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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6: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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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修订)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原《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相比,主要修改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省定价目录的制定程序   省定价目录是省通过价格全省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规范省定价目录的制定程序,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条例》第规定了:“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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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修订)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原《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相比,主要修改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省定价目录的制定程序   省定价目录是省通过价格全省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规范省定价目录的制定程序,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条例》第规定了:“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修订)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原《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相比,主要修改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省定价目录的制定程序

    省定价目录是省通过价格全省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规范省定价目录的制定程序,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条例》第规定了:“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省定价目录,经省审核同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二、规定了价格干预措施的审批程序

    价格干预措施是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防止某类价格发生异常变化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为了规范我省价格干预措施的审批程序,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在市场价格总水平或者某些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异常波动,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州、市、县在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前,应当逐级上报省审批。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上报省批准。”“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的实施和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

    价格听政制度有利于提高定价的合理性和透明性,有助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要求。为了推动价格听政制度的尽快建立,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对应当召开听证会而未召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四、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法律责任作了修改

    原《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行使管理的行政执法权和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价格法》出台后,已将上述权利收由价格主管部门行使。因此,为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受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价格违法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守秘密。”同时根据《价格法》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对《条例》中有关处罚规定作了相应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国库,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行为但没有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拒绝、阻碍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增加了公共服务的内容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条例》第十条“对指导价、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成本监审权限和工作程序,组织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和第六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价格监测职能,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引导经营者发挥平抑价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组织、指导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咨询以及信息服务等工作。”

     

            2005/06/08        来  源:价格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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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修订)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原《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相比,主要修改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省定价目录的制定程序   省定价目录是省通过价格全省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规范省定价目录的制定程序,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条例》第规定了:“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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