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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6: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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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一、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现阶段工业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本方法适用于工业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本方法也适用于汽车修理与维护业中的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2.1挥发性有机物本方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2.2非甲烷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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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一、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现阶段工业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本方法适用于工业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本方法也适用于汽车修理与维护业中的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2.1挥发性有机物本方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2.2非甲烷总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现阶段工业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

本方法适用于工业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方法也适用于汽车修理与维护业中的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2.1 挥发性有机物

本方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2.2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 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2.6 涂装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2.7 工业涂装工序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干燥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2.8 涂料

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2.9 固化剂

是经过缩合、闭环、交联或催化等化学反应,引发油漆树脂单体聚合固化的物质或混合物。

2.10 稀释剂

涂装过程中,添加于涂料中,用于调节涂料树脂的溶解性、挥发速度的物质。

2.11 溶剂型涂料

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或用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

2.12 水性涂料

本方法中指完全或主要以水作溶剂或者作分散介质的涂料。

2.13 粉末涂料

不含溶剂的粉末状涂料。

三、计算方法

工业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见公式1-1。

                       (式1-1)

式中:

:统计期内VOCs排放量,千克;

:统计期内VOCs产生量,千克;

:统计期内VOCs削减量,千克;

3.1 产生量

工业涂装工序产生的VOCs来源于溶剂使用,含VOCs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

VOCs的产生量按物料平衡法计算,见公式1-2。

                       (公式1-2)

式中:

:统计期内使用物料中VOCs量之和,千克;

:统计期内,未经历液/固→气相变化的回收物料中VOCs量之和,千克。

3.1.1 物料VOCs量

               (公式1-3)

式中:

:统计期内含有VOCs的物料i投用量,千克;以库存单据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统计期内物料i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以产品质检报告(MS/DS文件)为核定依据,如文件中的溶剂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无法获取VOCs含量比例的,按附表1给出的含量比例计。

特别的:①紫外光固化(UV)油漆等的聚合单体为可挥发物时,暂定聚合单体质量百分含量的15%计入VOCs;②水性涂料中采用水性丙烯酸乳液或类似物料时,不可忽略水性丙烯酸乳液或类似物料中的游离VOCs,无法获取游离VOCs含量的,按水性丙烯酸乳液质量百分含量的1%计入VOCs。

3.1.2 物料回收量

               (公式1-4)

式中:

:统计期内,未经历液/固→气相变化的回收物料i量,千克;以库存或危废转移单据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统计期内,未经历液/固→气相变化的回收物料i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参考对应原料的产品质检报告(MS/DS文件)。

3.2 削减量

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治理过程中VOCs削减量计算有以下三类方法,采用吸附、吸收等物理回收工艺的VOCs处理装置优先采取方法1计算,其它VOCs处理装置优先采取方法2计算。

方法1:回收量折算法

VOCs削减采用吸附、吸收等回收措施,削减量等同于回收物料中VOCs的折纯量。

                            (式1-5)

                (式1-6)

式中:

:统计期内采用一定回收措施,经历气→液/固相变化转换回溶剂或废弃物,并脱离生产系统的回收物料中VOCs量之和,千克。

:统计期内采用一定回收措施,将VOCs经历气→液/固相变化转换回溶剂或废弃物,并脱离生产系统的回收物料i量,千克;以购销或危废转移单据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统计期内,经历气→液/固相变化转换回溶剂或废弃物,并脱离生产系统的回收物料i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根据下列四种方法计算:①回收溶剂或废弃物的未作为危废处理时,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回收物料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各组分含量;②回收溶剂或废弃物的未作为危废处理时,参考企业或接收单位提供的回收物料例行检测报告中VOCs含量,要求核算期内不少于三次检测记录;③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按15%,其他吸附剂按VOCs污染物吸附饱和比例的85%计。④其他回收溶剂或废弃物的采用危废处理,无法提供VOCs含量依据时,企业根据工况经验自行判断。

方法2:实测法

按相关规定监测方法开展排气筒排放测试,以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或者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手工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作为认定依据。实测法VOCs削减量等于统计期内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之和,千克。

                       (式1-7)

            (式1-8)

式中:

:污染处理设施i的VOCs去除量,千克;

:污染处理设备i进口的VOCs排放浓度, 千克/立方米;

:污染处理设备i出口的VOCs排放浓度千克/立方米;

:污染处理设备i的烟气量,立方米/小时;

:核算期生产时间,小时。

特别的:采用吸附浓缩+焚烧/催化燃烧等两段工艺的处理装置,应采用焚烧/催化燃烧装置的进、出口监测数据用于本节公式1-8计算,不可采用吸附措施进、出口监测数据。2015年10月21日前安装完成的废气处理装置,确实无法监测焚烧/催化燃烧装置的进、出口监测数据,仅能获得吸附措施进、出口监测数据的,可按附表4焚烧/催化燃烧技术调整系数η处理×60%作为焚烧/催化燃烧装置VOCs去除率,该去除率乘以吸附措施VOCs去除量作为最终去除量。

方法3:公式法

无法获取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实测数据的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满足国家及省内相关技术规范,且企业可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时,采用公式法进行VOCs去除量的计算。

                         (式1-9)

               (式1-10)

式中:

:污染处理设施i的VOCs去除量,千克;

:统计期内某排放环节j的VOCs产生量,千克,产生量是指通过集气设施收集并接入末端治理设备的相应环节VOCs产生量,未采用集气设施收集处理的产生量不计入;同一物料在不同工艺环节排放,无法明确各自工艺环节VOCs排放量时,参考附表2。

:调整系数。

                        (式1-11)

式中:

:集气方式的调整系数,见附表3;

:处理技术的调整系数,见附表4。

附件

附表1A  汽车制造涂装工艺物料中VOCs含量参考值

类别含VOCs物料VOCs含量
涂料水性电泳底漆(含乳液和色浆)2%
中涂漆(含固化剂)45%
色漆(含固化剂)80%
清漆(含固化剂)55%
其他物料稀释剂100%
清洗剂100%
密封胶6%
保护蜡5%
粘接剂5%
附表1B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涂装工艺物料中VOCs含量参考值

类别含VOCs物料VOCs含量
涂料溶剂型涂料65%
固化剂45%
其他物料稀释剂100%

清洗剂100%

密封胶80%
附表1C  设备及机械涂装工艺物料中VOCs含量参考值

类别含VOCs物料VOCs含量
涂料溶剂型涂料60%
固化剂40%
其他物料稀释剂100%
附表1D  家具涂装工艺物料中VOCs含量参考值

类别含VOCs物料VOCs含量
涂料溶剂型底涂涂料75%
面涂涂料80%
水性涂料30%
其他溶剂型涂料80%
固化剂45%
其他物料稀释剂100%
附表1E  其他涂装工艺物料中VOCs含量参考值

类别含VOCs物料VOCs含量
涂料溶剂型涂料(含固化剂)80%

粉末型涂料2%(树脂量)

水性涂料30%
其他物料清洗剂100%

稀释剂100%

说明:VOCs含量数据无法获得时,涂装工艺可参考附表1 A-E取值。

附表2  各工段VOCs产生比例参考

     涂料类别

工段使用水性涂料使用非水性涂料
喷涂辊涂、淋涂、浸涂等
空气喷涂其他喷涂
调漆工段忽略5%(无调配时取0)

5%(无调配时取0)

涂漆工段

5%55%

20%

20%

流平5%20%

20%

75%(无调配时取80%)

干燥90%20%(无调配时取25%)

55%(无调配时取60%)

注:适用于工业涂装表面喷涂、辊涂、淋涂、浸涂等工艺,其中干燥工段包括烘干、自然晾干、风干等形式,其他喷涂指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或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等。

附表3  集气方式调整系数η收集取值

废气收集方式收集控制要求η收集

方式1设备废气排口直连设备有固定排放管(或口)直接与风管连接,设备整体密闭只留产品进出口,且进出口处有废气收集措施,收集系统运行时周边基本无VOCs散发1.0
方式2车间或密闭间进行负压密闭收集

VOCs产生源设置在封闭空间中,所有开口处,包括人员或无聊进出口处呈负压。收集总风量能确保开口处保持微负压(敞开截面处的吸入风速不小于0.5m/s)

1.0
方式3半密闭罩或通风橱方式收集(罩内或橱内操作)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不小于某一数值(喷漆不小于0.75m/s,其余不小于0.5m/s)

0.8
方式4热态上吸风罩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不小于0.5m/s。热态指污染源散发气体温度≥60℃

0.6
方式5冷态上吸风罩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不小于0.25m/s。冷态指污染源散发气体温度<60℃

0.5
方式6侧吸风罩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不小于0.5m/s,且吸风罩离污染源远端的距离不大于0.6m0.4
注:1、集气设施不正常运行,VOCs收集率视为0;

注:2、收集设施正常运行,与收集方式描述基本一致,但集气无法达到收集控制要求时,方式1、2、3的η收集按75%取值;方式4、5、6的η收集按50%取值。

附表4  处理技术调整系数η处理取值

废气处理技术技术控制要求η处理

技术1直接燃烧法燃烧温度不低于820℃

1.0
技术2锅炉热力焚烧燃烧温度不低于820℃,且锅炉(如导热油、热电锅炉)运行时间与生产同步

1.0
技术3直接催化燃烧法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技术要求0.9
技术4蓄热式燃烧法RTO两室燃烧温度不低于760℃

0.95
三室/多室1.0
技术5蓄热式催化燃烧法RCO两室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300℃,装置空速范围10000h-1~40000h-1

0.85
三室/多室0.9
技术6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纤维状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0.15m/s,颗粒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0.5m/s,蜂窝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1m/s;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300℃,装置空速范围10000h-1~40000h-1

0.85
技术7静电法(仅用于除油烟)前端设水喷淋等冷却装置(如是高温废气),清洗电极等关键组件每年不少于6次0.7
技术8低温等离子法电晕放电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清洗电极组件每年不少于6次0.3
介质阻挡放电0.6
技术9光催化法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灯管连续使用不超过4800h0.3
技术10臭氧法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0.5
技术11生物法适用于含氧烃或芳香烃类(如醇、醛、酮、醚、有机酸、苯系物、苯乙烯等),且停留时间不小于30s0.7
适用于酚类,含N、Cl烃类,烯烃类等其他VOCs:停留时间不小于30s0.6
技术12喷淋法主要污染物需为水溶性0.7
注:1、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与设计方案要求明显不符时,VOCs去除量视为0;

注:2、企业VOCs处理装置未按照治理工程的设计要求定期更换催化剂、吸收液、UV灯管等的,视为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VOCs去除量为0;

注:3、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企业提供的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基本合理,设施建设与设计方案内容基本一致,但无法达到本表技术控制要求时,技术1、2、3、4、5、6、7的η处理按75%取值,技术8、9、10、11的η处理按25%取值,技术12的η处理按10%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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