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管理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2.自2015年11月2日起,对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计税方法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自2015年8月19日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此前未处理的事项,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2.煤炭采掘企业巷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自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2)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2.财税〔2015〕117号:关于煤炭采掘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税收优惠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2.新型墙体材料新。
3.风力发电。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优惠新。
5.对化肥恢复征收。
6.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7.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4号: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的通知
2.财税〔2015〕73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3.财税〔2015〕74号:关于风力发电的通知
4.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优惠目录》的通知
5.财税〔2015〕90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的通知
6.财税〔2015〕97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的补充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相关问题的公告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优惠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管理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全面推行系统升级版。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2.税总发〔2015〕42号:关于全面推行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税总函〔2015〕199号: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4.税总函〔2015〕448号: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五)出口退(免)税管理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便民”: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
3.扩大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自2015年12月1日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5.财税〔2015〕118号: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的通知
(六)纳税申报和其他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在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如何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
3.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适用13%税率。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税总函〔2015〕311号: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 蔬菜清洗机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二、2015年消费税新政解析
(一)征管范围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
相关文件:
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二)适用税率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3.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11号: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3.财税〔2015〕60号: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三)计税依据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2月1日起,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四)税收优惠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相关文件:
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五)纳税申报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自2015年2月1日起,生产、委托加工电池和涂料(含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填报《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3.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4.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5.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2015年营业税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主要是税收优惠方面的新。
1.自2015年1月27日起,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2.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自2015年7月1日起,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要填写《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4.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此规定执行。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5.自2015年11月10日起,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文件规定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6.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7.自2015年9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18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3.财税〔2015〕39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相关问题的公告
8.财税〔2015〕86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的通知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四、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析
(一)税前扣除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金融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
2.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新。
4.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新。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3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15〕9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税收优惠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新。
2.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税收。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
5.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6.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7.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新。
8.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实施。与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的主要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9.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推广到全国。
10.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推广到全国。
11.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
12.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18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3.财税〔2015〕27号: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5〕3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6财税〔2015〕99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8.财税〔2015〕10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0.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事项的通知
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相关问题的公告
13.财税〔2015〕62号: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14.财税〔2015〕116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15.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通知
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三)企业重组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
2.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新。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纳税申报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修订。
3.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3.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
4.税总所便函〔2015〕27号: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
(五)非居民企业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2.取消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审批事项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
3.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六)其他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2.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五、2015年个人所得税新政解析
(一)税收优惠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新。
2.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税收。
3.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4.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实施。与个人所得税优惠相关的主要是: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5.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推广到全国。
6.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推广到全国。
7.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自2015年11月10日起,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文件规定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18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3.财税〔2015〕27号: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5〕56号: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5.财税〔2015〕62号: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6.财税〔2015〕116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7.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
(二)重组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新。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新申报表。
2.自2015年9月1日起,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新办法。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六、2015年其他税种新政解析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相关文件:
税总函〔2015〕511号: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税地字第088号和(90)国税油发003号文件规定免税,但按财税〔2015〕76号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76号: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财税〔2015〕98号: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通知
(三)土地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新,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的通知
(四)契税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2.自2015年9月25日起,根据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的,可持人民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3.自2015年10月9日起,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3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四)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新申报表
主要内容: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和印花税申报表单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共19张表单。
相关文件:
税总发〔2015〕114号: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