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词解释 1.风险:在一定条件下,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及其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2.风险因素:是指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条件,也包括风险事故发生时促使损失增加或扩大的条件。 3.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即风险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它意味着风险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4.损失:是指经济价值意外的减少或灭失。
5.风险管理:是指社会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算和分析,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技术,以最小的经济代价达到最大安全效果的经济管理手段。 6.可保风险: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 二、问答题 1.答:
(1)风险的含义:在一定条件下,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及其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这一定义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随机事件是否发生不确定;第二,随机事件发生后是否导致损失不确定,即随机事件发生后;第三,损失发生后其损失程度不确定。
(2)风险的特征:客观性、偶然性、灾害性、可测性、发展性 2.答:
(1)按照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以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2)风险按照性质分类,可以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3)风险按照发生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4)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5)风险按照产生的环境分类,可以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3. 答:
(1)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2)风险三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产生直接造成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因果关系是辩证的,有些风险事故从另一角度来看,又是 另一风险事故的风险因素。 4.答:
风险处理方法可以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控制型的包括: (1)避免;
(2)预防与控制; (3)风险中和; (4)集中与分散。 财务型的包括: (1)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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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移(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 5.答: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6)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6.答:
(1)两者的共性:
两者的共同研究对象是风险。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前提。 风险的客观存在也是风险管理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2)两者的区别: 处理风险的范围不同; 处理风险的方式不同
(3)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相互影响: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
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保险概述
一、名词解释
1.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从经济角度看,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合同行为;从风险管理角度看,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
2.经济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使得保障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证正常生活秩序得以尽快恢复。
3.资金融通功能:是指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
4.社会管理功能:是指保险由于其内在特性,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所起到的作用。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或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6.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而建立起的保险关系。
7.保险:是处于某种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一种保险。
8.足额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通常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一种保险。
9.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10.保险深度:是指一国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
11.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二、问答题
1. 答:
(1)商业保险与银行储蓄: 消费者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计算基础不同。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 (3)商业保险与救济: 救助机制不同、资金来源、规模不同、权利义务不同、给付对象或范围不同、权利的主张不同。
(4)商业保险与:
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机制不同、社会后果不同。 2. 答:
(1)功能: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其中,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
(2)作用:
①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②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刺激消费;
拉动投资;支持出口; 服务三农; 促进创新。
总之,保险能够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安定;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3. 答:
(1)以实施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2)以保险标的为标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以保险性质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保险; (4)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5)以保险业务承保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等等。
4. 答: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 (2)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3)大数法则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数理基础。
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9.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事件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是,并非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10.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这部分已投保,保险人对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部分,这部分因未投保,故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由于保险人只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称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11.比例赔偿方式:在不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价值大于保险金额出现不足额保险时,通常采取比例赔偿方法计算保险赔偿金,就是按照保险保障程度进行赔偿,即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保险保障程度,其中,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金额 / 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 100%(保障程度 ≤ 1) 二、问答题 1.答: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该以最大的诚意向对方提供影响做出签订和履行合同决定的、全部的实质性的重要事实,同时,还要信守对于合同的承诺、履行义务。否则,受到损害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宣布合同无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不告知、误告、隐瞒、欺骗四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根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对保险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情节严重的,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保方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十分严格,保险人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违反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定的法律后果: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①保险利益必须是明确的或可以实现的; ②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 ③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①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行为; ②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③可以赔偿额度。
3.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有着较大的不同。 第一,保险利益的确认依据不同。 第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第三,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 4.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规定: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具备的条件 ①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内。 ③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或计价。 (2)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 ①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②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保险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形式 ①现金赔付。 ②恢复原状。 ③更换。 ④重置。
(4)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①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②比例赔偿方式。 ③限额赔偿方式。 ④免责限度赔偿方式。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指代位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在保险业务中是指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情况下,由数个保险人共同分摊被保险人损失赔偿的业务处理,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损失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办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够获得充分补偿,又不会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5.答:
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风险事故而受损,损失的近因是由承保风险所致,保险人予以赔付。如果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顺序法,另一种是倒推法。 近因原则的应用分为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两类情况,即: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其中,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又分为三种情况:
①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 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 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 三、本章实训
(一)答案:
1.母亲与儿子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由于世界各国在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原则和方法存在不同,对此问题回答的结果当然也有不同。通常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金钱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混合原则,保险利益的表达方式有“定义式”和“例举式”。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利益主义原则”采取定义方式表达,法系国家采取“同意主义原则”。
2.英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并未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哈斯与其母亲并不存在法律认可或保护的保险利益关系。因此,英国上诉据此做出判决,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有理由解除合同。
3.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立法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家庭成员中关系的范围并集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确定,采取例举的方式表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此,本案如果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儿子可以为母亲投保人身保险。
(本案提示:英国赡养老人法律规定特殊) (二)答案:
根据挪威仲裁机构的分析,导致两船发生碰撞事故的根本原因,既不是战争,也不是不开航标灯,而是两船的航行过失。最后,挪威仲裁机构裁定,造成“诺瓦号”秋“马格农号”这两艘油轮碰撞的近因是航行过失。航行过失属于普通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碰撞损失应该由挪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分析:
1.在两伊战争期间,两艘油轮没有开航标灯行驶,后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本案两艘油轮相撞的原因有战争因素、不开航标灯、航行过失三个,且是间断发生,有新的原因介入。经查勘检验,本案中的两艘油轮在夜间航行时不开航标灯,就是为了避免成为炮火轰击的目标。可见,战争因素与不开航标灯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但是,现代航海设备的发展已大大降低了航标灯的重要性,船舶在夜间航行,即使不开航标灯一般也能安全行驶。因此,在本案中,尽管不开航标灯是战争因素的结果,但不开航标灯并不是造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起支配作用的原因,即不是近因。近因应是双方船舶互有过失。
2.根据挪威仲裁机构的分析,导致两船发生碰撞事故的根本原因,既不是战争,也不是不开航标灯,而是两船的航行过失。最后,挪威仲裁机构裁定,造成“诺瓦号”秋“马格农号”这两艘油轮碰撞的近因是航行过失。航行过失属于普通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碰撞损失应该由挪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人寿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或事件,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4.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收入减少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5.疾病是指由于人体内在的原因,造成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或不健全。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6.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特有概念,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等)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这一定期限保险人不予负责。 7.观察期也称试保期,在健康保险单中通常规定一个观察期(90或180天等)。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收入损失和支出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即观察期内所患疾病推定为投保以前患有,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正式生效。 8.免责期:在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等人身保险中,免责期是指观察期;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免责期也称等待期,自被保险人失能之日起,持续失能不间断达到约定期间后,保险公司才开始给付失能保险金,此约定期间称为免责期,是免赔额的一种特殊形式。
9.残疾是指人体的组织或器官永久性地缺失,或者人体的组织或器官的正常活动机能永久丧失。
10.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二、问答题 1.答: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不可估价性;
(2)人身风险具有必然性、不可预测性、均衡性、分散性等多重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较为特殊; (5)人身保险产品具有多重功能;
(6)人身保险合同期限长,保险费采取均衡保险费。 2.答:
随着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逐渐多样化,在具备传统的保障功能之外,人们还希望寿险产品具有投资储蓄的功能,适应人们新的保险需求变化,保险人开发了以下一系列新型人寿保险产品,其特点分别是: (1)分红保险。主要特点:保单持有人作为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共同体,不仅享有固定利率的利益,而且还享受直接参与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保单价格较高;保险金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等。 (2)变额人寿保险。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保险的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高度统一;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直接与投资回报率挂钩;对投保人透明度高;风
险由客户自担。
(3)万能保险。主要特征是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此外,每个保单持有人也有单独设立账户;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该保险规定有保证利息;有两种可供被保险人选择的死亡保险金给付模式。 (4)变额万能寿险。其特点是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相结合,适合那些将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视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 3.答:
年金保险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方式,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年金保险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缴费方式不同分为趸缴年金和期缴年金保险。
(2)按被保险人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保险。 (3)按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4)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保险。
(5)按给付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保险。 4.答:
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伤害,亦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5.答:
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三个必要条件,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了医疗费用;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6.答:健康保险合同中主要有以下特殊条款: (1)观察期条款 (2)免赔额条款 (3)比例共保条款 (4)给付限额条款 、本章实训题 提示:
1.根据《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客户在投保重疾险或医疗险时,除了一般提示客户应该如实告知和让客户了解犹豫期的规定外,重点应提请客户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
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2.投保单的填写是保险企业业务流程的第一步,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是学生应训练的一项基本功。本投保单以学平险为例进行练习,因为是团体保险,要重点对被保险人清单进行审核。学生在实训时,要注意区别主险与附险,注意填写时的规范与准确。
第七章 保险与社会保险
一、名词解释
1.保险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经济或社会目标,对于商业保险公司难以经营的险种给予一定保护扶持和引导而实施的保险。
2.农业保险是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3.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4.海外投资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
5.社会保险是指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对劳动者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特定社会经济风险,暂时或永远失去工资收入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经济保障制度。
6.基本养老保险是指通过立法制度安排,以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为基础,在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在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都是最重要的项目。 二、问答题
1.答:
保险的特点有:
(1)性是保险最突出的特点 (2)经营目的是为特定的产业服务
(3)保险业务经营有特色,表现在业务经营主体有特色、实施方式有特色、承保金额的确定有特色、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有特色
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 2.答: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有:
(1)保险和商业保险一样,两者都是风险化解机制,都是保险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要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都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2)商业保险是保险体系的主体和核心,保险在商业保险之后产生,保险弥补了由于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商业保险在某些产业领域的空白或短缺;保险的实施不仅要依靠国家支持,还需要借助商业保险的力量,比如经常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网点众多、人员充足、经验丰富等优势委托其经办
保险业务。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 (1)经营目标不同。 (2)经营主体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保险费来源不同。 3.答:
社会保险具有下列特征: (1)立法强制性。 (2)责任分担性。
(3)保障的普遍性和广泛的社会性。 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有: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4.答: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体现在: (1)都是基于相同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2)都是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 (3)都需要确定一个合理、充足的缴费率。
(4)处置的风险类别极其相似,提供的经济保障有部分相互重叠。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 性质、特点不同; 立法范畴不同;
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 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 管理不同;
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 三、本章实训 提示:
1.本题要求学生在掌握农业保险的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农业保险的困难,学生可以从其特点归纳出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的困难。主要从农业风险特殊性、巨灾性、不确定性、性等方面去分析给农业保险经营带来的困难。
2.本题要求学生在准确掌握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阐述两者在中国的现实意义,重点从它们的性及具体承保的对象的特殊性两方面去阐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从两者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去考虑。
3.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其意义重大,学生可以从立法从无到有的角度去了解其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制度被社会各界称为《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然后社会保险基金再向第三人或者用
人单位追偿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救治。
4.《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一些新规定。第四十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对此和财政部还联合制定发出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这一对切实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5.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细化。例如,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明确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
(2)为了规范管理,对《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例如,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规定了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3)为了使《社会保险法》更具可操作性,对有关内容作了解释性和补充性规定。例如,对《社会保险法》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作了解释性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将大量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而他影响敞口的手段仍受到;在这种合同中再保险人丧失了保费量,并因此而丧失了其影响力;接受这种合同再保险人需要庞大的信息量;对于关键的指标(如赔付率)可能存在分出人人为操纵的危险;随着保险业变得越来越国际化,大多数业务的结构变得越来越不透明。适用范围:暴风雨和冰雹保险。
4.临时再保险的优点在于:不论是分出人还是分入人都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但这种分保形式也有很明显的缺点:由于分保业务必须征得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只有在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因此有可能失去机会,影响业务的开展;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并到期续保,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营业费用的开支。
合同再保险的特点在于分出人承保业务时,不必逐笔征得再保险人同意,分入人必须接受业务,处理赔款。只要没有发现重大的疏忽和过失,分入人不应干预,因此,这种分保方式可以使得再保险人获得大量的业务。此外,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有着更密切的共同利害关系。
预约再保险的特点在于对分出人和分入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于分出人来说,在遇有超过合同再保险金额的大宗业务时,可以安排预约再保险,而毋需与分入人逐笔联系。这样,不仅有利于分出人对超过合同限额业务的自动安排,增加分出人的承保能力,也有利于经纪人迅速安排业务。而对于分入人来说,其对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稳定性较差,且具有强制性。因此,这类合同较受分出人欢迎而不受分入人欢迎。 三、本章实训
1.成数分保
在成数分保方式下,分出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的承保能力为5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20%,自留额为10万元,接受公司承担80%,分保额为40万元,分保手续费比例为40%。
全年保费分配:
分出公司 1000万×20%=200万 分入公司 1000万×80%=800万 全年收益分配:
分出公司:200万(保费)-350万(费用)-100万(赔款)+320万(分保手续费)=70万(元)
分入公司:800万(分保费)-320万(分保手续费)-400万(赔款)=80万(元)
由于成数分保方式要将全部业务(包括保额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按固定比例分给分入公司,并且按相同比例分配保费,分保费支出较多,分出公司收益较少,经营收益匡算见下表(单位:万元):
项目
分出公司 项目 分入公司
保费收入 1000 减:费用开支 (350)
减:付出分保费 (800) 分保费收入 800 加:分保手续费
320
减:分保手续费
(320)
减:赔款 (500)
加:摊回赔款 400 减:分摊赔款 (400) 净收益
70
净收益
80
2.溢额分保(教材P212页倒数第5行“假定分保费支出为60万元,摊回赔款为32万元。”划线的数字有误,正确的应为“假定分保费支出为600万元,摊回赔款为320万元。”下表中红色数字为纠正后结果)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经营收益匡算见下表(单位:万元):
项目
分出公司 项目 分入公司
保费收入 1000 减:费用开支 (350)
减:付出分保费 (60/600) 分保费收入 60/600 加:分保手续费 21/210 减:分保手续费 (21/210)
减:赔款 (500)
加:摊回赔款 32/320 减:分摊赔款 (32/320) 净收益
143/80
净收益
7/70
由于溢额分保可将单一风险单位保险金额在自留额10万元以内的业务全部自留,不必分出,只将超过自留额的业务部分分出,故自留的保费比成数分保相对增加,分保费支出相对减少,因此,全年收益150万元,分出公司的收益相对较多,为143(80)万元,分入公司的收益则减至7(70)万元。
3.险位超赔分保(教材P212页倒数第2行“假定在50万元赔款中发生超额赔款10笔,共计15万元,即分出公司可获得摊回赔款15万元。”划线的数字有误,正确的应为“假定在500万元赔款中发生超额赔款10笔,共计150万元,即分出公司可获得摊回赔款150万元。下表中红色数字为纠正后结果”)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经营收益匡算见下表(单位:万元):
项目 分出公司 项目 分入公司
保费收入 1000 减:费用开支 (350)
减:付出分保费 (200) 分保费收入 200 减:赔款 (50/500)
加:摊回赔款 15/150 减:摊赔款
(15/150) 净收益
415/100
185/50
由于险位超赔分保是以赔款为基础分配责任,分保费率不按原保险费率计算,而是由分保双方按业务情况议定,如业务质量好,费率可低一些,因而分出
公司自留保费较多。经匡算,全年收益600 (150)万元,分出公司获得415 (100)万元,分入公司获得 185 (50)万元。
4.以上三种分保方式经营收益匡算结果表明,如果选用超赔分保,分出公司的收益较多,但是超赔分保不能用于业务交换,没有回头业务保费收入,而且费率每年都可能变动,有较大的波动性。如选用成数或溢额分保,虽收益较少一些,却可以进行业务交换,获得回头业务保费收入和盈利机会,且有利于建立保险同业之间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所以,分出公司应该根据其经营方针和具体业务,权衡利弊,做出选择。
(1)核保调查即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为审核验险和承保决策提供事实依据。 (2)审核验险即根据核保调查资料和投保人提供的投保材料对投保风险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评价。审核验险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投保资格、审核保险标的、审核保险金额等。
(3)核保决定,保险人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承保权限,在审核验险之后,从承保控制角度做出核保决定。核保决定的结果有三种,正常承保、条件承保和拒绝承保。
保险承保包括投保受理、核保、缮制单证、收费出单和保全服务等一系列程序。
承保控制包括控制逆选择、控制保险责任、控制人为风险等。
(1)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对风险较大的标的有条件地承保,建立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等制度,使每一笔业务的实际风险情况与其适用的费率类型相一致,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有效遏制恶性循环。
(2)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些特别约定以控制保险责任,这些特别约定可分为三类:一是扩展保险责任类。保险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以加收保费为条件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在使用该类条款时应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设定该扩展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二是规范类。为了防止双方发生纠纷,对容易产生歧义的事项进行明确或补充,详细约定具体的方式以及解决的办法。在使用该类条款时力求规范严谨。三是保险责任类。保险人针对风险比较高的保险标的,专门设置严格的赔付条件,或者将某些风险因素列入除外责任,以此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实现稳健经营。
(3)保险人在承保时常采用以下方法控制人为风险:
第一,实行限额承保。保险人采用低额承保或不足额承保的方式,留一部分风险给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第二,规定免赔额。免赔额有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之分,都是将小额损失留给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第三,续保费率浮动。引入奖优罚劣机制,防灾防损做得好的,续保时费率下浮,反之上浮。这三种方法都是以切身利益激励约束被保险人的行为,防范人为风险。
4.答:
保险防灾防损与社会防灾防损密切相关,互为补充,其共同之处表现在: 第一,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必要手段;
第二,两者都是为了减少损失,达到保护社会已有的财富,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
保险防灾防损与社会防灾防损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防灾防损的主体不同。保险防灾防损的主体是保险公司;社会防灾防损的主体则是社会专门防灾防损部门或机构。
第二,防灾防损的对象不同。保险防灾防损的对象是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社会防灾防损的对象则是遍及社会所有团体和个人。
第三,防灾防损的依据不同。保险公司是企业形式的经济组织,它是根据保险经营的特点,依据保险合同关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的规定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社会防灾防损部门则是各级主管防灾防损工作的行政或事业单位,它
可根据国家法令和有关规定,对防灾防损对象的防灾防损工作提出要求,督促检查。
第四,防灾防损的手段不同。保险企业采取的手段是向被保险人提出防灾防损建议,促使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否则不予以承保或不承担赔付责任。社会防灾防损部门在开展防灾防损活动时,则可以运用行政手段促使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隐患,对不执行或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5.答:
保险理赔的重要意义:
(1)保险理赔是组织经济损失补偿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经济保障职能的重要体现。
(2)保险理赔是检验保险营销、承保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3)保险理赔有助于保险公司树立良好形象。 (4)保险理赔可以为保险经营积累基础数据。 理赔的程序及其操作要领:
(1)报案受理,是指对被保险人申报的出险案情进行记录、了解和核实,以待理赔处理的过程。
(2)现场查勘,即案情调查,是指为了掌握事故损失的真实情况,明确保险责任,为后续理赔工作提供依据,查勘人员亲临现场组织施救、现场拍照、绘制图片、调查出险情况、估算实际损失、处理损余等一系列核实和查证活动。
(3)责任认定,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和查勘人员提供的查勘资料,结合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条款约定,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确认索赔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付义务的过程。
(4)损失理算,对认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出险案件,结合索赔材料和勘察定损资料,保险公司进一步核定实际损失,并按保险合同中赔付条款的规定,遵循赔偿原则,准确计算赔偿或给付金额。
(5)赔款复核, 是核赔业务处理中一个具有把关作用的关键环节。 (6)保险金支付。
(7)损余处理与代位追偿。 (8)结案归档。 6.答:
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有:
(1)资本金,即保险公司成立时,由股东认缴的股金。 (2)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3)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其它责任准备金。
(4)寿险责任准备金。
(5)其他资金,包括应付工资、应缴税金、应付利润等。
保险投资应遵循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还应遵循投资分散性原则、项目择优选择原则等。上述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收益性是保险投资的目的,但是,收益越高、流动性越差、风险越大,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融资是派生职能。因此,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其资金运用首先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增加利润。
7.学习《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简述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主要规定。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1)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或股票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等形式。
(2)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3)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4)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另行规定。
(5)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6)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制定。
(7)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8)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9)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1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或“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等不符合国家产业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等行为。
(1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规定的比例要求。
(12)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
第十章 保险市场
一、名词解释
1.保险市场:狭义的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广义的保险市场是指所有实现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2.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是连接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他们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依法获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
3.保险商品价格: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4.保险市场需求:保险市场险需求就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愿意并有能力购买(有效需求)的保险商品数量
5.保险市场供给:保险市场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一定时期内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6.纯费率:纯费率是对应于每单位保额的可能损失额,在理论上它是所投保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的概率。
7.附加费率:附加费率包含着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和预期利润,它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各项费用和适当利润与保险金额总额的比率。
8.生命表:生命表是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由每个年龄死亡率所组成的汇总表。生命表是寿险精算的科学基础,是寿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计算的依据。
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11.保险公估人: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2.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13.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二、问答题
1.答:
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市场的主体、客体和保险商品交易价格。保险市场主体有保险商品的供应方(卖方)、需求方(买方)和中介方。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即保险商品,就它是一种特殊商品——无形的、抽象的、非渴求性,且生产与消费同步进行。保险商品价格是保险费率,由保险市场的供求所决定。它是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价格的标准。
特征:保险市场既具有一般市场的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独特属性。保险市场的特征是由保险市场交易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保险市场表现为直接风险市场、非即时清洁市场和特殊期权交易市场等特征。
2.答:
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采取什么组织形式经营保险。主要是指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和保险中介人的组织形式。
保险人的组织形式按照经营主体划分可分为国营保险组织、私营保险组织、合营保险组织、合作保险组织;按照经营目的划分有盈利性保险组织与非盈利性保险组织。
3.答:
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有以下几种分类标准:按保险代理人销售的险种分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产险代理人和寿险代理人;按保险业务活动的程序分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承保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按职权范围的不同,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专用代理人和代理人。我国保险代理
人分为保险理、保险兼业代理和保险个人代理三种。
保险代理人的权限及其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4.答:
两者都是保险中介。
保险代理人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从事代理活动的,为保险人销售保险;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中介活动,为投保人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险种。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地从事中介业务,其行为后果自己承担。
5.答:
保险需求就是指在一定时期,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一定的保险价格条件下,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愿意并有能力购买(有效需求)的保险商品数量。影响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有风险因素、保险费率、经济发展与投保水平人收入水平、互补品和替代品价格、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和人口水平。
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时期,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一定的保险价格条件下,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保险供给是以保险需求为前提的。保险需求是制约保险供给的基本因素。在保险需求的影响下,保险市场供给还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1.保险资本总量2.保险商品的价格、保险成本和利润3.保险市场的竞争与规范程度4.互补品与替代品的价格5.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队伍素质6.国家法律制度和与监管
6.答:
保险价格的构成,即保险费率的构成,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习惯上,将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
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通常以占纯费率的一定比例表示。
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一般称为毛保费,它可以分解为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其中,纯保费是保险人用来建立保险基金,将来用于赔付的那部分保费,也称为净保费;附加保费主要用于保险人的各项业务开支和预期利润,包括职工工资、业务费、企业管理费、代理手续费、税金、利润等。
7.答:
1.公正性原则要求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分类,消除歧视。
2.充分性原则是指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在支付赔款及其合理费用、税金之后,仍有一部分利润,亦即在拟定保险费率时应确实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3.可行性原则是指设定为某种费率的保险单有其销售的可能性。
4.稳定性原则要求保险费率厘定后,在一定时期间内不应多变更。灵活性原则。即在短期内应注意保险费率的稳定,在长期中则应作适当的调整,以配合实
际情形的改变。
5.促进防灾、防损的原则是指保险费率的厘定应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的意识。
第十一章 保险业监管
一、名词解释
1.狭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从国家(其代表是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行业、保险企业自身等各个层次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2.保险投资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资金保值增值的活动。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即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
4.最低偿付能力是指依据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付能力。
5.实际偿付能力由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所决定, 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6.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7.现场检查是指保险监管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入保险机构开展检查工作的一种保险监管方式。
8.非现场检查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等有关业务和财务报告进行审查的一种保险监管方式。 二、问答题
1.答:
保险监管的原因有:
(1)保险发展存在“市场失灵”和垄断竞争; (2)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 (3)保险经营的公共性和社会性; (4)保险经营的负债性。 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
(1)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防范保险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 (3)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4)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2.答:
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险机构的监管,具体而言,有保险机构组织形式的监管,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监管,保险中介的监管。
(2)保险经营的监管,具体而言,有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的监管,保险公司竞争行为的监管。
(3)保险财务的监管,具体而言,有保险公司的资产监管,保险公司的负债监管。
(4)保险投资的监管,具体而言,有保险投资类别的监管,保险投资的结构的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的模式选择、运行机制的监管。
(5)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而言,有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体系的完善,保险偿付能力的分类监管。
3.答:
保险监管的体系、方式、手段
保险监管体系有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之分。具体而言,有: (1)监管;(2)保险行业自律;(3)保险公司治理监管。 保险监管的方式有:
(1)公示方式;(2)准则方式;(3)实体方式。 保险监管的手段有:
(1)现场检查;(2)非现场检查。 4.答:
保险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答:
中国的法律地位与主要职责
中国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授权,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审查和批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监督和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4)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多种保险业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