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车辆保险管理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为增强公司车辆在营运生产中的抗风险能力,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结合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解释》和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以下车辆保险制度:
第二条 凡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在一家保险公司足额投入国家规定的“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不计免赔责任险及玻碎险。
第三条 公司车辆保险不得发生脱保、漏保和低保等现象,由安全科负责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建立统一台帐和档案,财务科负责督办足额投保相关手续。
第四条 安全科科长必须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三日内办理续保手续,不得遗漏。
第五条 车辆保险事故处理及索赔:
一、事故处理。凡发生事故,驾驶员应报当地交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不得超过半小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二、公司安全科接到事故报案后,根据事故等级和大小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或报告保险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和办理保险理赔事项。
三、事故结案后,要准备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有关索赔手续统一交到公司安全科备案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车辆保险事故出险索赔所需资料:
(一)车辆损失险(含第三者损失部分):
1、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权力部门的事故证明、判决书或保险公司的现场勘察报告(单车事故)。
2、保险公司认可的车辆定损估价单或财物鉴定书。
3、事故车辆照片或财物照片和农作物青苗照片。
4、修车和财物货物等。
5、驾驶证、行驶证、副本、及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6、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含批单复印件)。
7、第三者签收经济赔偿凭证或收款收条(加盖交警部门证明签章)。
8、损坏第三者固定设施的,另需承修单位开列的工程预算表。
9、按规定填写盖有被保险人印章的《出险通知书》。
10、单位对此事故的有关说明或申请。
(二)车上责任(驾驶员、乘客)险,第三者责任伤亡的:
除上述(1、5、6、7、9、10)项外,另需如下项目:
1、医院诊断书(门诊处方、住院证明和病历、转院证明、出院证明、手术记录、CT、B超、X光片等相关检查报告)。
2、致残的需医疗机构的伤残鉴定书,死亡的需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3、医疗费单据(门诊、住院费及费用清单)。
4、有抚养人生活费用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被抚养人的户口簿复印件。
5、有误工费的,需提供:医疗病假条,工资证明(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表复印件。月工资达到个税交纳标准以上的要求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6、护理费需提供:医院证明、工资证明(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表复印件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缴费单),第三者签收经济赔偿凭证或收款收条(加盖交警部门证明签章)。
7、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的,需提供与调解书对等的车票、住宿票。
第二章 企业员工保险
第六条 为落实公司福利,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以下企业员工保险制度:
一、社会保险险种
第七条 离退休养老保险。
1. 公司各级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 筹;
2. 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文件规定;
3. 养老金的计发根据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 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
第九条 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完善员工医疗保险制度。
1. 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 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三、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第十条 依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协助员工按程序办理。
1.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 领取资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产后;
(2) 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 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 失去资格情形:
(1) 领取期限届满;
(2) 参军或出国定居;
(3) 重新就业;
(4)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 在领取期间被或被判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
1. 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 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4. 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5.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6. 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7. 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8. 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9. 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0. 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1. 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
1.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 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 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 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三章 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为每台营运车辆和各位员工建立保险单据或保险卡,建立完善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 及时办理车辆转移、下线、报废、更新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保等保险变更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和本地保险法规、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 本《车辆和企业员工保险制度》由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和解释并监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