函件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四、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25、劳动合同期满, 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 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

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6、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7、用人单位具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被迫辞职的,再重新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交替交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4通过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28、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2007年 12月 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计算; 2008年 1月 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9、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协议, 支付经济补偿。自工作交接完成后满一个月, 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协议的约束。

用人单位在竞业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人民、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3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实施后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抵触的,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3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 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

间的工资, 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但经折算后, 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工资等于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35、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 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确定。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6、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费, 举证确实充分的, 应予支持, 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37、下列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范围: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经劳动者同意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五、附则

38、事业单位与其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除法律、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39、本意见自 2010年 6月 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意见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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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1、人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3、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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